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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学技术提出的伦理道德问题

时间:2022-02-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基因工程技术、医学新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所提出的伦理道德问题。该建议的提出引发了科学界长达三年之久的激烈争论。③由于个体基因差异而引起的心理影响和伤害问题。⑤生殖问题,包括知情同意程序、决策中遗传信息的运用和生殖权利问题。
现代科学技术提出的伦理道德问题_当代科学技术哲学

二、现代科学技术提出的伦理道德问题

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伦理道德的进步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伦理道德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基因工程技术、医学新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所提出的伦理道德问题。

1.基因工程技术提出的伦理道德问题

基因工程技术,也叫遗传工程技术和重组DNA技术,就是将一种生物的DNA中的某个遗传密码片断连接到另外一种生物的DNA链上去,重新“组装”成新的基因组合,从而创造一种新的生物。其程序是:(a)获取符合人们要求的DNA片断,这种DNA片断被称为“目的”基因;(b)将目的基因与质粒或病毒DNA (载体)连接,即建成新的重组DNA;(c)把重组DNA引入某种细胞(称为受体细胞);(d)把目的基因能表达的受体细胞挑选出来。基因工程技术的产生、发展和应用,加深了人们对生命本质的认识,为根据人类需要,按遗传规律人工改造生物和创造新的生物品种提供了可能性。它不仅能大大提高农业生产率,并将推动社会生产方式的巨大变革;它还将为根治严重影响人类健康的遗传性疾病提供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这项技术使整个生物技术跨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代。

但是,遗传工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引发了意想不到的社会后果。特别是对于应用于人类本身的技术,不可避免地要遇到道德、伦理甚至法律上的问题。例如,遗传工程技术的目标之一是识读人类遗传分子的基因顺序。如果一旦掌握了人的基因顺序和意义的识读,就可以为改造人类本身的生物特性提供现实的技术基础。这样,就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能允许制造人吗?我们可以创造更优良的人种吗?下面,我们从人类基因组计划说起。

(1)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HGP)

人类基因组,即人类遗传物质DNA的总和。指人类机体染色体上完整的一套遗传信息。人体约有2万至2.5万个基因,由31.746亿个碱基对组成,分布在细胞核的23对染色体中。

所谓人类基因组计划,是对人类的23条染色体的DNA进行核苷酸序列测定、功能鉴定的研究计划。由美国分子生物学家、诺贝尔生理学与医学奖获得者R·杜尔贝克于1986年率先提出。他在美国《科学》杂志发表的“癌症研究的转折点——人类基因组全序列分析”一文中指出,如果我们希望更多地了解癌症,必须将注意力集中于细胞基因组,从测定基因组的核苷酸序列着手。文章阐述了人类基因组全序列分析的宏伟目标及其艰巨性,认为只有把它列入全美统筹的国家级大项目,并成为全球性的重大计划,方可完成。该建议的提出引发了科学界长达三年之久的激烈争论。

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决定出资30亿美元正式启动“人类基因组计划”,最初目标是通过国际合作,用15年时间(1990—2005年),构建详细的人类基因组遗传图和物理图,确定人类DNA的全部核苷酸序列,定位约10万个基因,并对其他生物进行类似研究;其终极目标是阐明人类基因组全部DNA序列,识别基因,建立储存这些信息的数据库,开发数据分析工具,研究HGP实施所带来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

2000年6月26日,美、英、法、德、日、中等六国科学家共同宣布,人类基因组草图(遗传图、物理图、序列图、转录图)已经完成。它意味着,人类基因组计划中的第一步已宣告提前完成。2004年10月21日,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合作组织(HUGO)在英国的《自然》杂志上宣布,一张精度大于99%、误差小于十万分之一的人类基因组完成图已经成功绘就。这张完成图补充了原本遗漏的15万个细节,并且显示人类基因组似乎只包含2万个至2.5万个基因,与原来估计的约10万个基因相去甚远。它改变了科学家原有的“一个基因一种酶”、“一个基因一种性状”的传统观念。2006年5月18日,美英科学家在英国《自然》杂志网络版上发表人类最后一个染色体——1号染色体(13)的基因测序,解读人体基因密码的“生命之书”宣告完成,基因组计划画上句号。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将促进生命科学的不同领域如神经生物学细胞生物学、发育生物学等的发展。人们从中可以发掘出诊断和治疗5 000多种遗传疾病以及恶性肿瘤、心血管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方法,阻止甚至扭转一些疾病的遗传。其中,超过350种疾病被认为与1号染色体上的基因出现问题有关,包括癌症、帕金森氏症、老年痴呆智障等。

人类基因组序列的测定表明,人类的基因大约有99.99%是相同的,说明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统一性,这是人之为人的根据;另有大约0.01%是不一致的,说明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这是人与人又有不一致的依据。随着基因技术的进一步推广,在可预期的未来,人人都将有可能得到自己详尽的遗传读本,这些遗传信息将使人们具备从未有过的预测和计划自己生活的能力。但与之相伴随的由于个体基因差异而导致的基因歧视和基因隐私权等问题,也必将对社会的平等与公正带来新的挑战。

为了认真而又负责地考虑人类基因组计划所带来的伦理问题,人类基因组计划一开始就包含了一个子计划,专门研究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称为人类基因组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影响(ethical,legal and social issues,ELSI)。

ELSI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

①基因信息利用的公平性问题。保险公司、雇主、法庭、学校、收容所、法律实施部门以及军队等应当使用它吗?应当怎样使用它?

②隐私和保密问题。谁拥有和控制基因信息?

③由于个体基因差异而引起的心理影响和伤害问题。一个人的基因缺陷如何影响社会上其他人对这个人的看法?

④遗传检测(出生前、携带者和症状前的检测)和人口普查(婴儿的、婚前的和职业的)涉及的问题。父母有权让他们未成年的孩子检测成年才可能出现的疾病吗?医疗团体的检测和解释可信吗?在没有治疗方法的情况下应当检测吗?

⑤生殖问题,包括知情同意程序、决策中遗传信息的运用和生殖权利问题。医疗卫生人员是否恰当地告诉了当事人父母基因工程的风险和局限?胎儿基因检测怎样才是可信的和有用的?

⑥将来某一天可能用于处理或预防基因缺陷的基因治疗问题。什么是正常的基因?什么是残疾或缺陷?残疾和缺陷由谁来决定?残疾是疾病吗?需要治疗或预防它们吗?寻求医治贬低了现在受残疾影响的个人吗?

⑦基因技术运用中的公平性问题。谁将有权使用这些昂贵的技术?谁来支付使用这些技术的人的费用?

⑧与人类责任有关的概念和哲学蕴涵的问题,包括自由意志和基因决定论、疾病和健康概念等问题。人们特殊方式的行为完全是由他们的基因决定的吗?人们总是能控制他们的行为吗?哪些基因差异可以被看作是可接受的?

人类基因组研究和应用提出的这些伦理和社会问题是新颖而复杂的,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健康发展,对于与医学有关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公众正确理解人类基因组计划都有重要的意义。

(2)转基因技术

转基因技术是指在分子水平上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将某一生物体中的一个或几个具有特定功能的基因转移到另一生物体中,以获得人们所期望的生物品种或产品的技术。它所创造的生物新品种即转基因生物,与生物自然杂交或通过人工杂交产生的杂交品种是有本质区别的。杂交品种是在近缘物种之间,通过染色体重组而发生基因交流,这种基因交流基本上仍然是按生物自身的规律进行的。而转基因生物,即是用实验的方法将某种生物的基因直接导入另一种生物的细胞中,使之与后者本身的基因整合在一起,从而使外源基因不仅能在其体内得到表达,而且还能随细胞的分裂而增殖。转基因生物因此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新的性状,并能遗传给后代,这是不能通过利用生物自然规律的杂交技术来实现的。同时,转基因技术意味着通过DNA重组,可以打破生物的遗传屏障,突破物种的天然界限,自由地重新组装生物的遗传物质,创造出自然界原本没有的、符合人类特殊需要的崭新的生物新品种。

转基因生物包括转基因动物转基因植物和转基因微生物。转基因动物的基因移植,最初是在小鼠体内进行的。1982年美国生物学家将人的生长激素基因注入小白鼠的受精卵制造出超级小白鼠。之后,又成功地获得了转基因鱼、猪、兔、牛、羊、鸡等。1983年,美国孟山都公司和比利时根特大学的科学家,分别成功地把细菌抗卡那霉素基因移植到向日葵、烟草和胡萝卜等农作物的细胞中,使这些作物获得了很强的抗卡那霉素的能力。虽然,到1983年世界上才诞生了第一株转基因植物,但转基因植物的研究和应用却后来居上,至今已有200余种转基因植物问世,尤其重要的是已有水稻、玉米、棉花、大豆、油菜、烟草、甜菜、亚麻、南瓜、马铃薯番茄、西葫芦、番木瓜、菊苣等10余种,上百个品种的转基因农作物已获准进入商品化生产。进入21世纪,水稻等农作物基因图谱相继绘制完成,它将使人类能更有目的地、更有效地对农作物进行改造。通过转基因技术,不仅可以提高动植物的产量,而且可以改变其品质,提高产品质量。用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则称之为转基因食品。如生产的高蛋白、高维生素、低糖、低脂肪乃至减肥的高级营养品。

但是,转基因技术在为农业生产、人类生活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潜在的风险。用转基因生物制成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是当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转基因食品是否与传统食品同样安全?虽然至今尚未发现转基因食品危害人类健康的确实证据,但也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证明其安全性毫无问题。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属的法典委员会(国际性食品安全组织)指出:“随机植入DNA至植物基因中可以导致非预期性后果,可能的后果包括本来的基因被扰乱,失去原来的基因表达,或基因表达被改变。”由于考虑到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欧洲经济发展合作组织(OECD)在1993年提出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原则,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原则得到了普遍的公认。欧盟专利局也同样作出规定,必须审查每一件涉及高级生命形式的发明道德问题,并在发明所带来的优点和技术进步与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危险之间仔细权衡。同时,世界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组织、宗教组织等都在担心转基因动植物的安全性,甚至还担心产生“基因污染(14)。在这方面,人们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a)转基因生物进入自然环境后,是否会降低生物多样性?(b)转基因生物是否会破坏生物界通过数亿年的选择进化才形成的自然平衡?(c)转基因植物中标记基因的毒性问题;(d)转基因植物的果实或其他部分作为食物是否会引起食用者产生不良反应,特别是有无可积累的长期作用;(e)转基因植物是否会对农业和国际贸易带来一些不可预测的影响。总的情况是,目前关于转基因的安全性争论已经超越了科学技术的范畴,更多地已发展演变为包括科学技术在内的社会认识问题、社会伦理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对外贸易问题,甚至宗教和政治问题。

(3)克隆技术

克隆技术是指运用生物学技术进行无性繁殖、产生同基因型的生物群的一种技术。“克隆”,是英语clone的译音,意为无性繁殖。按其克隆对象和操作层次不同,可分为分子克隆(基因克隆)、细胞克隆及个体水平上的克隆(如微生物克隆、植物克隆、动物克隆)等等,最基础的是分子克隆,也称基因的无性繁殖。

最早的克隆是微生物的培养操作,植物的无性繁殖已广泛应用,其核心是细胞培养组织培养。现代生物克隆技术发展到极致是基因克隆,它可把来自不同生物的基因同具有自主复制能力的载体DNA在体外人为地连接,形成新的重组DNA,然后送入受体生物去表达,从而出现遗传物质和性状的转移和重新组合。

1997年2月27日,英国《自然》杂志刊文,宣布人类首次运用“无性繁殖”,成功地诞生了第一只名叫“多莉”(Dolly)的绵羊。这是英国爱丁堡罗斯林研究所的12名科学家经过276次实验失败,用体细胞核培育出的克隆绵羊。他们从一只雌性绵羊A的乳腺细胞抽取体细胞,在实验室加以培育,然后使其中的细胞核移植到一个已除去细胞核的绵羊B的卵子内,形成一个具有体细胞核和卵子细胞质的“无性受精卵”,再把这个“受精卵”放入一只雌性绵羊C的子宫内正常生长,结果诞生了一只遗传特征与被抽取乳腺细胞的那只羊A一模一样的绵羊。由于在这个繁殖过程中,没有雄性绵羊的参与,故“多莉”的诞生可看作是一次绵羊的无性繁殖。克隆羊的成功表明,成年的哺乳动物以完全无性的方式繁殖是可行的。此后克隆鼠、克隆兔、克隆猴、克隆猪、克隆牛等也相继问世。

该项技术最直接的效果就是进行药物生产的经济性和进行家畜的改变及植物改良,可以制造出优质高产、抗虫、抗病的新品种。同时,使得运用细胞核转移技术克隆早期胚胎,再从早期胚胎中提取干细胞,成为科学家们研究的一个重点方向。患有疑难杂症的病人,可以用自己的体细胞克隆出早期胚胎,从中提取干细胞,再诱导分化成所需的组织细胞,取代在疾病中受损的组织,而不会引起排异反应。这样,克隆被演化为两个概念——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治疗性克隆即是指通过对干细胞的研究,复制人类的某些组织或器官。生殖性克隆指的是从被克隆的人身上(供体)抽取干细胞的细胞核,将其植入被去除了遗传基因物质的卵细胞空壳中,通过刺激使新卵细胞分化并形成胚胎,之后将胚胎植入母体的子宫,经宫内孕育而成长为与供体有相同基因组和生物特性的人。在理论上,克隆婴儿具有与遗传物质源相同的生理特性。生殖性克隆与治疗性克隆的终极区别在于:是产生婴儿还是产生人的各种细胞、组织或器官。目前,科学界普遍认为,治疗性克隆应该放开研究,而生殖性克隆应该禁止。

把克隆技术运用于复制人类,则将会引发一系列社会、伦理问题,主要有:(a)克隆人,即通过无性生殖技术“复制”人,将使人类逐步失去遗传基因的多样性,造成人种的退化和人类基因库的萎缩;(b)克隆人一旦产生,从伦理上无法确定其与原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c)克隆人是对人的生命个体“独特基因型权利”的侵犯。而每个人的生命是惟一的、独特的。这是保持个性的特征和人格尊严、人类生命形式的丰富性所必须的;(d)克隆人还会对现有性爱伦理、家庭结构和社会秩序带来巨大震荡。它将完全改变人类基于性爱繁育后代的生育方式,传统的亲情、家庭的责任和社会的义务会彻底丧失。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也相继发表声明,禁止克隆人,禁止把人类胚胎用于研究目的,并通过法令对克隆技术研究进行限制。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会议于法国巴黎发表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基于相互尊重人的尊严、平等这一民主原则,不允许进行与人类尊严相违背的做法,比如生殖性克隆。”1998年1月,欧盟理事会在《禁止克隆人类的补充规定》中进一步指出:“注意到哺乳类克隆,尤其是胚胎分裂与细胞核转移领域的科学发展,考虑到克隆人的技术可能性”,“将会把人类工具化,通过创造遗传相同的人,会与人类尊严相抵触”,“禁止任何寻求创造遗传相同的人”。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HUGO)1996年3月《关于遗传研究正当行为的声明》和HUGO伦理委员会1999年3月《关于克隆的声明》明确指出:“认识到人类基因组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坚持人权的国际规范”,“尊重参与者的价值、传统、文化和道德原则”,“承认和坚持人类的尊严和自由”为遗传研究正当行为的四项原则,表达了克隆人是对人类尊严的触犯。

2.医学新技术提出的伦理道德问题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医学在生命控制、死亡控制、行为控制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同时也遇到了一些伦理难题,向传统伦理观念提出了挑战。

(1)辅助生殖技术

辅助生殖技术是指用人工方式代替人类自然生殖过程中某个或全部环节的手段。主要包括人工授精(分为人工体内授精和人工体外授精)、无性生殖(即生殖性克隆)。

人工体内授精,即以人工方法使精子和卵子在体内结合,达到使之受孕的目的。由美国医生R·L·杜伦生于1890年成功地应用于临床,但是由于受到当时传统道德观念的束缚,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此项技术才得以普遍开展。80年代以后,精子库在一些国家相继建立,这为人工体内授精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据报道,目前全世界经人工体内授精诞生的子女已超过100万人。人工体内授精主要解决男性不育及为了优生的目的。即将有生育能力男性的精子取出,人工注入女性子宫而受孕。又分同源人工授精和异源人工授精,同源人工授精的供精者是受精女性的丈夫,异源人工授精的供精者是丈夫以外的供体。在优生方面,人工授精可以解决遗传病患者的优生问题,以及提高人类质量。如美国加州就设有精子库,可以提供某些诺贝尔奖获得者的精子,如今已有捐精者,并已为一些妇女进行了人工授精。对于同源人工授精不存在什么争议,主要争议在于异源人工授精。若供精使用非丈夫的精子、供卵使用非妻子的卵子,都极易因一方反悔或者夫妻离异导致纠纷。

人工体外授精,俗称“试管婴儿”,即在试管内使卵子授精,用人工方法将发育成的胚胎移入女性子宫完成妊娠与生殖。主要为解决女性不孕症与优生的目的。体外授精可有五种授精关系:夫精妻卵、夫精与非妻卵、非夫精与妻卵、非夫精与非妻卵、受精卵移植到第三者子宫内(又称代孕母或代理母亲)。

约翰·布朗和莱斯莉·布朗是英国一对不孕夫妇。1977年,英国妇产科专家斯提普托和胚胎学家爱德华从约翰和莱斯莉体内分别取出精子和卵子,将其一并放入试管培养液中。卵子授精并发育成胚胎后,又将它植入莱斯莉体内,莱斯莉成功“怀孕”。1978年7月25日莱斯莉在奥德海姆总医院生下一女婴,取名路易斯。这即是世界首例试管婴儿。6年后,布朗夫妇再度借助试管授精技术,又添一女。如今,全球健康存活的试管婴儿已愈10万,“冷冻”胚胎移植和代理母亲“异体胚胎”移植也已获得成功。

生殖性克隆是有关人类胚胎克隆研究的类型之一。最近这方面的一个突破性进展,是2005年6月20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的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学会年会上,来自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干细胞生物中心的科学家代表宣布,该研究中心首次利用胚胎干细胞成功培育出了原生殖细胞。这一干细胞研究领域的重大突破意味着最终可能会找到人工制造精子和卵子的办法。这为不孕症治疗及同性夫妇拥有“基因”角度上真正的后代提供了新的可能。有一种看法认为,不久的将来,妇女们将不再“冒”自然体内授精怀孕的“风险”,认为仅有辅助生育技术才是令人满意的生育机制;也许到那时,正常体内授精怀孕会被视为一种过时、愚蠢、不健康和不安全的行为,性也就不再与生育相关联了。这就是说,生育会完全控制在科学家手中,医学将使人类自身的生育过程变为再生产的过程,生育权力也从父母的手中转移到技术人员的手中。

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主要有下述六个方面:

①割断了婚姻与生育的联系。由于辅助生殖技术不需要夫妻间的性行为就可以培育后代,以人工技术操作代替了性交,因而人们提出,人工授精把生儿育女变成为“配种”,使夫妻之间的爱情结合与生育分开,把家庭的神圣殿堂变成了一个“生物学实验室”,认为无需丈夫和家庭就可以满足生孩子的愿望,从而破坏了婚姻关系;采用供精技术受孕,无论是体内授精,还是体外授精,都是妻子的卵子与第三者的精子结合,与通奸致孕实际上没有什么区别,使生育失去了爱情的基础。

②导致家庭社会关系复杂化。对于体内授精、体外授精出生的子女来说,可能存在着三个至五个父母亲,即遗传上的母亲(用母亲的卵子)、孕育母亲(代孕母)、抚养母亲、遗传上的父亲(用父亲的精子)、抚养父亲。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父亲对子女的法律义务和权力?一般在传统观念上更看重遗传上的亲子关系即血缘关系,但现实生活中,目前多数意见认为抚养父亲(又称社会学上的父母)才应作为孩子法律上的父母。有些国家主张不让孩子知道谁是他(她)的遗传父母(又称生物学上的父母),或是仅让孩子了解匿名遗传父母的某些情况,以利于家庭稳定。尽管“人类胚胎干细胞将可能培育出精子和卵子”是干细胞研究的重大突破,也是未来不孕症治疗的大福音,但从理论上说,既然这项技术允许人们将一个男性的细胞培养出卵子,那么同性恋家庭就可以(通过这项技术)生育同时具备“父母”双方遗传基因的孩子;甚至单个成年男性就可以通过将自己的精子与由自己细胞培育出的卵子受精,而生育出自己的孩子。女性受孕也可以不必在绝经期前进行了。这些可能性将带来新的问题:怎样来定义父母亲?谁有权使用这种技术?

③生育技术商业化与人体商品化。与生育医学化紧密相关的是生育技术的商业化。在美国,辅助生育技术是一门每年营业额超过20亿美元兼毛利极高的新兴工业。由于在市场上存在着强大竞争,因此,误导人的宣传广告与诈骗手段充斥了这个巨大的工业王国。在生育技术的商业化过程中,生殖细胞的捐献者、代理母亲、实验室和诊所都可以获利,不少学者认为,通过他们的“生育”,孩子俨然成为一个有商业价值的产品。随着胚胎克隆技术的出现,这方面的发展更提供一种独特的市场营销策略,就是用胚胎已发展出的“初版”孩子作为广告,以表明储存在冷冻仓库的克隆胚胎的质量是可保证的。这不仅将胚胎货品化,而且也将生下来的孩子的尊严与价值剥夺了。生育技术商业化把人类身体及身体产品商业化,践踏了人的尊严。

④代理母亲问题。有的代理母亲分娩后对孩子产生了感情,不愿放弃孩子。而假如婴儿有残疾,也有可能遭到双方的遗弃,谁都不愿承担抚养义务,比如其养父母可以“产品不合格”而拒收。此外,代理母亲若为了金钱而将子宫“出租”,又涉及是否合乎伦理原则的问题。目前几乎所有国家都对代理母亲持反对态度或立法禁止。

⑤导致多种家庭模式的出现。例如采用生殖技术解决生育问题后,可能产生多母亲家庭、不婚单亲家庭、同性恋家庭,现在这三种家庭事实上已经存在。1982年美国的一个城市建立了一个专为女同性恋者服务的精子库。但目前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对人工授精仅限于不能生育的夫妇使用,不能用于非婚妇女和同性恋者。

⑥对出生孩子的利益有损害。采用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有些可能被视为“野种”或乱伦之果,有些孩子则双亲不全,总之都会给其身心造成损害。因此,强调健全保密措施十分必要,以免影响家庭关系,产生法律纠纷。

(2)器官移植技术

所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为了治疗疾病而将健康的器官、组织或细胞移植给急需的病人的一种技术。对于已丧失功能的器官可采用移植健全器官的方法来治疗,它使许多患者重新获得生存的希望和权力。

器官移植应用到临床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早在公元前,中国和希腊就有用器官移植来治病的神奇传说。例如,中国古代有扁鹊为两人互换心脏的传说。20世纪初,法国的A·卡雷尔首创血管缝合术,对狗、猫等动物施行肾脏、心脏等器官的移植实验。1936年,苏联医生伏诺洛伊完成了第一例人体肾移植手术,尽管病人术后仅存活了两天,但为以后的器官移植开创了先河。1954年,美国医生约瑟夫·默里在波士顿的布里汉姆妇科医院,为一个患晚期肾炎的病人罗纳德·理查德从其孪生兄弟罗纳德·赫里克身上移植了一个肾脏,术后未产生排斥反应,罗纳德·理查德凭借着移植的肾脏存活到1963年。1957年,美国医学家E·D·托马斯成功地实施了第一例人骨髓移植手术,为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的治疗展示了广阔的前景。1963年,美国密西西比医科中心大学进行了首例肝移植手术。1967年,南非外科医生C·巴纳德做了首例人体心脏移植。此后,由于免疫排斥问题逐步得以解决,至20世纪80年代末移植手术迅速开展。根据器官的来源可将器官移植分为自体移植、同种移植和异种移植。异种移植是将动物器官移植给人类。常见的移植器官有:肾脏、心脏、肝脏、胰腺、骨髓、肺脏、角膜、皮肤、脾脏、小肠、脊髓,以及胎儿甲状旁腺、胎儿肾上腺、胎儿胸腺等,范围呈不断扩大趋势,还有进行睾丸、卵巢、脑垂体的移植。

器官移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a)可供移植的器官太少,这又归因于人们观念上的障碍。据美国国家肾基金会统计,约有8.5万名美国人正在等待可移植的器官,但每年全美的器官移植手术只有约2.5万宗。活体器官的来源非常有限,只有肾脏、皮肤、骨髓、脊髓这一类脏器可以取自活体而不影响供体的生存,但是这里也存在着风险,假如手术失败将使供、受体双方造成损失。其他单个器官只能从尸体获得,而又只能在人死后有限的时间内摘取,并且还有器官存活率问题。器官来源主要靠捐献,由于人们受传统观念影响,还有很大顾虑。目前有的国家提倡在器官捐献上采取自愿或推定同意的方式,如果一个人在活着时未表示反对死后捐献器官,就可算推定同意,医生有权在其死后摘取其器官,有时也征得死者亲属同意。(b)为扩大尸体器官来源,确定死亡标准很重要,脑死亡标准尚未被广泛接受,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对摘取可存活器官不利。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规定了脑死亡标准。但是在采用现代医疗设备维持深度昏迷乃至脑死亡病人的呼吸和血液循环的情况下,许多人在感情上仍难以接受脑死亡标准,认为人还在呼吸或心跳还未完全停止,肢体还有体温,就将其器官取出是残忍的、不人道的。然而一旦等到人体各部分都已确定不再存活再摘取器官,往往不能获得满意的效果,特别是对于心脏移植,心脏的组织及功能是否健全决定着移植后的存活率。(c)科学家也在研究用动物器官取代人体器官,医学上将之称为“跨种移植”。20世纪以来,已将家兔、猩猩、狒狒、猪的器官移植到人体,但尚未获得满意的效果。而且,“跨种移植”同样引起强烈的道德争议。不少人认为将动物器官移植到人身上,会使人不伦不类。不过,未来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和组织工程学的发展将为人类最终解决器官来源问题铺平道路,为将来批量培养备用器官并进而开设器官“银行”,从而为大大延长人的寿命开辟了广泛的可能性。

(3)人类干细胞研究

干细胞(stem cells),是未成熟的、还未充分分化的、具有再生各种组织器官和人体的潜在功能的原始细胞。

按分化潜能的大小,干细胞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全能干细胞,就是可以分化成人体的各种细胞,这些分化出的细胞构成人体的各种组织和器官,最终发育成一个完整的人。人类的精子和卵子结合后形成受精卵,这个受精卵就是一个最初始的全能干细胞。在理论上,一个受精卵可以发育成多个同样性状的婴儿,多胞胎的出生就是很好的证明。二是多能干细胞,它是由全能干细胞进一步分化形成。这些多能干细胞不再具有分化成所有干细胞的能力,这时的细胞分为外层细胞和内层细胞,外层细胞会继续发育形成胎盘和其他对发育过程至关重要的组织。内层细胞将会发育成人体的所有器官。尽管内层细胞可以形成人体所有类型的细胞,但它们并不能发展成个体,因为它们不能产生胎盘和在子宫发育时必需的一些组织。三是专能干细胞,它是由多能干细胞进一步分化而来,它的功能只能分化成某一类型的细胞,比如神经干细胞,专门分化成各类神经细胞;造血干细胞,则分化成红细胞、白细胞等各类血细胞。

干细胞如按其来源又可分为胚胎干细胞和组织干细胞两大类。所谓胚胎干细胞(embryonic stem cells),是指胚胎发育早期即受精卵发育分化初始阶段的一组细胞,它是全能干细胞的主要来源,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发育的全能性和通用性,并能参与整个机体的发育。胚胎干细胞是从哺乳动物包括人类早期胚胎分离和培养出来的。1981年首先从小鼠胚胎分离成功,有报道小鼠胚胎干细胞在体外培养中可分化成20种细胞类型。人类胚胎干细胞主要有四种主要来源:第一,从人工授精中捐献的多余胚胎中获取胚胎干细胞;第二,使用捐献的精子和卵子在实验室里产生胚胎干细胞;第三,从死亡胎儿尸体的原始生殖组织分离出胚胎生殖细胞;第四,通过克隆技术(体细胞核转移术)得到的胚胎。即研究人员提取人类体细胞,注入到抽空细胞核的卵细胞中,再经过人工培育,使卵细胞以类似于受精卵的方式分化发育,逐渐生长为胚胎。不管哪一个来源,提取胚胎干细胞必定会损毁胚胎。于是,胚胎是不是生命,是不是人,研究胚胎干细胞是不是“毁灭生命”、“杀人”,成为争论的焦点。组织干细胞(tissue stem cells),又称成体干细胞(adult stem cells),是指机体某种组织的专能干细胞。以往传统的观点认为,干细胞一旦分化成为成熟细胞就不再分化了,除皮肤、血液、消化道上皮和肝脏组织的干细胞尚存在一定的再生能力外,其他器官组织基本上没有再生能力。随着细胞生物学的发展,科学家发现在人体的各种组织和器官中仍然存在着生长发育早期保留下来的未分化细胞,这些细胞就是存在着一些发育潜能的组织干细胞,它不但能再生某些组织,还可以衍生成为与其来源不同的细胞类型。

已发现可以从胎盘、骨髓、大脑、肌肉、皮肤、脂肪和多种胚胎组织中获取干细胞。医学家们意识到利用干细胞的分离和体外培养,在体外繁育出组织或器官,并最终通过组织或器官移植实现对临床疾病的治疗。

目前,无法用药物治愈的人体组织病创,主要依靠移植人工脏器和移植异体器官互为补充。而现有的人工脏器还不能与机体很好相容,植入人工心脏瓣膜的病人为防止形成血栓就必须每天服药;植入人工关节的年轻患者由于人工材料的损耗,常常要再施手术。而器官移植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供体的匮乏,能够等到捐赠器官的患者只能用“幸运”来形容,即使移植成功,由于不是患者自身的器官,排异反应常常出现,病人必须不断服用具有毒副作用的免疫抑制剂,即便如此,存活率仍旧不高。

而人类干细胞的研究和开发将为解决上述难题创造新的机遇。干细胞的研究和开发也被称为再生医疗,由于干细胞可作为克隆的基础,科学家可以将从胚胎干细胞中培养出来的多种人类的细胞、组织移植到人体内,使有病或受损伤的组织和器官得以再生和恢复。从理论上讲,使用胚胎干细胞能够培养出心、肝、肾等内脏器官,以及骨骼、皮肤、神经细胞、角膜等各种组织和器官。最近,医学家在人类干细胞研究方面接连获得了重大突破。许多科学家认为,胚胎干细胞研究能用于阿尔茨海默氏症(老年痴呆症)、帕金森氏症、糖尿病、肝硬化等疑难疾病的治疗,将极大地造福人类。

但是,在人类干细胞的研究中,涉及了有关侵犯人类的尊严问题。如需要人为培养人类早期胚胎以提取干细胞,并最终将胚胎毁坏,这是否构成对人类尊严的侵犯?不仅人的细胞、组织、器官、胚胎,而且人的个体都可能成为实验操纵的对象和商业获益的手段,这又是否构成对人的尊严的严重侵害?

目前,国际上不少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大多数以法律形式禁止堕胎、禁止胚胎实验,认为人类胚胎是神圣的,人类胚胎实验是对人的不尊重,是侵犯了人权(15)。而对于研究利用克隆技术产生特定细胞和组织用于治疗性移植则表示支持的态度。

(4)基因诊断与基因治疗

基因诊断,是指通过直接探查基因的存在和缺陷以对人体的状态和疾病作出判断。基因工程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对各种致病基因的发现。20世纪70年代,法国多发性疾病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发现在人体第17号染色体中,存在着诱发高血压病的基因,法国和英国的遗传学家们通力合作,发现在人体第11号染色体上有引起糖尿病的基因,1983年生物学家M·S·布朗和J·L·戈尔斯坦发现了一种导致冠心病的基因。通过基因诊断,发现自身“坏”的基因后,在有条件的时候通过基因治疗,用正常的基因代替异常基因,达到使人体健康的治疗目的。

1990年9月14日,在美国马里兰州贝塞斯达布卫生研究所的医疗中心,医生将一种灰色溶液输入一名4岁小女孩左臂的一条静脉血管中,这种溶液含有这个女孩的白血球,但这种白血球已经过改造,她从遗传得来的有缺陷的基因已经被健康的基因所替代。整个滴注只花了28分钟,但这一过程却标志着基因治疗在人体上实验的开始。

所谓基因治疗就是利用基因转移或基因调控手段,将正常基因转入患者机体内,取代致病的突变基因表达所缺乏的基因产物,或通过基因调控的手段,有目的地抑制异常基因表达或重新开启已关闭的基因,达到治疗遗传病、肿瘤、艾滋病、癌症的目的。其类型有:

①体细胞基因治疗。是将治疗基因导入病变的体细胞,使其表达特定的功能蛋白质,从而达到防治疾病的目的。体细胞基因治疗的疗效仅限于本人,不会遗传给后代。

②生殖细胞基因治疗。是将治疗基因导入生殖细胞(精子/卵子)、受精卵或早期胚胎细胞,使其表达特定的功能蛋白质,从而达到防治疾病的目的。由于生殖细胞遗传物质发生了改变,治疗不仅影响本人,还会影响后代。

③体细胞基因增强。是将非治疗性目的基因导入体细胞,使其表达特定蛋白质,从而达到增强人体某种性状/能力的目的。由此所致的性状改变仅限于本人,不会传给子代。

④生殖细胞基因增强。是将非治疗性目的基因导入生殖细胞,使其表达蛋白质,从而达到增强人体某种性状/能力的目的。因生殖细胞基因受到修饰,由此所致的性状不仅出现于本人,还延及其子代。

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每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诊断、治疗甚至改良自己的缺陷基因,这应该说是件好事。但其中也存在着隐私权问题和基因歧视问题。如基因检测和诊断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权?基因信息泄露会不会带来基因歧视?如何确保个人的基因隐私权?如何消除或防范基因歧视?尤其是当弱势的个体面对强势的社会组织进行某些审查时,有关隐私权的保护和基因歧视的消除就成为敏感的话题而被社会所关注。

(5)安乐死技术

亦称“无痛苦致死术”、“安死术”。指当患者生存无望、任何医疗措施都无效时,由他人采取医学手段结束其生命的行为。源于同名希腊文,意为“无痛苦、幸福地死亡”。

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根据患者的要求,由他人采取医学手段结束其生命,即仁慈助死,亦称自愿的安乐死;另一种是不经本人同意而采取医学手段结束其生命,即仁慈杀死,亦称非自愿的安乐死。

古希腊罗马曾允许病人由本人或由他人帮助结束自己的生命。苏格拉底、柏拉图和斯多亚派都认为安乐死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希波克拉底在他的《论医术》中提出医生不要去治疗医药回天乏力的病人。中国古代也有医生拒绝治疗病入膏肓的病人(《史记·扁鹊仓公列传》)。1516年,英国的人文主义者T·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提出有组织的安乐死,后来还提出“节约安乐死”的概念,即社会可以用某种手段了结那些“不适当地”耗费有限资源的生命。与此相反,洛克主张生命是不可剥夺的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放弃。

20世纪30年代,美国成立“无痛苦致死学会”,英国成立“自愿安乐死亡协会”,积极提倡安乐死。嗣后,由于纳粹的出现,安乐死被认为是一种纳粹主义而遭到反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安乐死重新兴起。60年代末,西方医学界和理论界开展安乐死问题的大争论。1976年在日本东京举行第一次关于安乐死的国际会议。1976年美国加州的《自然死法》是第一个确认死的权利的安乐死立法。英、德、瑞典和日本等国也有安乐死立法。

一般认为,安乐死的实施对象主要有三类:植物人(16)、脑死亡者(17)、身患绝症濒临死亡而又极度痛苦者。与此相应,构成安乐死的必要条件是:(a)病人所患疾病是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绝对不能医治的不治之症,且已濒死亡;(b)病人痛苦之剧烈达到目不忍睹程度;(c)病人惟一目的是解除自身痛苦;(d)需要病人本人在意识清楚能够表达意向时,说明委托和承诺是本人的真意;(e)安乐死的措施应由医生执行,只有在能使人充分理解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医生以外的人执行;(f)致死的方法必须符合伦理要求。

有关人类生命的伦理,人们时常会遇到两个原则,一个是“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之生存权”,另一个是“人应该有尊严地活着”。在传统社会中,它们似乎是两条绝对性原则,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出现了有关安乐死的争论,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是医务人员与许多备受病痛折磨的垂危病人在这两条原则间难做抉择。

由此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在现代医学条件下,人们如何看待医学伦理原则与医道?是不是说不管病人活得是否舒适快乐,只要能使他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维持着生命,就是医学的伦理原则,就是医道。具体说来,医道中能不能包容医务人员为解除垂危患者的极度痛苦,而采取仁慈致死措施这一内容?这是十分尖锐而又使安乐死伦理评价陷于两难的棘手问题之一。有的学者正是从这一两难的前提出发,反对实施安乐死。他们认为,如果实施安乐死,一是会造成伦理原则的冲突,导致观念上的混乱;二是会使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角色混淆——既要救死扶伤,又可以置人于死地,医务人员心理上会不堪承受;三是容易使患者产生医务人员草率医治、不负责任的忧虑,削弱医患双方相互间信任合作的基础。

3.计算机技术提出的伦理道德问题

自从1981年美国IBM公司研制的个人计算机(personal computer,简称PC)进入市场和社会以来,网络技术尤其是互联网(18)的出现和发展,不仅整合了科学与技术,而且连接了人类的群体、组织、社会与文化,使得世界各地的人们可以轻松地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迅捷方便地交流思想和情感,交换信息、商品和服务。互联网促成了一个和物质空间相对应的数字化虚拟空间的诞生,它使人类第一次真正拥有了两个世界——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拥有了两个生存平台——现实的自然平台和虚拟的数字平台。这两个世界、两个平台相互交叉、相互包含,使人类的存在方式发生了全新的变革。它使原来只擅长于处理数字化的单维信息的计算机也善于处理人化的多维信息,以建立一个和谐的人机环境,人不仅能从外部去观察信息处理的结果,而且能通过人的视觉、听觉、触觉、嗅觉,以及形体、手势或口令,参与到信息处理的环境中去,从而获得身临其境的体验。正如N·尼葛洛庞帝所说:“计算机不再只和计算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19)

然而,“开始作为学者和研究人员游乐园的因特网,经历了长期痛苦的成长过程,已成为一个功能齐全、政治化的自由社会——计算机王国。它吸引了不同生活背景、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年龄的公民,同时也吸引了许多坏人、盗窃分子、诈骗犯和故意破坏分子,它还是恐怖主义分子的避风港”(20)。随着计算机的全球网络化,也产生了诸多的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1)网络犯罪

与人类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的犯罪现象相比较,可以说除了杀人、强奸、直接伤害等必须通过人们直接的身体接触才能发生的犯罪现象以外,其他几乎所有的社会犯罪现象在网络上都已经有所发生。网络犯罪主要有网络盗窃、网络诈骗、数字故意破坏、网络洗钱等类型。

网络盗窃包括数据信息盗窃和网络服务功能盗窃。数据信息盗窃是指犯罪者通过互联网秘密地复制某个机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程序、数据以及精心收集和分析的信息;网络服务功能盗窃是指在某一网络内部通过对数据在输入之前或输入期间所进行的数据处理,从而达到盗窃银行存款或修改银行账号的一种网络犯罪行为。

网络诈骗,是指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在网络上非法编制诈骗程序、发布虚假信息、篡改数据资料等,从而把某个人或某台计算机愚弄到轻信并允许诈骗犯非法获取其信息、实物或金钱。

数字故意破坏,是指通过故意破坏计算机的程序、数据和资料等数字化的信息资料,而达到某种目的的网络犯罪行为。

网络洗钱,是指犯罪者利用计算机网络来记录、建立甚至控制复杂的资金周转网,通过雇用专业黑客或绑架、贿赂、逼迫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以及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的方法获取系统的读取权等行为。

(2)计算机病毒

所谓计算机病毒,是一种隐藏在可执行程序或数据文件中的具有破坏性的计算机程序。由于这种程序具有类似于医学中所谓的病毒的特性即必须要依附于正常的程序而存在,从而被人们命名为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具有传染性、潜伏性、繁殖性、针对性和可激发性等特点。这种程序一旦进入计算机系统,就能够迅速扩散,并通过修改其他程序而把自身或其变种复制进去,从而破坏计算机的正常运行,甚至使计算机瘫痪。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立使多台计算机能够共享数据资料和外部资源,但也给计算机病毒带来了更为有利的生存和传播环境。

自从1987年10月在美国特拉华大学发现了首例计算机病毒——“巴基斯坦病毒”以来,计算机病毒的数目就一直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到1997年6月,全世界已经发现的计算机病毒种数达到了15 000多种。近几年相继出现的“CIH”、“千面人”、“梅利莎”、“爱虫”等病毒,通过因特网在短短几天甚至几小时就传遍整个世界。网络病毒除具有传统计算机病毒的特点外,还具有扩散面广、种类翻新迅速、传播速度快、破坏性强、清除难度大等特点,对网络安全和网络运行秩序等构成严重的威胁,给人类造成巨大的损失。

(3)信息污染

主要是指信息垃圾污染和淫秽信息污染。信息垃圾包括冗余信息、盗版信息、虚假信息和错位信息。淫秽信息主要是各种与性和色情相关的信息。在目前的网络空间中,色情信息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从小报性热潮和令人可笑的女人照片CD‐ROM的流行,到由于发行淫秽、非法并完全没道德的万维网主页而被起诉和关监的儿童流氓犯,计算机色情包括了广泛的罪恶和罪恶之人。”(21)在网络空间中,各种与性和色情有关的站点、新闻组、电子公告板等比比皆是。由于网络空间中信息传播在时间上的瞬间化和在空间上的无边界性,再加上不同国家和民族在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上的差异,那些在西方某些国家被视为“合法”的色情信息可以毫无障碍地在网上传播,造成对社会的污染和威胁。淫秽信息使众多的入网者狂热追逐,达到迷恋的程度,其泛滥对青少年网民心灵的毒害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4)黑客行为

黑客是英语中“hacker”一词的汉译音,原意为“热衷于从事计算机程序的设计者”。黑客行为(hacking)则是指一种试图进入未被允许进入的计算机系统的活动。“黑客”一词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出现时,是用来指称一群麻省理工学院的计算机狂热者。在70年代,黑客被认为是那些沉迷于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系统的人。但到80年代,在电影《战争游戏》上映和广泛宣传的“黑客集团”——“The414s”被捕的事实的刺激下,黑客被人们视为能够打入公司和政府计算机系统的“年轻能手”。他们可以浏览任何人的电子邮件,添加、修改、扰乱或删除计算机储存系统里的任何信息,甚至可以通过把自己的命令植入启动总系统的软件而控制整个系统。只要愿意,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关闭计算机系统,还可以给计算机编入一个程序抹去他曾进入过的痕迹。“黑客攻击,至少在公众的理解——已经从一个天真无邪的、也许相当令人讨厌的、年轻计算机天才们的越轨行为,演变成了犯罪行为。”(22)黑客行为是一种类似于网络诈骗那样的网络犯罪行为,所不同的是,黑客们主要欺骗的是计算机的安全系统,而不是别人的钱财或实物。因此,如果说当初黑客行为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少年计算机天才们不断超越自我的个人行为的话,那么在今天,黑客行为则已经发展到了故意进行数字破坏和敲诈的程度。它不仅对网络信息和网络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而且也严重地扰乱了网络社会中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从而对其他网络行动者以及整个网络社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物质、精神和心理损失的后果。

(5)网络综合症

所谓网络综合症,是指在网络行为者们进入和沉浸到虚拟化的网络空间的过程中,由于不能很好地实现其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这样两个很不相同的生活世界中的角色转换和行动协调问题,从而造成的一种行动变异、心理错位乃至生理失调的状况。主要表现为网络上瘾、网络孤独两种情况。过分沉溺于网络空间,人就有可能脱离现实社会而成为“网络奴隶”。事实上在网络空间中,数字化的技术已经造就了一群异化了的、迷失了方向的“网络人”。他们长期在网上冲浪,逐渐失去自我。如网络爱情的虚拟性和诱惑力,使上网者不知不觉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在网络空间中,人际交往具有虚拟性,由面对面的接触交往所建立的富有情感的亲切友爱的关系越来越淡化,从而有可能加深人们的孤独感。每日与多媒体画面而不与现实世界本身交流,就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心理或社会化方面的问题。

(6)信息垄断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按其本性来说应当是更充分展开信息资源的共享性,从而极大地增加人们获得信息的机会。然而,信息垄断的现象时有发生。信息占有者可以通过禁止接触信息或大大提高查索费用等手段限制个人、单位或国家获取所需要的信息。令人担忧的是,信息一旦为少数极权主义者所占有,往往会成为其垄断权力和维持权力的资本。在世界范围内国与国之间因信息垄断而引起的一系列经济剥削和信息文化帝国主义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网络信息垄断、网络文化攻击和网络语言霸权等是这种信息文化帝国主义的重要表现。在没有国界的网络空间中,难以控制的跨国信息流动,使信息输出大国更容易将本国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传递给其他国家,进行文化上的扩张。面对这种新的文化扩展,如何保护民族文化?民族文化如何在吸收外来优秀文化的过程中创新和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不平等的国际秩序中,如何看待传统、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三重因素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实现自己的现代化而不至于沦为发达国家的“信息殖民地”?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社会难题。

从计算机的诞生到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国内外都注意到了在伦理层面上对网络空间中的各种现象、行为和问题的研究。

1985年,美国哲学杂志《形而上学》10月号同时发表了泰雷尔·贝奈姆的“计算机与伦理学”和杰姆斯·摩尔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两篇论文,为西方计算机伦理学兴起的重要标志。此后,发表的较有影响的专著有:大卫·欧曼等著的《计算机、伦理与社会》、罗伊等著的《世纪道德——信息系统的伦理问题》、戴博拉·约翰逊的《计算机伦理学》、里查德·斯皮内洛的《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约翰·韦克特和道格拉斯·爱德尼的《信息与计算机伦理》。同时美、英等国家先后成立了全国或国际性的计算机伦理学专门学术研究机构,定期召开各种地区或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推动了计算机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信息网络技术行为准则的确立。

计算机伦理学“探究的是当人们作出选择和采取行动时,如何才是善的和有价值的实践真理”,研究具体行为的规范性指导方针,以解决计算机信息技术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

美国学者R·N·巴格提出计算机伦理学的三条基本原则:一致同意的原则,如诚实、公正和真实等;把这些原则应用到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上;通过对不道德行为的惩处和对遵守规则行为的鼓励,来对不道德行为进行防范(23)

美国学者R·A·斯皮内洛在《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中,提出了计算机伦理道德的三条一般规范性原则:“自主原则”——尊重自我与他人的平等价值与尊严,尊重自我与他人的自主权利。如,当计算机技术被用来侵犯别人的隐私权,便侵犯了别人的自主权。“无害原则”——人们不应该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给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伤害。这一原则是任何伦理体系都必须严格遵守的“最低道德标准”,它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无论如何不要伤害”的强制命令。“知情同意原则”——采集、储存和利用他人或相关群体的信息,应该使受到影响的个人或相关群体尽可能充分地知晓信息处理的过程、潜在的风险与可能后果;没有征得信息权利人的同意,他人无权擅自使用这些信息(24)

西方计算机伦理问题研究中比较集中的现实道德问题有:计算机信息技术(包括软件、硬件、网络、专家系统)的知识产权问题;计算机犯罪、“黑客”与网络安全问题;信息与网络时代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信息技术产品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问题;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问题;为控制国际互联网“色情音像”、“攻击言论”、“虚拟伤害”而建立审查制度的问题;企业的信息技术与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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