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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国际法律问题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带一路”战略诞生于国际社会经济秩序和治理结构的变化中,体现了国家战略、地缘政治、国际治理与国际法的多层次并存和相互支撑。这些构成了“一带一路”战略的产生背景。“一带一路”战略的学术研究具有多重维度。相应的研究需明确“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战略与全球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相互关系。

朱新力[1] 赵 骏[2]

“一带一路”是中国提出的区域利益、命运和责任共同体的构建战略和整合工程。全球化和国际秩序重构是其产生和实施的背景,国际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和区域治理是其实质,而国际和国内两级治理层面法治理念的贯彻则是其愿景。“一带一路”战略诞生于国际社会经济秩序和治理结构的变化中,体现了国家战略、地缘政治、国际治理与国际法的多层次并存和相互支撑。全球化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取得进展,国际经济的法律规制的呼声不断提高。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实践也催生了愈加急迫的治理需求。这些构成了“一带一路”战略的产生背景。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表明,中国融人国际经济秩序的程度不断深化,姿态日趋积极。一方面,这意味着原有国际经济规则体系将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的对外经济活动施加影响和约束;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参与国际经济秩序重构的内在客观要求日益强烈,而对既有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进行主动塑造是中国在新型国际经济秩序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

一、“一带一路”战略的研究维度

“一带一路”这样一个重大战略,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需要深人研究的问题很多,而且这一实践的内涵与外延,因其所涉领域的不断拓宽和待研究问题的不断提出而日益丰富。“一带一路”战略的学术研究具有多重维度。其一是历史维度。“一带一路”战略是在“古丝绸之路”的借鉴下提出的,因而需要以史为鉴,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探寻区域合作的成败得失,探寻并优化合作路径。其二是文化维度。“一带一路”虽然以经济合作为基础和主轴,但人文交流也是区域内全方位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需要对其所涉文化问题进行研究;习惯和惯例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产物,兼具了文化和法律的特性,“一带一路”战略法律制度的建构需要从中汲取营养。其三是法律维度。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应当为战略的推行提供理念性指引和工具性支持。作为区域经济、政治和命运共同体整合计划,“一带一路”战略对法律制度有着内在和天然的需求。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过程中,中国需要秉持以法律制度推进治理的思路,着力构建符合时代需求和地区实际的国际法律制度,坚决维护相关国际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倡和促进各国依据国际法参与地区和全球治理过程。就战略的实施而言,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和落实需要域内国际主体进行协同创新,以解决属于域内与利益相关的挑战和机遇。

二、“一带一路”区域贸易法律制度

“一带一路”战略贸易法律制度旨在促进区域货物和服务贸易便利化和公正性,建立适合区域特色和实际的贸易规则。“一带一路”战略区域贸易法律制度需要妥善处理与多边贸易安排(如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其他区域贸易法律安排的关系。

“一带一路”区域货物贸易法律制度需要明确国民待遇和市场准人的具体内容,确定适合区域实际的原产地标准,逐步简化通关程序,协调卫生和检疫规则,削减区域技术壁垒,构建特色贸易救济途径。

“一带一路”区域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容纳市场准人承诺的再谈判成果,协调服务贸易的资格承认和监管标准,促进自然人流动的便利化,并在重点服务贸易领域设置特殊区域安排。

“一带一路”区域贸易法律制度也包含区域竞争政策的协商和电子商务规则的跟进。此外,国际货物合同规则的更新也将成为区域贸易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一带一路”区域金融法律制度

“一带一路”战略将推动区域内的经济交往,而金融交往活动将在其中发挥巨大作用。我们有必要深人研究如何规避区域金融风险,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一,区域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一带一路”战略金融法律安排需要着重防范区域内金融风险,厘清区域内金融风险产生机理和传导机制的特性,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机制。“一带一路”区域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致力于借鉴多边金融风险防范和应对制度和典型区域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成败得失,构建具备区域特色和适应实际的区域金融风险应对和危机处置制度。

第二,区域金融机构的设立和运作。“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是我国为推动“一带一路”战略,而在金融领域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需加快推进建立亚投行的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决策机制、贷款标准、公私合作机制、跨机构合作机制等)。中国作为亚投行建立的发起者,应当继续领导其他经济体建立与完善亚投行的相关制度,让亚投行在其职责范畴内,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

第三,区域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一带一路”战略迫切要求建立健全与人民币国际化相适应、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区域资本市场,促进区域内资本的跨境流动,提高资本运作收益,加强资本市场运行监管,防范资本市场风险。“一带一路”区域债券法律制度由人民币债券境外发行、亚洲债券信用评级、区域债券担保等具体制度组成,也包括征信管理部门、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之间的跨境交流与合作制度。区域境外投资法律制度规范境外投资项目信息发布程序,逐步降低企业境外投资门槛,完善资金跨境转移管理制度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第四,区域民间资本的利用和保护机制。民间资本参与可以给企业创造更多的投资机会。民间资本参加“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政府支持与保障。

四、“一带一路”区域投资法律制度

在缺乏统一的多边国际投资协定的情况下,国际投资法治呈现出多元的发展方式,包括多边机制、区域机制和双边机制等。在国际投资法治化、投资安全和便利化的背景下,基于“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的多样性特征的考虑,区域投资合作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对象基础研究和投资环境分析。“一带一路”战略涉及国家众多,涵盖的国家包括发展程度各异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这些国家在国际投资领域的投资能力和涉及领域各不相同。第二,法律基础研究。区域投资法律制度的建设要注重运用现有机制,力求达到现有机制和新建制度的完美结合;另一方面,要注重投资法制趋同化的趋势,充分了解战略目标和地区现实情况,使“一带一路”区域投资机制成为投资法治成果和地区特色的结合体。第三,“一带一路”区域投资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的引人与统一。

五、“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战略需致力于探索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新方式和新机制,从而推动区域经济交往和创新力的提升。相应的研究需明确“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战略与全球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相互关系。同时,区域知识产权法律安排应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契合国际分工格局及发展趋势;考虑地区发展差别,蕴含互利共赢的发展理念。同时,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国际协同机制和相应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健全也非常重要。

六、“一带一路”区域能源法律制度

“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能源禀赋各异,互补性强,合作前景光明。然而,现有的国际和区域能源合作法律安排尚待完善。在考察国际以及区域能源合作的法律实践基础上,“一带一路”区域能源合作法律安排至少需要深人研究以下问题:区域能源合作基本原则(能源主权原则、共同发展原则、能源安全原则、能源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建立国际能源新秩序原则等),区域能源合作法律问题分析(比如征收与国有化问题、WTO与能源贸易法律问题、跨国能源管道运输所涉管辖权法律问题、海上能源交通安全保障的相关问题等),区域能源合作法律安排,国内能源立法存在的问题(比如能源基本法存在立法交叉重叠、重点不够突出以及前瞻性不足等缺点)。

七、“一带一路”区域安全合作制度

区域安全问题是“一带一路”战略推进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比如:“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国际恐怖主义问题就亟待解决。目前,国际层面的反恐合作尚缺乏有效应急机制,区域各国在“反恐问题”上存在分歧,区域内各国对“反恐合作”范围的认识也存在差异。再如“海上丝绸之路”上的海盗问题也亟待研究与解决。目前,打击海盗工作主要依赖区域合作。“一带一路”战略中,完善打击海盗的区域合作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切人:建立信托基金资助对海盗的审判及处罚;进行国内法改革以落实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加强国际合作并积极配合受害国对海盗的管辖;充分利用现有国际司法机构惩处海盗行为等。

八、“一带一路”区域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需要配备有效的争端解决法律安排,以确保区域内经济贸易争端快捷有效、公平公正地解决。就区域争端解决法律安排的设计而言,首先,区域争端解决法律安排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协调国际和区域两级争端解决法律安排,体现区域实情和特色。其次,区域争端解决法律安排应当秉持客观性、公正性、效率性和专业性的价值取向。最后,区域争端解决法律安排应该尝试结合东方特色。

结语

“一带一路”战略所表征的是法治的进路过程,因而是品质良好的国际制度、规则体系的建构和落实过程。“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国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中国面向国际社会提出的重大合作倡议。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一带一路”战略,融通古今、连接中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赋予丝绸之路以崭新的时代内涵,承载着发展繁荣的梦想。

【注释】

[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2]浙江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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