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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与聘任合同争议仲裁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独立办案是指聘任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聘任合同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聘任合同争议仲裁是指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和其他来源公务员的管理具有很多相关的地方,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聘任制公务员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特别之处。同时,当聘任制公务员与公务员机关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时候,也可以有别于传统来源的公务员,对聘任制公务员和公务员机关间的聘任合同纠纷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对于聘任制公务员而言,公务员机关同样需要加强对其管理,按照不低于其他公务员的标准来要求。

一、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依据是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2011年1月28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进一步推动了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的开展。

(一)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共同的管理规定

公务员法中有些规定是聘任制公务员和委任制公务员都要遵守的,主要有以下规定。

1.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条件。

2.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权利。

3.聘任制公务员执行公务员法有关考核内容、程序、结果的规定。机关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依据聘任合同全面考核聘任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完成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应向本人反馈。

4.聘任制公务员执行公务员法有关奖励的规定。

5.聘任制公务员执行公务员法有关纪律的规定。

6.聘任制公务员执行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7.聘任制公务员执行国家有关退休年龄限制的规定。

8.聘任制公务员执行公务员法有关控告的规定。

(二)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不同的管理规定

除了公务员法中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规定之外,聘任制公务员可以通过签订聘任合同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其他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主要依据聘任合同进行管理。聘任合同约定的管理规定即是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在管理上的不同之处。

1.聘任制公务员不执行公务员法有关录用的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参照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不参照录用考试的程序直接选聘。

2.聘任制公务员不执行公务员法规定的考核结果使用的规定,而可以约定考核结果使用的有关办法。

3.聘任制公务员不执行公务员法有关职务任免的规定。

4.聘任制公务员不执行公务员法有关职务升降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没有职务晋升的问题,但可以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提高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5.聘任制公务员不执行公务员法有关处分的规定,公务员与机关可以约定对违纪行为的惩戒措施。

6.聘任制公务员不执行公务员法有关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规定,但可以约定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7.聘任制公务员不执行公务员法有关交流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一般不应交流到其他职位,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聘任合同,改变原聘任合同对职位及职责要求的约定;若需转为委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应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

8.聘任制公务员不执行公务员法有关工资、福利、保险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工资按月支付。对一些特殊职位,可实行年薪制。机关应当根据聘任职位,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及调整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相应调整所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9.聘任制公务员不执行公务员法有关辞退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聘任合同辞聘、解聘。

10.聘任制公务员不执行公务员法有关申诉的规定,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产生争议,通过聘任合同争议仲裁处理。

二、聘任合同争议仲裁

聘任制公务员主要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来进行管理,一旦聘任合同出现了争议,那么就需要对聘任合同争议进行仲裁。

(一)聘任合同争议仲裁的含义和特点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相对于诉讼而言,是一种非诉讼处理方式。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具有司法诉讼程序的一些特点,也被形象地称为准司法。中国现有两种仲裁。一是国内企业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争议的仲裁;一是涉外经济贸易和海事合同争议的仲裁。聘任合同争议仲裁就是针对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而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体,即仲裁双方当事人以及仲裁人。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仲裁。

2.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可仲裁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

3.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做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聘任合同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般原则。在聘任合同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员须遵循仲裁的一般原则,即:(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3)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

2.特有原则。此外,还应遵循聘任合同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1)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独立办案是指聘任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聘任合同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2)合议原则。合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案件要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仲裁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避免主观臆断,保证公正处理聘任合同争议案件。(3)回避原则。回避是指当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得参加该案的仲裁活动,以防止徇私舞弊的问题发生。

(三)聘任合同争议仲裁制度

聘任合同争议仲裁是指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处理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是职位聘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通过争议仲裁方式解决比较妥当。在机关引入争议仲裁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机关工作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争议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利于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发生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聘任合同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延伸阅读

哪些公务员适用人事争议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相关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可见对于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争议,只有聘任制公务员适用于人事争议仲裁,其他公务员适用于申诉控告。

本章小结

职位聘任是指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来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任职方式。聘任制和选任制、委任制共同构成我国公务员任职的基本方式,不过聘任制具有自身的特点,也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聘任制的主要适用范围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同时还要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聘任制公务员首先通过公开招聘或者直接选聘的方式产生,接着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包含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的书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制公务员在管理上要遵守公务员法中的一些规定,同时也可以根据聘任合同对其余的一些规定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如果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则应该本着合法、公正和及时处理的原则进行仲裁。

关键术语

职位聘任 聘任制 公开招聘 直接选聘 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变更 聘任合同解除 聘任合同备案 必备条款 约定条款 聘任合同争议仲裁 仲裁委员会

思考题

1.试述公务员职位聘任的含义和特点。

2.试述公务员实行职位聘任的范围和条件。

3.试述聘任制公务员招聘的方式。

4.试述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5.试述聘任合同的内容。

6.试述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在管理规定方面的异同。

7.试述聘任合同争议仲裁的特点、原则和制度内容。

讨论题

多地推公务员聘任制 “临时工心态”致离职率高

当前,聘任制公务员已成为我国公务员队伍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粤、京、沪、浙、苏、闽、川等省份陆续开展了试点。记者调研发现,公务员聘任制试点地区的探索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其一,“临时工心态”造成离职率高。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聘任制公务员赵永明,负责厦门市的轨道交通整体规划编制及轨道交通政策研究。此前他曾在苏州、上海、福州等市地铁公司工作,到厦门后曾婉拒了厦门地铁总工程师的职位而选择当聘任制公务员。“5年聘期满后怎么办,我还是很担忧的。如果到时不续约,还是很麻烦的。高级职位要靠机会,出去后不一定能找到合适的岗位。”赵永明说。

深圳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处主任科员梁文浩说,2007年至2009年,深圳第一阶段试点,在一些专业技术类岗位开展聘任制公务员招聘,如规划设计、信息化、特种设备监管等,一共招录了50多人。由于这些职位对于技术性要求较高,因此这一批聘任制公务员的薪酬比普通公务员要高一些。但是,这些人普遍有顾虑:聘任制公务员人少,在单位像“临时工”,随时有被解聘的可能。据统计,这50多人中已有20多人离职,离职比例高达50%。

其二,晋升通道受阻造成工作难开展。

记者调研了解到,厦门市聘任制公务员没有担任行政职务,没有升职可能,而特殊的身份给他们工作也带来一些不便。“由于不是委任制公务员,与单位其他人员协调工作时,自己的意见容易得不到重视。因为几年之后他们可能升迁变成我的领导,现在也不会担心得罪我。”赵永明说。

厦门市交警支队聘任制公务员杨建说:“领导、同事有时并不是很尊重我,甚至在外场协调处理或者走访时,有的市民也不配合我的工作,因为我没有穿警服。”

其三,绩效考核不明确使之变成“变相铁饭碗”。

梁文浩说,深圳市对聘任制公务员考核要解决的最大问题是“怎么比”“和谁比”。目前深圳市聘任制与委任制公务员采取了相同的考核办法。这是由于在同一系统内互相比,大家的标准是统一的,可按照工作职责来考核。“如果把两者分开考核,就不太好设定标准。”

本刊记者采访发现,在一些地方,无论是聘任制公务员,还是用人单位,都想保持长期稳定的工作现状;加上考核不明确,聘任制公务员成为“变相铁饭碗”。不少聘任制公务员希望以此为跳板,转变身份为委任制公务员。

资料来源:央广网,2015年7月7日,有删节。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0707/t20150 707_519108974.shtm l

问题:(1)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案例中提到的聘任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三大问题。

(2)根据所学知识对案例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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