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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足球争议的发展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CAS仲裁足球争议的发展成立于1986年的CAS自成立后一直受到足球界人士的排斥,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欧足联才开始接受其管辖权。

第一节 CAS仲裁足球争议的发展

成立于1986年的CAS自成立后一直受到足球界人士的排斥,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欧足联才开始接受其管辖权。直到21世纪开始后,FIFA才同意将有关的争议提交CAS管辖。

一、CAS的管辖体制概括

在探讨CAS的管辖体制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奥林匹克运动的结构。奥林匹克运动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体系,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而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汇总即《奥林匹克宪章》具有最高效力,对所有的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员,包括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国家体育协会以及单个的运动员等都具有约束力。在国际奥委会最高权力的指导下,奥林匹克运动吸收同意受《奥林匹克宪章》指导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标准是取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在某运动员或者运动队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相关的比赛之前,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必须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在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方面,《奥林匹克宪章》第29条规定,“为得到承认,这些组织(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执行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并按照已制定的规则有效地进行赛外检验”。该条同时规定,“就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内的职责而言,其规章、做法和活动必须与《奥林匹克宪章》一致”。另外,《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规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须按照《CAS体育仲裁规则》提请CAS独家仲裁”。故从前述奥林匹克运动的体系构成以及第7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CAS的管辖权主要是来自《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关于CAS仲裁规定的条款。

从《CAS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可以看出,CAS的管辖权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签署的提交仲裁的协议,CAS作为初审仲裁院可以立即和直接处理仲裁争议,包括产生的诸如赞助合同、运动员和管理者之间的合同、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电视转播权合同等。这些争议适用普通仲裁程序,可以仲裁“在体育运动的实践或发展中与体育、金钱或其他利害关系有关的争议,一般来说,是指与体育有关的所有活动。”亦即,所有的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但又不能提请上诉仲裁程序解决的争议都通过普通仲裁程序解决,这包括所有的因合同的解释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争议,范围涉及赞助、电视转播权、体育设施及用品的供应、劳动合同等。另外,那些涉及民事责任的争议也可以提请CAS仲裁,譬如体育比赛中的突发事故而引起的争议。其他体育争议,不管是否具有金钱性质,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也可以提请CAS仲裁。这类将争议提交CAS仲裁的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缔结,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缔结。

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体育组织的决定譬如纪律性决定不服,可以根据有关体育组织章程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向CAS提出上诉申请,CAS的上诉仲裁分院就是终审的仲裁庭。这里,CAS的管辖权也必须基于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譬如体育联合会章程或条例中规定的仲裁条款。这些争议适用上诉仲裁程序。和普通仲裁程序相比,上诉仲裁分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它仅处理那些争议当事人“已用尽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体育团体的所有的内部救济而意图将其裁决上诉到CAS的争议。”[1]上诉仲裁程序解决的争议主要具有纪律性质,通常是因体育协会或联合会就纪律性问题所作的最终裁决而产生,它是目前适用最广泛的程序,其例子包括因为某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作的裁决而引起的争议以及那些涉及选拔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的管理性或程序性争议。[2]

再次,应某些体育组织(譬如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的请求,CAS可以就与体育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但咨询意见并不是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

最后,在奥运会、英联邦运动会、世界杯以及欧洲杯足球赛等大型赛事期间,CAS可以设立特别仲裁庭来解决有关的争议。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认为CAS行使的管辖权包括四部分:可以直接和立即处理争议;可以对国内或国际体育机构的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进行审理;对体育诉讼过程和涉及体育运动的有关原则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以及在大型国际性体育赛事期间设立特别仲裁机构来解决有关的体育争议。

至于接受CAS管辖权的当事人有哪些,《体育仲裁院规则》第S1条指出下列当事人只要表明他们对某争议有利害关系就可以将其争议提交CAS仲裁: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体育运动协会、国内体育协会以及“一般有权利解决争议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这个全面的清单似乎包含一切实际上有正当理由将体育争议提交仲裁的利害关系人。

二、欧洲足球争议仲裁

在管辖权方面,欧足联1997年9月24日的会议决定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不过,《欧足联章程》第56条和第57条对这种管辖权作了解释和限制。根据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欧足联并没有授权国际体育仲裁院来解决所有的争议。1997年版的《欧足联章程》第56条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对与欧足联有关的产生于欧足联与其成员国足协、俱乐部、球员或官员以及他们彼此之间(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争议具有专属的管辖权;不得将此类争议向有关国家的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的仲裁程序将适用《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而当年的《欧足联章程》第57条也规定,对于所有的针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民事裁决(财产性质)所提起的上诉,国际体育仲裁院享有专有的管辖权,此类上诉应当在收到有异议的裁决之日起10天内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不得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具有体育性质的裁决提起异议。这个最初的管辖问题在1998年发生的皇家马德里与欧足联之间的处罚争议一案中得到了具体的分析。

之后,国际体育仲裁院开始受理与欧足联有关的足球争议,而有些争议是当事人专门为此而缔结了有关的仲裁协议,甚至国际体育仲裁院还专门设立了处理有关欧洲足球争议的特别仲裁机构。譬如,在葡萄牙和荷兰联合举行的2000年欧洲杯上,CAS还专门设立了一个特别仲裁机构来受理有关的争议。

2006年,欧足联对章程纪律处罚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欧足联章程》第59—64条规定了CAS的管辖问题,《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则在第66条作了有关的规定。

《欧足联章程》第59条规定,每个协会会员都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其下属的职业联盟、俱乐部、球员和官员要同意永远遵守《欧足联章程》、条例和作出的决定,承认本章程中规定的设在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每个协会会员都要确保其下属的职业联盟、俱乐部、球员和官员承认和遵守这些义务;参加欧足联主办的比赛的每个协会会员在报名注册的时候都要书面承诺协会自身、球员和官员承认和遵守这些义务。至于欧足联成员内部的争议,根据《欧足联章程》第60条规定,欧足联会员应在其章程中规定,有关适用该协会章程或者规则而引起的或者与此有关的内部争议应根据国内法的规定提交一个具有最终裁决权的独立仲裁机构,不受国内法院的管辖。

至于国际体育仲裁院受理的有关争议种类,《欧足联章程》第61条指出,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分院对欧足联和其成员、职业联盟、俱乐部、球员或者官员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享有专有管辖权,不受任何国内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管辖。只有在有关争议不属于欧足联内部各部门管辖的情况下CAS才能涉足。

对于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分院受理的争议问题,《欧足联章程》第62条规定,欧足联各部门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可以上诉到CAS,不受任何国内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管辖;只有与有关裁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可以将有关决定上诉到CAS,然而在兴奋剂争议中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也有上诉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有关裁决之日起10日内向CAS提起上诉请求;提交到CAS的有关上诉必须用尽欧足联内部的救济程序;上诉并不停止有关纪律处罚性质的裁决的执行,除非CAS裁定暂停执行;CAS作出裁决时可不考虑欧足联有关部门对案件事实或者采纳证据问题的影响。

至于CAS不能受理的争议,《欧足联章程》第63条规定,有关适用纯粹性体育运动规则的争议裁决、某一自然人被禁赛两场或者不到一个月的争议裁决以及由一个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与适用某会员章程或者规则有关的裁决不能上诉到CAS。另外,该条第2款规定,只有住所在欧洲的仲裁员才有资格处理当事人根据本章程提交到CAS的有关争议;而第3款则指出仲裁程序适用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最后,《欧足联章程》第64条指出由CAS仲裁的所有仲裁裁决的法定地点是瑞士洛桑。另外,新版的《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对CAS的管辖作了补充规定,第66条规定,除了根据《欧足联章程》的有关规定向CAS提出上诉的裁决外,欧足联纪律申诉部门所作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发布就具有约束力。

三、国际足联对CAS管辖权的认可

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在2002年12月签署了一个协议,规定CAS有权仲裁与足球有关的法律争议,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效力。如果某争议在经过国际足联和各地区的足球联合会的内部程序后仍不能解决,CAS将是该争议的最终裁判机构。经过争议解决委员会投票表决之后,足球运动员和俱乐部有机会将其争议上诉到一个独立的裁决机构,即到CAS申请进行仲裁。仲裁足球争议的仲裁员名录有80人。为了确保公正和照顾地区平衡,由6个地区足球联合会各任命10名仲裁员,国际职业足球球员联合会(FIFPro)任命10名仲裁员,国际足联任命10名仲裁员。[3]至此,所有的国际单项奥林匹克体育运动联合会都接受了CAS的管辖权,该行动是奥林匹克运动更加团结和和谐的预示。[4]

为了遵守该协议,国际足联在2003年10月修改了《国际足联章程》,增加了由CAS仲裁有关争议的规定。该章程第59条第1款规定:“国际足联承认设在瑞士洛桑的CAS有权仲裁国际足联、足球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体育官员以及足球比赛的经纪人和球员经纪人之间的任何争议。”该条的第2款同时指出,“在仲裁的程序问题上适用CAS体育仲裁规则。至于实质性问题的解决,CAS适用国际足联制定的有关条例和规范,并且可以适用足球联合会、成员、联盟、俱乐部的规范和条例,以及瑞士法的有关规定”。而且第60条也指出,“只有CAS才能对国际足联用尽所有的内部救济后最终作出的有关纪律性争议拥有管辖权”。在国际足联承认CAS的管辖权后,所有的国际奥林匹克单项体育运动联合会的成员都承认了CAS的管辖权,这在CAS的发展历史上是一个飞跃。尤其是,CAS在国际足联2006年世界杯比赛期间也设立了CAS特别仲裁分院,这在国际足联的发展历史上也是需要强调的一点。

至于具体的条文规定,《国际足联章程》(2006年版)第60条第1款规定:“国际足联承认设在瑞士洛桑的CAS有权仲裁国际足联、足球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体育官员以及足球比赛的经纪人和球员经纪人之间的任何争议。”同时该章程第61条第1款规定:“在经过国际足联、足协、足球联赛或联盟内部所有的申诉程序后,只有CAS有权力对有关决定和纪律性处罚的申诉作出最终的裁决。”例如,CAS在2007年的裁决中指出,毫无疑问,对于俱乐部来讲,FIFA球员地位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裁决有疑问的可以上诉到CAS。任何针对FIFA球员地位委员会的裁决的上诉必须在接到该裁决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CAS提出。当然,根据CAS《体育仲裁规则》第64条第2款的规定,某俱乐部针对FIFA球员地位委员会的裁决而提起的上诉可能会被驳回,程序因此终结。FIFA球员地位委员会的裁决就是最终决定,有关的俱乐部必须遵守。[5]

可以说,国际体育仲裁院受理的国际足球争议的管辖根据主要是《国际足联章程》和《欧足联章程》的有关仲裁条款,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签署有关专门提交CAS仲裁的仲裁条款。而CAS就有关兴奋剂问题提交的咨询意见尽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国际体育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是不可忽视的。

四、CAS管辖与用尽内部救济原则

针对有关体育组织章程规定CAS独家享有上诉管辖权的条款,通常的一个条件就是要用尽体育组织内部的所有救济途径,否则CAS不会受理。欧洲足联和国际足联的有关章程和规则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或者规定某些争议不能上诉到CAS,或者规定只有那些用尽了内部救济的争议才能上诉。

在管辖权问题方面,根据《体育仲裁规则》R47条的规定,提交到CAS的上诉申请只能是针对“某体育联合会、协会或者其他体育组织的最终决定”而提出的质疑,前提是相关的体育组织章程规定有CAS仲裁条款并且用尽了所有的内部救济手段。根据前述规定,CAS只能对有关最终的决定提起的上诉具有管辖权,并且是用尽了所有的内部救济手段,尤其是上诉所针对的有关决定必须是FIFA内部机构不能受理的决定。毫无疑问,FIFA无权执行直接影响俱乐部权益的决定,它对成员国的俱乐部没有直接的管辖权。相反,在执行有关措施方面,FIFA必须依靠其成员即各国足协的帮助,这是根据FIFA有关规定各国足协所应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足联纪律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FIFA的权力仅限于处罚不给予协助的国家足协。只有FIFA纪律委员会才有进行纪律处罚的权利,在FIFA没有启动纪律处罚程序但已经将有关问题移交纪律委员会的情况下不能被认为是拒绝受理或者不公正。根据《体育仲裁规则》R47条以及《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就FIFA纪律处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没有到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CAS就没有管辖权。[6]

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CAS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对某争议事项享有管辖权即自裁管辖权(Kompetenz-Kompetenz)。《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86条规定如下:“(1)仲裁庭对其管辖权有权作出裁定;(2)对于仲裁庭管辖权存在异议的,得在仲裁庭处理案件的实质问题前提出;(3)通常,仲裁庭附带在裁决中裁定自己对本案的管辖权。”根据瑞士法学家对此的解释,国际仲裁中的自裁管辖权是一项得到广泛认可的原则。如果对有关的管辖权存在争议,瑞士法规定仲裁庭可以优先裁定自己是否享有管辖权。毫无疑问,对于仲裁庭收到的仲裁申请,其有权审查并裁定到底是由自己管辖还是由普通法院管辖,以及裁定有关当事人是否受仲裁协议的约束。[7]首先应当由仲裁庭自己而非国家的普通法院来就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仲裁庭在此享有优先权,这就是所谓的“自裁管辖权”。根据有关规则的规定,《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86条的规定适用于CAS的仲裁。因此,CAS享有自裁管辖的权利。

《体育仲裁规则》R47条规定,根据与体育有关的组织的规章和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有关体育联合会、协会或其他与体育有关的组织的决定而向CAS提起上诉的,只要有关体育组织的规章或条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或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个专门的仲裁协议,并且上诉人在提起上诉前已经用尽了有关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根据有关体育组织的规定向CAS提起仲裁申请。为了使CAS对有关的上诉争议具有管辖权,有关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者条例必须明确承认CAS为处理其争议的上诉裁决机构。如果有关体育组织的规则并没有可以上诉至CAS的条款,或者事实上,有关规则已经表明本组织内设的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那么CAS对有关组织所作的决定就没有管辖权。另外,CAS以往的裁决也意味着,如果《国际足联章程》确实强迫某体育组织规定可以对其裁决进行上诉,除非该组织在其有关规则中规定了这种上诉权,否则,当事人无权向CAS提起上诉。某国家足协或者职业体育联盟的仲裁条款可能会赋予CAS管辖权,不仅是因为这类组织自身的愿望,而且可能也是出于遵守这些体育组织所在地的国内法的原因。[8]

对于自己是否享有自裁管辖权的问题,CAS是可以自己决定的,这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自裁管辖权是一样的。只有在确认自己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CAS才可以对争议的实体问题享有管辖权。尽管《国际足联章程》中的仲裁条款规定了CAS的管辖权,即CAS对于不服国际足联有关机构作出的最终裁决而提起的上诉请求享有管辖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CAS就可以对国际足联下属的各国足协、足球俱乐部或者球员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争议享有管辖权,除非有关的体育组织在其规则中规定了CAS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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