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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研究发展刍议

时间:2022-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文与社会研究发展刍议◆林毓生最近一两年,笔者有机会对于台湾地区人文与社会研究在制度上的安排与在行政上的支持,有些接触、有些了解。但在人文与社会研究方面,大部分的预算则是用在支持“专职研究”上。人文与社会研究,如要突破瓶颈,做到“质”的提升,而不是“量”的增加,在结构上,必需建立“专职研究”的制度。
人文社会研究发展刍议_中国社会科学辑刊

人文与社会研究发展刍议

◆林毓生(19)

最近一两年,笔者有机会对于台湾地区人文与社会研究在制度上的安排与在行政上的支持,有些接触、有些了解。对于主管机构,从主管到基层,大家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并制定庞大预算,谋求“突破学术发展的瓶颈”,以臻卓越的雄图,非常赞赏,十分钦服。下面我拟根据个人观察与思考所及,在赞赏与钦服之余,略抒己见。姑且抛砖,或可引玉,若能引发讨论,取得共识,奠立改革的基础,则幸甚矣!

一、外在的条件

北美与西欧各国的政府机构与民间的基金会促进与奖励学术发展的办法,主要是:提供在大学任教的学术界人士“专职研究”(research leave)的薪金。使他(她)在荣获这项经由申请,评比而得来不易的资助以后,不必授课,也不必担任任何行政工作。这种“专职研究”与大学教授任职五六年后例行的“研究休假”(sabbatical leave)不同。“专职研究”是研究休假以外的,不是每个人都能获得的,专心从事研究的机会。获得“专职研究”的大学教师,可在不必分心的条件下,把全部精力投入思考、研究、与撰写他或她要研究的专题一年或两年(对于研究能力特强的大学教师,有的基金会有时甚至授予他或她5年薪金的一半,获得这项奖助的人,在5年内每年只授课一学期,共4个月,其他8个月则专做研究)。教师任职的大学,因为他(她)已获校外授予“专职研究”的薪金,通常给予留职停薪的身份,并用省下来的预算,聘请客座教授代课,或请他或她指导的博士生以讲师的身份代课。这样也可提供校外学者来校授课、交流的机会,或让博士生,在没有正式教书之前,获得一些教书的经验(各校的情况大同小异:有的学校规定在三年之内,只能申请一年留职停薪的“专职研究”;有的则没有硬性的限制)。

当然,图书、设备、助理,与到外地参加研讨会或搜集资料的资助也是重要的。北美与西欧奖助学术发展的政府机构与民间基金会,通常在授予“专职研究”的薪金的同时,也根据申请人的能力与需要,酌情资助。但在人文与社会研究方面,大部分的预算则是用在支持“专职研究”上。为什么呢?最根本的理由是:在人文与社会研究的领域,如要追求卓越的成绩,便需要探讨有意义的、原创与深刻的理论问题并谋求其解答,而不止于材料的搜集、整理、诠释与分类(这里所谓“原创与深刻的”,当然有其程度的不同。举例而言,我不是说,研究哲学的人,如果他或她的工作无法达到柏拉图或康德的高度,便不必做了)。研究者如要在理论上有所创获,除了本身需要相当的才智之外,最主要的外在条件是:给他(她)足够的,可以自由运用、不受干扰的时间,以便他在专注的问题上能够沉潜下来。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的答案是不明显的。对于研究这个问题的人而言,在谋求解答的过程中,他的资源与他专注的问题之间的关系是极为曲折的。法国数学家庞加莱(H.Poincare)曾列举过学术发现的四个阶段:(1)准备阶段,(2)潜伏阶段,(3)豁然开朗阶段,(4)证明阶段。任何有创作经验或在某一学科获致重要发现的人,都能证实庞加莱所说的四个阶段的正确性:我们在极为专心准备解答一个问题,却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把它抛开不谈,然后常在无意中发现答案会突然出现在脑际中,在这个时候我们得赶紧把它记下来,然后再一步一步地证明它的正确性。王国维在《人间词话》里曾说:“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种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众里寻他千百度,回头蓦见(当作蓦然回首)那人正(当作却)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境也。”这是对人类的创造活动心领神会的成熟识见,与庞加莱所说的“四个阶段”颇有汇通之处。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知道,在学术的创造或发现的层面——即从“无”生“有”的层面,科学与艺术是相通的。在这个层面,我们可以说:创造或发现是得自博兰尼(Michael Polanyi)所指谓的“促进发现的期待”(heuristic anticipation),即集中精神于一项将要知道的“未知”之上而获致的。

以上的说明告诉我们一件事:学术中的重大发明或发现,不是机械的制造过程。对于这种甚为艰苦,但却趣味盎然的工作,研究者所需要的最主要的外在条件是:从容不迫的时间与环境。只有这样,他(她)才能在,既强烈又紧张,但却又闲适自得的心灵中,从事穿透多层次、整合多方面的学术探索。

根据以上的说明,北美与西欧各国资助人文与社会研究的政府机构与民间基金会的预算——主要花在支持“专职研究”上──可说是用对地方了。证诸北美与西欧人文与社会研究方面的旷世巨著,如哈耶克先生的《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另译《自由的宪章》或《自由的构成》)、罗尔斯的《一个公正的理论》(A Theory of Justice,另译《正义论》)、汉娜·鄂兰(阿伦特)的《人的条件》(The Human Condition)等都是在获得“专职研究”的资助下完成的。此一事实,足可具体说明“专职研究”所发挥的效益。

然而,台湾地区相关教育机构(包括拥有庞大预算的“大学学术追求卓越发展计划”),均无支持“专职研究”的项目。台湾地区民间支持学术研究的基金会并不多,似乎也没有这样的项目。当初胡适之先生等鉴于学术界待遇过分菲薄,所以敦促当地政府拨出预算,其主要的目的是:贴补薪金的不足。他们并未提出取代薪金的办法,以便大学教师们,经由申请、筛选以后,进行“专职研究”。在当时的情况下,适之先生等能为高等教育界做到那一点,已经很不容易。不过,那是几十年前的事了!人文与社会研究,如要突破瓶颈,做到“质”的提升,而不是“量”的增加,在结构上,必需建立“专职研究”的制度。

听说现行法规,并不允许开展这样的项目。假若是那样的话,现行的制度显然有一严重的缺口。那么,就应基于“责任伦理”,为学术长远的发展,进行基础建设:修订有关法规,或重新立法,使“专职研究”的制度,尽快建立。

二、内在的条件

研究人员,如果没有足够的内在资源的支持来进行原创的研究,即使已有健全的外在制度的支持与行政的支持,他(她)仍然只能提交带有形式主义格调的成果。显然得很,内在的条件与外在的条件都是必要的。那么,什么才是原创研究的内在条件呢?

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时候,如果硬是要求自己对于自己研究的题材,沉潜涵泳,深思熟虑,但却没有丰富的内在资源来支持这一自我要求的话,其结果仍然将是很有限的。这里所谓“内在资源”乃是思考的根据。我们进行思考的时候——无论是形成问题的过程或是解答问题的过程——总是要根据一些东西来进行的。凭空乱想无所谓思考可言。这些东西(这些资源)也不可杂乱无章;否则,思考便也无从进行。所以,它们必须是在一秩序之中,有其中心,有其标准,而同时这一秩序是需要相当开放的。心灵秩序的建立来自其中心的形成;内在的标准则是建立在衡量学术卓越的价值观之上。心灵秩序是头脑在思考中的“背景知识”,即波兰尼所谓的“支持意识”(subsidiary awareness),而且面对未来,不能僵化,它是需要相当开放的(随时稳定而机动地接受新的成分,自我调适)。作为“背景知识”的心灵秩序,在逻辑上与知识本体论上,都必然是一个“隐涵、‘不讲明’的秩序(implicit order)”。如要说明或阐释“背景知识”,那么“背景知识”已变成了说明或阐释的对象,即波兰尼所谓的“集中意识”(focal awareness)。这样的说明也仍然需要依靠这种“背景知识”之后的“背景知识”。所以“背景知识”必然是一个“隐涵、‘不讲明’的秩序” (20)

“隐含的心灵秩序”,一方面是有秩序的(有其中心、有其标准),故能把头脑中已有的信息、观念、价值整合起来,支持思考并为其提供导向;另一方面,“隐含的心灵秩序”中的中心与标准,因为不是僵化的,而是对未来相当开放的,所以在学术发展的过程中,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学术的发展而发展。换言之,学术的发展是一演化的传统;只有在一个有生机的学术传统中学术才能蓬勃发展。学术生命有要求原创的冲动,但支持学术发展的秩序必须稳定到能够使追求原创的冒险得到滋养;如此,这种冒险才能开花结果而不至于变成没有导向的混乱(这句话是我套用怀特海对于人生的观察所说的名言而写出的。我觉得怀特海对人生的观察也适用于学术的生命)。

这样有其中心、有其标准、同时又是相当开放的“隐含的心灵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呢?首先,我们必须认清:正因为它是“隐含的”,所以它不是能够制造出来的;它不可能像一件机械或电机工程那样,根据设计蓝图便可生产出来。其次,它也不是经由学术界近年来盛行的各种评鉴所能产生出来的。

“隐含的心灵秩序”只能培养,无法制造。它只能在适当的条件下,与具体的实例接触时于潜移默化中自我养成。下面我仅略举提供这样实例的两种条件。

(一)熟悉重要的典范

在发展出来自己课题的阐释架构之前,一项促成这样发展的内在资源是:熟悉与自己的课题没有直接关系的学术典范──当然,越多越好;但由于时间与精力的限制,事实上不可能熟悉得很多——例如,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所发展出来的体大思精、辩证曲折的对于作为工具理性化的现代性及源此而起的人的异化之宗教根源的阐释。

对于韦伯的分析有相当深入理解的人,消极方面,至少不会坚守“史学即是史料学”的壁垒(其实傅孟真先生那几篇具有重要贡献的论文,倒是来自不遵守自己的话的探索冲动,而考据与史料的整理,如能做得精审,自有其一定的贡献。不过,傅先生那种带有19、20世纪实证主义色调的话,变成职业的风气,甚至用来衡量史学研究正当性的时候,就难免产生自我设限的后果了)。

积极方面,韦伯的复杂、原创而深刻的分析与论旨,蕴涵着其中心、其价值,而同时是相当开放的分析架构。这样的分析架构,在知识的领域内是动人的、有力量的。换句话说,它是一种知性的“奇理斯玛(charisma)”。曾经沉潜涵泳于韦伯的分析架构之中而对之有深入理解的人,自然受到它的吸引而于不知不觉中发展着自己的“隐含的心灵秩序”。这样的韦伯读者,由于关怀可能与韦伯不同,而且他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他的“隐含的心灵秩序”的中心与价值,不可能与韦伯的分析典范所蕴涵的中心与价值相同。这是学术发展的正常现象。

(二)培养有生机的“问题意识”

另一类形成“隐含的心灵秩序”的条件,乃是借理解学术界重大的争论来培养自己的“问题意识”(包括理解什么是“真问题”,什么是“假问题”)。例如,西方哲学界近年来有所谓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关于人权的争论。鉴于当前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社会,到处都是根据权利的观念来争夺自己的利益,声称这些利益是属于自己的权利的范畴,以致家庭关系渐趋分解,社群道德联系几近荡然;社群主义者,意欲溯本清源,遂大张旗鼓地攻击起人权观念来了。他们认为,人权观念导致了人与人之间没有联系的“原子人”现象。

然而,社群主义者,是否准备接受没有人权(包括没有攻击人权观念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的社会呢?如果社群主义者自己既不能发展出来有力的,不同于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的人权观,而又不愿生活在一个没有人权保障的社会;那么,他们对自由主义所坚持的人权观念的攻击,实是一个假问题。他们真正的问题则是:人权观念的误用与泛滥,亦即人权观念的限度问题,而不是人权观念本身。

切实掌握这一争论的性质,使我们增加了一份内在资源来理解如何界定问题。在人文与社会研究领域,越能把问题界定的清楚,便越易探索问题的解答。另外,前述杰出学人的贡献,如哈耶克先生的《到奴役之路》、汉娜·鄂兰女士的《极权主义的根源》,之所以得以完成,主要是由于他(她)们受到了所处时代重大变动的震撼,于生命中产生了激动,心中因此兴起了重大、具体而特殊的问题并强烈要求自己探寻解答的缘故。他(她)们的问题之所以如此兴起于心中,除了外在的刺激以外,显示着他们确有丰富而清楚的问题意识;而这种问题意识的兴起,蕴涵着其中心、其标准,而且是相当开放的“隐含的心灵秩序”。

当我们与这些20世纪经典著作相接触并进入其内部因而对其特殊问题确有掌握的时候,我们无形中增加了我们的“问题意识”的资源。关键在于与具体实例相接触,并进入其内部以求理解。

谈到这里,我想到近年成立的人文学研究中心与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的功能也许可以包括建立“思想沙龙”(名称可再斟酌),邀请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对于20世纪一些经典著作确实在行的资深学人与年轻学人一起讨论这些经典的问题意识与分析架构。在大家对它们的具体而特殊的问题意识及其分析架构产生了内部的理解的时候,大家无形中增加了理解什么是真问题,什么是假问题的资源,从而形成自己的真问题的“问题意识”。

发展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除了需要培养有中心、有标准的“隐含的心灵秩序”以外,在社会层面也有建立中心、标准的讨论中心的需要。例如,19世纪俄国文学之所以有那样突破性的进展,与以别林斯基(V.G.Belinsky)为中心的文艺圈有重要的关系。20世纪20年代,维也纳之所以造就了那么多杰出的社会科学家,与以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的“私人讨论班”为中心的讨论,有密切的关系(米塞斯“私人讨论班”成员,除了包括哈耶克先生等经济学家以外,也包括Eric Voegelin等政治思想家)。

台湾地区的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研究,如果能出现类似的“讨论中心”,自然有可能逐渐出现真正独立、自主、原创的贡献。在那样的情况下,赶时髦式、“政治正确”式、与肤浅的研究(我不是说目前所有的研究都是如此,其实有少数研究是很有成就的)便相对地边缘化了。

2001年6月4日初稿完成

2006年10月23日重校、修订

2008年9月6日简体字档重校

注释:

评鉴,在学术发展上所能产生的作用,基本上是消极意义上的:如果评鉴做得公允、有效的话,可以清除一些“朽木”,以便维持学术水平的最低标准。但评鉴本身,在促进学术发展上,作用不大,尤其不能带来卓越,至少在人文与社会研究方面是如此。真正有能力并要求自己追求卓越的人。他(她)的工作,不会因有评鉴制度或没有评鉴制度而增减。在人文与社会研究领域,从来没有什么杰出的学人,如韦伯、涂尔干、哈耶克、波兰尼、罗尔斯、汉娜·鄂兰等是因为受到评鉴的指导、肯定,或鼓励而写出他(她)们那些巨著来的。

一般学人受到评鉴的压力,努力多做出一些在他(她)的水平之内的研究,有此可能;然而,也有可能使得另外一些人,为了应付甚至讨好评鉴而做研究,以致浪费不少时间,但做出来的东西,在品质上反而不如他(她)不在评鉴压力下,花多一些时间所能做出来的成果。

我不是说一切评鉴皆应取消。如果计划、进行得宜,评鉴是一项有一定功能的学术行政工作。我只是希望厘清它的功能的限度,并提醒那些热衷评鉴的人:如果他们预期评鉴所能产生的成果超过评鉴本身的限度,他们的预期便犯了怀特海所谓“错置具体感的谬误(fallacy of misplaced concreteness)”。关于“错置具体感的谬误”,详见拙文《中国人文的重建》,收在拙著《思想与人物》(台北:联经,1983,2001),第3—55页,特别是第24—25页,或《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北京:三联,1988),第3—42页,特别是第18—19页。此处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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