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共同推动,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正观是马克思、恩格斯公正思想在现阶段的展开,是与当前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正在现阶段的要求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表述中。中国社会中的种种不公正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社会矛盾和危机,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第四节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马克思、恩格斯公正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创新和发展。从其外延看,包括了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对社会主义公正的认识和理解。一方面,既要体现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以马克思、恩格斯公正思想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为理论基础。另一方面,要注重社会主义公正原则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的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理论创新。

(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是公正的总体导向

马克思、恩格斯是把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物质前提的,但中国是在生产落后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更需要重视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而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要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发展需求,就更加决定了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中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向。因此,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体系的总体导向。

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一方面是指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社会物质产品的不断丰富,但在当前社会更具重要意义的是指缩小生产力发展的区域差异、阶层差异和城乡差异,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要求。在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收入差距过大、发展机会不平等一系列社会不公平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质疑,而且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造成了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因此,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投资导向的转移,支持落后地区的发展,体现社会主义生产的区域公平;取缔非法收入、限制垄断收入、调节行业收入差距,使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范围内;通过户籍制度、教育体制等的改革保证城乡居民经济地位和发展机会的公平。

(二)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公正的目标

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的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共同推动,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但是,中国现实生产力状况决定了我们还无法充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只能在社会现有的经济条件下部分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发展需求。因此,人的全面发展在当前阶段的主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们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与中国现实国情相适应的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提高人民民主决策的程度和水平,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三)平等自由是公正的价值取向

平等自由是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的基本原则,是在生产和分配平等基础上的人的发展的自由。平等自由也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基本前提和要求,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是指市场交换主体的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正义理论体系必须把平等、自由作为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把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要求融合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之中。两种平等、自由原则的融合就是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保障结果的公平。

(四)社会和谐是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正观是马克思、恩格斯公正思想在现阶段的展开,是与当前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正在现阶段的要求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表述中。反过来也可以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基本内容。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适应中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的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并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大特征,既涉及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涉及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调整;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的总概括,其内容都是围绕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要求而展开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个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各种权利不断得到实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最根本的是必须始终把发展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要务,通过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但是,这里强调的发展,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具体利益与根本利益的关系,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

二、实现社会公正的路径选择

中国社会中的种种不公正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社会矛盾和危机,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党和政府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社会公正,从而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因此应当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实现社会公正的步伐。

(一)法治建设是保障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条件

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为依靠,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来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法律秩序,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同时,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法治能够通过立法来分配正义,通过执法来平衡利益,通过司法来保障正义;法治还能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形成崇尚公平正义,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氛围。

“法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16],公平“乃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17]。社会生活中的公平正义不能仅靠个人的美德来维持,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法治要想在社会中找到合理的位置,必须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正义作为法治的宗旨和目的,其本身就蕴藏于法治的丰富内涵之中。人与人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之一,要想保证和谐社会建设顺利进行,就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各得其所。所以,和谐社会的本质和核心应当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谐。

中国当前社会的诸多不和谐、不稳定现象大部分都是由社会利益的失衡引发的。社会成员之间、城乡之间和区域发展之间差距的不断扩大是这种利益失衡的交汇点。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就是要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一整套公平正义的原则来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

(二)协调利益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8]利益使人类社会既存在着一致性,又处处充满着冲突。之所以存在利益一致,是因为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比他们独立活动生活得更好;之所以存在利益冲突,是因为每个人都对自己占有社会合作的成果的份额非常敏感,并且希望自己能得到一个较大的份额。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平等而合理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分配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阶级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人际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具备深厚根基。

公平正义的实质说到底是个利益问题,因而要将协调利益作为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来抓。胡锦涛同志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19]在这里,公平正义包含了“妥善协调利益”“正确处理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三个方面的内容,这是迄今为止对“公平正义”内涵的最准确、最全面、最权威的阐述。如果对此再作进一步的解读,就能领悟到这三个方面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东西,那就是“利益”。因此,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入手,抓住了这一点就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三)制度创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

制度不仅是一套关于社会利益分配的规则体系,还是关于权利、义务、负担的分配体系,具有强制性、普适性特点。一种好制度必须是高效的,即它必须有助于尽可能多地产生社会利益(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的根本保证。”[20]公平正义的理论和价值理念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制度的特点是公平和正义,制度的生命在于公平和正义,制度的最大效用也在于保障公平和正义。公平成为社会制度设计的第一要义,社会制度都应该内含正义原则且以正义为首要价值,正像罗尔斯宣称的“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1]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公平的正义是一种应用于政治和社会制度之结构的政治观念”,而基本结构又是“政治正义的首要主题”[22],因此倘若要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体现社会的公平,前提条件是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必须内含正义的原则,或者在制度设计中首先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著名经济学家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制度是构建人类相互行为的人为设定的约束。

对社会主义社会而言,“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地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等。”[23]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由此可见,和谐社会最主要、最核心的是利益的公正,是以各方利益大体均衡为基础的社会,这就要求充分考虑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利益均衡机制,达到社会公平正义,而这恰好与社会主义社会的蕴意一脉相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制度形式维护公平正义的成果,把公平正义的成果凝结成为制度,作为全体人民的行为准则

制度的生命在于公平和正义,制度的最大效用也在于保障公平和正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这一论断强调了制度建设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进行多方面的不懈努力,包括发展经济,增强物质基础;加强和谐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形成诚信友爱、融洽和谐的社会环境;发展社会事业,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等等。但是,这些方面的成果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才能够转化为社会成员具体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体现出公平正义。因为制度是“规矩”,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等特征以及激励、约束、协调、整合等功能,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遵循的准则。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就可以约束不公平和非正义的行为,促进公平正义理念的树立和公平正义环境的形成;就可以整合社会力量,维护和巩固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引导人们依法、有序、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比较协调、稳定、和谐的状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不公现象和问题,大都与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不科学、不落实紧密相连。因此,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制度体系并使之得到贯彻执行,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重要任务。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决定》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强调既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决定》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明确了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任务,即:一是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三是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四是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五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六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除此之外,还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下“八大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协调利益关系的舆论导向机制,在全社会确立科学的公平正义观;二是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分配原则;三是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积极创造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四是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和监督机制;五是建立健全就业和再就业机制;六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和救助机制;七是建立健全平等享有文化、教育、卫生等资源的机制;八是建立健全社会发展综合指标评价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通过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四)加强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

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离不开监督,监督效用的强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每个社会群体都有自己的不同利益,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原本也不是什么坏事,无可厚非。但是,相对于弱势群体而言,那些社会强势群体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因而积聚了更大的社会能量,具有占优势的话语权,能够对政府的利益决策及其相关的制度供给产生更大的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监督制约,其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事情就会发生。因此,需要通过加强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以及政府政务公开化等路径来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民主是对深深期望得到体面对待的人的回应。民主是人类出自天然本性的期望,期望人人对他们各自的命运都有发言权。”[24]社会公正的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都需要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必须保障权力所有者对权力代行者的选择权和监督权,健全权力授予和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即提升人民政协的监督地位,树立人民政协的监督是硬监督的思想;加大公众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力度,要让群众充分掌握信息,充分利用协商对话、民主评议、听证制度、举报制度等方式,利用会议、网络、信访、电信等渠道,实现公民参与政治。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25]舆论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监督。目前,中国舆论监督的现状正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并不尽如人意:舆论监督缺少法律保护、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反舆论监督者的阻挠等,使得中国舆论监督工作还是在低层次徘徊。因此,必须强化舆论监督的意识,建立健全舆论监督的法律运行机制,并为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新闻媒介本身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舆论监督,在良好的环境中谨防滥用舆论监督权,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掌握舆论监督的艺术。

强化监督,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所谓政务公开,一般是指国家(政府)的政治事务或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让大众了解。包括政府在履行其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主要职能时发生的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实行政务公开,就是为了使老百姓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而在这三权之中,知情权又是基础。如果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参与、监督就都无从谈起。公开政府办事制度、办事过程、办事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政府才能真正做到科学、民主、依法执政,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五)改善民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实践途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1.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教育是决定人们生存发展质量与未来的前置性因素。观察人生和社会,贫穷与落后往往都与教育落后有关。教育落后是最根本的落后,教育不公是最基本的不公。保障教育权利的公平正义,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关键。以公平正义为灵魂的和谐社会,应该也必须是一个教育公平,保障人人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机会与权利的社会。

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办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与工作权是每个劳动者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最神圣、最不应该受到侵犯的基本权利,是生存权、发展权实现的基础与前提。离开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劳动与工作权利去谈论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公平正义为灵魂的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劳动就业比较公平和充分实现正义的社会。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首先就要在维护和实现劳动就业的法律与政策、体制与机制、规则与环境、机会与条件等方面上充分体现出来。

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

收入分配权利是生产关系中最核心的权益。维护和实现收入分配权利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以公平正义为灵魂的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收入分配公平正义和比较合理的社会。

政府在维护和实现收入分配权利的公平正义上肩负着重要职责。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4.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社会保障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极为重要的制度性措施,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网和保险阀。以公平正义为灵魂的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保障和福利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全体人民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加强社会保障就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

5.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珍惜和维护生命与健康是人们最基本的权利。以公平正义为灵魂的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劳动安全与健康保障比较健全的社会。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重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控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公立医院改革,鼓励社会办医。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提高医疗卫生队伍服务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人民身心健康。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2.【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

3.张康之:《公正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4.吴忠民:《社会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

5.景天魁:《社会公正理论与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6.陈伯君:《转型期中国改革与社会公正》,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

7.王锋:《行政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37页。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79页。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4~305页。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页。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4页。

[6]靳希斌:《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学习恩格斯〈反杜林论〉的体会》,《黑龙江高教研究》,1987年3月。

[7]梅米特·塔巴克著、吕增奎译:《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公正和权力的思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年第5期,第127页。

[8]《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04年9月20日。

[9]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3-02/23/

[10]高鹏、张洁:《教育公正对我国社会公正影响初探》,《教育前沿》,2009年3月。

[11]龚明:《我国就业公平及其实现路径探究》[硕士论文],苏州大学,2009年,第29页。

[12]龚明:《我国就业公平及其实现路径探究》[硕士论文],苏州大学,2009年,第31页。

[13]《改革开放中贪污腐败与反腐倡廉的情况及反思》,国学网,2010年1月17日。

[14]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上的讲话》,新华网,2007年10月24日。

[15]张觉:《国学大讲堂·商君书导读》,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7年1月15日。

[16]邵成、刘作翔:《法与公平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38页。

[17]金勇义:《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79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82页。

[19]胡锦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

[20]编写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学习问答》,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第9页。

[21]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页。

[22]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21页。

[23]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21页。

[24]刘军宁:《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页。

[25]王梅芳:《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