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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中主义的量刑公正观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传统的报应刑论不同,折中主义主张刑罚的双重预防目的。按照折中主义的观点,对犯罪这种恶行予以报应,可以警戒民众不要犯罪,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而基于特别预防目的,法官在量刑时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一并予以考虑。折中主义主张罪刑法定的同时,强调依法量刑。

三、折中主义的量刑公正观

折中主义又称为综合主义、相对的报应主义,是在综合启蒙主义刑罚理论、报应刑论和其他刑罚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刑罚理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古典学派的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迈耶等。

折中主义刑罚论主张,刑罚一方面是一种恶,是对犯罪的恶报,或是犯罪的恶果,另一方面具有双重的预防目的,即具有预防罪犯再行犯罪的特别预防目的和警戒一般民众不要犯罪的一般预防目的。例如,贝卡里亚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29]他还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30]费尔巴哈认为,刑罚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按照客观标准对犯罪人所施加的制裁,制裁自然是一种痛苦。费氏还提出“心理强制说”,认为刑罚意味着威吓,具有警戒民众不要犯罪的一般预防目的。[31]

折中主义刑罚论主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例如,贝卡里亚认为,“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该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32]贝氏在反对严酷的刑罚同时,还认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损失”。[33]但是,刑罚恶果对于犯罪好处的超越应当以保护公共利益为限,所以他认为,“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的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34]

综合折中主义刑罚论的诸多观点,可以发现,其量刑公正观有如下内容:

第一,量刑的原则是罪刑相对称,但量刑的依据不单纯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有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传统的报应刑论不同,折中主义主张刑罚的双重预防目的。按照折中主义的观点,对犯罪这种恶行予以报应,可以警戒民众不要犯罪,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而基于特别预防目的,法官在量刑时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一并予以考虑。

第二,依法量刑,科处的刑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折中主义主张罪刑法定的同时,强调依法量刑。例如,贝卡里亚认为,“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35]

第三,及时量刑,久拖不决或经历较长诉讼周期之后所作出的量刑就是不公正的。贝卡里亚主张刑罚的及时性,认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这是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目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36]

折中主义刑罚论对近现代刑事立法发挥出了重要影响,其量刑公正观为当今多数国家所接受。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法理论上,没有“折中主义刑罚论”的提法,其“实证主义学派”(positive school)的观点与折中主义刑罚论的观点一致,这表明折中主义的刑罚论实际在英美法系国家又是存在的。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可以说是秉持了折中主义刑罚理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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