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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是人类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间一种通常的关系状态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是一幅和平与战争交织的画卷。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般而言和平与战争相对,是人类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间非暴力的一种关系状态。而这种和平状态的产生,又成为新的交往、实践的现实起点、客观前提和必然条件,对其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在诸多著作里多次提到的“和平”、“和平时期”、“和平居民”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

一、和平是人类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间一种通常的关系状态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动因,和平与战争都是基于一定的利益关系而引起的特定的社会状态。综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是一幅和平与战争交织的画卷。尽管冲突与战争经常打破和平,甚至在某个时期的某些地区成为主要状态,尤其社会制度的更替往往是通过战争实现的,但总体而言,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冲突与战争终归是暂时的,不管规模多么巨大,耗时多么长久的战争都有结束,取而代之的是各种性质的和平。因而和平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是通常的一种状态,或者说是一种常态。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2]。人们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交互活动,产生了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结成了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而“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没有共同的利益,也就不会有统一的目的,更谈不上统一的行动”[5]。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导致的社会大分工以及在此基础上造成的私有制,“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6],导致了利益的分化和对立。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由于“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后者脱离单独的个人利益而获得独立性,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利益发生矛盾”[7],因而以不同利益主体形式出现的交错的个别利益和共同利益形成了复杂的、对立统一的利益格局。这样,一方面,共同利益的存在使人类不同的集团、阶级、民族、国家之间不得不维持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秩序,形成一定的物质利益界限,由此相互交往、依赖、共处、合作;另一方面,个别利益的存在又使各个不同的集团、阶级、民族、国家之间存在着从根本上来说是基于经济利益的政治上的矛盾和斗争,这些矛盾和斗争通过竞争、冲突、对立等种种方式表现出来。当共同利益以及对这种共同利益的普遍认知居于主导地位,存在着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彼此之间的利益能够协调,矛盾和斗争被局限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的时候,社会即处于所谓的和平状态。和平状态下虽然也包含有敌对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对抗,并且这种矛盾和对抗有时甚至还很尖锐,但还没有激化到采取大规模武装冲突的地步,即尚未采取明显的暴力斗争手段和形式,而是多采取诸如经济的、法律的、外交的、思想的、文化的等非暴力斗争手段和形式。而当某个集团、阶级、民族或国家只追求个别利益的最大化,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共同利益和其他主体利益之上,使各利益主体产生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乃至激化到非采取有组织的军事暴力手段来解决的时候,便由和平状态转变为战争状态。

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般而言和平与战争相对,是人类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间非暴力的一种关系状态。从人类社会已有的发展历史看,和平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相对稳定发展的状态,与战争一样,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所决定,以社会经济基础为根据,以政治的经济的目的为动因,根植于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基本矛盾之中,存在于一定的利益结构之内,是不同集团、阶级、民族、国家之间的矛盾相对缓和所形成的合乎规律的现象,也是不同集团、阶级、民族、国家间相互作用而导致的动态平衡的结果。它反映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存在着适合于当时生产力状况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一定的政治上层建筑;或者尽管生产关系已经不适应生产力的状况,但二者的矛盾尚没有尖锐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尚能够维持一种相对稳定的态势。因此和平并不仅仅是人类社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互不交战的一种抽象的现象,而是社会的一种通常状态。它既包括以战争之外的对抗方式来维系的对抗性和平,也包括以正常的竞争、冲突、合作等方式所表现出来的非对抗性和平。而这种和平状态的产生,又成为新的交往、实践的现实起点、客观前提和必然条件,对其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在诸多著作里多次提到的“和平”、“和平时期”、“和平居民”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法国的战争前景》、《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提到的“战争比和平发达得早”[8]、“和平的前景”[9]、“铜在战争时期和和平时期都是主要工具”[10],恩格斯在《普鲁士宪法》、《英国谷物法史》、《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中提到的“近30年和平时期”[11]、“1814年的和平”[12]、“1815年以后的长期和平”[13]等,都指的是这种状态的和平。当然,当不同利益主体间存在着根本的利益冲突的时候,和平就不可能存在或不可能长久。例如,1849年2月马克思在关于《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的发言中明确指出:“天赋王权,这个旧的封建官僚社会的最高政治表现和最高政治代表,不可能对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作出任何真诚的让步。……另一方面,当现代社会还没有摧毁和消灭旧社会赖以强行保全自己的那种正式的遗留下来的权力以前,当它还没有摧毁和消灭这个社会的国家权力以前,它是不可能高枕无忧的。天赋王权的统治——这也就是过时的社会成分的统治。这样看来,在这两个社会之间不可能有和平。它们的物质利益和需要使得它们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一个社会必然获得胜利,而另一个社会必然要遭到失败。这是它们之间唯一可能的和解。因此,在这两个社会的最高政治代表之间——在国王和人民代议机关之间,也不可能有和平。”[14]又如,马克思在《美国内战》一文中指出:“当前南部与北部之间的斗争不是别的,而是两种社会制度即奴隶制度与自由劳动制度之间的斗争。这个斗争之所以爆发,是因为这两种制度再也不能在北美大陆上一起和平相处。它只能以其中一个制度的胜利而结束。”[15]

和平状态能否产生和持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其中经济因素具有基础的作用。马克思在写于1853年的《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指出:“欧洲从18世纪初以来没有一次严重的革命事先没发生过商业危机和金融危机。1848年的革命是这样,1789年的革命也是这样。不错,我们每天都看到,不仅称霸世界的列强和它们的臣民之间、国家和社会之间、阶级和阶级之间发生冲突的迹象日趋严重,而且现时的列强相互之间的冲突正在一步步尖锐,乃至剑拔弩张,非由国君们来打最后的交道不可了。在欧洲各国首都,每天都传来全面大战在即的消息,第二天的消息又说和平可以维持一星期左右。但是我们可以相信,无论欧洲列强间的冲突怎样尖锐,无论外交方面的形势如何严峻,无论哪个国家的某个狂热集团企图采取什么行动,只要有一丝一毫的繁荣气息,国君们的狂怒和人民的愤恨同样都会缓和下来。战争也好,革命也好,如果不是来自工商业普遍危机,都不大可能造成全欧洲的纷争。”[16]这段话鲜明地揭示了经济基础对和平状态抑或战争状态的决定作用。1862年8月,马克思在《罗素抗议美国无礼。——谷物价格上涨。——意大利的状况》一文中,在谈到英国必须与正处于内战中的美国联邦政府保持和平的原因时也强调了经济对和平或战争状态的影响。他说:“凡事都有自己的界限。不管报刊怎样蛮横无礼,存心找岔子,英国官方人士仍得和‘北方骗子’保持和平,而他们对南部那些大方的人血贩子的深切同情也将归结为毫无用处的废话和单独的走私性质的交易,因为谷物涨价是开不得玩笑的,而与北方人发生任何冲突目前都会在棉荒之上再加上粮荒。……如果说,在1815年和约缔结后,布鲁姆勋爵曾断言,英国10亿英镑的国债对欧洲来说可保证英国《good behavior》(行为良好),那末,今年的粮食歉收对美国来说就最好不过地保证了英国《will not break the Queen’s peace》(将不破坏公众安宁)。”[17]当然,和平状态的产生和持续还受到种种其他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例如,恩格斯写于1887年12月的《暴力在历史中的作用》一文中提到:自普法战争以来,欧洲强国虽然还是彼此敌视,相互斗争,但“和平仍然已经维持了十七年之久,那末,这难道不只是由于法国和俄国实行的后备军制度要提供足数受过训练的每年的兵员至少需要十六年,而德国在最近实行改革以后甚至需要二十五年吗?”[18]但无论如何,经济基础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最根本的因素。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和平状态与战争状态总是相互联结、彼此交替,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当旧的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的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时,就会发生战争。当通过战争使生产关系作了某些调整,与生产力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时,又会出现和平。经过一定时间的和平,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新的矛盾激化又将出现,于是又发生新的战争。它们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又相互包含、相互转化。战争蕴涵着和平,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和平。当战争实现利益的边际效用下降、国家的军事能力下降和战争意志衰退、民众厌战情绪增长等因素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为和平的出现创造条件。反之,和平也蕴涵着战争,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战争。当双方或各方利益冲突加剧、敌视情绪增长、好战思潮的影响上升等因素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战争的出现,打破和平状态。和平与战争两者之间的相互转换源于它们内部有利于对方的因素不断增长。当然,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复杂影响,这种增长可能是快速的,也可能是缓慢的,因此和平与战争的交替往往呈现出非周期性。在和平时期,如果有利于战争的因素发展迅速,和平就会较为短暂;如果有利于战争的因素发展缓慢,和平就可延续得长一些。马克思在《法国在裁军》一文中以波拿巴统治下的法国为例说明了战争与和平之间的转换:“在战争引起了不可避免的工商业的凋敝以后,和平不论在任何条件下不仅成了一件美事,而且具有一种新的魅力。在朱阿夫兵和密探的老一套的治理下,忧伤使和平变成了沉重的负担,可是一旦单调的生活被战争所破坏,这种忧伤就会为适意的快感取代了。……骤然中断了的生意加倍兴隆起来了,突然瘫痪了的投机活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这样一来,拿破仑战争之后出现的和平又保证王朝得到了一个极其必要的间歇……当然,经过一段间歇以后,旧时的分解因素又会起导向战争的作用。市民社会和coupd’état〔政变〕之间的根本的对抗又会重新出现,当内部斗争再次达到一定的紧张程度时,又会诉诸新的武打的幕间剧,把这当做唯一现实的出路。”[19]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像战争从性质上区分为对社会发展起进步作用的正义战争和起阻碍作用的非正义战争一样,和平从性质上来看,也存在着能推动社会历史发展、有利于广大人民利益实现的公正合理的、正义的、进步的和平与阻碍社会历史发展、不利于广大人民利益实现的不公正不合理的、不正义的、退步的和平之分。公正的和平建立在道德、正义、尊严的基础之上,各方的权利与利益是平等的,和平是自愿的,其基本因素是安全、自由、民主、平等,意味着适当的社会秩序和对对方的尊重;不公正的和平,则是以一方控制、强制另一方为前提的,各方权力与利益不平等,一方占有优势,另一方获得的是一种有损自己利益的非自愿的和平。这种和平常常是统治阶级通过镇压被统治阶级和人民的反抗斗争而建立的和平,或是经过侵略战争之后,某些强国称霸、弱国称臣而实现的和平,即少数列强以暴力为基础的强权政治下的和平,如历史上存在过的“罗马治下的和平”(Pax-Romana,公元前2世纪)、“基督教治下的和平”(Pax-EeelesiastiCa,公元12世纪)、“不列颠治下的和平”(Pax-Britanniea,19世纪)等。不公正的和平具有强制性和掠夺性,是统治阶级压迫下和强国霸权下以牺牲被统治阶级和弱国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为代价的非对等、非共享的和平,更有利于剥削阶级维护其统治和大国强国维护其强权地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和被压迫的弱小民族与国家来说,则处于被奴役、被宰割的屈辱境地。因此,不公正的和平实际上是和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联系在一起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质。在阶级社会里,和平与战争一样是政治的继续,和平也是以一定的社会政治内容为特点的,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而实现的,因此不排除使用武装的、暴力的手段来达成和平,这就决定了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和平往往是以暴力为基础的,具有对抗性的强制性。尤其在资本主义时代,建立起来的所谓和平具有典型的不公正性、对抗性、强制性和掠夺性等特征,对这样的和平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例如,1848年革命失败后欧洲反动势力残酷镇压各国的民族民主革命,建立起所谓的和平秩序,使革命陷入了低潮。面对革命者埃卡留斯的悲惨遭遇,恩格斯在1859年2月致马克思的信中痛心地说:“在这个倒霉的和平时期,我们的优秀人物接连去世,而后起的一辈人才却很贫乏。”[20]马克思在随后致恩格斯的回信中坚定地表示:“民主派的狗和自由派的无赖将会看到,我们是在可恶的和平时期唯一没有变成糊涂虫的一批人。”[21]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应建立和发展正义的、进步的和平,并认为只有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取得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胜利,才能在全世界建立永久的公正的和平。

根据和平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和平划分为阶级、民族、国家内部的和平状态与阶级之间、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的和平状态。仅就国家而言,国家内部的和平状态,表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处在相适应或相缓和的时期,不同集团、阶层、阶级以及民族之间可和谐共处或彼此之间的矛盾仍然可以调和。例如,恩格斯在《关于普鲁士农民的历史》中提到,“在德意志帝国同波兰交界的地方,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大的邦:波美拉尼亚、勃兰登堡、萨克森选帝侯国(西里西亚属于奥地利),因此,同处于分散割据状态的莱茵各省、同法兰克尼亚和士瓦本相比,这里的内部和平维持得较好,贵族的纷争和掠夺也受到了比较有力的压制”[22]。国内的和平往往意味着一国内部的安定、秩序和统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国家之间的和平状态,则表明各个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综合实力处于势均力敌或相对制衡、相互妥协的态势,或由于实力悬殊,处在控制与被控制的态势之下,尽管也可能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但仍能够形成某种共处秩序,从而使和平状态得以维持。例如1815年在欧洲反法联盟围剿法国革命和拿破仑帝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维也纳体系,重建了欧洲的均势与和平,其所维持的正统主义均势格局,“表现在这样一个原则上:维持status quo[现状]”[23]。尽管在维也纳体系中欧洲列强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斗争,但经过各国的相互妥协,还是维持了欧洲大国间近百年的相对和平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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