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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任务。要想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加快相关领域改革,使新形势下市场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作出了全新的表述。要想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

一、现代市场体系的内涵及现代市场体系的特征

(一)现代市场体系的内涵

现代市场体系处于不断丰富和发展过程之中,它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其中,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是现代市场体系的核心,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借助于完整的市场体系,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

(二)现代市场体系的主要特征

1.市场机制反应灵敏

在资源配置中能够起到基础性作用,也即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利益机制支配资源配置的方向、资源配置的数量和资源流动的速度。各类资源将以最快的速度配置到短缺的或社会最需要的部分和行业。

2.市场体系统一、开放、竞争而有序

统一有两层涵义:一是指市场的统一性,二是指对同类别的市场有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开放是指市场要对国际和国内开放,使各类商品和生产要素能够在国内外市场上自由流动, 自觉地能动地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竞争是指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在市场中有效地利用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理性地实现各自的利益。有序是指有一定的市场规则来维系市场的正常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的实现和资源的合理流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

3.市场结构健全

从市场主体结构看,生产者、消费者、市场中介者和市场调节者各自都能充分地发挥其功能。从市场客体结构上看,要有完善的有形和无形的商品市场及各类要素市场,并不断地发育出新的市场形态。从市场的时间结构看,既要形成期货交易市场,也有现货交易市场,还有信用交易市场。从市场的空间结构看来看,要形成单体市场、地区市场、全国市场乃至于国际市场

4.信用体系完备

推动市场主体形成诚信为本的道德风尚;要形成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市场主体、市场中介机构的信用档案;拥有对社会信用的监管体系和全社会可以共享的有关信用的信息网络资源。

二、我国市场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从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体系建设相应取得重要进展。但是,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市场的开放性、竞争的公平性和运行的透明度都有待提高;部分基础产业和服务业价格关系尚未理顺,尤其是要素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难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市场开放性不够,部分领域存在不当准入限制

不同市场主体往往难以获得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特别是电信、石油、电力、铁路、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领域,民营企业进入面临诸多限制。在某些领域,行业外的国有资本也难以进入。有的领域外资企业能够进入,而国内民营企业却被挡在门外。即便出台了原则性的准入规定,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民营企业往往遭遇“弹簧门”、“玻璃门”。准入方面限制过多或限制不当,使相关领域缺少充分竞争,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效率提升。

(二)竞争公平性不够,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利益,有些地方在立法环节制定有利于本地企业的技术、卫生、检验检疫标准,或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企业和产品进行多重检验、超严执法,设置进入壁垒。为了吸引投资,相当多地方实行低地价以至零地价,不适当地降低税率、降低环境保护和资源能源利用标准,采取有利于本地企业的采购和销售政策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执法手段和力度不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专利、窃取商业秘密、商业贿赂、商业欺诈等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惩处。

(三)市场运行透明度不够,人为制造寻租空间

有些领域竞争规则和程序透明度低,尤其是在招标、采购、项目审批等方面,各种潜规则盛行,腐败极易滋生。由于信息强制披露法规不完善或者市场信息化建设滞后,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益往往由于有效信息披露不足而被侵害。部分市场监管规则设置不清晰,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存在选择执法、重复执法、错位执法或无人执法等情况。

(四)部分基础产业和服务业价格尚未理顺,存在严重扭曲

在电力、成品油、天然气、铁路、医疗卫生等存在行政性垄断的领域,产品或服务仍然采取政府定价方式,市场调节机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造成部分产品或服务的比价关系长期扭曲,上下游之间价格传导不畅,真实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效率状况未能得到正确反映。扭曲的价格造成资源错配、结构失衡、分配不公、粗放发展,推高了经济社会发展成本。

(五)要素市场发育滞后,要素配置效率亟待提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到位,国有和集体土地同地不同权,加上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独家垄断,不仅造成土地价格扭曲和配置低效,而且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城乡或不同城市之间的户籍壁垒和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等,妨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同形式的就业歧视现象依然存在。资本市场仍有明显的行政管制色彩,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交易品种和托管清算均未实现统一;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交易受到行政审批限制,股票市场层次较为单一,养老金和保险等长期机构投资者发展迟缓。由于创新激励不足、市场化定价机制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金融支持不力等原因,技术市场发展仍然相对滞后。

总的来看,尽管我国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预期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加快相关领域改革,使新形势下市场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思路

(一)健全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

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的全国大市场,促进商品和要素实现跨地区自由流动。这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内在要求。

1.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

必须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政性垄断、行业垄断、经济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增强市场的统一性。应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工作,将行政性垄断、行业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加大反垄断力度。

2.推进市场准入监管体系改革

提高市场准入程序的公开化和准入透明度;加快制定《反垄断法》等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加快制定或修订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制,进一步放宽对行政性垄断行业的准入限制,保障各类经济主体获得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

3.推行现代流通方式

要进一步加快我国流通产业的现代化进程,加大对社会化、现代型的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通过产业政策和制度创新,促进流通企业信息化改造,加快现代流通专业人才的培养,为流通方式的变革与创新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交易平台及制度、技术和人才保障。推进现代流通进程,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二)着力推进要素市场建设

1.继续发展和规范土地市场

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方式,建立市场化的土地交易定价机制,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场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转让价格,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改革征地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职能切实转变到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结构调控上来;通过完善土地税制和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建立资源占用的约束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切实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

2.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逐步消除各种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不合理制度,创造平等竞争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样化的劳动就业和专业技能培训等社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法规和争议调解机制等。重点是建立健全市场化的用工机制,合理引导劳动力流向,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劳动力队伍。

3.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放开存贷款利率,让市场决定利率、汇率,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使用金融资源,优化资金配置。同时,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快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化。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此外,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外开放就是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4.积极发展技术市场

促进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高效转化,放活技术市场主体,放开技术市场要素,拓宽技术市场范围,扩大技术市场功能。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农村技术经济合作组织等市场主体,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技术交易。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价格形成机制,就是价格的管理体系,也称价格模式,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价格管理权限,即价格决策的主体是谁,由谁定价;二是价格形式,包括价格形成的方式、途径和机理;三是价格调控方式,包括价格调控的对象、 目标和措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须改革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形成方式,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1.发挥价格政策作用

结合国家对资源领域价格进行调整的时机,按照有紧有松的原则,探索建立差别化的资源价格政策,对限制或淘汰的产业实行高电价、高水价等政策,继续推进工商业同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积极开展环保收费政策研究,推进垃圾、污水处理水利工程供水等领域价格调整,促进节能减排和环保产业发展,完善热计量收费,电价等价格政策,有效调节需求,促进运行平稳。贯彻扩大内需的方针,结合贯彻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取消和停止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轻社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研究改进经济适用房定价方式,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促进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医疗、教育等领域收费,加强对电子市场、旅游景点等领域的价格监管,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继续加大涉农收费检查,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2.完善价格调控机制

着眼于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巩固与财政、商务、农业、工商、交通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健全价格综合调控体系。高度关注与实体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资源能源领域和生产领域的价格变化,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制度,深化价格监测分析,及时把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高调控的预见性和准确性。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粮食、食用油、液化气等重要商品的政府储备、淡季储备和商业库存制度,增强价格调控的物质基础。切实把握好价格调整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建立与价格调控相衔接的财政经济政策,探索设立一定规模的价格调节资金,在扶持生产、促进流通、稳定市场、平抑物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密切关注实体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变化,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等社会保障标准与价格变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增强百姓对价格波动的承受能力。积极推进科学定价,着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定价成本监审,促进合理价格形成。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针对不同类型的价格信息,采取多种宣传策略,引导社会心理预期,促进价格基本稳定。

3.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始终把保障市场供应、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放在生活必需品运行调控工作的重要位置。以构建长期稳固的货源基础为重点,深化与重要货源地政府的合作,鼓励优势企业通过资本掌控等方式,到外埠参股或直接投资进行基地建设,保证稳定的货源和渠道。继续保持适度的农业生产规模,保持重要农副产品的应急供应能力。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研究,加快批发市场的改造、升级,充分发挥其物资集散调配功能。在加强基地建设、提升生产能力、强化安全检测等方面,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大力扶持支撑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安全运行的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人口规模、消费结构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调整政府储备规模,完善储备制度,推进临时储备体系建设,着力提高政府应急调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推进生活必需品信息系统建设,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调控有效性。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生活必需品运行应急调控预案。

4.加强和改善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以价格公共服务进农村、进企业、进景区、进医院、进学校、进社区等“六进”活动为基础,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开展价格公共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坚持以法律法规宣传、价费公示、政策咨询、投诉受理和信息服务为重点,把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做细做实。努力把“六进”活动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来抓,营造出良好的价格环境,使价格公共服务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在全社会构建起价格诚信体系,引导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成为政府满意、群众欢迎、社会反响良好的服务品牌。

5.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引导经营者守法自律,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创新价格监管方式,探索多样化执法手段,通过提醒、告诫等方式,防范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严厉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完善价格监管工作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价格事件能力。配合资源价格调整以及围绕教育、医药等民生领域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重点检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统一有序的生产、经营、消费环境。

(四)建立公开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市场体系是依照特定规则运行的,市场主体是遵循特定规则相互博弈的。市场规则不同,市场体系运行的方式和效率将大相径庭。完善市场体系,最重要的是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1.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方式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是指政府列出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清单之外的领域都可以自由进入,即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推广负面清单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切实把“非禁即入”落到实处,在全国范围推广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所有领域,着力清理一批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文件,重点对《外商投资产业调整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进行大幅度调整,引导各类企业主体向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拓展。进一步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

2.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我国人口众多、市场广阔,仍处在重要发展机遇期,优化配置资源和需求增长潜力巨大,但前提是要有一个全国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一些年来,或明或暗地出现了不少地方保护、分割市场、限制公平竞争的“土政策”和潜规则,有的还被视为发展地方经济的得力举措。这些做法短期内看起来似乎有利于当地发展,但由于扭曲了资源配置、有悖公平竞争原则,并引发地方之间的过度竞争,从长期看,对全局发展不利,对本地发展也不利。所以,要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建设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板”。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拖欠赖账等行为,使经济运行付出了高昂代价。首先,必须通过征信体系,逐步完善个人和机构的信用记录,作为其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的重要信用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培育履约守信的行为规范,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其次,在减少行政性审批的同时,要简化准入手续。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的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要的是加快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商事制度,健全制度性、程序性规则,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行为主体都要依法依规办事,提高行政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减少随机干预,加强责任追究。

4.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市场体系有进有退,退出不畅是我国市场体系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缺陷。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面临着相当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有效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因此,要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程序。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优胜劣汰中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哪些企业胜出,哪些企业出局,要通过市场竞争作出选择,而不能由政府说了算。在企业破产和兼并重组等问题上,要坚持企业自主原则,防止政府搞“拉郎配”;要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防止地方保护。另一方面,政府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为企业退出和重整创造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上,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开辟再就业门路、组织职业培训、为兼并重组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等。

链接资料3:

负面清单,国际投资规则新趋势

任 清

“负面清单”这一国人以往并不熟悉的概念正走入公众视野。负面清单经常与准入前国民待遇相提并论,代表着一种外资管理模式。据我国商务部统计,全球目前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这种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是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缔约方在承担若干义务的同时, 以列表形式将与这些义务不符的特定措施列入其中,从而可以维持这些不符措施,或者以列表形式列出某些行业,保留在将来采取不符措施的权利。负面清单内容是被允许的不符措施或者被允许采取不符措施的行业,形式上则表现为一个或多个列表。

负面清单经常与准入前国民待遇相提并论, 因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往往是投资协定的缔约方最难接受的义务之一,也是最需要制定负面清单的义务之一。从各国缔约实践看,规定了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投资协定大都允许缔约方制定负面清单,而不承认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投资协定一般不采用负面清单模式。

负面清单源于美国,属国际法概念,是一国对他国投资者承担的有约束力的国际义务。

负面清单最早源于美国在二战后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例如,美国与日本于1953年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第七条规定,缔约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的国民或企业国民待遇, 以在其境内从事商贸、工业、金融和其他商业活动,但公用事业、造船、空运、水运、银行等行业除外。在这里,对公用事业、造船等行业的列举可以看作国民待遇义务的负面清单。

列表形式的负面清单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外缔结的第一代《双边投资条约》。1992年签订、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AFTA)深刻影响了美国后来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

当前, 负面清单一般是规定在国际投资协定的附件中,而不是由缔约方在其国内颁布一部名为负面清单或类似名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就此而言, 负面清单是国际法而非国内法的概念,是一国对他国和/或他国投资者承担的有约束力的国际义务,其实际后果是,负面清单一旦制定,须经缔约双方协商一致才能修改。

负面清单采用广泛,缔约方既有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美国的推动下, 负面清单模式不断扩散,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趋势,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美国迄今与46个国家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 与20个国家签订的包含投资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几乎都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这些条约和协定的缔约另一方,既有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有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还有智利、刚果、卢旺达、孟加拉等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其次,加拿大、 日本等国在近年来缔结的投资协定中也采纳了负面清单模式。例如,加拿大与泰国、克罗地亚、贝宁、坦桑尼亚等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 日本与越南、秘鲁等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均采纳了这一模式。

再次,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欧式”投资保护协定近年来显现出朝“美式”投资协定靠拢的趋势。欧盟国家商签投保协定的历史早、数量 多,28个成员国共对外签署了约1200个投资保护协定, 占全球现存有效投保协定的一半。这些协定侧重对于投资的保护,一般不强调投资准入,也很少就业绩要求等作出规定,因此没有引入负面清单。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取得对于外商投资事务包括缔结投资协定的专属权力,开始采取保护与准入并重的国际投资政策。2012年4月,欧盟与美国联合发表关于国际投资的“七条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要求各国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广泛的市场准入和不低于本国及第三国投资者的准入前和准入后待遇。据悉,欧盟与加拿大最近结束谈判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 (CETA)的投资章节已经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

最后,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的一些投资协定也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例如巴西、阿根廷、 巴拉圭和乌拉圭等国签订的《南方共同市场投资保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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