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生产性服务贸易的相关概念

生产性服务贸易的相关概念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产性服务业作为生产性服务贸易的基础,本文首先对生产性服务业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在其基础上对生产性服务贸易的分类进行界定。Coffey[11]研究指出生产性服务是为生产、商务、政府提供的管理型服务,并提出了生产性服务业最广泛的概念:企业和机构在生产运作过程中被消费掉的那部分服务即为生产性服务。Hansen[20]指明生产性服务业作为中间投入,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生产过程中发挥中间功能。

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服务的生产性功能越来越受到经济学界的重视和认同。随着研究的深入,服务的生产性功能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深层内涵也逐渐被挖掘出来[2]:深层次的工业化需要发达的服务部门作为支撑,以促进工业的信息化改造和产业融合的实现,而城市化的进程也同服务业的集聚和扩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3],其中全球城市的地位和功能从根本上要依赖于跨国公司全球控制力和支配力的支撑,而这种支撑的基础就是发达的生产性服务业[4]

1.生产性服务业的概念

生产性服务业作为生产性服务贸易的基础,本文首先对生产性服务业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在其基础上对生产性服务贸易的分类进行界定。

生产性服务业也叫生产者服务业,从现有的文献资料看,最早的生产性服务业概念是由Machlup[5]在1962年提出的,他认为生产性服务业必须是产出知识的产业。对现有的国外文献资料中关于生产性服务业概念论述的归纳和总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分别是:

从服务对象的角度解释生产性服务业的学者有:Greenfield(1966)[6]提出生产性服务业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主要向生产者而不是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服务产品和劳动。Hubbard和Nutter、Daniels(1982)[7]认为服务业可分为生产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对生产性服务部门的认定是该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产品被其他企业所使用,然后到达消费者,则为生产性服务部门。Grubel和Walker(1989)[8]认为生产性服务业是向生产性而非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服务和劳动的产业。Harrington和Lombard(1989)[9]指出生产性服务主要是指中介服务,其主要是为商业部门服务。Stull和Madden(1990)[10]认为生产性服务业不是为私人或家庭消费提供服务,而是为辅助企业的生产及运营提供服务。Coffey(2000)[11]研究指出生产性服务是为生产、商务、政府提供的管理型服务,并提出了生产性服务业最广泛的概念:企业和机构在生产运作过程中被消费掉的那部分服务即为生产性服务。

从研究内容的角度解释生产性服务业的学者有:Browning和Singelman(1975)[12]认为生产性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服务、金融保险服务等商务型专业服务。Howells和Green(1986)[13]认为生产性服务业应包括金融保险、广告、职业和会计、法律服务、研究与开发等的分配性服务业(商业、运输、通信、仓储等)。Marshall(1987)[14]认为企业内在的信息处理服务,包括广告服务、研发服务、市场研究服务商品服务共同组成了生产性服务。Martinelli(1991)[15]提出生产性服务业主要包括与资源分配和流通相关的活动、产品和流程设计及与创新相关的活动、与生产本身、生产组织和管理本身相关的活动。Hansen(1994)[16]提出生产性服务包括生产上游的活动(如研发)和下游的活动(如广告和宣传)。Howells和Green(2001)[17]指出生产性服务业在制造业或商业服务中的生产过程中提高了各个阶段的效率,整合了企业运营过程的中间功能,将生产性服务也定义为上游活动(如研究类的行业)和下游活动(如生产类的行业)。

从服务过程的角度解释生产性服务业的学者有:Grubel(1989)[18]对生产性服务业的认识更加强调其中间产品或服务应使用大量的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本。Coffey和Polese(1987)[19]认为生产性服务业是经济中生产性的中间投入,用来生产其他的产品和服务,是中间型投入而非最终产品的产业。Hansen(1990)[20]指明生产性服务业作为中间投入,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生产过程中发挥中间功能。Francois(1990)[21]认为生产性服务对于协调和控制专业化的生产过程以及实现规模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Hill(1999)[22]提出:生产性服务业是将服务投入厂商,以产业总成本的形式使用中间投入直到最后产出。

国内对生产性服务业概念进行界定的有:来有为(2004)[23]指出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并非直接为最终消费提供服务,而是为生产、政府管理和商务活动提供服务。李江帆和毕斗斗(2004)[24]对生产性服务业进行了比较明确的定义,认为生产服务业是指那些主要为满足中间需求、向外部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生产活动提供中间投入服务,用于进行商业运作和更进一步的生产而非主要用于满足最终直接消费和个人需要的行业。徐国祥和常宁(2004)[25]认为生产性服务业属于知识密集的产业,具体包括计算机服务、信息传输和软件、物流与速递、电子商务,金融保险,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及远程教育。钟韵和闫小培(2005)[26]认为生产性服务不是直接向消费个体使用者提供的服务,而是提供服务给政府、商务和生产活动,虽然它不直接参与物质的转化,但是在高效的工业生产环节中不可缺少生产性服务活动。

吴敬琏(2006)[27]认为生产性服务是存在于货物生产以及其他服务投入的两个环节中,它在其中发挥着中间功能,具体包含了上游的可行性研究、产品概念设计、风险资本、市场研究等,中游的质量控制、人事管理、会计法律、保险等,下游的广告宣传、销售、物流运输等。程大中(2006)[28]认为生产性服务从内涵上来看,是作为中间投入的一部分,并且服务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当然生产过程中的每个各阶段都需要这种中间投入。田曦(2007)[29]总结了生产性服务的特点,即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人力资本和高成长性,并且把生产性服务看成是从制造业内部分离出来的新兴产业,具有较强的带动性。高传胜和李善同(2007)[30]通过定义中间使用率并以该指标的平均水平为标准,同时结合生产性服务内涵,参照我国行业分类标准,界定了中国比较典型的生产性服务业,主要包括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与软件业、计算机和技术服务,批发零售和仓储业、租赁业、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地质勘探业、环境及水利、公共设施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尚于力和申玉铭(2008)[31]将中间需求率超过50%的交通运输仓储、计算机信息、邮政通讯、金融保险、批发零售、租赁、地质勘查和水利管理等定义为生产性服务业。尚涛和陶蕴芳(2009)[32]认为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是紧密联系的,二者相互依赖、互相促进、互动发展。生产性服务为制造业的生产部门提供中间投入,因此将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利使用和特许、人文休闲服务、政府服务和其他商务服务等11部类归为生产性服务。杨勇(2011)[33]认为生产性服务业包含了资本密集型行业(例如金融、保险等),也包括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例如通信业、信息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编程等),还将很多专业性较强的服务业(例如会计、法律等)囊括其中。虽然这些行业的种类繁杂,但其统归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原因在于这些行业都对一国制造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是经济及产业结构升级的主要驱动力。

综上所述,虽然众多学者在对生产性服务定义的界定存在差异,但其核心思想是一致的。从服务对象来看生产性服务业是为生产、政府管理和商务活动提供服务;从服务特征来看,生产性服务业具有高科技含量、高人力资本和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特征;从服务过程看,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紧密相连,存在于生产过程的各个阶段。

2.生产性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的概念最早于1972年的《高级专家对贸易和有关问题报告》中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多边国际贸易体制下第一个有关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三项新议题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将服务贸易定义为一国劳动者向其他国家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的交易过程。并且将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下列四种方式所提供的服务:①过境服务,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②境外消费,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接受服务;③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方境内建立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④自然人流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个人到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3款还指出,其所规范的服务是指除政府当局为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之外的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并且《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还按照GNS(一般国家标准)服务贸易分类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142个服务项目。这些对于服务贸易的定义和分类有助于对服务贸易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对服务贸易的发展和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James R.Markusen(1989年)在论文《Trade in Producer Services and in Other Specialized Intermediate Inputs》[34]中提出了“生产性服务贸易”这一概念,他在模型中指出只有最终货物的贸易是专业的中间投入贸易的劣质替代物,同时还构建了具有报酬递增的专业化中间投入的贸易模式,而这种具有报酬递增的专业化中间投入产生的贸易就是生产性服务贸易。此后,国内外学者纷纷就生产性服务贸易进行了相关研究。Markusen的生产性服务贸易模型就强调了生产性服务部门的内部专业化或内部积聚效应,以及生产性服务贸易与最终产品贸易的互补性问题。Melvin(1989年)[35]认为生产性服务贸易指的是增加了生产性服务业投入后的H-O贸易模型。Joseph F.Francois(1990年)[36]认为生产性服务贸易是在生产的专业化的进程中,对劳动分工和报酬递增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服务贸易。Landesmann和Petit(1995)[37]认为生产性服务贸易是指与货物贸易相关的运输业、金融性和生产性的服务业。段丽娜(2012)[38]认为生产性服务贸易是由生产性服务所产生的进出口贸易的统称,是生产性服务业参与国际经济的表现形式,其可以两种方式体现,跨境交付的贸易方式和直接投资的商业存在方式。庄丽娟、陈翠兰(2009)[39]认为生产性服务贸易指的是那些为生产者提供作为中间投入服务的部门与行业的对外贸易。余道先、刘海云(2010)[40]认为,生产性服务贸易是指所有生产性服务业进出口的总称。这些研究大多数都把生产性服务贸易看成生产所需的中间投入要素。李静(2012)[41]认为生产性服务贸易是指在各个国家之间将生产性服务业作为标的物进而展开的进出口贸易活动。

因此,通过二十余年对生产性服务贸易的研究,学者们对生产性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虽然学者们迄今为止对生产性服务贸易的概念还没有统一,但是国内外学者有了基本的认可,即生产性服务贸易是生产性服务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贸易活动的总称。

3.国际竞争力的概念

竞争力涉及的范围很广,既包括经济、政治方面,也包括组织与个人方面。本论文所讨论的竞争力仅仅是经济方面的竞争力。目前,国际上对竞争力的研究通常是与具体的产品与企业、产业以及国家相结合。根据迈克尔·波特教授(1995)[42]的定义,竞争力是国家为产业发展而创造“商业环境”的能力。陈佳贵和张金昌(2002)[43]认为竞争行为应最少包括三个要素:竞争主体、竞争对象与竞争结果。竞争力是竞争主体拥有的一种能力,是竞争主体比较优势的体现,是竞争主体相对于其他竞争对象表现出来的吸引力,竞争力同时也是竞争主体获取所追求收益的能力。樊纲(2003)[44]则认为,竞争力是一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所处的地位,并且将竞争力的概念等同于“成本”概念,即以较低的成本提供同等质量的产品和以同样的成本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金碚(2003)[45]则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企业能够有效地向消费者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能够实现自身发展的能力或者素质,这是竞争力最直观的表现。

尽管目前学术界对竞争力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可以将竞争力理解为在市场中与对手竞争的能力,分别表现在产品、产业和国家三个层次上。对于产品来说,一个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意味着这个产品在质量、价格、差异化及营销等方面具有优势;对产业来说,一个产业具有竞争力意味着该产业在技术、资本、规模经济和产业集群等方面具有优势;对于国家来说,一个国家具有竞争力意味着该国在各个产业或某些重要产业上具有优势。古典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国际竞争力取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要素(自然禀赋、劳动力、资金)的相对优势。主要代表有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大卫·李嘉图相对优势理论,赫克歇尔—俄林资源禀赋理论,他们认为在劳动力、资金与自然禀赋方面具有优势的国家或地区要比别的国家或地区具有更大竞争力。

世界经济论坛和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认为:国际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在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其创造附加值的能力和国民财富不断增长的能力。国际竞争力是一个全新的量化概念,由290项评价指标组合而成,用以反映整体国际竞争力。1986年经合组织出版了《科学、技术和竞争力》一书提出:“国家经济的竞争能力是建立在国内从事外贸的企业竞争能力之上的,但又远非国内企业竞争能力的简单累加或平均的结果。”经合组织对国际竞争力的定义为:在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环境下,生产经得住国际市场检验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保持和扩大其国民实际收入的能力。波特(1995)[46]认为,对国家的竞争力唯一有意义的概念就是国家的生产率。克鲁格曼(1996)[47]也同意该观点,认为竞争力是生产率的代名词。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际竞争力的认识也随之发生变化。从关注生产要素到关注生产率,从注重国内企业竞争到与外贸企业竞争,从利用定性分析到构建量化的指标体系,对国际竞争力的理论研究趋向规范化和系统化。

4.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概念

长期以来,对服务贸易竞争力概念的界定被忽视了,这导致了其评价系统的纷繁复杂。

薛荣久和刘东升(2005)[48]在《国际贸易竞争学》中指出,服务贸易竞争力就是一国服务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在该过程中能给该国增加价值的能力和增加国民财富的能力。这一定义强调了出口能力与创汇能力,即重视国民福利,强调不但国家外汇储备要增加,国民收入和国民生活水平也应该相应提高。

林红(2007)[49]进一步指出,服务贸易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以提高国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的,其服务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增加值并保持良好的国际收支平衡的能力。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贸易竞争力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即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进行的;服务贸易竞争力不但能提高贸易出口与创汇的能力,同时还要以提高国民福利(比如工资和就业)为目的;主要从产业层面而不是产品与企业层面去研究服务贸易竞争力问题,也就是说服务贸易竞争力的研究要从服务业的竞争力入手,不仅要以增加国民福利为目标,还要把国际市场作为识别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基本要素,在国际市场规则下保持良好的国际收支平衡。

丁平(2007)[50]将服务贸易竞争力定义为:在以国际服务贸易日趋自由化为前提,一国的服务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提供服务或服务品的过程中,较其他国家的竞争者在服务或服务品的价格和非价格特性方面具有更强的市场吸引力。其中市场吸引力内含了两种能力:一种是市场获益力,即在市场中获取利润的能力;另一种为市场的扩张力,即开拓市场、占领市场的能力。竞争力的直观表现为该国在服务出口中获取的外汇的能力。

综上所述,随着服务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服务贸易地位的日益突出,学者对服务贸易竞争力研究的关注程度日益显著,在理论体系上完善了对服务贸易竞争力内涵的定义。不同学者虽然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其作出了不同的定义。但各家之言在本质上相统一,不存在较大冲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