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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及其相关概念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移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到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本节主要介绍加工贸易及其主要贸易方式的含义、加工贸易货物相关概念以及加工贸易业务相关概念。

1.1 加工贸易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的主要特点包括:

第一,供应商及客户均在境外,即通常所说的“两头在外”;

第二,料件保税。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口货物实行暂缓办理纳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且不受贸易管制的限制;

第三,加工增值。保税加工的目的在于通过加工、制造、装配等过程使产品增值,从而获得加工费或者利润。

1.2 加工贸易方式

1.2.1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的特点:

第一,由境外企业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料件,加工贸易企业无需支付外汇

第二,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为同一协议和同一客户;

第三,由客户负责原料采购和成品销售,加工贸易企业仅负责加工、保管成品并组织相应的进、出口运输;

第四,加工贸易企业只收取合同规定的加工费,并不承担开展业务的经营风险。

1.2.2 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贸易的特点:

第一,拥有原材料的所有权。加工企业动用外汇自行采购原料。

第二,自负盈亏,承担风险。

1.3 加工贸易货物相关概念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其中: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加工贸易货物的主要特点包括:

第一,经海关核准。加工贸易货物必须经过商务部审批、海关准予备案这一过程,才能持凭登记手册以加工方式保税进、出口。

第二,海关监管货物。加工贸易货物是在“未办理接纳税手续”的情况下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法》明确将其列为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理。

第三,按期出口核销。开展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或者海关规定的登记手册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向海关提交相关单据,履行对保税货物的核销义务。

1.4 加工贸易业务的相关概念

1.4.1 深加工结转

深加工结转(亦称“转厂”),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移至另一个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移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例如,A公司进口未染色的塑胶粒,经加工后生成成品染色塑胶粒,以开具外销发票的形式销售给国内B公司,B公司再加工成电脑零部件出口。这样,A公司与B公司之间就是发生了深加工结转行为。

深加工结转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需要进行“进一步加工”,这也是深加工结转的实质。二是结转进口的企业必须将这些保税料件“复出口”,而不能留在国内销售。该业务在华南地区也称“转厂”。

1.4.2 外发加工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到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外发加工中,首要条件是“经海关批准”。因为保税料件外发至其他工厂进行加工,对于海关监管来说具有一定风险,若企业“擅自外发”,则会受到海关严厉处罚。其次,企业只能将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外发。第三,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外发加工业务。

外发加工与深加工结转的业务形式非常相似,均涉及两家甚至多家企业来共同完成对保税货物的加工;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深加工结转最终是由完成保税货物的最后一步加工的企业(生产产成品的企业)进行出口,而外发加工则无论涉及多少家企业,最终都要将成品或者半成品返回本企业进行出口;第二,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必须将外发加工产生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全部运回本企业,而深加工结转无需这样操作;第三,深加工结转享受退税政策,因为加工费包含在产品的价格中,因此实际上加工费也享受退税政策,而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只收取加工费,而加工费所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因此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1.4.3 异地加工

异地加工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对在中国大陆不同省(直辖市)具有一个以上生产点的企业可以采取异地加工方式开展加工贸易。例如,A企业对其在中国的分支进行重组,其中北京作为总部,苏州、东莞分公司作为生产点。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那么生产型分公司就无法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从而无法开展加工贸易。根据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和生产的新情况,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再同一直属关区,但属于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以以生产型分公司为加工单位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并由分公司主管海关进行监管,并且将分公司比照“无进出口经营权而从事对外加工的私营企业”,允许其获得注册编码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异地加工与外发加工的本质区别在于,外发加工是由于经营单位自身不能完成加工出口过程中的某一加工工序,而将保税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完成,再返回至本企业加工成成品出口的经营行为,而异地加工贸易是经营单位全权委托加工企业完成生产,再以自己的名义出口的经营行为。两者申请办理的手续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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