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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常规与临时划分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旦损害得到弥补,进口国应立即停止征收反倾销税。①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时,如因此而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通常在对方取消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会相应取消。

(一)法定关税

指在海关税则上列出的进出口商品关税税目的税率。

(二)附加关税

1.进口附加税的含义

附加税一般是指进口附加税,进口国除了对进口商品征收进口税以外还根据特定目的再征收附加税。这种对进口商品征收正常进口税以外,额外再征收的关税就称为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例如,1971年8月15日,美国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宣布对外国商品的进口一律征收10%的进口附加税,以限制商品进口。除了这种对所有进口商品都征收附加税的情况外,许多国家有时还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

2.进口附加税类别

进口附加税也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在特定时期有较大的作用。一般来说,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的情况较少,大多数情况是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这类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五种。

(1)反倾销税。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是指对实行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根据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因此,反倾销税税额一般按倾销差额征收,由此抵销低价倾销商品价格与该商品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而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为抵销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期限。一旦损害得到弥补,进口国应立即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另外,若被指控倾销其产品的出口商愿作出“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即愿意修改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低价出口倾销的做法,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可以暂停或终止对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时,如因此而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②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③ “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而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④为了稳定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即使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造成了重大损害。

由于这个条款比较简单、笼统、约束力不强,因此,在“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制定了一个“国际反倾销法”。该法于1968年1月生效,只有签字国才受约束。1979年的“东京回合”对此法作了进一步修改,使一些条款更为严谨,内容也更为详尽。

(2)反补贴税。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反补贴税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对于直接或间接的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都构成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不管这种奖金或补贴是来自政府还是同业公会,反补贴税的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数额征收。征收的目的在于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有关反补贴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反补贴税一词应理解为: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但补贴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在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建立时,才能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补贴数额”抵消。②对于受到补贴的倾销产品,进口国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③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延迟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进口国可在未经缔约国全体事前批准的情况下征收反补贴税,但应立即向缔约国全体报告,如未获批准,这种反补贴税应立即予以撤销。④对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征的捐税,在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进口国对这种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补贴税。⑤对初级产品给予补贴以维持或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如符合该项条件,不应作为造成了重大损失来处理。

(3)报复关税。报复关税(retaliatory tariff)是指一国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课征的进口附加税。通常在对方取消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会相应取消。然而,报复关税也像惩罚关税一样易引起他国的反报复,最终导致关税战。例如,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美国和欧洲联盟就农产品补贴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美国提出一个“零点方案”,要求欧盟10年内将补贴降为零,否则除了向美国农产品增加补贴外,还要对欧盟进口商品增收200%的报复关税。欧盟也不甘示弱,扬言反报复。双方剑拔弩张,若非最后相互妥协,就差点葬送了这一轮谈判的成果。

(4)紧急关税。紧急关税(emergency tariff)是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当短期内,外国商品大量涌入时,一般正常关税已难以起到有效保护作用,因此需借助税率较高的特别关税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生产。例如,1972年5月,澳大利亚受到外国涤纶和棉纶进口的冲击,为保护国内生产,澳大利亚决定征收紧急关税,在每磅20澳分的正税外另加征每磅48澳分的进口附加税。由于紧急关税是在紧急情况下征收的,是一种临时性关税,因此,当紧急情况缓解后,紧急关税必须撤除,否则会受到别国的关税报复。

(5)惩罚关税。惩罚关税(penalty tariff)是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向该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这种特别关税具有惩罚或罚款性质。例如,1988年日本半导体元件出口商因违反了与美国达成的自动出口限制协定,被美国征收了100%的惩罚关税。又如,若某进口商虚报成交价格,以低价假报进口手续,一经发现,进口国海关将对该进口商征收特别关税作为罚款。

另外,惩罚关税有时还被用作贸易谈判的手段。例如,美国在与别国进行贸易谈判时,就经常扬言若谈判破裂就要向对方课征高额惩罚关税,以此逼迫对方让步。这一手段在美国经济政治实力鼎盛时期是非常有效的,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多极化、国际化等趋势的加强,这一手段日渐乏力,且越来越容易招致别国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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