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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组织形式划分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部分资产拥有相应的经营权,由村集体组织或部门代表行使经营管理权。同时,村民个人对这部分股权拥有分配收益权,虽然不得抽资退股,但一般可以转让、买卖、抵押继承。这种股份合作社基本符合我们所界定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和特征,因而是一种典型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按组织形式划分

1.专业合作社

这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按照合作社原则,通过入股形式组建的为自己的专业生产提供购销、加工、储运等营销服务的经济组织,组织成员平等持股,合作经营,以为成员服务为直接目的,组织对外追求盈利,对内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一条龙服务。这类组织以交易联合为主,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分配,采取按交易量进行利润返还和按股分红,但按股分红在分配中处于次要位置。这类组织一般是经济实体,成员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其基本特征是进退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自负盈亏。诚然,现阶段这种类型的合作社在经营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规章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不到位等,但这种专业合作社毕竟在产权结构和利润分配上充分体现了合作经济的本质特征,而且农民拥有较大的经营参与权。

因此,这种农户之间互助合作、互惠互利、自我联合、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态,同时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要求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专业协会

依托农户建立的有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专业协会应该是典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其他专业协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我国农村的专业协会是由农民自主建立的一种比较特殊的农村组织,其特征是农民入会时缴纳会费而不是股金,不是经济实体。它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在技术服务、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上联合起来建立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我国农村专业协会的建立比较复杂:一是依托主体多种多样,建立主体有农民、政府部门、商业资本或企业;二是许多协会又投资建立了一些盈利性经济实体。

我国现阶段依托农户建立的专业协会大致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没有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专业协会,这种专业协会以农民为基本主体,由农户自愿建立、自由组成;农民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专业协会实行统一经营;在利润分配上主要按交易额分配。这种协会以农户互助互利、自我服务为目的。但这种协会内部比较松散,缺乏组织的稳定性和经营的制度性。因此,这种协会组织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只是一种具有某些合作经济因素的雏形形态,它们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不确定的,也可能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解体了或转化为其他的经济组织。二是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专业协会。这种专业协会有的是由全部或多数会员共同集资兴办经济实体,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或相应的服务,我们将其界定为典型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对于由几个大户或少数会员投资兴办经济实体这种形式的专业协会虽然也具有一些合作经济的特征,但在产权结构上由少数人控股,在利润分配上主要按股金分配,因此,我们将其界定为雏形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依托政府部门、商业企业等建立的专业协会,一般都投资兴办经济实体,这种类型的专业协会与依托政府部门、商业企业等建立的专业合作社相类似,与典型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存在着类似的明显的区别。因此,我们认为这类专业协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雏形形态。

3.股份合作社

我国现阶段的股份合作社主要由传统集体经济改革而来,这些集体经济组织引入股份制机制进行改革后,建立股份合作社。其具体做法一般都将原有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然后折股量化到人,通过划分村民个人股,使集体的成员明确自己在集体资产中所占的份额。但由于我国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建立的股份合作社也不尽相同,根据它们在产权结构和利润分配上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1)集体股占主体

在这种股份合作社中,集体股权占绝对比重,一般超过60%,村民个人股比重相对较少。集体股资产归集体共同所有,是集体共同的资产积累。这部分资产拥有相应的经营权,由村集体组织或部门代表行使经营管理权。虽然这种经济组织具有合作经济的一些特征,社员也拥有一定的财产所有权,但我们还需要对这种经济组织作进一步分析。从产权结构上来看,合作经济以财产的个体所有权为主,而集体经济以财产的集体所有权为主,这是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这种股份合作社产权结构的表现形式与传统集体经济相类似,仍然以财产的集体所有权为主。因此,根据我们前面的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形态的界定分析,这种股份合作社在产权结构上并不满足我们所界定的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准则,我们认为这种股份合作社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我们将其界定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变异形态。

(2)村民个人股占主体或全部,村民个人对这部分股权拥有名义所有权

在这种股份合作社中,村民个人的股权比重较大,一般超过50%,集体股权比重相对较小,或者集体资产全部划分为村民个人股。但与此同时,股份合作社规定村民对这部分股权只拥有分配收益权,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抵押、继承。因此,这种村民个人的股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收益分配的依据或参考标准,村民个人本质上并没有真正占有,村民个人只拥有名义所有权,而没有实际的所有权,这部分股权实际上仍然归集体所有。因此,这种股份合作社仍然是以财产的集体所有权为主的经济组织,对于这种类型的股份合作社,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它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也是一种变异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

(3)村民个人股占主体,村民个人对这部分股权拥有实际所有权,股份合作社限制股金分红

在这种股份合作社中,村民个人股权比重较大,一般超过50%,村民个人股处于主导地位。同时,村民个人对这部分股权拥有分配收益权,虽然不得抽资退股,但一般可以转让、买卖、抵押继承。因此,村民对这部分股权拥有实际所有权。这种股份合作社在利润分配上也符合我们所界定的合作经济原则。股份合作社在提取一定的集体公积金之后,主要根据劳动贡献量进行利润分配,虽然有的为了筹资融资,也进行股金分红,但都相应地对股金分红进行限制,股份合作社往往会规定一个限制比例。这种股份合作社基本符合我们所界定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和特征,因而是一种典型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

(4)村民个人股占主体或全部,村民个人对这部分股权拥有实际所有权,股份合作社利润分配以股金分红为主

这种类型的股份合作社与我们上面分析的典型形态的股份合作社相类似,但它在引入股份制之后,进一步地偏向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上以股金分红为主,主要按资本要素进行分配。这违背了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但这种股份合作社与一般的股份公司还是有一些区别。这种股份合作社的社员既从事合作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拥有合作社资产的所有权,是生产者与所有者的统一。而在一般的股份制企业中,生产者与所有者相分离。这种股份合作社是劳动者相互联合、相互协作的经济组织,反映了农民自我联合、自我劳动的意愿。因而我们认为,这种股份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种变异形态,其未来发展并不确定。特别是在一些完全股份化的股份合作社中,由于外界非企业劳动者资本的不断介入,以及一些劳动者逐渐改变身份,转为企业外部人员,这些不断的变异,将使劳动者所有的股份合作社,逐渐变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发生根本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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