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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发展模式划分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按发展模式划分虽然我国不同地区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不同,但从其产生和发展的途径来看,可以归纳为两种模式。专业大户组建专业合作组织的原动力源于其自身是合作组织的最大受益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财产由发起单位和农民共同投入,决策层也由发起单位人员和农民共同组成。

(一)按发展模式划分

虽然我国不同地区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不同,但从其产生和发展的途径来看,可以归纳为两种模式。

1.内生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内生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是依托农户建立的,由若干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为解决技术、购销等分户经营难以解决的问题而酝酿产生的。最初可能是几个农民之间不定期地就生产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和协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生产资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等问题凸显,农民便开始联合起来统一进行购销,内生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其财产基本是由农民自己投资形成,决策层也主要由农民担任,外界介入较少。内生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建和运作过程中大多有一个关键人物或通常所称的“能人”,这类能人包括技术能手和专业大户等。农村中技术能手大多拥有一技之长,他们牵头组建合作组织的目的要么是为自己的技术觅得用武之地;要么是通过提供有偿服务获得收入。由技术能手牵头组建的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技术能手向成员提供科技或其他生产系列服务而开展活动。专业大户组建专业合作组织的原动力源于其自身是合作组织的最大受益者。因为专业合作组织对于降低市场风险、节省交易费等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专业大户的专业化生产程度较高,种植规模较大,所以通过合作组织获益也最多。

依托农户自主建立的内生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民自发兴办的,在组建和运行过程中具有很大的自发性和独立性,主要依靠专业农户开展活动。这种类型合作社从总体上看符合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合作社一般原则:其一,合作社由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个体农民投资建立,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交纳一定的股金即取得入社资格,农民对入社资产拥有个人所有权。其二,合作社原则上实行民主管理,统一经营,入社农民有较大的经营参与权,合作社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其三,在利润分配上,一种主要按交易额分配,有的合作社也有一定的股金分红,但对股金利息进行限制。另一种虽然按股进行分红,但由于其成员持股比例与交易额比例相近(按交易额比例持股),所以,按股分红可以近似地看作按交易额分配利润。诚然,现阶段这类合作社有的在经营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规章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执行不到位等,但这种专业合作社毕竟在产权结构和利润分配上体现了合作经济的本质和特征,而且农民拥有较大的经营参与权。因此,这种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之间互助合作、互惠互利、自我联合、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发展模式。

2.外生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外生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是指依托政府部门、单位、经济实体等主导建立的,有关单位为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或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与农民联合组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财产由发起单位和农民共同投入,决策层也由发起单位人员和农民共同组成。相比于内生型组织的农民自觉行为,外生型组织是发起单位为有效行使自己职责主动与农民合作,出动人力与物力与农民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依据发起单位或依托单位的不同,外生型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具体划分为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托型、供销社依托型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托型等。

由政府部门、单位、经济实体等主导建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民相互联合、相互协作自发而产生,体现了农民自我联合、自我服务、互惠互利的意愿,因而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特性,例如:这种经济组织也吸收一些农民入股,农户可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有一定的经营参与权;实行一定的盈余返还,等等。但这种经济组织与典型发展模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一,这种专业合作社是个人(单个农户)与外部团体、经济实体之间的联合组织,外部团体或经济实体往往是通过专业合作社,向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收取获得农产品。单个农户是生产者,而团体或经济实体是服务提供者,两者的职能分工不同。其二,尽管这种专业合作社也吸收农户入股,但部门、单位等力量介入太多,在经济组织中占有很大比例的股权(一股独大),与一般农户不是处在同等或相近的地位,占多数的农户所占的股权比重过小,这些部门、单位对经济组织拥有控制权。其三,尽管这种专业合作社也实行民主管理,但由于产权关系是决定其他关系的基础,这种没有产权基础的民主管理必然会随着产权主体对财产权利完整性的追求而逐渐减弱。民主管理转变为资本与劳动混合作用的经营管理,而且,资本占相对主导地位。其四,尽管这种专业合作社也实行一定的盈余返还,但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必然要求相应的股权要有相应的回报。所以,这类经济组织利润的相当大部分用来按股分红(有的是全部按股分红),进行盈余返还的较少。

因此,我们认为这类专业合作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雏形形态,在初始阶段这种模式更容易成功,但它不应该是合作组织发展的最终目标,而应该仅仅是一个过渡,必须逐渐地把主体地位让位给农民,真正使它们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自主管理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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