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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本国际流动有关的组织机构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理事会是IMF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每个会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1人组成。临时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10月,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个重要的决策机构,由22名执行董事相对应的成员国指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理事或同等级别的人员组成。基金份额是指成员国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时向其认缴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会员国在IMF的借款限额与其份额是密切联系的。

第四节 与资本国际流动有关的组织机构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是根据参加筹建联合国的45国代表于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举行的会议及其所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greement),并在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的国际金融组织,1947年3月开始营业,总部设在华盛顿。

(一)基金组织的宗旨

基金组织成立时制定了六条宗旨:

(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货币机构,对国际货币问题进行协商,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均衡发展,借以达到高水平的就业与实际收入,并扩大会员国的生产能力。

(3)促进汇率的稳定,保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安排,避免竞争性通货贬值。

(4)为会员国经常性交易建立一个多边支付和汇兑制度,并极力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5)在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会员国提供暂时性资金融通,以增强其信心,使其有机会在无需采取有损于本国和国际经济繁荣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失衡。

(6)根据上述宗旨,缩短会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失衡的程度。

由此可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根本任务是提供短期贷款,以解决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问题,维持汇率的稳定,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就业水平和增加国民收入

(二)基金组织的组织机构

到1993年3月底为止,基金组织共有175个会员国。会员国分为两类:凡参加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前在《协定》上签字正式参加IMF的国家为创始会员国,在此之后参加的国家为其他会员国。IMF的组织机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临时委员会、总裁和若干业务职能机构组成,如图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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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基金组织的结构

1.理事会(Board of Governors)

理事会是IMF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每个会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1人组成。理事、副理事任期5年,可以连任。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批准接纳会员国,批准修改份额,批准会员国货币平价的普遍变动,决定会员国退出IMF,以及讨论其他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的重大问题。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会议。鉴于理事会的庞大,1974年10月设立了由20个会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的附属机构“临时委员会”,每年举行3—4次会议。临时委员会的决议在大多数情况下等于理事会的决议,因而成为事实上的决策机构。

2.发展委员会(Development Committee)

发展委员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关于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实际资源的部长级委员会,由IMF理事、世界银行理事、部长级人士及职位与此相当的人士组成。发展委员会一般与临时委员会同时、同地举行会议。

3.临时委员会(Interim Committee)

临时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10月,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个重要的决策机构,由22名执行董事相对应的成员国指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理事或同等级别的人员组成。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就一些重大问题向理事会作出报告或建议,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修改内容、国际货币体系的管理方法和调整措施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所作出的决定就等于理事会决定。临时委员会每年举行2次会议。

4.总裁(President)

总裁是IMF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IMF的日常工作。总裁由执行董事会批准,任期5年,并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但平时没有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事会进行表决双方票数相等时,才可投决定性的一票。总裁可以参加理事会,但没有投票权。总裁下设副总裁协助工作。通常,IMF总裁由西欧人士担任,而世界银行总裁则由美国人担任,这是一种权力分配中的默契。

5.执行董事会(Executive Board)

执行董事会是常设机构,负责处理IMF的日常业务。它由在IMF内占有份额最多的5个会员国(美、英、德、日和沙特阿拉伯)各单独指派一名执行董事,其他会员国按地理区域划分16个选举集团,各推选一名执行董事,其中我国为一单独选举集团指派执行董事一名。每名执行董事指派副执行董事一名,在执行董事缺席时代行职权。执行董事不得兼任理事,每两年由会员国指派或改选一次。理事或执行董事按所代表国家的投票权进行投票;由会员国联合推选的执行董事,则按照这些国家加在一起的投票权进行投票。

6.业务机构

IMF设有16个部门,负责经济日常业务活动。此外,IMF还有2个永久性的海外机构,即欧洲办事处(设在巴黎)和日内瓦办事处,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派遣1名特别代表。

(三)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

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普通资金和借款。普通资金包括会员国认缴的份额以及运用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未分配净收入。借款指基金组织根据借款总安排或其他安排向会员国当局或商业机构筹借的款项。

1.会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是指成员国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时向其认缴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基金组织的份额是其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它相当于股东加入股份公司的股金,会员国资金一旦缴纳后即成为IMF的财产。每个会员国所缴纳份额的大小,取决于会员国的国民收入、黄金外汇储备、平均进口额、出口变化率、出口额占国民收入的比例等变量。份额的计算单位原为美元,1969年以后改为以特别提款权为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是一种有黄金保证的记账单位,根据当时的黄金官价35美元兑换1盎司黄金,每单位特别提款权0.888671克纯金,与1971年贬值前的美元相等,即1特别提款权等于1美元。]

会员国缴纳份额的办法是:在1978年4月1日生效的第二次基金组织协定条款修订之前,会员国缴纳份额的75%以本国货币支付,其余25%以黄金支付。第二次修订协定之后,这25%不再要求以黄金支付,而是以基金组织规定的储备资产(特别提款权或可兑换货币)缴纳,其余75%以本国货币缴纳。

根据基金组织协定,份额需要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里”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又称普遍增资)。基金组织理事会可以在任何时候根据各会员国的要求,考虑调整它们的份额(又称特别增资)。基金组织成立之初(1946),份额总额为76亿美元,到2000年6月30日,基金组织份额总计为2 102亿SDRs,约合当时的2 880亿美元。

对于一个会员国来讲,基金份额不仅决定了它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时应认缴的款项数额,还决定了它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权、借款权和特别提款权分配权。因此,份额的大小对会员国有以下两方面作用:①决定会员国的投票权。根据规定,美国IMF会员国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另外,每缴纳10万美元份额增加1票投票权。②决定会员国从基金组织借款数额和定期分配特别权的数额。会员国在IMF的借款限额与其份额是密切联系的。份额越高可借用的款项就越多。此外,会员国的特别提款权分配权也与其份额成正比例。由此可见,份额大小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了基金组织的融资能力,决定了各会员国在基金组织的义务、权利和地位。这也是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改革过程中一再要求基金组织改变份额的确定方法,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份额,扩大基金总份额的原因之所在。

2.基金组织的借款

借款是IMF的另一个资金来源,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会员国协商下,向会员国借入的资金。它不仅可以向各会员国官方机构如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借款,也可以向私人借款,包括向商业银行借款。基金组织的借款同它的其他业务一样,也以特别提款权计值,大部分期限为4—7年,小部分为1—3年,平均5年左右。基金组织借款的一大特点是:贷款人除国际清算银行外,如果发生国际收支困难,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因此,基金组织的借款具有很高的流动性,贷款国往往将这部分贷款视为储备的一部分。这一特点对基金组织自身流动性的管理也有较大的影响。

3.信托基金(Trust Fund)

基金组织在1976年1月决定将其1/6的库存黄金(2 500万盎司)分4年按市场价格出售,将所得利润作为信托基金,用于向最贫穷的会员国提供信贷,它是一项特殊的资金来源。

(四)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

一般认为,基金组织根据《协定》的条款有监督、协调和融通资金的作用,因此,它的主要活动也紧紧围绕着这三方面。

1.汇率监督

为了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方面要求会员国在出现国际收支根本性失衡的情况下,与之协商是否改变会员国的货币平价,另一方面对会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检查和协调。汇率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会员国总的经济情况和经济政策战略的一种广泛分析结构内”估价会员国的经济政策;促进国际货币合作和国际金融合作;限制会员国实行外汇管制和其他贸易壁垒,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融通资金

融通资金即发放贷款是IMF最主要的业务活动。具体而言,基金组织主要对会员国提供多种类型的贷款。

(1)普通贷款(Normal Credit Trenches)。

这是基金组织最基本的一种贷款,也称为基本信用设施(Basic Credit Facility)。它是IMF利用各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形成的基金,用于解决会员国一般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各会员国借取普通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会员国所缴份额的125%,贷款期限为3—5年,利率随期限递增,第一年利率为4.375%,1到2年为4.875%,2到3年为5.375%,3到4年为5.875%,4到5年为6.375%。基金组织对普通贷款实行分档政策,并且对每种档次规定宽严不同的贷款条件。

(2)补偿与应急贷款(Compensatory &Contingency Financing Facility,CCFF)。

其前身是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FF),设立于1963年。当初级产品出口国由于出口收入下降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可在原有的普通贷款之外,另向IMF申请此项贷款。这项贷款额度最初规定为会员国份额的25%,1966年9月提高到份额的50%,后提高到75%,1979年8月以后又提高到份额的100%。借取这项贷款的条件为:出口收入的下降必须是短期性的;出口收入的下降是会员国本身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借款国有义务与IMF合作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其国际收支困难。此项贷款期限为3—5年,要求借款国的出口收入一旦恢复,要尽早归还。1988年8月出口波动补偿贷款更名为“补偿与应急贷款”,强调了此项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国际收支中临时和偶然发生的困难,且该项贷款有一定的限额的规定。

(3)中期贷款(Extended Facility)。

该贷款又称为扩展贷款。这是IMF在1974年9月开设的一项专门贷款,用以解决会员国较长期的国际收支逆差,而且其资金需要量比普通贷款所能借到的额度要大。此项贷款的最高借款额可达到借款国份额的140%,期限为4—10年,备用安排期限为3年。中期贷款与普通贷款两项的总额不能超过借款国份额的165%。

(4)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BSFF)。

它是1969年6月IMF应发展中国家要求而设立的一种贷款。这项贷款用于支持初级产品出口国稳定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国际缓冲库存的资金需要。缓冲库存贷款的额度为会员国份额的45%,期限为3—5年。由于此项贷款与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目的联系密切,特规定此项贷款与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国份额的75%。

(5)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

它是IMF为弥补普通贷款的不足于1977年设立的贷款,其贷款条件是:会员国国际收支严重逆差,客观上需要比普通贷款数额更大、期限更长的资金。这项贷款的备用安排期限为1—3年,贷款期限为7年,还款期限为3.5—7年,每半年偿还一次。该项贷款已于1981年4月全部承诺完毕。IMF于1981年5月又实行“扩大贷款政策”(Enlarged Access Policy),作为对“补充贷款”的一种继续,贷款限额由IMF视情况而逐个确定。

(6)信托基金贷款(Trust Fund Facility)。

它设置于1976年1月,用于向较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贷款,其标准是,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超过300特别提款权单位的国家有权获得此项贷款,年利率仅为0.5%,期限10年,后5年开始还款,每半年归还一次,5年内分10次还清。

(7)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SAF)。

1986年3月设立,用于帮助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制定和执行全面的宏观经济调整和结构改革计划。资金来自信托基金贷款偿还的本息,贷款利率较低,期限一般为10年(包括5年宽限期)。1987年底又设立了“扩大结构调整贷款(ESAF)”,贷款最高额度为份额的250%。

(8)体制转型贷款(Systemat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

该贷款设立于1993年,目的是为了帮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国际收支困难。此贷款最高额度为份额的50%,期限4—10年。

3.储备创造

为了弥补国际储备的不足,IMF于1970年开始正式创设特别提款权,1970—1981年先后共分配了214.33亿特别提款权,为成员国提供了一种新的储备资产和一项新的资金来源。

二、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简称。同IMF一样,世界银行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凡参加世界银行的国家必须是IMF的会员国,但IMF的会员国不一定是世界银行的会员国。我国于1980年5月恢复了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

(一)世界银行的宗旨

根据《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协定》第一条规定,世界银行有以下四个宗旨:

(1)为用于生产目的的投资提供便利,以协助会员国的复兴与开发,并鼓励不发达国家生产与资源的开发;

(2)以保证或参加私人贷款和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私人的对外投资;

(3)鼓励国际投资,开发会员国生产资源,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平衡发展,以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

(4)配合国际信贷,提供信贷保证。

总之,世界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向会员国提供长期贷款,促进战后经济的复兴,协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生产,开发资源,从而起到配合IMF贷款的作用。但在成立之初,它主要是资助西欧国家恢复受到战争破坏的经济。1948年以后,欧洲各国开始主要依赖美国“马歇尔计划”(Marshall Plan)的援助来复兴战后经济,世界银行便主要转向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提供中长期贷款,帮助它们的经济开发。

(二)世界银行的组织机构

1944年12月,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协定》(Articles of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建立了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世界银行(World Bank)。世界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理事、副理事任期5年,可以连任。副理事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决定股本的调整;决定银行净收入的分配;批准修正银行协定及其他重大问题。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即年会),一般与IMF理事会联合举行。同IMF相似,在世界银行内,每个会员国均有250票的基本投票权,另外,每认缴10万美元的股金,则增加一票。世界银行负责领导并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也是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现为21人,其中5人由持股最多的美、英、德、法、日5国指派,其余16人由其他会员国按地区分组推选。我国为一独立地区组,指派执董和副执董各1名。执行董事会选举1人为行长,即董事会主席。理事、副理事、执行董事和副执行董事不得兼任行长。行长无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事会表决中赞成、反对票数相等时,可以投决定性一票。行长下有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世界银行有许多办事机构,并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设有办事处,办理贷款有关事宜。

(三)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

1.会员国缴纳的股金

世界银行是按股份公司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企业性金融机构,凡会员国均须认购股份(share)。每个会员国认购股份的多少以该国经济、财政力量为根据,并参照其在IMF认缴的份额,同世界银行协商,并经理事会批准。按照原来的规定,会员国认购股金分两部分缴付:①会员国参加世界银行时,先缴股金的20%,其中的2%以黄金或美元缴付,世界银行对这部分股金有权自由使用;其余的18%用会员国本国货币缴付,世界银行将这部分股金用于贷款时,须征得该会员国同意。②会员国认购股金的80%是待缴股金,在世界银行催交时,会员国以黄金、美元或世界银行需用的其他货币缴付。世界银行自建立以来,还一直未要求会员国缴付过待缴股金。尽管如此,待缴股金却为世界银行在国际资金市场借款提供了信用保证。由于会员国的不断增加,为满足老会员国增加认缴股金和新会员国认缴股金的需要,理事会对银行的法定资本进行了数次增资,但增资却使得实缴股金在认缴股金中的比例逐步下降。截至1999年6月30日,各成员国认缴股金为1 882.20亿美元,其中实缴股金为113.95亿美元,仅占认缴股金的6.05%。可见,由于新的认股中实缴股金的比重极低,股金并不是世界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2.借款

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尤其是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发行中长期债券是世界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银行的债券主要在美国的债券市场上发行,以后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渐扩大到欧洲、日本和发展中国家发行债券,债券币种达13种之多,并具有多样化的期限结构,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2000年1月,世界银行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实力,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3.债权转让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银行常把一部分贷出款项的债权,有偿地转让给商业银行等私人投资者,以提前收回资金,以提高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周转能力。

4.业务净收益和收回贷款

世界银行历年来的业务净收益不分配给股东,除将一部分净收益以赠款形式拨给开发协会外,其余均充作本身的储备金,成为发放贷款的一个资金来源。同时,世界银行将按期收回的贷款资金,供周转使用。

(四)世界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

世界银行最主要的业务活动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此外,还提供技术援助等业务。

1.提供贷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世界银行的贷款重点在欧洲。20世纪50年代以后,其重点转向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当前世界银行的贷款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一条较为重要的资金渠道。然而,要获得世界银行贷款也绝非易事,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贷款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

(1)贷款限于会员国且主要是中等收入水平的国家;贷款对象若为非会员国时,则必须由会员国政府、中央银行或世界银行认可的机构担保。

(2)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发放非项目贷款外,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一定的工程项目,包括交通、公共事业、农业和教育等。

(3)申请贷款国的确不能以合理条件从其他方面取得贷款时,银行才考虑贷款。

(4)贷款只贷给有偿还能力的会员国,并且专款专用,接受世界银行的监督,等等。

世界银行在提供贷款时有一套严密的程序,主要是确定贷款项目及项目的审查,签订贷款契约,贷款后的监督检查以及贷款偿还等。正是由于世界银行较为苛刻的贷款条件及其繁琐的贷款程序等,使得不发达国家在利用贷款时受到银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控制。

另外,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项目贷款与非项目贷款、“第三窗口”贷款、联合贷款。其具体内容为:

第一,项目贷款和非项目贷款。项目贷款又称特定投资贷款,它是用于资助会员国某个具体的投资项目。世界银行对农业和农村发展、教育、能源、工业、交通、城市发展等方面的大部分贷款都属于此类贷款。非项目贷款是指世界银行为支持会员国进口物资、设备所需外汇提供的贷款,或是为支持会员国实现一定的计划所提供的贷款。例如,1980年设立的结构调整贷款就属于此类贷款。

第二,“第三窗口”(The Third Window)贷款。它是世界银行于1975年12月开办的、在一般性贷款之外的一种中间性贷款,它是世界银行原有贷款的一种补充。这种贷款的贷款条件优于世界银行的一般性贷款,但没有国际开发协会贷款条件优惠。这种贷款主要用于援助低收入国家,只开办了两年,到1977年底结束。

第三,联合贷款(Co-financing)。它是世界银行同其他贷款者一起共同为借款国的项目融资,以有助于缓和世界银行资金有限与发展中会员国资金需求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联合贷款的一种方式是,世界银行同有关国家政府合作选定贷款项目后,即与其他贷款人签订联合贷款协议。然后,世界银行和其他贷款人按自己通常的贷款条件分别同借款国签订协议,分头提供融资。另一种联合贷款的方式是,世界银行同其他贷款者按商定的比例出资,由世界银行按其贷款程序与商品、劳务采购的原则同借款国签订借贷协议。两种方式相比,后一种方式更便于借款国管理,世界银行也倾向于采用这种方式。

第四,技术援助贷款。它首先是指在许多贷款项目中用于可行性研究、管理或计划的咨询,以及专门培训方面的资金贷款,其次还包括独立的技术援助贷款,即为完全从事技术援助项目提供的资金贷款。

2.技术援助

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援助也是世界银行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技术援助往往是与贷款结合在一起的,该行派出人员、专家帮助借款国进行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世界银行还设立由该行直接领导的一所经济发展学院,其任务主要是为发展中国家培养中高级管理干部。世界银行也经常帮助会员国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为某些特殊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

三、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具有全球性的组织即世贸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即关贸总协定(GATT)。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世贸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目标及基本职能

WTO的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有效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用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WTO的具体目标: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

WTO的基本职能:制定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WTO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国和本国的产品或服务等,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这是一成员方处理本国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三个要点:①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②国民待遇原则中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③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所参加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4.自由贸易原则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贸易原则包括五个要点:①以共同规则为基础;②以多边谈判为手段;③以争端解决为保障;④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⑤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5.公平竞争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公平竞争体现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和协议中。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原则包含三个要点:①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②公平竞争原则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③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方。

四、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简称IFC),是世界银行的另一个附属机构,但从法律地位和资金来源来说,又是一个独立的国际金融机构,它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国际金融公司的建立,是由于IMF和世界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会员国政府,而私人企业的贷款必须由政府机构担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世界银行业务活动的扩展。因此,1951年3月美国国际开发咨询局建议在世界银行下设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7月24日国际金融公司正式成立,世界银行的会员国均可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国。

(一)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

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是通过向会员国私人企业提供没有政府担保的风险资本,促进不发达国家私人企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培育。国际金融公司通过三类活动实现这一目标:一是为私营部门的项目提供资金融通,二是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三是对企业和政府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是相互独立的实体,国际金融公司有其自己的业务和法律工作人员,但在行政和其他服务方面则依靠世界银行。

为了保持私营部门的投资者和贷款人的参与,国际金融公司对任何一个项目的贷款总额或控股总额,限制在项目预期成本的25%以下;只要不是最大的股东,可以持有一个项目股权资本的35%。国际公司的贷款一般在100万美元到1亿美元。公司的资金可用于长期流动资金需求,也可以用于购买固定资产。

(二)国际金融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际金融公司设有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以总经理为首的办事机构,其管理方法与世界银行相同。与国际开发协会一样,公司总经理和执行董事会主席由世行行长兼任,但与协会不同的是,公司除了少数机构和工作人员由世行相关人员兼任外,设有自己独立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包括若干地区局、专业业务局和职能局。按公司规定,只有世行会员国才能成为公司的会员国。

(三)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

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会员国缴纳的股金

国际金融公司成立时,法定资本总额为1亿美元,分为10万股,每股1 000美元。会员国认缴股金须以黄金或可兑换货币支付。各会员国应缴股金额的大小,与其在世界银行认缴股金成正比。每个会员国有基本投票权250票,每新认一股,增加一票。

2.借款

指国际金融公司从世界银行和其他金融市场借来的资金。在国际金融公司1999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上,从世界银行的借款是3.5亿元,从金融市场的借款是120.8亿美元。借款已成为国际金融公司最大的资金来源。

3.业务净收益

国际金融公司历年来的业务净收益除对某些非洲项目捐助外,其余都作为自有资金。(四)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

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宗旨,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会员国私人企业提供无需政府担保的贷款

贷款对象主要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加工业及开采业、公用事业和旅游业等。贷款额一般在10万—2 000万美元;利率视资金风险和预期收益等因素决定,一般高于世界银行,在6%—10%之间;期限7—18年,经过一定宽限期后,以1年2次或4次分期偿还。

2.对私人企业进行投资,直接入股

投资对象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集体所有制和公私合营企业。通过向私人生产企业入股投资,分享企业的利润,并参与企业的管理。

3.上述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投资

IFC一般不对大型企业投资,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每笔贷款一般不超过200万—500万美元,贷款须以原借款货币偿还。利息根据资金投放的风险和预期的收益等因素确定,一般为年利6%—7%,有的还要参与企业分红。贷款的主要对象国是亚、非、拉不发达国家。

国际金融公司的贷款政策是:①投资项目必须对所在国的经济有利;②投资项目必须有盈利前景;③必须是无法以合理条件得到足够私人资本的项目;④所在会员国政府不反对投资的项目;⑤本国投资者必须在项目开始施工时就参与投资。

国际金融公司贷款还考虑以下因素:政府所有权和控制的程度,企业性质和管理效率以及将来扩大私人所有权的可能性。

五、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简称IDA)是专门向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长期贷款的一个国际金融组织。按照规定,凡世界银行会员均可加入协会,但世界银行的会员国不一定必须参加协会。

(一)国际开发协会的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对欠发达国家提供比世界银行条件优惠、期限较长、负担较轻,并可用部分当地货币偿还的贷款,以促进它们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而补充世界银行的活动,促成世界银行目标的实现。

(二)国际开发协会的组织机构

协会会员在法律和会计上是独立的国际金融组织,但在人事管理上却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故有“第二世界银行”之称。

协会的管理办法和组织结构与世界银行相同,从经理到内部机构的人员均由世界银行相应机构的人员兼任,世界银行的工作人员也即协会的工作人员。因此,它与世界银行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机构。

协会会员国投票权的大小同其认缴的股本成正比。成立初期,每个会员国均有500票基本票,每认缴5 000美元增加一票;此后在第四次补充资金时,每个会员国有3 850票,每认缴25美元再增加一票。

1980年5月,我国恢复在协会的合法席位。到1990年6月30日,我国共认缴股本3 916.8万美元,有投票权13 895票,占总票数的2.01%。

(三)国际开发协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国认缴的股本

协会原定法定资本为10亿美元,以后由于会员国增加,资本额随之增加。会员国认缴股本数额按其在世界银行认购股份的比例确定。协会的会员国分为两组,按照不同办法缴纳,具体为:第一组是工业发达国家和南非、科威特,这些国家认缴的股本需以可兑换货币支付,所缴股本全部供协会出借;第二组为亚、非、拉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认缴股本的10%需以可兑换货币进行缴付,其余90%用本国货币缴付,而且这些货币在未征得货币所属国同意前,协会不得使用。

2.会员国提供的补充资金(Replenishments)

由于会员国缴纳的股本有限,远不能满足会员国不断增长的信贷需求。同时,协会又规定,该协会不得依靠在国际金融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因此,协会不得不要求会员国政府不时地提供补充资金,以继续进行其业务活动。提供补充资金的国家,既有第一组会员,也有第二组的少数国家。在1991—1993三个财政年度里,协会完成第9次补充资金,补充资金达116.8亿SDRs(合155亿美元)。

3.世界银行的拨款

即世界银行从其净收益中拨给协会的一部分款项,作为协会贷款的资金来源。

4.业务净收益

协会本身业务经营有一定的净收益,但是数额较小。

(四)国家开发协会主要业务活动

国际开发协会的主要业务活动就是贷款。该项贷款其贷款条件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相比较,国际开发协会的条件是很优惠的,如利息低微,甚至不收利息;贷款期限较长等。协会贷款的期限分为25、30、45年三种,宽限期10年。偿还贷款时,可以全部或一部分使用本国货币偿还,贷款只收取0.75%的手续费。

协会贷款的对象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按最初规定标准,人均GNP在425美元以下,2004年的标准则为2002年人均GNP不超过865美元,才有资格获得协会信贷。协会贷款对象规定为会员国政府或公、私企业,但实际上均向会员国政府发放。协会贷款的用途与世界银行一样,是对借款国具有优先发展意义的项目或发展计划提供贷款,即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工业、电力、交通运输、电信、城市供水,以及教育设施、计划生育等。

协会的贷款称为信贷(Credit),以区别于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Loan)。它们之间除贷款对象有所不同之外,主要的区别在于:协会提供的是优惠贷款,被称为软贷款(IDA Credit),而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条件较严,而被称为硬贷款(Hard Loan)。

六、国际清算银行

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简称BIS)是根据1930年1月20日签订的海牙国际协定(Hague Agreement),由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日本等六国中央银行以及代表美国银行业的摩根银行(摩根保证信托公司)、纽约花旗银行和芝加哥花旗银行三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于1930年5月在瑞士的巴塞尔成立。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金融组织。

(一)国际清算银行的宗旨

国际清算银行的宗旨,最初是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对协约国赔款的支付和处理同德国赔款“杨格计划”有关的业务。现在,它的宗旨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公司业务提供便利,作为有关各方协议下国际清算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二)国际清算银行的组织机构

该行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年会)、董事会和经理部组成。股东大会暨最高权力机构,一般在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一召开,会上通过年度报告和上一个财政年度(上一年4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办法。除会员国外,大会也向所有在该行有存款的中央银行或机构发出邀请,但只有成员表决权。董事会由13人组成,包括创始国的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英国中央银行各2名,瑞士、荷兰和瑞典中央银行各1名官员。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兼行长。董事会每月开一次会,审查银行日常业务。董事会是主要的政策制定者。经理部有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下设银行部、货币经济部、秘书处和法律处。

(三)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来源

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

1.会员国交纳的股金

国际清算银行建立时,法定资本为5亿金法郎(Gold Francs),1985年增至15亿金法郎,实收资本为3亿金法郎。所谓金法郎,原来是1865年法国、瑞士、比利时等国成立拉丁货币同盟时发行的一种金币,含金量为0.29032528克。西方国家放弃金本位制后,金币不再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但国际清算银行仍以金法郎作为记账单位,含金量至今不变。根据1991年3月3日国家清算银行公布的第61期年报,该行实缴资本与准备金的总额,在该财政年度为15.57亿金法郎,实收资本占25%,共分成60万股,每股2 500金法郎。该行资本的4/5掌握在各国中央银行手里,1/5为私股。私股不得参加股东大会,也无表决权。表决权的绝大部分由欧洲各国中央银行掌握。

2.借款

国际清算银行可向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借款,以补充其自有资金的不足。

3.吸收存款

该行也与一些国家的大商业银行往来,并吸收客户存款,存款也是该行资金的来源之一。

(四)国际清算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

国际清算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新的便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它先后成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支付同盟、欧洲煤钢联盟、黄金总库的收付代理人,办理欧洲货币体系的账户、清算工作,充当万国邮联、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机构的金融代理机构,它还是欧洲货币基金董事会及其分委员会和专家组等机构的永久秘书。国际清算银行的主要业务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处理国际清算工作。作为世界清算中心,该行是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支付同盟、货币合作基金等多个国际金融机构的金融代理人。

(2)办理各种银行业务。如存款、贷款、贴现、黄金存储和买卖等。在银行业务方面,该行有权接受各中央银行的黄金或货币存款,买卖黄金和货币,买卖多种可供上市的证券,向中央银行贷款或存款,也可与商业银行和国际机构进行类似业务,但不得向政府提供贷款或以其名义开设往来项目。目前世界上许多中央银行都在该行存有黄金和硬通货。

(3)作为代理人或受托人,该行代理欧洲同合作基金与欧洲货币体系(EMS)运行有关的业务以及与欧共体借贷有关的金融业务,代理私人欧洲货币单位(ECU)清算结算。

(4)1988年,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协调下,西方12国中央银行行长签署了“巴塞尔协议”,规定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在1992年底之前应不低于8%。巴塞尔协议是主要西方国家的货币管理当局在国际银行业监督领域进行合作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它对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各国的银行监管已经产生并且将继续产生深远的影响。

七、地区开发署

还有其他几个机构更关心区域经济发展目标。例如,中美洲发展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针对拉丁美洲的需要)、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增进亚洲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还有非洲发展基金(African Development Fund,针对非洲国家的发展)。

1990年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创建,12个西欧国家持有51%的权益,而东欧国家持有13.5%的权益。美国是最大的股东,有10%的权益。它总共有40个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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