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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钱业公会与—年的关税特别会议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政府随即设立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加紧会议筹备工作,关会于是成为全国注目的问题。以上海总商会、银钱业公会为代表的上海商界也积极研究关会相关问题、征询关于关税问题意见,进行相关准备工作。该文在促使上海商界重视关税会议、动员上海商界研究关税会议诸重要问题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上海银行公会等其他重要同业团体除派代表参加总商会有关会议和总商会关税委员会外,也纷纷召开会议、成立专门组织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上海总商会、银钱业公会与1925—1926年的关税特别会议

陶水木

1925年召开的关税特别会议(以下视情况简称“关会”)虽然无疾而终,但在中国近代海关史、对外关系史上仍有一定影响。因关税特别会议与商界关系极为密切,在会前及会议期间,以上海总商会、银行公会、钱业公会为代表的上海商界对关会高度关注,并通过多种方式对会议施加影响,力图使会议取得积极成果,以改善中国工商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一、会前的筹商研究

关税特别会议是根据华盛顿会议《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而召开的。该条约规定:“各国允于本条约实行3个月内,在中国会集,举行关税特别会议,其日期与地点由中国政府决定之。”会议目的在于议决中国对于应税进口货征收二五附加税的开征日期、用途和条件问题。北洋政府为缓解财政困难急于召开此次会议 (607),但各国对此并不积极。法国借口金法郎案迟迟不批准该约,直到1925年4月北洋政府作出让步,使该案解决后才表示同意召开。8月5日,九国公约国在华盛顿互换批准公文,条约正式生效。北京政府随即设立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加紧会议筹备工作,关会于是成为全国注目的问题。以上海总商会、银钱业公会为代表的上海商界也积极研究关会相关问题、征询关于关税问题意见,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早在金法郎案解决后不久,上海《总商会月报》就发表了《未来关税特别会议中之问题》,列出关会应讨论的问题,并提出了看法。文章认为:依据华盛顿会议行将召开的关税特别会议是中国摆脱不平等条约关于关税问题束缚的良机,但会议前途荆棘乃多,会议“结果如何,要视国民之努力”。文章指出:关税特别会议的任务是要议决征收海关附加税的日期、用途及条件,奢侈品的范围及税率,裁撤厘金及增征关税至值百抽一二点五的办法,议定修改进口货海关税章程及陆路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办法等。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其实都异常复杂,“或系目前一时利益,或开将来永远主权,非有缜密之考究,妥当之办法,决难折冲樽俎,收于议席之上,万一应付偶疏,必致主权国脉,永受其害,而贻国家百世之忧”。所以,文章号召经世之士,迅速起来研究,以为关税特别会议之预备 (608)。该文在促使上海商界重视关税会议、动员上海商界研究关税会议诸重要问题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北洋政府正式决定于1926年10月召开关税特别会议后,上海总商会于8月29日举行常会,就行将召开的关税特别会议提案问题进行讨论。会议议决以关税自由为一致主张,并分函总商会会员征求意见,还推定会董劳敬修、王晓籁、顾子盘、沈燮臣、何积璠设立关税委员会,专门研究关税事务 (609)。不久,总商会增推宋汉章、吴蕴斋、王介安、赵晋卿、冯少山、叶惠钧、闻兰亭、马寅初、徐沧水等为总商会关税委员会委员 (610)。鉴于关税会议“不独国际关系重大,而与商民利益亦多切肤”,总商会惟恐设立委员会专门研究仍有疏漏,又通告各界,广征关税问题意见 (611)。总商会关税委员会顾问潘忠甲随即在《总商会月报》发表达两万字的《解决关税十大问题》长篇意见,包括撤废协定税则之办法、最惠国条款之解释、二五附税抵补裁厘之主张、税款存放旧章之恢复、船钞协定之废除、华洋不平等待遇之矫正、修改税则之自主及参加、出厂税华洋一律待遇、产销税不宜举办之理由、宣告免税及禁品之自由等 (612)。9月12日,总商会常会通过《筹备关税会议案》,议决以潘氏所提出的十大问题作为拟向关税会议提出意见的蓝本 (613)

上海银行公会等其他重要同业团体除派代表参加总商会有关会议和总商会关税委员会外,也纷纷召开会议、成立专门组织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银行公会鉴于关税会议及增收二五附加税用途等问题与银行界关系密切,在9月4日的公会董事会上议决成立关税会议研究委员会,以详加研究,提出意见,公推公会正、副会长倪远甫、孙景西及盛竹书、李馥荪、徐新六、冯仲卿、徐沧水为研究委员 (614)。上海机制面粉公会也因关税会议召开在即于9月中旬召开上海各厂代表会,议决组织面粉业税约研究委员会,推举顾馨一、荣宗敬、方燮尹等为委员,共同研究。委员会很快提出了“意见书”,指出“洋粉进口,照约免税,年来源源输入,成为营业大宗;华粉输往各国,税率极重……现在关税会议开幕伊尔,粉业同人为国权计,为自卫计,不得不贡献其刍荛,以备采择”。“意见书”提出:应“规定洋粉进口免税额数,列入议程,如进口洋粉超过定额,则须征税,既符约章,又裕税收”;同时,“应于会议席上,提出华粉运往各国,援洋粉进口免税之例,商定免税额数,逾额不妨征收,但税率亦须减轻,以昭公允” (615)华商纱厂联合会董事会也认为关税会议关系棉纺业甚巨,于9月间致电政府希望允许推派代表出席,并于10月1日议决以关会委员会委员王正廷兼作为该会关税会议正式代表,同时请上海各厂主及该会书记随时赴京接洽 (616)。但关税会议委员会复电,仅允纱厂业推顾问1人,纱联会即于10月15日推该会副会长荣宗敬为关税会议顾问。

总商会对于关税会议以关税自主为根本主张,而关税主权又与不平等条约联系在一起。所以,总商会关税委员会主任王晓籁在9月中旬致书总商会,提出应该把废除不平等条约与关税自主同时并进。他说:关税会议的目的“在争回关税自主权,变协定而为国定,而中国[关税]自主权之被侵损,其症结在历来之不平等条约,故欲仅仅于关税会议中争回关税自主权,恐藉口多而把握少,鄙意宜更进一步,一面于关税会议中当力争税权之自主,同时并应积极从事于修改不平等条约”,如废约事成,则“关税自主,自亦迎刃而解”。他认为,废约虽有难度,但德意志、澳大利亚、苏俄等国的不平等条约已废除,大势所趋,非少数国家之强权所能遏止,“而关会与改约两者同时并进,一可以表示我国外交之决心,二可以互为声援,壮折冲之气” (617)

总商会还利用各国关会代表途经上海的机会,积极与之联络、沟通,阐明协定关税对于中国经济及中外贸易的影响,声明坚持关税自主的立场,争取各国的同情和支持。10月20日,总商会公宴赴京出席关税会议途经上海的英、法、意、比、葡5国特派出席关税会议代表,总商会正副会长虞洽卿、方椒伯及总商会会董王晓籁、沈联芳、赵晋卿、姚紫若、劳敬修、祝兰舫、孙梅堂、沈燮臣等出席招待会。虞洽卿在欢迎词中说:“此次关税会议,足开中外邦交之新纪元,促进彼此相互之谅解及同情。数月以来,敝国人士对于关会问题,异常注意,业经悉心讨论,因其关系中外商业与邦交至重且巨。吾国为世界重要市场,对于国际贸易,实有莫大之方便,则各国对于关会,当也视为极端重要。固不仅我华人为然也”;我国现有的关税制度,有损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时直接间接减弱人民的购买力,“吾国人民虽极愿振兴中外贸易,终因力有未迭,而不能有大规模之进展”,所以全国国民“深盼关税问题之解决”,解除协定关税之束缚,使中外间商业有宏大的发展,使中外商人皆蒙其利。上海卷烟业领袖陈良玉代表全国商业联合会在欢迎词中说:“敝国商民一致主张关税自主”,希望诸位代表赴京参与会议,主张公道 (618)

关税会议召开前夕出版的《总商会月报》发表了《关税会议与关税自主》的专论。文章论述了关税会议召开的背景,指出关税会议根据华盛顿会议九国公约而来,而华府条约与从前中国与各国订定税则的条约精神是一贯的,中国丝毫不得自主,所以关税会议的意义就是承认协定税则的继续,同意受八国的共同处分。文章分析了英、日、美、法等主要国家对关会的态度,认为关会终难实现关税自主。文章提出,人民对于关税会议必须坚持关税自主,因为“关税自主之能否达到,关系本国工商业之盛衰,立国大计也。而商工团体对之尤有切近之利害,亟应注意于此,集会研究,详考利害所在,洞彻发表,作一种有力之主张运动,一面使国人共知共晓,一面督促政府当局不为近利所惑,一面向列强力争” (619)

关税特别会议前上海商界对关税问题的研究和关税自主的宣传,加深了包括商界在内的国人对关税问题的了解和对关税会议重要性、实行关税自主必要性的认识,也为政府筹备关税会议、准备相关提案,提供了决策参考,对营造关税自主的舆论氛围具有重要作用。

二、会间的建言献策

1925年10月26日,关税特别会议在京举行。上海商界十分关注会议的动态,并针对会议进展情况不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表评论,对会议施加积极影响。

关税会议初期的磋商重点是关税自主问题。中国代表王正廷在开幕式上即提出了关税自主提案,关税特别会议第一委员会即关税自主委员会于10月30日、11月3日举行两次会议,讨论关税自主、裁厘加税问题。在第二次会议上,日、美两国分别发表了宣言并提出提案,均表示原则同意关税自主。于是,政府当局与国人对关税自主有盲目乐观之势,也有人士抱悲观态度。为此,

《总商会月报》于11月出版了关税会议专号,刊出马寅初的《关税会议日美提案之比较》、诸青来的《关税会议之名义与实际——日美两案及其互惠协定得失之研究》、梁龙的《关税会议美日政策之异同》等文章。这些文章虽各有侧重,但主旨都在评析美日提案对我国的得失利弊,而重点又在分析美日赞同关税自主的条件,提请政府当局引起足够重视。如梁氏指出:美案条件在裁厘,而裁厘素为我国主张,为何美仅以此为条件愿把国定关税权拱手相让?因为美案所提厘金范围甚广,“深知吾国在今日政治现状之下,三年之内必无裁厘之能力也”。所以他提出的补救办法是发表一宣言,不以裁厘为恢复关税自主之条件,或声明厘金范围以各地通过税及限于全国三分之二以上大商埠实行 (620)。至于日案提出的互惠协定,论者均指出其名为互惠,实则不然。日案的用意在以单独协定代替现行的一般协定,而在不平等条约规定“利益均沾”的情况下,单独协定最终必然是一般协定,中国名义上收国定税率之权,实际上仍受新协定税率之束缚。针对这种情况,梁氏提出政府应速定5项原则作为进一步交涉之方针,即:(一)关税自主权应是完全的,不受任何限制;(二)不能以单独协定为交换条件;(三)取消商约上最惠国待遇之条款;(四)可以作自动裁厘之宣言,但不得以裁厘为条件;(五)不得以吾国之基本工业为协定之货物 (621)

《总商会月报》关税会议专号同时刊出了总商会关税委员会主任王晓籁的《关税自主与自动的裁厘》、刘大钧的《关税会议与裁厘》、马寅初的《关税自主与出厂税问题》、叶景华的《实行税则自主的日期问题》等文章。王晓籁的文章是王氏等代表上海总商会出席北京全国商会联合会关税特别会议临时会的演说,也是总商会向大会提出的提案,反映的是总商会的意见。王氏指出:马凯条约20余年后,裁厘加税成一连缀名词,“一若非裁厘不能加税,欲加税则必裁厘者”,但“敝会素来主张裁厘与加税不能混为一谈,即不加税仍当自动的裁厘” (622)

同期关税会议专号还刊出了总商会出席北京全国商会联合会关税特别会议临时大会代表王晓籁、闻兰亭、劳敬修、陆伯鸿提出的关于关税问题的提案《吾国于关税特别会议中应力持关税自主意见书》、《反对举办产销两税案》、《土货子口税华洋一律案》等。前案是总商会对于关税会议的根本主张,它指出“如果此次会议中国民不以关税自主为惟一之目标力求贯裁[彻],则工商业所受不平等条约之束缚依然,内地土货所受厘金之障碍依然”。意见书进一步强调指出:如果此次会议不力持关税自主,“再苟且偷安冀以二五附加或办到加税十二有半为足,纡目前之急,是不啻举巴黎和会和华府会议两次力争关税自主之提案自行宣告放弃,各国益有词可藉,而以后更无提出之机会,八十年余来所受之束缚与苦痛将永成为附骨之疽矣,此我全国国民不可不深切注意者也” (623)。《反对举办产销两税案》说:中央商约提出的裁厘之后举办销场税、中美中日商约提出裁厘之后新设出厂税,其主旨都是为加税后恐不足抵补裁厘而起,而事实上加税后增加税收抵补厘金约有余1 600余万元,所以“无庸另设新税抵补”;其次,此项产销税照约由常关稽征,由海关监察,如有不合例之留难需索由英官员会审,此即产销税实行之日,即我国财政主权降为英国从属之日,为主权计产销税自不应举办;再次,厘捐税率虽有不同,然至多不过5%,而据财政当局所议产销税达7.5%,反较厘捐为重,为维护国产计,产销税也不应创设 (624)

11月6日,上海总商会与江苏教育会等团体头面人物为主的关税自主促成会赵晋卿、余日章、冯少山、霍守华、沈信卿、顾子仁等在总商会举行会议,议决力争关税自主,并由各公团及各业领袖分电各国各重要团体及在野名流。随后以虞洽卿、袁观澜、余日章、赵晋卿、顾子仁五人名义致电日本议会及各商会、报馆、政党,美国上下院外交委员长及各商会、报馆,法国内阁总理及各商会、报馆,英国议院及各商会、报馆,电文内容虽有小异,但主旨一致,即表示中国人民于此次关税会议“一致以立即恢复自主为目的,绝对反对任何协定关税办法”,希望各国理解和赞成中国主张 (625)

关税会议后期,日本公使芳泽谦吉遵日本政府训令于1926年1月20日照会中国外交部正式提出商订关税互惠协定要求,声称“为使中日两国之特种经济关系更加紧密,并使两国之亲善友谊益臻敦睦起见……由中日两国开始商订实施中国国定税则时应适用之关于税率之互惠协定” (626)

日本提出所谓互惠协定,是出于“损人利己”的目的。因为中国是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20世纪前五年平均每年对华输出额占其全部外贸输出额的30%左右,而且日本输华商品主要是棉纱等棉制品,这些产品受到一次大战期间发展起来的中国棉纺品的竞争;另外,中国输日商品主要是棉花、铁矿石等原料品。所以日本提出的互惠协定主要商品是日输往中国的棉纱及中国输日的棉花、大豆、铁块等,其用意昭然。但中国外交部不久即复照芳泽竟对日方这样的“互惠”要求,声言“本国政府为使贵我两国经济互相通惠起见,对于贵公使前项之提议,可予赞同及早由双方酌定各该因之特种商品,俾贵我两国共同享受互惠之利益” (627);外交部并转照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请即核办见复。日本随即派佐分利为全权委员,催请迅即派定委员,并指定会议地点、日期。中日双方还很快拟定了中日互惠协定五原则,包括:(1)限于特殊货物数种;(2)务期从速缔结;(3)双方须含互惠之性质;(4)互惠协定与国定税率同时实行;(5)最惠国约款,不适用于互惠条约 (628)

上海商界获悉后,即向政府部门陈述日方所提“互惠”协定对中国的危害,并就协定商品种类、期限等提出意见和建议。3月1日,总商会电外交部、财政部和关税委员会,要求将夏布、绸缎等货物列入中日互惠协定减税货物之列,“报载中日互惠协定,已决定办法八项,日允许协定之华货,只限于棉、豆、铁块、生麻等,彼可利用之原料,名为互惠,乃系片面,且年限太长,应请将夏布、绸缎、陶瓷等,凡可以销韩之大宗熟货,要求列入协定,并将期限改为三年至五年,否则宁愿罢议” (629)。华商纱厂联合会也电请将绸缎、夏布列入中日互惠协定 (630)

3月3日,总商会致函横滨、大阪、长崎、神户、仁川、朝鲜等地中华总商会,要求各地商会根据当地华货销售情形,提出应列入互惠协定的商品,指出:“中日互惠关税协定一事,日本已派定专员与我国将次开议,并据报载已事先商定办法八条,将来即据此为蓝本开议之说……此事关系吾华对日贸易甚巨,此时稍欠审慎,即足为将来无穷之累,拟将贵会就在日华货行销情形,各抒所见,何者统宜加入互惠协定之内,详于查明,迳行分电外财两部及关税委员会,俾资采择。” (631)

总商会关税委员会主任王晓籁于3月14日提出《对于中日关税互惠协定的意见》,他首先指出:中国向以农业立国,工商业方始萌芽,进口均为制造品,出口多原料品,如“徒慕互惠协定之名,则外人利用我国原料,加以制造,又输入我国,吸我金钱,名为互惠,实则惠而不互”,这是当局最应注意的。接着他就日方提出的互惠协定品目,结合1924年的中日贸易情况,分析了所谓的“互惠”协定对中国财政经济的影响,“日本输入中国商品,照十三年度,棉织物棉纱砂糖水产物纸类五项之进口数值,总计约一万三千六百万两,今日本声明协定税率为七.五……若援去年美国提案所谓普通商品在关税自主过渡时期按一二.五税率征税,则吾国此项对日协定之损失为百分之五,将来关税自主,国定税率实行,其平均税率应较一二.五为高,则此项对日协定之损失更不止百分之五。……此就财政上言,此项对日协定不宜轻率将事者也。再自经济上言之,尤有详细考虑之必要,日本输入中国之棉纱本色棉布及砂糖等纯为国货竞争之劲敌”,我政府对于此类商品协定税率,应以勿使外货侵入国货市场为唯一方针。最后,王氏提出了应对日方所提“互惠”协定的建议:中国应依据关税定率关于互惠协定相关条款减免输出商品税;另外,即使不变更日方提出的协定品目,中方也“宜速声明协定品目,不采货品数目等同,而采货价等同。同时须将我国之工艺品如夏布、茧绸、纸、伞、木器、地毯、景泰蓝等以及原料品并半制品之生牛皮、野蚕缫丝、丝茧、菜子等一并列入为特殊互惠货品”,还应根据互惠协定国际先例“声明于相当期间或特别情形,有声[申]请改正之权” (632)。总商会对王氏意见非常重视,即于3月17日电财政、外交两部并将王氏意见全文转呈 (633)

关税会议进行至1926年4月中旬便逐渐瘫痪,到7月各国正式声明自行停止关税会议,关会便无疾而终。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的声明说关会停顿的“责任应由各国负之,中国方面不负何等中辍之责”,但真实原因确如当时舆论所说,是“中国时局影响为多”。北方的无政府和南方革命势力的发展,使英美等国“南倾”,“与北方乃成绝不相容之势” (634)。以上海总商会、银钱业公会为代表的上海商界主体对关税会议的态度,自4月后也热情锐减。内中原因除了会议本身的变化外,更重要的也是因为中国时局的变化,而倾向于南方政府。总商会关税委员会主任王晓籁与虞洽卿的女婿应广东政府的邀请于4月赴粤“参观”,虞本人也于同月得日本商会联合会和外务省关于赴日大阪参观电器博览会的邀请函,并于5月20日率58人的以上海商界为主的中国商界代表团赴日 (635)。虞洽卿访日期间曾说:“中国政府完全系过渡的,不能代表人民。”这道出了上海商界主体对关税会议态度变化的原因。

三、对于关款存放问题之主张

在关税会议期间,上海商界最为关切、讨论最为热烈的是关税税款的存放问题。中国关税主权因鸦片战争后被迫签订《南京条约》而丧失,此后关税收入又大抵被作为偿还外债之担保,但关税税款的保管权在清末仍操诸自我,交上海道经营,遇银根紧缩、市面紧张之时,可以动用已收未偿之税款调剂市面。但辛亥革命爆发后,总税务司安格联乘各省纷纷起义、清朝统治趋于瓦解之机,以确保如期偿付指抵外债、赔款为由,要求将关税收支两项权利归总税务司管理,英国公使朱尔典更是坚决要求将全国各关关税归总税务司管理,清政府不甘心让税款落入革命党,更迫于英国公使压力,只好应允 (636)。清政府税务处在札行总税务司文中虽声明此为“权宜之计”,但中国关税税款保管权从此丧失。随后上海各外国银行总董开会讨论并报公使团修改,拟订《总税务司代收关税代付债款办法八条》 (637),包括“总税司承认允将海关所有净存税项,开单交与所派之委员会,届中国政府复能偿还洋债赔款之时为止”(第三条);“应请总税司筹备由各收税处所,将净存税项每星期汇交上海一次之办法”(第四条);“关系尤重之各银行即汇丰、德华、道胜三家,应作为上海存管海关税项之处”(第二条)。因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德华一度倒闭和十月革命的影响,汇丰成了中国关税唯一的存放银行,使中国每年9 000万元的关税收入为汇丰银行处置,使中国“凡百商业因之失其维持,受重大损失于无形中” (638)。此外,欧战以后汇丰独家经手中国偿还外债的结价业务,每届中国交款,其挂牌行市都较真正行市为高,使中国再受重大损失 (639)。总税务司还利用掌握关款进而垄断中国财政。总之,海关税款保管权的丧失,“与中国主权、经济以及国计民生关系至巨” (640)

所以,关税会议期间上海商界纷纷发表函电、谈话,一致要求收回海关税款保管权。早在会议召开前的8月14日,总商会会董赵晋卿就关税存放问题发表意见,认为我国“各商埠所收关税向由官银号收存,转解户部及度支部,指定用途。自民国造基后,即被外人藉口债务关系,由外国银行截收以抵赔款之用。……鄙人曾在上海总商会提议,所收关税,除抵补赔款及偿还由关税作抵之外债外,新增之数,应存吾国之银行,且现在关税会议即将召开,增税为期不远,除偿还债款外,余款尚多,应与全国商会、银行公会一致主张,所余关税,提存吾国人之银行,以利金融而发展商业” (641)。赵氏这一主张对上海以至全国商界有很大影响。

10月20日,陈光甫致函关税会议委员会,这份长达万言的《致关税会议委员会书》详述了关税存放问题之由来,历陈关款存汇丰银行对中国利权之损害,提出在上海设立关税保管库的主张。他说:汇丰银行虽在华营业多年,迄未向中国政府注册,依法律论根本不能在中国营业,更无论收存公家存款;且汇丰收存的关款,皆系备付外债之用,万一遇有特别变故,存款不能付现,持有债票者仍须向政府取偿;税款存放汇丰不但丧失主权,而且使全国市面失去维持之本,使我百业受重大之损害。所以,陈氏主张在中央银行设立前,应在上海海关内专设“中国关税保管库”,由上海关监督和税务司会同保管,“所有各关税款统解该库保存,俟届偿债或付息时,再行照数提解,所有国内公债本息款项,亦按期划拨经理机关发给,妥订保管专章,除指定用途外,不得丝毫移用,惟遇上海银根紧急,银拆高至四钱以上时,准由上海总商会、银行公会、钱业公会斟酌情形,负责领出若干,或借或押,以资维持……俟风潮平靖,即行收回,设有疏虞,由总商会等共同负责,如此一转移间,银根自松,银拆自平,各业莫不咸受其赐” (642)。他在就该意见给银行公会正副会长倪运甫、孙景西函中说:“此次政府召集关税会议,议事日程所列议案众多,而关税收回自行存放,关系国计民生尤重”,所以主张将此项单草具意见送关税会议委员会 (643)

陈氏的主张随即被上海商界普遍接受,成为一致主张。11月23日,上海总商会、县商会致电北京执政府及外交、财政、农商等部及关税会议委员会,指出总税务司把持我国关税存放十数年,使“财政经济咸受影响,故此次召集关税特别会议,全国上下咸主张恢复前清税款存解旧章,或主悉数提存本国自办之银行,以固主权而裕金融。惟是过渡之际,应定折中办法,本会等悉心研究,窃以当此吾国中央银行制度未备以前,拟先设立保管专库于上海,由政府委托上海海关监督及税务司会同保管,所有各关税款统解该库保存,俟届该项债款偿还或付息时照数提解,并妥订保管专章,除一定用途外,不得丝毫挪用,惟遇国内金融紧急时,得由本会等同同银钱两公会斟酌情况借领若干,藉以维持市面,俟中央银行制度确立之时再行移交保管,以期根本改正” (644)

11月27日,上海银行公会发出致外交、财政、农商部及关税会议委员会电,电文主张与陈光甫的《致关税会议委员会书》如出一辙,“主张于上海关内设立关税保管库,专以存储各关税款,由政府委任上海关监督及总税务司共同保管,届偿还付息之期提出照解,所有国内公债之以关税及关余担保者,亦按照同样办法办理,如此既免去专存一家银行之危险,复可邀中外人民之信仰,务请提出议案,以挽主权而裕民生” (645)。12月5日,上海机器面粉公会致电北京执政府、财政部和关税会议委员会等,指出“本会一再讨论,极端赞成”银行公会、上海总商会、县商会的主张,请求将是项主张提交关会议决施行。12月9日,华商纱厂联合会也电执政府、外交部、财政部、农商部及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吾国关税款项存放汇丰银行,并由该行自定行市结价偿债,于吾国主权、经济两受侵损。上海银行公会及总商会等主张设立关款保管专库,又结价一层应按照真正行市结算,与国计民生关系极巨。本回极端赞成,应请饬提关会采择实行” (646)

对于上海总商会设立关税公库保管税款的主张,总税务司安格联获悉后先是有所怀疑,电询总商会“是否出自贵会本意”,请总商会迅予查明电复。总商会即于5日致电安格联:“关税自主,全国一致,而本会尤以欲实行自主,应设立中央银行,未设中央银行前,在上海设立关税公库,由海关监督、总商会、银行公会、钱业公会,共为保管,迭经建议在案。” (647)安氏明了总商会等的明确态度后,电总商会说:设立公库保管基金“与总税务司保管整理案内基金有无影响,尚需慎重考虑。一挨总税务司特行到沪,与贵会及银行公会钱业公会磋商,方能知鄙人以后愿否负保管整理案内基金之责”。

2月17日,75岁的安格联为保管公债基金等问题抵达上海。安氏于关税会议期间、总商会等主张设立公库收回公债基金保管权声中莅沪,颇引人注意。上海商界以上海总商会、银行公会为核心,积极奔走呼吁,力图对安氏施加影响,进一步营造舆论,力争公库设立。安氏抵沪后,上海总商会与银钱两公会即推素识安氏的宋汉章前往接洽,但安氏称病未能往见。2月18日,原银行公会会长盛竹书邀总商会会长虞洽卿、银行公会会长倪远甫及多数重要银行家在银行俱乐部商榷公库制度问题,就设立公库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648)。但同日,中国代表竟在关会过渡办法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自动提出关税税款“应存于保管银行,由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负责管理,而照本会议议决之用途与条件使用之”。法国代表也提议“此项附加税增收之税款,应加保管,不受任何一方面干涉,应由海关负责,照本会议议定办法存放于今所指定之各保管银行” (649)。虞洽卿、盛竹书即于19日分别发表谈话,坚持设立公库主张并阐述设立公库对于维护国权、维持金融、发展事业、保障劳工生计的意义。曾数度会晤安格联的盛竹书在谈话中特别提到,“公库之发起,乃为国权及金融工商业前途计,对于安格联个人则绝无成见。安氏前此为我政府保管关税,办理公债,劳绩可观,我人当予以相当之感谢,且安氏本人为政府任命官员之一,此后组织公库保管基金等等,仍当请其相助为理” (650)

为进一步统一上海商界意见,拟订应对方案,总商会、县商会又于2月20日召开各业代表会议,讨论关税存放、设立公库保管问题。上海商界领袖人物如总商会正副会长虞洽卿、方椒伯,县商会正副会长姚紫若、顾馨一、朱吟江,银行公会正副会长倪远甫、孙景西,钱业公会会长秦润卿,广肇公所冯少山,卷烟业陈良玉,杂粮豆米业公会范和笙,振华堂余葆三,报关公所石芝坤,铜锡业公会冯咏梅、朱葆元,轮船业谢仲笙,敦仁公所忻文尧,及总商会会董祝兰舫、项如松、傅筱庵、沈联芳、徐乾麟、张延钟、劳敬修、戴耕莘、李泳裳、吴蕴斋、孙梅堂、徐庆云、沈燮臣、何积璠等60余人与会。虞洽卿在致词中再次陈述了总商会设立公库保管税款的主张,傅筱庵、秦润卿、吴蕴斋、陈良玉等先后发表意见,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设立“关税公库促成委员会”,公推两商会及银钱两公会各选至多7人组织委员会,厘定进行计划,遇必要时再征求各业意见 (651)。银行公会除派代表出席当日各业代表会议外又开董事会议,对于设立公库问题,详加讨论,一致赞成 (652)。2月23日,总商会电财政部,说:“近日迭与银钱两公会及各业筹议,佥以公库之设,对外在保全债权信用,对内在周转金融维持主权。年来银拆高昂,影响实业,及至市面发生恐慌,公家又苦乏大宗资金救济,社会已成贫血现状。转瞬关会结束,税收增加,再任少数垄断,恐关税益增,商业生计日蹙,非依前速设公库,万难救济,业于效日开联席会议,一致表决应请先提院议批准设立,其详细办法容后会同妥拟续呈。” (653)

安格联本为公库和保管基金问题赴沪,但抵沪后,深居外滩大英总会,“托病不出拜客”,只是与汇丰、太古、怡和等英商领袖有所协商。外间报道说安氏以总商会主张设立关税保管公库坚决,不愿与之接洽 (654),而总商会、银行公会也没有正式约请安氏筹商。安氏即将离沪前夕,2月22日,中交两行宋汉章、盛竹书以私人名义宴请安格联于中国银行,总商会、银行公会、钱业公会的虞洽卿、方椒伯、倪远甫、孙景西、陈光甫、李馥荪、吴蕴斋、叶扶霄、秦润卿、田祈原等作陪。新闻报道说:经席间讨论,内外债整理基金仍由安总税务司办理,至于公库,安氏意也相同,惟须妥筹办法,与政府接洽。虞洽卿于席间表示,设立公库系政府之事,与安氏无关 (655)。次日的《申报》在刊出宋、盛宴请安氏的同时,刊发了记者晤上海商界“要人”的谈话,表示对公库及安氏本人的态度:“当安格联由京动身之前,曾以总税务司的名义致电总商会及银行公会,表示南来协商之任务,迨其到沪,深居大英总会之大厦中,静待各方往谒求商……而总商会、银行公会等,则根据主权上之信仰,以为总税务司不过我政府所聘用保管现在税款之执行人,职权以外之事,非彼权所能过问,与之协商,实属多事。关于设立公库之事,决联合全国一致向京主管机关实力促其实现外,对于现在沪上的安氏,认为其为英友,彼不来访,我不答候而已,安氏处此颇感不安,前日乃以个人名义分访中交两行当局,因此宋汉章与盛竹书为之设宴款待,以尽地主之谊。” (656)明白人阅后自然清楚,此“要人”即总商会长虞洽卿。

根据2月22日各业会议决案,银行公会公很快推出倪远甫、孙景西、陈光甫、李馥荪、徐新六、黄民道、林康侯为公库促成委员会委员 (657)。总商会不久也推举正副会长虞洽卿、方椒伯及傅筱庵、王晓籁、吴蕴斋、顾子盘、沈燮臣为关库促成委员会委员 (658)

针对3月初北京有人提出关税分存于少数中外银行以保外债信用之说,总商会会长虞洽卿再电执政府及外交、财政两总长、关税委员会及王正廷,坚持设立公库保管主张。华商纱厂联合会也致电外交、财政、农商部,指出“外债信用系乎关款之盈绌,公库保管信用有增无减,况关国家主权,金融命脉,兹事尤不容缓,请力屏浮议,立于断行” (659)

上海商界在设立公库保管税款问题上能步调一致,除了民族主义的驱动,如他们在一些电文中所说的事关国家主权外,主要还是出诸共同的经济利益,这除了他们在函电中屡有陈述的维持金融市面外,更重要的是试图直接掌握内债基金,保障债权利益。

内债本与海关无直接关系,但1914年袁世凯为准备帝制,在大借外债的同时发行民三公债,为此设立了内国公债局,聘请华洋人员组织董事会,从中推选总理1人、协理4人,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任会计协理,专事出纳债款,一切公债款项出纳,除总理签字外,均需安格联副署才有效。民三、民四公债以常关税担保,因税款时有被截留,“为巩固信用,并以保存税课起见”,1918年1月起将常关税款委托总税务司保管。1920年的《内国公债局章程》规定:公债局董事会的第一董事为总税务司,总税务司成了内债局的首要人物。1922年公布的《整理金融短期公债条例》又规定发行的6 000万公债在关税项下尽先提拨,即以关余为担保。据姜良芹研究,北洋政府时期发行国内公债27笔,其担保品因变更较多,先后共有45种之多,其中关税余款和关税附征被担保11次,占24.44% (660)

另外,1921年内债整理时,指定以盐税、烟酒税费、交通事业余利、关余、常关收入等整理案内各项债券还本付息基金,由各机关商定拨款手续,拨交总税务司安格联保管,内国公债局和银行业代表会同办理。但是整理案内指定的各项基金中,盐酒税项下一直分文未拨,交通余利项下自1921年11月后也停拨,而盐余一项,因受各省当局任意截留的影响,也时拨时停,自1922年8月后也完全停拨,因而拨充内债基金的事实上只有关余一项了 (661)

所以,关税税款存放问题对于内债影响至重。关税税款存放汇丰银行由税务司任意处置,易危及关税和关余担保的内债的还本付息。因此,无论是陈光甫的意见书,还是银行公会的通电,在主张设立由上海海关监督和税务司会同保管的专库经理债赔款项同时,都特别提出所有以关税及关余担保的内债都按同样办法办理。原银行公会会长盛竹书在2月19日的谈话中更明确指出:“公库成立而后,公债基金之保管权可随之转移,自属不生问题。” (662)

另外,偌大一笔关税现款,对于稳定金融、调剂市面确有极大的作用,而一个稳定的金融秩序是上海商界利益所在。2月20日发表于《申报》的总商会会长虞洽卿的谈话就说得很明白:“况公库成立之后,所有基金在必要时经公众之决定,得于稳妥之方法,调剂金融,如银拆限制之程度,均可因以降低,惠益实业,至非浅鲜,否则实业家因重利盘剥而受影响,金融市面、劳工生计均蒙其害,此于维护实业方面言,颇多关系。” (663)盛竹书在谈话中也说:“组织公库,保管关税,非特拥护国权,实即维持金融……公库组织而后,此项关税即可由公库保管,严订条例,凡中外工商界于缓急之机,可按照条例向之借用,周转资材,使金融得益形巩固,工商业遂可日渐发展。” (664)

总之,上海商界虽没有直接参加关税特别会议,但因会议与商界关系至关重要,所以对关会极度关注。上海总商会、银行公会、华商纱厂联合会、面粉公会等都成立了各种专门机构,研究中国关税问题,发表关于关税问题的主张,并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对会议施加影响,力图使会议结果有利于工商金融各业经营和中国经济的发展。虽然关税会议因时局影响及各列强间的矛盾无果而终,但他们的不少建设性意见,曾对会议产生一定影响,对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外交和财经政策也有积极的影响。

(作者陶水木,杭州师范学院历史系教授)

【注释】

(1)以上所搜集的当代学术研究成果信息,主要采摘自“中国知网”(www.cnki.net)中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和“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另有一种说法认为是四行储蓄会,参见徐寄庼:《最近上海金融史》,1932年增改第三版,下册第159页;郭孝先:《上海的银行》,上海市通志馆1935年版,第40页。笔者推测,可能最初是四行准备库加入,后来或者是由四行储蓄会接替四行准备库为会员,或者是两者同为会员。

(3)《上海银行业合组联合会》,《银行周报》第11卷第13号,1927年4月12日;《上海银行业联合会成立》,《申报》1927年4月15日,第十五版本埠新闻二栏。

(4)《上海银行业联合会成立公告》,《申报》1927年4月9日,第二版。

(5)《上海银行业联合会宣言》,《申报》1927年4月11日,第十四版本埠新闻栏;《上海银行业合组联合会》,《银行周报》第11卷第13号,1927年4月12日;《最近上海金融史》(增改第三版)下册,第161~162页。

(6)《民国二十年十月十三日会员大会议决案》,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档号Q264-1-581,第106页。

(7)《上海银行业合组联合会》,《银行周报》第11卷第13号,1927年4月12日;《最近上海金融史》(增改第三版)下册,第159页。《申报》1927年4月9日第十五版来件栏所刊登的《上海银行业联合会简章》第一条称“本会由上海银行业共同组织……”比前二者多一“业”字。

(8)《上海银行业联合会成立》,《申报》1927年4月10日,第十五版本埠新闻二栏;《上海银行业合组联合会》,《银行周报》第11卷第13号,1927年4月12日。《最近上海金融史》(增改第三版)下册第159页及《上海的银行》第40页所开列的会员名单中,均有四行储蓄会,而没有四行准备库。

(9)《上海银行业联合会成立》,《申报》1927年4月10日,第十五版本埠新闻二栏;《上海银行业合组联合会》,《银行周报》第11卷第13号,1927年4月12日。《上海的银行》第40页开列的执行委员名单中有四行储蓄会、大陆、汇业、中孚,而无四行准备库、百汇、通商、江苏;监察委员名单中则有四明、永亨,而无大陆、汇业。

(10)《银联会新当选之常务委员》,《申报》1927年5月22日,第十五版本埠新闻二栏;《银行周报》第11卷第19号,1927年5月24日。《上海的银行》第40页开列的常务委员名单中有通易信托公司,而无大陆银行。

(11)《上海银行业联合会会员银行行名表》,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1,第1页。该行名表成文时间不详,根据所列银行之历史考察,当在1928年之前。

(12)《最近上海金融史》(增改第三版)下册,第1~9页。

(13)《上海银行业联合会成立公告》,《申报》1927年4月9日,第二版;《上海银行业联合会简章》,《申报》1927年4月9日,第十五版来件栏。

(14)1918年11月30日,上海银行公会全体会员会议决订定《上海公会公共准备金规则》16条。

(15)1924年9月10日修订的《上海银行公会章程》第二条规定:“本公会之宗旨如左:……(四)筹设票据交换所。”

(16)《银联会提议改善业务》,《申报》1927年4月17日,第十五版本埠新闻二栏;《银行业联合会之新议案》,《银行周报》第11卷第15号,1927年4月26日。

(17)1920年9月,上海银行公会入会各银行订立了营业上共同遵守的规则——《上海银行营业规程》16条。

(18)《银联会修订营业规程》,《申报》1927年4月19日,第十四版商业新闻栏。

(19)《银联会修订营业规程》,《申报》1927年4月19日,第十四版商业新闻栏。

(20)第一号公约当为4月8日议定的《上海银行业联合会简章》和《上海银行业联合会宣言》。

(21)《上海银行业合组联合会》,《银行周报》第11卷第13号,1927年4月12日;《上海银行业联合会通告》,《最近上海金融史》(增改第三版)下册,第162页。

(22)《银联会积极筹议加薪办法》,《银行周报》第11卷第15号,1927年4月26日。

(23)《银联会积极筹议加薪办法》,《申报》1927年4月20日,第十一版商业新闻栏。

(24)《上海银行业实行自动加薪》,《申报》1927年5月10日,第十一版商业新闻栏。

(25)《上海银行业实行自动加薪》,《申报》1927年5月10日,第十一版商业新闻栏;《上海银行业联合会议决加薪办法》,《最近上海金融史》(增改第三版)下册,第162~163页。

(26)《最近上海金融史》(增改第三版)下册,第310页。

(27)《上海银联会一致维持金融》,《申报》1927年4月20日,第十一版商业新闻栏。

(28)《上海银行业联合会敬告各界》,《申报》1927年4月20日,第五版;《沪银行与汉银行暂停交易宣言》,《申报》1927年4月21日,第九版本埠新闻栏;《上海银行业联合会之通告》,《银行周报》第11卷第15号,1927年4月26日。

(29)上海银行业联合会致上海商业联合会函(1927年4月26日),《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66页。

(30)三次委员会会议录(1927年4月23—27日),《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65页。

(31)上海商业联合会电稿(1927年4月28日)批注,《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67页。

(32)财政部续发二五库券劝募委员会致上海银行公会函(1928年2月27日),《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53~154页。

(33)上海银行公会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0,第49、55、60页。

(34)上海银行公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2,第70~71页。

(35)上海银行公会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1,第14~15页。

(36)同上,第27~28页。

(37)上海银行公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8,第40页。

(38)上海银行公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2,第29~30页。

(39)同上,第32页。

(40)上海银行公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2,第34页。

(41)同上,第38页。

(42)同上,第39~40页。

(43)上海银行公会会员会议事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8,第40页。

(44)同上,第53页。

(45)上海银行公会改组筹备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2,第67页。

(46)《银行业联合会之新议案》,《银行周报》第11卷第15号,1927年4月26日。

(47)上海银行公会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0,第11页。

(48)同上,第14页。

(49)上海银行公会会员会议事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8,第47页。

(50)上海银行公会改组筹备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3,第65~66页。

(5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八),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92页。

(52)上海银行业联合会会员大会议决案(1931年10月1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档号Q264-1-581,第106~107页。

(53)《银行业联合会之新议案》,《银行周报》第11卷第15号,1927年4月26日。

(54)请参阅拙文《北四行联合发行中南银行钞票评述》,吴景平、马长林主编:《上海金融的现代化与国际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页。

(55)详见祝世康:《诈欺取财的万国储蓄会》,《外商银行在中国》,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218页。

(56)《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8页。

(57)《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8页。

(58)《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8页。

(59)《储蓄会报告》,上海市档案馆藏档Q267-1-14。

(60)杨荫溥:《上海金融组织概要》,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131页。

(61)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全国银行年鉴》,汉文正楷印书局1935年版,第A19页。

(62)姜天鹰:《陈光甫》,徐矛等主编:《中国十银行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9、151页。

(63)杨荫溥:《上海金融组织概要》,第141页。

(64)《金城银行史料》,第141页。

(65)转引自忻平:《从上海发现历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20页。

(66)转引自〔日〕古厩忠夫:《五四时期上海的社会状况和民众》,《上海研究论丛》,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3~64页。

(67)转引自忻平:《从上海发现历史》,第324、325页。

(68)转引自裴宜理:《上海工人罢工与无产阶级的政治潜力》,《上海研究论丛》第四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52页。

(69)乐正:《近代上海人的社会心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页。

(70)同上书,第84页。

(71)《全国银行年鉴》,1935年版,第A19页。

(72)乐正:《近代上海人社会心态》,第73页。

(73)陈存仁:《银元时代生活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页。

(74)陈存仁:《银元时代生活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页。

(75)参阅祝世康:《诈欺取财的万国储蓄会》,《外商银行在中国》,第209~213页。

(76)《银元时代生活史》,第22页。

(77)《金城银行史料》,第98页。

(78)筹设四行储蓄会时,吴鼎昌曾考虑由于四行准备库“不能遍设兑现处,似于推行有碍”,可借成立四行储蓄会所设的营业网点来解决这一难题。但日后的实践表明,充分利用四行现有的营业网点,不仅顺利解决这一难题,且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79)《四行储蓄会报告》,上海市档案馆藏档Q267-1-14。

(80)周息即周年息,下同。

(81)《四行储蓄会章程》,上海市档案馆藏档Q267-1-14。

(82)祝世康:《诈欺取财的万国储蓄会》,《外商银行在中国》,第218页。

(83)马长林:《吴鼎昌》,《中国十银行家》,第236页。

(84)应永玉:《四行储蓄会》。

(85)《金城银行史料》,第102页。

(86)同上书,第139页。

(87)同上书,第103页。

(88)《四行储蓄会试办活期储蓄说明书》,上海市档案馆藏档Q264-1-579。

(89)《储蓄总会来函》,上海市档案馆藏档Q267-1-426。

(90)《四行储蓄会拟先在沪会添设活期存款试办章程议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Q264-1-579。

(91)《储蓄总会来函》,上海市档案馆藏档Q267-1-426。

(92)根据徐寄庼《最近上海金融史》第38、44、133页相关数据统计。

(93)《历年损益比较表》,上海市档案馆藏档Q264-1-591。

(94)《储蓄会结帐通告》,上海市档案馆藏档Q267-1-291。

(95)《金城银行史料》,第106页。

(96)《金城银行史料》,第107、108页。

(97)《储蓄总会来函》,上海市档案馆藏档Q267-14-291。

(98)《金城银行史料》,第108页。

(99)《储蓄总会来函》,上海市档案馆藏档Q267-1-291。

(100)马长林:《吴鼎昌》,《中国十银行家》,第239页。

(101)《金城银行史料》,第110页。

(102)同上书,第312页。

(103)同上书,第312页。

(104)同上书,第314页。

(105)《金城银行史料》,第314页。

(106)《国际大饭店租金收入预算表》,上海市档案馆藏档Q267-1-123。

(107)《国际大饭店廿五年度营业报告书》,上海市档案馆藏档Q264-1-1058。

(108)《金城银行史料》,第314页。

(109)《国际大饭店廿五年度营业报告书》,上海市档案馆藏档Q264-1-1058。

(110)《联合商业储蓄银行存款调查表》,上海市档案馆藏档Q261-1-238。

(111)四明银行沿革资料,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19(本文所征引档案皆为上海市档案馆藏档)。

(112)黄兰英:《虞洽卿与四明银行》,金普森主编:《虞洽卿研究》,宁波出版社1997年版,第255页。

(113)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

(114)陈国强:《浙江金融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174页。

(115)《民立报》1913年1月19日。

(116)四明银行1932年董事报告书,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77。

(117)1931年5月10日四明银行股东会会议录,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

(118)1933年四明银行股东会会议录,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11。

(119)为遵缴发行准备并呈报股东会通过折减商股加入官股致财政部函稿,1937年2月10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54。

(120)四明银行股东会会议录,1936年5月,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

(121)李嘉隆致财政部函,1937年11月26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96-16。

(122)四明银行临时股东会会议录,1937年1月24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25。

(123)四明银行总行关于请派官股代表出席股东会函稿,内有财政部批文,1937年3月6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54-19。

(124)四明银行沿革等文件,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47。

(125)四明银行沿革等文件,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47。

(126)《费唐法官研究上海公共租界情形报告书》第一卷,1931年,工部局华文处译,第651页。据编者称,以上数字中,中国实业、四明银行、通商、垦业为估数。据上海市档案馆藏四明银行1928—1935年营业报告(档号Q279-1-225)载,1930年四明银行实际发钞额银两512万元,同业领券300万两,共812万两,与报载数相差甚多,但此数仍比浙江兴业等银行发钞额高。

(127)四明发钞情形,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272。

(128)徐寄庼:《最近上海金融史(1881—1928)》,香港大东图书公司1978年重版,第259~296页。

(129)以上数字均见四明银行1928—1935年营业报告,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225。

(130)三北、鸿安两公司及四明银行立抵押借款契约,1937年1月,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235-8。

(131)泰来面粉厂等借款卷,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36。

(132)四明银行1928—1935年营业报告统计,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225。

(133)四明银行1928—1935年营业报告统计,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225。

(134)四明银行1928—1935年营业报告,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225。

(135)四明银行1928—1935年营业报告统计,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225。

(136)招商局借款纠纷卷,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95。

(137)财政部借款卷,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455。

(138)《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0页。

(139)四明银行股东临时会会议,1949年10月5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5-1。

(140)四明银行与中国通商、中国实业三行商股董事致财政部函,1947年7月28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54。

(141)董事会会议录,1944年2月1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1-1。

(142)小四行处理案,1943年5月20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67-22。

(143)四明银行重庆总行董事会会议录,1944年2月1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1-1。

(144)正明会计师事务所调查四明银行股东会质询帐目各点报告书,1947年6月22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5-10。

(145)《新闻报》、《申报》1947年4月16日。

(146)四明银行商股股东联合会缘起,1947年5月,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7-40。

(147)四明银行与中国通商、中国实业三行商股董事致财政部函,1947年7月28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54。

(148)四明银行第三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录,1947年10月13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44-94。

(149)四明银行临时股东会会议录,1948年11月21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4-27。

(150)总经理报告,四明银行第二次行务总会决议录,1937年4月2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46-3。

(151)第30次常务董事会会议案,1938年7月26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0-9。

(152)四明银行第20次常务董事会会议案,1938年3月,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22-68。

(153)四明银行报告,1937年,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43-134。

(154)四明银行第41次常务董事会会议案,1939年3月31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3-1。

(155)四明银行第27次常务董事会会议案,1938年6月28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9-80。

(156)四明银行第33次常务董事会会议录,1938年9月21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1-1。

(157)四明银行第30次常务董事会会议录,1938年7月26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9-44。

(158)四明银行第51次常务董事会会议案,1940年1月26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5-1。

(159)四明银行第59次常务董事会会议案,1942年6月2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7-1。

(160)四明银行第56次常务董事会会议案,1940年9月,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6-107。

(161)四明银行董事会会议案,1944年2月1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1-1。

(162)总行关于1944年度行务致董事会的报告,1945年1月30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42-68。

(163)第60次常务董事会会议案,1942年7月13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23-4。

(164)四明银行第67次常务董事会会议案,1942年6月14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8-35。

(165)第九次常务董事会会议录,1944年7月13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25-31。

(166)伪四明银行第十四次常务董事会,1945年5月29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25-49。

(167)四明银行临时股东会会议录,1946年12月21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79。

(168)常务董事会议事录,1945年8月25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26-3。

(169)第二届第六次董监联席会议录,1946年12月5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5-26。

(170)四明银行股东会会议录,1947年6月15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4-1。

(171)俞佐廷呈为膺选总经理拟具今后方针呈财政部函,1947年6月26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44-76。

(172)第三届第三次董监联席会议录,1948年2月14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5-50。

(173)四明银行股东会会议录,1948年7月11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4-15。

(174)第三届第五次董监联席会议录,1948年7月27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6-74。

(175)四明银行解放后股东临时会会议录,1949年10月5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5-1。

(176)第四届第三次董监联席会议录,1949年4月13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7-12。

(177)四明银行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录,1949年9月15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4,约成文于1949年6月上海解放后不久。

(178)四明银行第一次全国经理会议总行报告,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58-125。

(179)四明银行第一次全国经理会议总行报告,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58-125。

(180)第一次董监联席会议录,1950年7月11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9-31。

(181)四明银行股东常会会议录,1950年6月24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6-1。

(182)第三次董监联席会议录,1950年11月17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9-231。

(183)第五次董监联席会议录,1951年2月28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41-69。

(184)解放后第二届股东常会会议录,1951年9月29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6-(47~50)。

(185)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录,1949年9月15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4-1。

(186)董事会会议录,1950年6月4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6-13。

(187)董事会会议录,1949年9月1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34-1。

(188)四明银行第一届股东常会会议录,1950年6月24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6-16。

(189)四明银行第四届第四次董监联席会议录,1951年1月12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41-7。

(190)第一次董监联席会议录,1950年7月11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9-7。

(191)四明银行1950年年度营业报告;正明会计师事务所审查1950年度帐目报告书,1951年6月,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6-35。

(192)第一届第七次董监联席会议议案,1951年8月23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41-223。

(193)四明银行总行行务会议预备会,1951年8月29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54-72。

(194)四明银行第一次总行行务会议,1951年9月12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54-80。

(195)1951年12月公私合营四明银行调整资本方案及本行沪区部分各项财产重估内容,四明银行股东临时会会议录附件,1951年12月11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5-21。

(196)第十五次行务会议,1952年9月13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154-206。

(197)董事会会议录,1955年7月8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68-1-22-8。

(198)20世纪50年代曾出版一些以“公私合营”命名的著作,但仅属于宣传教育读本。近年来出版的一些经济史与金融史著作,如吴承明与董志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第一卷)、董辅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孙健著《中国经济通史》(下卷),只在叙述中提到公私合营银行;而尚明主编《新中国金融50年》、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杜恂诚主编《上海金融的制度、功能与变迁(1897—1997)》、李飞等主编《中国金融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虽然讲述了私营金融业经过改造成立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的经过,但篇幅简短,没有以专门的篇幅述及公私合营银行。有关论文如武力的《论50年代公私合营由经营方式转变为改造方式的原因》、高化民《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评析》、李守明《我国私营经济政策的演变及思考》,也主要对公私合营这一形式本身进行评价,并不专门论及公私合营银行。

(199)《1950年上半年十一家大银行损益情况统计表》,《上海金融周报》第3卷第3期。转引自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编:《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1957年内部版,第28~29页。

(200)《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版,第960页。

(201)《徐国懋报告二六轰炸后亏损情况》(1950年4月)、《徐国懋致周作民函底稿》(1950年4月2日),《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24~925页。

(202)《申请公股参加领导的经过》,《金城银行史料》,第953页。

(203)《金城银行档案“总行财务概况”》(1950年4月),《金城银行史料》,第923页。

(204)《金城银行史料》,第924页。

(205)《五行进行合营步骤》(1950年6月6日),《金城银行史料》,第964页。

(206)《徐国懋回忆》,《金城银行史料》,第953页。

(207)《董事会在港议事录》(1950年5月29日),《金城银行史料》,第962~963页。

(208)《五行进行合营步骤》(1950年6月6日),《金城银行史料》,第964~965页。

(209)《徐国懋回忆》,《金城银行史料》,第952页。

(210)《董事会在港议事录》(1950年7月25日),《金城银行史料》,第953页。

(211)《人行总行南汉宸行长、胡景沄副行长致周作民电》(1950年8月14日),《金城银行史料》,第953页。

(212)《上海市五行联营公约》,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104。

(213)《五行董事代表面呈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行长陈穆函》(1951年5月3日),《金城银行史料》,第975页。

(214)《公私合营五行联营联管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1951年7月19日),《金城银行史料》,第977~978页。

(215)《金城银行史料》,第984页。

(216)据笔者所知,至今仅有复旦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王艳菊对上海银行学会作了专题研究,其公开发表的论文为《银行学会考论(1932—1950)》,《史学月刊》2005年第8期。

(217)按当时会议记录所记为“开会列席者五十四人”,但会议签到簿上实际签名和代签名者为53人。见银行学会成立大会议决案,银行学会成立大会签到,上海市档案馆藏银行学会档案(以下简称银行学会档),S176-1-1。

(218)银行学会成立大会议决案,银行学会档,S176-1-1。

(219)第一次筹备会议,银行学会档,S176-1-1。

(220)银行学会发起人会议决案,银行学会档,S176-1-1。上海市银行公会决定筹备银行学会详情可参阅王艳菊论文《银行学会考论(1932—1950)》。

(221)银行学会成立大会议决案,银行学会档,S176-1-1。

(222)银行学会成立大会议决案,银行学会档,S176-1-1。

(223)《银行学会成立经过及现状》,《银行周报》第18卷第1号。

(224)第十五次理事会会议记录,银行学会档,S176-1-2。

(225)银行学会会务概况,银行学会档,S176-1-18。

(226)第九次理事会会议记录,银行学会档,S176-1-2。

(227)第十二次理事会会议记录、第二十次理事会议事程序,银行学会档,S176-1-2。

(228)银行学会会务概况(1938年),银行学会档,S176-1-18。

(229)银行学会会务概况(1938年),银行学会档,S176-1-18。

(230)银行学会会务报告书(1936年度),银行学会档,S176-1-18。

(231)实务研究会第二十届会议记录,银行学会档,S176-1-6。

(232)实务研究会第二十届会议记录,银行学会档,S176-1-6。

(233)饶立新、曾耀辉:《中国印花税与印花税票》,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234)实务研究会第四十四届会议记录,银行学会档,S176-1-6。

(235)实务研究会第三十二届会议记录,银行学会档,S176-1-6。

(236)实务研究会第五十一届会议记录,银行学会档,S176-1-6。

(237)实务研究会第五十三届会议记录,银行学会档,S176-1-6。

(238)第十九次理事会会议记录,银行学会档,S176-1-2。

(239)参阅朱斯煌:《银行处理票据五十年旧习之革新》,《银行周报》第31卷第28、29号。

(240)银行学会会务报告(1936年度),银行学会档,S176-1-18。

(241)人事小组会会议记录,1939年3月24日,银行学会档,S176-1-10。

(242)人事小组会会议记录,1939年6月23日,银行学会档,S176-1-10。

(243)人事小组会会议记录,1939年12月20日,银行学会档,S176-1-10。

(244)会计小组会会议记录,1939年12月12日,银行学会档,S176-1-11。

(245)第二十四次理事会议程序,银行学会档,S176-1-2。

(246)第二次理事会决议案,银行学会档,S176-1-1。

(247)第六次理事会议事录,银行学会档,S176-1-1。

(248)银行学会第五届会员大会会议录,银行学会档,S176-1-18。

(249)银行学会工作及经费概况(1939年),银行学会档,S176-1-18。

(250)银行学会致大陆银行函,1938年11月25日,银行学会档,S176-1-28。

(251)《银行学会会刊》第3卷第4期。

(252)银行学会会务概况(1938年),银行学会档,S176-1-18。

(253)银行学会、银钱业同人联谊会合办银行知识讲座简章,银行学会档,S176-1-29。

(254)第二十四次理事会议程序,银行学会档,S176-1-2。

(255)银行专科补习学校,银行学会档,S176-1-28。

(256)银行学会会务概况(1938年),银行学会档,S176-1-18。

(257)银行学会第五届会员大会会议录,银行学会档,S176-1-18。

(258)银行学会主办银行专科学校章程,银行学会档,S176-1-28。

(259)银行学会第五届会员大会会议录,银行学会档,S176-1-18。

(260)第二十六次理事会会议记录,银行学会档,S176-1-2。

(261)银行学会、银行周报筹组银团会议,银行学会档,S176-1-1。

(262)第八次理事会议事录,银行学会档,S176-1-2。

(263)银行学会第三届会员大会1935年度会务报告,银行学会档,S176-1-28。

(264)《银行学会会刊》第3卷第2期。

(265)第十二次理事会会议记录,银行学会档,S176-1-2。

(266)《银行学会会刊》第2卷第5期。

(267)朱斯煌:《敬致银行学会会员及同业先进书》,《银行学会会刊》第3卷第3期。

(268)观耀:《本刊之回顾与前途》,《银行学会会刊》第3卷第1期。

(26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9页。

(270)蔼庐:《普通银行之意义(续)》,《银行周报》第15卷第10号。

(271)本段引文均见《国内要闻》,《银行周报》第15卷第10号。

(272)《国内要闻》,《银行周报》第15卷第11号。

(273)楚声:《钱庄与信用放款》,《钱业月报》第11卷第4号。

(274)宇苍:《对邵院长钱庄法谈话之讨论》,《钱业月报》第11卷第6号。

(275)苍生:《银行法与金融业》,《钱业月报》第11卷第6号。

(276)蕴斋:《论信用放款》,《钱业月报》第11卷第6号。

(277)魏友棐:《银行与钱庄》,《钱业月报》第11卷第8号。

(278)叔仁:《对于银行法之感想》,《钱业月报》第11卷第4号。

(279)屠彦容:《读钱庄法是否必要后》,《钱业月报》第11卷第6号。

(280)吴菊初:《钱业与钱庄法》,《钱业月报》第11卷第7号。

(281)《国内要闻》,《银行周报》第15卷第13号。

(282)《国内要闻》,《银行周报》第15卷第13号。

(283)《国内要闻》,《银行周报》第15卷第14号。

(284)《国内要闻》,《银行周报》第15卷第15号。

(285)引文据《银行周报》所载。

(286)马寅初:《对于钱庄法之意见》,《银行周报》第15卷第21号。

(287)《国内要闻》,《银行周报》第15卷第24号。

(288)《钱业月报》第11卷第9号。

(289)《对于钱庄法之意见》,《银行周报》第15卷第21号。

(290)《国内要闻》,《银行周报》第15卷第43号。

(291)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钱业公会档案:“钱业公会议案录”,1917年2月23日。

(292)《上海通志馆期刊》第一年,1933年,第469页。

(293)徐寄庼编:《最近上海金融史(1881—1928)》,香港大东图书公司1978年重版,第145页。

(294)所有召开的上海银钱业联席会议均有会议记录,仅在上海市档案馆收藏的上海银行公会700多卷档案中,便有8个银钱业联席会议记录的专卷。

(295)《银行月刊》第1卷第6号,1921年6月5日。

(296)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上海银行公会致市总商会及钱业公会电”,具体时间不详,约为1922年6月下旬。

(297)《银行月刊》第3卷第8号,1923年8月25日。

(298)《银行周报》第10卷第45号,1926年11月23日。

(299)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钱业公会档案:“民国十一年第十三期常会议事录”,1922年8月24日。

(300)《银行周报》第8卷第23号,1924年6月17日。

(301)《银行周报》第8卷第20号,1924年5月27日。

(302)《银行杂志》第2卷第23号,1925年10月1日。

(303)《银行杂志》第2卷第24号,1925年10月16日。

(304)《银行月刊》第6卷第6号,1926年6月25日。

(305)《钱业月报》第6卷第10号,1926年10月15日。

(306)《钱业月报》第6卷第10号,1926年10月15日。

(307)《银行周报》第11卷第27号,1927年7月19日。

(308)区季鸾、黄荫普:《广州之银业》,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经济调查处1932年版,第89页。

(309)《上海银钱两公会为广东银行业呼吁》,《银行周报》第11卷第34号,1927年9月6日。

(310)《本公会与银行公会联合请制止截税电》,《钱业月报》第12卷第2号,1932年2月15日。

(311)《银行周报》第16卷第16号,1932年5月3日。

(312)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钱业公会档案:“民国十一年第七期常会议事录”,1922年5月26日。

(313)《钱业月报》第5卷第10号,1925年10月15日。

(314)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民国十六年银钱业联席会议事录”,1927年7月18日。

(315)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钱业公会档案:“民国十年第十八期常会议事录”,1921年11月15日。

(316)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民国十一年银钱业联席会议事录”,1922年5月2日。

(31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钱业公会档案:“公益银团假上海钱业公会会议之议决事项”,1929年12月6日。

(318)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钱业公会档案:“公益银团全体会议记录”,1930年2月23日。

(319)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钱业公会档案:“民国十一年第七期常会议事录”,1922年5月26日。

(320)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上海银行公会致上海钱业公会函”,1927年6月3日;1928年8月28日。

(321)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第七十五次执行委员会、第七十次常务委员会议决案”,1935年9月17日。

(322)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第六十七次执行委员会议决案”,1935年5月6日。

(323)裕孙:《上海金融之简史》,《银行周报》第9卷第19号,1925年5月26日。

(324)《上海银行公会会务回顾录》,《银行周报》第9卷第38号,1931年10月6日。

(325)《银行周报》第15卷第38号,1931年10月6日。

(326)具体参见何品:《试论近代上海中外银钱业三方的互动关系:以上海中外银钱业联合会的筹建为中心(1921—1929)》,吴景平、马长林主编:《上海金融的现代化与国际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267页。

(327)参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328)《上海银行公会为函请告假另推代理主席复陈主席》,1937年9月26日草,30日发,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案号S173-1-77(以下仅标档号),第90页。另外,该会也向公共租界当局注册登记,以获得其承认。拙文主要探讨该时段该会在租界内的活动。

(329)《谈话会记录》(1939年1月26日),S173-1-73,第48页。

(330)这方面的相关研究主要有:Frank M.Tamagna,Banking and Finance in China,International Secretary at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 Publications Office,New York,1942;〔日〕宫下忠雄:《支那银行制度论》,东京,岩松堂书店1943年版;王季深等:《战时上海经济》第一辑,中国科学公司1945年印;吴景平等:《抗战时期的上海经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吴景平:《上海金融业与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的上海外汇市场》,《史学月刊》2003年第1期;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单冠初:《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与日伪在上海的金融战》,《抗日战争研究》1994年第3期;林美莉:《抗战时期的货币战争》,台北,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1996年版;林美莉:《抗战时期上海银行公会的活动》,见吴景平、马长林主编:《上海金融的现代化与国际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拙著《“八·一三”时期的上海银行公会》,《抗日战争研究》2004年第2期。

(331)贴水,最初是指以隔日兑现票据当日调换现金,照例只能调到少于该票据一定数额的现金,亦称贴现。如100元隔日付现支票,提前兑付则可能仅得98元现金。孤岛时期的同业汇划本为不兑现票据,只限于银行转帐。但当时投机者在黑市以低于该票据规定数额兑付法币,这种汇划贴水是为套购外汇,最终会危及法币币值。

(332)汇划,原指上海金融业中到期只能同业转帐,次日才能提取现金的票据。

(333)王季深等:《战时上海经济》第一辑,第18页。

(334)《财政部致上海银钱业公会宥电》(1937年11月27日),S173-1-305,第6页。

(335)《上海银行公会转财政部11月26日限制汇划令致会员行函》(1937年12月2日),《上海银行公会通函》(1937年1—12月),S173-1-441,第399页。

(336)《上海市商会为汇划贴水转财政部电致上海银行公会函》(1937年12月4日),S173-1-305,第7页。

(337)《上海银行公会为通告同业限制支付汇划致各银行、四行、邮汇函》(1938年1月5日),S173-1-305,第16~17页。

(338)《上海银行公会为取缔贴现致财政部代电》(钱业公会联衔)(1938年1月28日),S173-1-305,第20页。

(339)《谈话会记录》(1938年6月9日),S173-1-73,第20页。

(340)李馥荪,即李铭,浙江绍兴人,早年留学日本,攻读银行学专业,银行公会早期创始人之一,20世纪20年代起任浙江实业银行总经理,1932年与银行界其他人士组织创设上海银行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次年创立上海票据交换所,为上海华商银行界著名人士。

(341)《上海银行公会为到期公债本息请付划头致孔祥熙真电》(1938年7月9日),11日由吴常委经手拍发。S173-1-305,第28页。

(342)《财政部复电》(1938年7月20日收到),《上海银行公会通函》(1938年1—12月),S173-1-442,第102页。

(343)《照抄银钱两公会致财政部宥电》(1938年7月下旬),S173-1-305,第30页。

(344)《银行公会为通告本期公债本息概付划头致各银行函》(1938年7月28日),S173-1-305,第34页。

(345)《本届公债本息准付现钞》,《银行周报》第22卷第30期,1938年8月2日。

(346)《上海银行公会为请法币救济致财政部函》(1939年6月22日),S173-1-284,第16页。

(347)《银钱业执行委员会联席会议议决案》(1939年6月26日),S173-1-71,第131~132页。

(348)王季深等:《战时上海经济》第一辑,第21页。

(349)钱承绪:《中国金融之组织——战前与战后》,第29页;《银钱业汇划流通额逐渐增加》,《银行周报》第25卷第6号,1941年2月18日。

(350)《同业汇划之伟绩》,《申报》1939年7月2日,第十版。

(351)崔国华:《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财政金融政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285页。

(352)《三十年八月份上海汇划贴现率及银钱业拆息》,《银行周报》第25卷第39期,1941年10月7日。另外,1939年9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舆论估计美国参战可能性增加,存户大为恐慌,上海华人存户匆忙从在沪英、美银行提取存款换取法币,转存华商银行,致使各华商银行存款日益增加,于是游资更为充斥。这在客观上也有益于上海金融的稳定。钱承绪编著:《中国金融之组织——战前与战后》,第10页。

(353)丁鹄:《最近沦陷后之上海金融市场(二)》,《经济汇报》第5卷第8期,1942年4月,第69页。

(354)姚崧龄编著:《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上册,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27页。张公权还建议提现仍以300元为限,300元以上付汇划。

(355)《关于限制提存“法币”存款的来电及本会关于上项问题和办理调整同业汇划事宜与该部、市商会、中央银行等的来往函电》(1939年6—10月),S173-1-284,第105页。《马电》1939年6月22日,《上海银行公会通函》(1939年1—12月),S173-1-443,第105页。

(356)具体为:(1)6月22日以前各银行已开出本票及拨款单,又已通知之汇款解条,到期支取统照向例办理。(2)6月22日以前到期未收之支票,概照部令办理。(3)6月22日起存入法币款项支取时,不在限制之列。(4)同业存款依照向例办理。(5)八一三以后定期存款,如作押款其数量仍照前安定金融办法办理。(6)存款人发放工资,其数量在五百元以上者,须填具申请书由四行联合办事处核准办理之。(7)八一三后存户每周得提款项,其有留存未取者,是否适用新办法或不受限制,由各行自行酌办(当时注明,本条经执委会议决不再列入通告中,但第二次全体银行紧急会议保留。除末条已连同顷间议决案仍如七条)。(8)各商业银行库存法币有限,以每周每户提取五百元计势将供不应求,应如何设法接济提付,公会执委会决定进一步加以研究。

(357)《第三十八次执行委员会议决案》(1939年6月22日),S173-1-71,第122~124页。

(358)《上海银行公会通函》(1939年6月),S173-2-131;陈宜:《我国管理外汇之经过》,《财政评论》第4卷第1期,1940年7月,第161页。

(359)《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史(1912—1949)》,经济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页。

(360)洪葭管、张继凤:《近代上海金融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11页。

(361)伍启元:《所谓“华兴银行”成立后的战略》,《财政评论》第5卷第2期,1941年2月,第51页。

(362)《宋子文、钱新之、叶琢堂从香港致中行沪分行马电》(1939年6月2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央银行上海分行档案,档案号Q53-1-94,第15~16页;Arthur N.Young,“On China’s Financial Front”,The China Weekly Review,February 10,1940,p.379。

(363)据记载,当时谣传日人要干涉上海租界事务,成为上海租界发生提存风潮的原因之一。姚崧龄编著:《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上册,第227页。

(364)《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史(1912—1949)》,第107页。

(365)咏华:《书财部马电限制提款办法后》,《申报》1939年7月3日,第十七版;《新汇划实行第一日——金融市场颇为稳定,银行提存亦见平息》,《申报》1939年7月5日,第十四版;盛克中:《中国战时金融的紧急措施》,《中央银行月报》第10卷第7号,1941年7月,第934页。

(366)Arthur N.Young,“On China’s Financial Front”,The China Weekly Review,February 10,1940,p.379.

(367)《申报》1939年8月4日,第十版。

(368)《银钱业负责人表示限制提存说无稽》,《申报》1940年5月6日,第九版。据《申报》记载,该年5月又有限制提存谣传,当时记者询问银行公会负责人后,该会人士认为,去年当马电公布时,市民突闻此举,在谣诼纷纭中有张皇失措之象,银钱业存款人中原来可信其不必提款者,反多因谣诼而发生误会,因误会而照限度尽量提存,加以窖藏。于是游资充斥已久之市面,忽因提存而反奇紧。

(369)《新华银行1939年第11次会议》(1939年6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新华银行档案,Q269-1-769,第52页。

(370)卜明主编:《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440页。

(371)《李铭致贝淞孙电稿》(1939年6月2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央银行上海分行档案,Q53-1-94,第33页。

(372)〔日〕宫下忠雄:《支那银行制度论》,第340页。

(373)《李铭为实施第二次限制提存银行业内部恐慌致贝淞孙电稿》(1939年6月23日发),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央银行上海分行档案,Q53-1-94,第33页。

(374)《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史(1912—1949)》,第107页。

(375)《上海市丝厂业同业公会致银行公会函》(1939年6月29日),S173-1-284,第72页。

(376)《第三十九次执行委员会议决案》(1939年6月29日),S173-1-71,第133~134页。

(377)《银行公会为五金业公会建议复函市商会》(1939年7月14日),S173-1-284,第102页。

(378)Arthur N.Young,“On China’s Financial Front”,The China Weekly Review,February 10,1940,p.379.

(379)《财政部关于“法币”施行后,各行庄库存现金向中中交三行换取和领用“法币”的规定以及本会历次为各行庄申请展期换取中中交三行订立的领用“法币”以及暗记券合约与该部、四行联合办事处等的来往函电及有关文书》(1935年11月—1940年4月),S173-1-299,第1~2页。

(380)《上海银行公会为领券合约请准予展期呈财政部及中、中、交三行文》(1937年11月22日发),S173-1-299,第4页。

(381)《中央银行发行局局长李觉为领券改作押款回复上海银钱业公会函》(1937年12月9日到),S173-1-299,第6页。

(382)《央行沪分行转财政部电致上海银行公会》(1938年1月6日到),S173-1-299,第7~8页。

(383)《上海银行公会为转中央银行发行局来函致各银行函》(1938年1月17日),S173-1-442,第18页。

(384)《上海绸业银行致上海银行公会函》(1938年7月25日),S173-1-299,第48页。

(385)《谈话会记录》(1938年7月28日),S173-1-73,第28~29页。

(386)《东莱、浙实、大陆、农工、垦业、浦东、中华为五年期领券合约期满请求展期致上海银行公会函》(1938年7月28—30日),S173-1-299,第58~82页。

(387)《上海银钱业公会为领用暗记券合约请援例展期由》(1938年8月3日),S173-1-299,第19~20页。

(388)《财政部准将各行庄领用暗记券合约展期一年由》(1938年9月29日),S173-1-299,第21~22页。

(389)《财政部致上海银钱业公会电》(1938年11月24日),S173-1-299,第14~15页;另见《上海银行公会为法币合约期满仍请展期致各会员行函》(1938年11月25日),S173-1-442,第159~160页。

(390)《临时谈话会记录》(1938年11月29日),S173-1-73,第44页。

(391)《上海银钱业公会为法币领券合约仍请展期由复财政部》(1938年12月2日发),S173-1-299,第24页。

(392)《上海银钱业公会为法币领券合约仍请展期由复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处沪分处》(1938年11月30日),S173-1-299,第25页。

(393)《谈话会记录》(1939年1月26日),S173-1-73,第48页。另见《上海银行公会为1938年11月领券展期致各会员行函》(1938年12月30日),《上海银行公会通函》(1938年1—12月),S173-1-442,第184页。

(394)《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总处第十五次理事会会议记录》(1941年1月9日),《四联总处第13,15,69,108次理事会议事日程》(1939年12月—1942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四联总处档案,档案号Q322-1-2,第11页。

(395)《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总处第72—100次理事会会议记录》(1941年4月至10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四联总处档案,档案号五八五(2)2。

(396)《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总处第十五次理事会会议记录》(1941年1月9日),《四联总处第13,15,69,108次理事会议事日程》(1939年12月—1942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四联总处档案,Q322-1-2,第11页。

(39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三),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9页。

(398)存款准备金,是指各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后,为支付存户随时提取必须留存的部分现款,这种准备金存在本行,称为库存资金;中央银行为防止金融风险、控制金融或充分利用现有资金,也通过法律规定一定比率从各商业银行存款中提取部分资金,并给予商业银行一定利息,即称为集中存款准备金。

(399)《沪行二十八年度第9次行务会议录》(1939年5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广东银行上海分行档案,档案号Q65-2-5,第33页。

(400)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第327页。

(401)〔日〕日本横滨正金银行上海支店:《上海金融事情讲话》,1943年,第213页。

(402)钱承绪编著:《中国金融之组织——战前与战后》,第3页。另据记载,1940年底上海游资约达60亿元。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84页。

(403)据初步统计,至1941年12月初,包括中、交及南四行、北四行在内的37家华资银行存放在汇丰等7家银行的外汇金额达214 731 195.06美元。

(404)经营外汇的银行有上海商业储蓄银行、金城银行、浙江兴业银行、浙江实业银行、中南银行、东莱银行、大陆银行、中孚银行、华侨银行等。章祖荫:《上海之外汇黑市》,《商学研究》第1卷第2期,1941年4月1日,第160页。

(405)上海市档案馆藏各银行档案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所编:《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71~616页;赵士明:《管理银行暂行办法的意义》,《商学研究》第1卷第2期,1941年4月1日,第187页。

(406)上述业务均违反国民政府法令,在当时即视为不正当经营或投机。

(407)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1912—1957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2页。

(408)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财政经济战略措施研究课题组:《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的财政经济战略措施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6~97页。另见邹宗伊:《中国战时金融管制》,重庆财政评论出版社1943年版;杜恂诚主编:《上海金融的制度、功能与变迁(1897—1997)》,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等。

(409)《中国战时的金融政策》,沈雷春、陈禾章编:《中国战时经济志》,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二十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8年印行,第25页。

(410)《财政部孔祥熙训令上海银行公会》(1940年8月19日收到),S173-1-103,第1~3页。

(411)邹宗伊:《中国战时金融管制》,重庆财政评论出版社1943年版,第297页。

(412)《银行周报》第25卷第36期,1941年9月16日。

(413)《银行周报》第25卷第34期,1941年9月2日。

(414)《银钱业实行管理银行暂行办法》,《商业月报》第二十卷第九号,1940年9月,第5~7页。

(415)《财政部训令》(1941年1月16日到),S173-1-103,第7页。

(416)《银钱业停做栈单押款》,《银行周报》第25卷第22期,1941年6月10日。

(417)《银钱业遵令提存存款准备金》,《商业月报》第二十卷第九号,1940年9月,第6页。

(418)萧观耀:《我国中央银行之研究》,《日用经济》第三卷第十期,1941年10月,第993页。

(419)但也有史料记载,该法令“未及遵办,租界沦陷,无从施行”。《抗战中期之本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行史料——抗战时之本行》(分抗战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部分)(1937年7月—1945年9月),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案号Q275-1-171,第97页。该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420)〔日〕岛崎久弥:《円の侵略史》,日本经济评论社1989年版,第341~342页。

(421)Joseph Fewsmith,From Guild to Interest Group:The Transformation of Public and Private in Late Qing China,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Vol.25,No.4(Oct.,1983),pp.617-640.

(422)压力集团,是基于共同利益所组织起来的群体,一般是按照职业和行业划分的,因为相同或相近的职业者更容易找到共同利益,或者他们之间的利益相关性比较强。在各行各业中,对某些问题具有共同利益和主张的人,为使政府维护其利益或采纳其主张而组织起来,采取共同行动的集团,就称之为利益集团。由于利益集团在行动中往往是通过对政府施加这种或那种压力,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所以利益集团又被称为压力集团。

(423)吴景平考察了银行与钱庄对《银行法》反应的异同,目的在于探讨金融法规的制定对于上海金融业的影响及上海金融业的相应态度。参见吴景平:《从银行立法看30年代国民政府与沪银行业关系》,《史学月刊》2001年第2期。陈明光在谈到钱庄与《银行法》之争时指出,《银行法》的一些规定援用现代金融业的管理制度,具有前瞻意识,但其某些规定未能符合当时金融业及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付诸实施,钱业反对《银行法》取得了胜利,但只能是暂时的。参见陈明光:《钱庄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208~210页。

(424)〔韩〕林地焕:《20世纪初期中国钱庄汇划制度和汇划公单收付情形考察》,《历史教学》2002年第3期。

(425)马寅初:《银行之势力何以不如钱庄》,《东方杂志》第23卷第4号,1926年2月25日,《我国银行与市面之关系不及钱庄密切之缘由》,《中外经济周刊》第150号,1926年2月20日。

(426)杨荫溥:《上海金融组织概要》,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66页。

(427)张辑颜:《中国金融论》,黎明书局1936年版,第304页。

(428)上海钱业公会致各省、本埠总商会及钱业公会或公所各团体函,1923年6月4日,上档S174-2-11。

(429)上海钱业公会公告,1923年8月16日,上档S174-2-11。

(430)1931年3月1日内园年会,上档S174-1-4。

(431)1931年3月7日先董祠会员会议,上档S174-1-4。

(432)1931年3月11日执行委员会议,上档S174-1-4。

(433)1931年3月11日执行委员会议,上档S174-1-4。

(434)钱业公会请订“钱庄法”呈文,《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13~214页。

(435)1931年5月26日临时执行委员会,上档S174-1-4。

(436)1931年5月30日临时执行委员会,上档S174-1-4;冯炳南致上海钱业公会函并附钱庄法草案修正意见书,1931年6月3日,上档S174-1-28。

(437)《立法院不另订钱庄法》,《银行周报》第15卷第22号,1931年6月16日。

(438)该文先后登载于《民国日报》1931年6月6日;《银行周报》第15卷第21号,1931年6月9日;《商业月刊》第1卷第2期,1931年6月25日。

(439)马寅初:《对于钱庄法之意见》,《马寅初全集》第五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页。

(440)1931年7月7日执行委员会,上档S174-1-4。

(441)谢弢甫致秦润卿函,1931年3月31日,上档S174-1-28。

(442)《上海钱业公会通告国内各埠同业》,《银行周报》第15卷第10号,1931年3月24日。

(443)各埠钱业公会请另订钱庄法案复函,上档S174-1-28;《各埠钱业纷纷声援》,《银行周报》第15卷第13号,1931年4月14日。

(444)《纱业同业公会致上海市总商会函》,《银行周报》第15卷第14号,1931年4月21日。

(445)《另订钱庄法问题》,《银行周报》第15卷第15号,1931年4月28日。

(446)秦润卿致上海市商会函,1931年4月29日,上档S174-1-28。

(447)王延松致胡熙生、秦润卿、裴云卿函,1931年5月12日,上档S174-1-28。

(448)《上海市商会呈立法院和财政、实业两部电》,《银行周报》第15卷第14号,1931年4月21日。

(449)秦润卿谈钱庄法之需要,上档S174-2-302。

(450)《秦润卿、王延松谈钱庄法》,《银行周报》第15卷第24号,1931年6月30日。

(451)《秦润卿、王延松谈钱庄法》,《银行周报》第15卷第24号,1931年6月30日。

(452)《钱庄法问之谈话》,《钱业月报》第11卷第7期,1931年7月15日。

(453)实业部批原具承人上海钱业公会秦润卿,1931年3月24日,上档S174-1-28。

(454)谢弢甫致秦润卿函,1931年3月31日,上档S174-1-28。

(455)《邵元冲谈钱业单行法》,《银行周报》第15卷第15号,1931年4月28日。

(456)秦润卿致上海市商会函,1931年4月29日,上档S174-1-28。

(457)《立法院起草钱庄法》,《银行周报》第15卷第19号,1931年5月26日。

(458)上海市社会局抄发实业部复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秘书处函,上档S174-1-28;《立法院起草钱庄法》,《银行周报》第15卷第19号,1931年5月26日。

(459)《立法院起草钱庄法》,《银行周报》第15卷第19号,1931年5月26日。

(460)《立法院不另订钱庄法》,《银行周报》第15卷第22号,1931年6月16日;《立法院议决钱庄仍归纳银行范围》,《工商半月刊》第3卷第13号,1931年7月1日。

(461)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38~155页。

(462)魏友棐:《银行与钱庄》,《钱业月报》第11卷第8期,1931年8月15日。

(463)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5CZS009)资助成果。

(464)士浩:《银行公会效能之发挥》,《银行杂志》第1卷第2号,1923年。

(465)白吉尔:《上海银行公会(1915—1927):现代化与地方团体的组织制度》,《上海研究论丛》第3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吴景平:《上海金融业与国民政府关系研究(1927—1937)》,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282页。

(466)关于商会和上海钱业公会在稳定金融中的作用,请参阅姚会元:《上海近代商会在稳定金融中的作用》,《学术月刊》2000年第5期;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13~128页;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208页;陶水木、邹荣华:《上海钱业公会在稳定金融中的作用(1917—1927)》,《历史教学》2004年第1期。

(467)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91页。

(468)同上书,第202页。

(469)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59页。

(470)陆兴龙:《上海华资银行的产生和初步发展》,《档案与历史》1989年第6期。

(471)《上海金融史话》编写组:《上海金融史话》,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86页。

(472)吴承禧:《中国的银行》,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3页。

(473)张郁兰:《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2页。

(474)徐寄庼:《最近上海金融史》(下),商务印书馆1932年版,第1页。

(475)戴铭礼:《九六公债史》,《银行杂志》第3卷第6期,1926年。

(476)贾士毅:《国债与金融》,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25页。

(477)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67~77页。

(478)《山东省银行第二次停兑感言》,《银行周报》第11卷第38期,1927年。

(479)上海市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上档):《致安庆造币厂》,S173-1-235(S173为上海银行公会档案全宗号,1为目录号,235为案卷号,下同),1924年。

(480)上档:《致财政部》,S173-1-235,1924年6月。

(481)《上海银行公会销毁劣质银元》,《银行月报》第5卷第12号,1925年。

(482)上海银行周报社编纂:《银行公会联合会会议汇记》,第107页。

(483)静如:《设立造币厂之回顾及其前途》,《银行周报》第8卷第5号,1924年。

(484)《上海造币厂当局之更迭》,《银行周报》第7卷第48号,1923年。

(485)《上海银行公会近闻》,《银行月报》第1卷第5号,1921年。

(486)徐沧水:《上海银行公会事业史》,第75页。

(487)永祚:《废两改元问题释疑》,《银行周报》第5卷第20号,1921年。

(488)上海银行周报社编纂:《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会议汇记》,第30~32页。

(489)《上海银钱业两公会呈请限制各交易所》,《银行月报》第1卷第6号,1921年。

(490)《上海银行公会劝阻各行行员私营投机事业》,《银行月报》第1卷第10号,1921年。

(491)《上海华资银行调查录》,《银行周报》第6卷第6号,1922年。

(492)徐寄庼:《最近上海金融史》上册,第560页。

(493)《北京中法实业银行搁浅及华银团之维持办法》,《银行月报》第1卷第7号,1921年。

(494)徐沧水:《民国钞券史(下)》,《银行周报》第8卷第25号,1924年。

(495)上档:《(北京银行公会转来)财政部函》,S173-1-50,1921年。

(496)徐沧水:《民国钞券史(下)》,《银行周报》第8卷第25号,1924年。

(497)上档:《(北京银行公会转来)财政部函》,S173-1-50,1921年。

(498)徐沧水:《民国钞券史(下)》,《银行周报》第8卷第25号,1924年。

(499)徐沧水:《民国钞券史(下)》,《银行周报》第8卷第25号,1924年。

(500)《中法实业银行旅沪中国债权团成立纪要》,《银行周报》第5卷第45号,1921年。

(501)上档:《(北京银行公会转来)财政部函》,S173-1-50,1921年7月。

(502)子明:《银行公会代兑中法钞票垫款始末记》,《银行周报》第9卷第30号,1925年。

(503)上海银行公会编纂:《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会议汇记》,第94~96页。

(504)《银行公会索偿中法银行钞票垫款》,《银行周报》第9卷第14号,1925年。

(505)《代兑中法钞票垫款定期偿还》,《银行杂志》第2卷第20号,1925年。

(506)《代兑中法钞票利息问题之解决》,《银行杂志》第2卷第23号,1925年。

(507)徐寄庼:《最近上海金融史》上册,第560页。

(508)上档:《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五时(会员会)》,S173-1-5,1921年11月。

(50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册,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320页。

(510)徐沧水:《上海银行公会事业史》,第77页。

(51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册,第321~323页。以下《规程》内容皆引自该处,不再一一注明。

(512)同上书,第318页。

(513)上档:《第三届会务报告》,S173-1-67,1932年12月。

(514)上档:《修改营业规程委员会》,S173-1-68,1932年8月23日。

(515)同上。

(516)见《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第D7~9页。

(517)沧:《论银行营业报告公布之必要》,《银行周报》第1卷第31号,1917年。

(518)《说银行之检查制度》,《银行周报》第5卷第19号,1921年。

(51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册,第317页。

(520)上档:《致财政部函》,S173-1-16,1919年3月。

(521)上档:《上海同业集筹准备金一千万元意见书》,Q275-1-466(Q275为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全宗号),1921年10月。

(52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册,第317~318页。

(523)徐沧水:《上海银行公会事业史》,第41~43页。

(524)《上海银行公会之公共准备金》,《银行周报》第3卷第9号,1919年。

(525)上档:《九月六日会员大会议事录》,S173-1-3,1919年9月。

(526)上档:《十二月三十一日临时会员会议事录》,S173-1-3,1919年12月。

(527)上档:《九月十日下午一时会员会》,S173-1-26,1924年9月。

(528)上档:《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五时会员会》,S173-1-6,1923年11月。

(529)上档:《上海同业集筹准备金一千万元意见书》,Q275-1-466,1921年10月。

(530)杨荫溥:《上海金融组织概要》,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145页。

(531)当然,银钱两业之间也存在着诸多矛盾,例如在废两改元、组建票据交换所等问题上二者均存在着深刻的矛盾。但是,面对金融风潮时,二者之间更多的是协调与合作。

(532)杜恂诚:《上海金融的制度、功能与变迁(1897—1997)》,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533)贝淞荪:《废两改元问题》,《银行周报》第16卷第20号,1932年。

(534)*本文是“复旦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EYH3154011)的阶段性成果。

(535)朱博泉:《记上海票据交换所》,《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第5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9月版。

(536)具体内容可参阅郑成林的《从双向桥梁到多边网络——上海银行公会与银行业(1918—1936)》(华中师范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王晶的《上海银行公会研究1927—1937》(复旦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张天政的《略论上海银行公会与20世纪20年代华商银行业务制度建设》(《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2期)、吴晶晶的《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研究(1932—1937)》(复旦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等论著的相关内容。

(53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册),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313、316页。

(538)张淼声:《朱博泉与上海票据交换所》,《上海文史资料第六十辑·旧上海的金融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8月版。

(539)第五次委员银行代表大会主席报告及议案说明(1932年10月1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联准会档案S177-1-4,以下凡注明档号者皆为上海市档案馆藏档。

(540)联准会第十四次执行委员会议记录(1932年6月24日),联准会档案S177-1-6。

(541)兼办票据交换事宜暂行办法审查会议第一次会议记录(1932年6月29日),联准会档案S177-1-11。

(542)兼办票据交换事宜暂行办法审查会议第五次会议记录(1932年),联准会档案S177-1-11。

(543)第五次委员银行代表大会会议记录(1932年10月19日),联准会档案S177-1-2。

(544)兼办票据交换事宜章程草案委员银行代表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1932年11月7日),联准会档案S177-1-11。

(545)兼办票据交换事宜章程草案委员银行代表审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记录(1932年11月14日),联准会档案S177-1-11。

(546)第六次委员银行代表大会会议记录(1932年11月19日),联准会档案S177-1-2。

(547)票据交换所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1932年11月28日),联准会档案S177-1-18。

(548)联准会第十七次执行委员会议记录(1932年12月1日),联准会档案S177-1-6。

(549)票据交换所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记录(1932年12月6日),联准会档案S177-1-18。

(550)票据交换所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记录(1932年12月23日),联准会档案S177-1-18。

(551)联准会第十八次执行委员会议记录(1932年12月29日),联准会档案S177-1-6。

(552)交换银行本市分支店票据交换办法会议记录(1933年1月6日),联准会档案S177-1-18。

(553)《银行票据交换所成立》,《钱业月报》第13卷第2号,1933年2月。

(554)权时:《沪银行票据交换所开幕感言》,《银行周报》第17卷第1期,1933年1月17日。

(555)洪葭管:《联合准备委员会和票据交换所》,《中国金融》1989年第1期。

(556)唐传泗、黄汉民:《试论1927年以前的中国银行业》,《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资料》第4辑,上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12月版。

(557)洪葭管:《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6页。

(558)杜恂诚:《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信用制度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559)《票据交换所研究》(《银行周报增刊》),银行周报社1922年1月印行,序言。

(560)马寅初:《何以上海必须设立票据交换所》(1924年4月6日),《马寅初全集》第二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56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册),第521、530、534页。

(562)同上书,第600页。

(563)吴晶晶:《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研究(1932—1937)》,复旦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564)杜恂诚:《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信用制度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565)参见张淼声:《朱博泉与上海票据交换所》,《上海文史资料第六十辑·旧上海的金融界》;朱博泉:《记上海票据交换所》,《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第5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阮秀堃:《银行公会提议成立上海票据交换所》,《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104辑·回眸同业公会》2002年版等回忆文章。

(566)《1933年份之票据交换所》,金融史编委会编:《旧中国交易所股票金融市场资料汇编》上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

(567)详见郑成林:《从双向桥梁到多边网络——上海银行公会与银行业(1918—1936)》,华中师范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568)杨荫溥:《上海金融组织概要》,黎明书局1936年版,附录第41页。

(569)初级行动团体也称为第一行动集团,是指一个能够发现新的收入,并意识到通过改变制度能获取这些收入的决策单位。它可能是个人或者由个人组成的团体。他们启动制度创新的过程,影响制度变迁的方向。另外,还有次级行动团体或称第二行动集团。它也是一个决策单位,它帮助初级行动集团为获取收入而进行制度变迁。

(570)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308~309页。

(571)《证券物品交易所股东会纪》,《申报》1921年1月17日。

(572)《证券物品交易所消息》,《申报》1920年7月7日。

(573)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41页。

(574)其营业细则的相关内容参见金融史编委会编:《旧中国交易所股票金融市场资料汇编》(上),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472页。

(575)由于到目前为止,作者未见到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公会规约等相关内容,只能据营业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推断。

(576)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R1-14-415。

(577)俞增康:《上海证券交易所复业问题》,《银行通讯》新4期(总29期),1946年3月。

(578)黄美真编:《伪廷幽影录——对汪伪政权的回忆纪实》,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165~166页。

(57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3191。

(580)杨德惠:《上海的华股市场(下)》,《商业月报》第22卷第2号,1946年6月。

(581)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R1-14-415。

(582)《今后的华股同业公会》,《华股研究周报》第3卷第3期,1943年3月29日,第2页。

(583)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R1-14-340。

(58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12-2336。

(58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12-2340。

(58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3187。

(587)《华商证券交易所筹备开业》,《金融周报》第14卷第24期,1946年6月12日。

(588)《证交开拍筹备近讯》,《金融周报》第15卷第4期,1946年7月24日。

(589)《上海证券交易所复业前后》,《财政评论》第15卷第4期,1946年10月。

(590)《非经纪人之证券号不准请求商业登记——经济部训令社会局饬遵》,《证券市场》第2卷第5期,1947年7月15日。

(591)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第111~116页。

(592)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S174-2-54。

(593)《债券变动剧烈及财部取缔投机之经过》,《金融周报》第1卷第6期,1936年2月5日。

(594)竹云龙:《上海证券市场》,《经济评论》第1卷第8期,1947年5月24日。

(595)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43。

(596)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43。

(597)《证交经纪人公会召开常年会员大会——陈理事长报告工作概况》,《证券市场》第1卷第8期,1947年2月28日。

(598)杨德惠:《现阶段上海证券市场》,《商业月报》第22卷第7号,1946年11月。

(599)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293。

(600)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270。

(601)《经纪人现金证金维持原案,书面保证办法展至四月底止》,《证券市场》第1卷第8期,1947年2月28日。

(602)《证交经纪人临时大会讨论证金问题,提出三项要求》,《证券市场》第1卷第5、6期,1947年1月31日。

(603)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387。

(604)《新康证券号宣告清理》,《证券市场》第1卷第1期,1946年11月15日。

(605)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13。

(606)《工商同业公会法(民国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东方杂志》第26卷第15号,1929年8月10日,第120页。

(607)《政府急欲召集关税会议》,《申报》1925年8月9日。

(608)《未来关税特别会议中之问题》,《总商会月报》第5卷第5号,1925年5月。

(609)《会务纪要》,《总商会月报》第5卷第9号,1925年9月。

(610)《总商会添聘关税会议委员》,《申报》1925年9月8日。

(611)《总商会广征关税问题意见》,《申报》1925年9月15日。

(612)潘忠甲:《解决关税十大问题》,《总商会月报》第5卷第9号,1925年9月。

(613)《会务纪要》,《总商会月报》第5卷第10号,1925年10月。

(614)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关于段政府根据九国公约召开关税特别会议上段祺瑞、外交部、财政部及关税委员会书,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S173-1-55。

(615)《粉业公会之关会意见书》,《申报》1925年9月20日。

(616)上海市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董事会议记录(四),上海市档案馆藏档,S30-1-39。

(617)《总商会关税委员会主任王晓籁之关会谈》,《申报》1925年9月20日。

(618)总商会昨晚欢宴各国关会代表》,《申报》1925年10月21日。

(619)《关税会议与关税自主》,《总商会月报》第5卷第10号,1925年10月。

(620)梁龙:《关税会议美日政策之异同》,《总商会月报》第5卷第11号,1925年11月。

(621)梁龙:《关税会议美日政策之异同》,《总商会月报》第5卷第11号,1925年11月。

(622)王晓籁:《关税自主与自动的裁厘》,《总商会月报》第5卷第11号,1925年11月。

(623)见《总商会月报》第5卷第11号,1925年11月。

(624)见《总商会月报》第5卷第11号,1925年11月。

(625)《关税促成会对外要电》,《申报》1925年11月7日。

(626)《日本使馆致外交部照会》(1月2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688~689页。

(627)《外交部致日本公使芳泽谦吉复照》(1月27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689~690页;《中国已允诺日本要求缔结中日互惠条约》,《申报》1926年1月30日。

(628)《中日互惠条约之原则》,《申报》1926年1月31日。

(629)《上海总商会电陈中日互惠协定意见》,《申报》1926年3月2日。

(630)《纱厂联合会电请将绸缎夏布列入中日互惠协定》,《申报》1926年3月17日。

(631)《总商会致函横滨等处华商会函》,《申报》1926年3月4日。

(632)《总商会月报》第6卷第3号,1926年3月。

(633)《致外交财政部转陈王晓籁对于中日互惠协定意见电》,《总商会月报》第6卷第3号,1926年3月。

(634)《关税会议自行结束》,《申报》1926年12月16日。

(635)访日代表团58人中,上海总商会成员就有22人,作为会长,虞洽卿的态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就是总商会的态度。

(636)见《总税务司通令》第二辑,海关总税务司署统计科印行,第179页。

(637)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三联书店1957年版)称《管理税收联合委员会办法》,见该书第2册,第795页;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附录三为《税款归还债赔各款办法八条》,见该书第891页。

(638)陈光甫:《致关税会议委员会书》,陈光甫编:《关税存放问题意见》,出版时间和地点不详,第8页。陈光甫此处的年海关税9 000万元说可能不确,据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附录一《民国元年至二十三年海关各常关税收总数收支表》载,1924年、1925年的海关收入分别为6 674万两、6 708万两。见该书第876~877页。

(639)我国偿还外债因货币不同须以规元折合,汇丰操纵的结价行市均较真正行市为高,据陈光甫统计,从1921—1925年按汇丰平均结价行市,中国每偿还1两规元要损失0.468 75便士,而此5年中国共付外债计15 641 079英镑,共损失规元1 128 714两。见陈光甫编:《关税存放问题意见》,第14~19页。

(640)《上海银行公会致京电》,陈光甫编:《关税存放问题意见》,第23页。

(641)《赵晋卿再申关税问题意见》,《申报》1925年8月15日。

(642)上海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S173-1-55;陈光甫:《致关税会议委员会书》,陈光甫编:《关税存放问题意见》,第12页。

(643)上海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S173-1-55。

(644)《上海总商会县商会致京电》,陈光甫编:《关税存放问题意见》,第21页。

(645)《上海银行公会致京电》,陈光甫编:《关税存放问题意见》,第23页。

(646)《上海机器面粉公司公会致京电》、《华商纱厂联合会致京电》,见陈光甫编:《关税存放问题意见》,第24、25页。

(647)《总商会对保管关税之主张》,《申报》1926年2月6日。

(648)《安格联抵沪后之关税公库问题》,《申报》1926年2月19日。

(649)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79页。

(650)《华商主张之保管关税公库意见》,《申报》1926年2月20日。

(651)《二月廿一日申报载总商会开各业代表会议》,陈光甫编:《关税存放问题意见》,第28~30页。

(652)《银行公会昨开董事会设公库一致赞成》,《申报》1926年2月21日。

(653)《总商会积极促成公库》,《申报》1926年2月24日。

(654)《申报》1926年2月22日。

(655)《中交两行宴请安格联》,《申报》1926年2月23日。

(656)《申报》1926年2月23日。

(65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S173-1-55。

(658)《总商会推定公库委员》,《申报》1926年3月15日。

(659)《纱厂联合会致京电》(1926年3月9日),陈光甫编:《关税存放问题意见》,第37页。

(660)姜良芹:《南京国民政府内债问题研究(1927—1937)——以内债政策及运作绩效为中心》,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61)戴一峰:《近代中国海关与中国财政》,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7页。

(662)《又载交通银行经理盛竹书君谈话》,陈光甫编:《关税存放问题意见》,第27页。

(663)《二月廿日申报载总商会会长虞洽卿君谈话》,陈光甫编:《关税存放问题意见》,第26~27页。

(664)《华商主张之保管关税公库问题》,《申报》192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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