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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发展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9年2月,经人民银行同意,中国银行率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了现券买、卖双边报价。2000年4月,在总结双边报价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承认了双边报价商的市场地位。此后,人民银行又相继发布细则规定,对报价价差、报价商融券业务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业务的法律框架。此后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做市商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初创探索期(1999—2001年)

1999年2月,经人民银行同意,中国银行率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了现券买、卖双边报价。此后几个月又有南京商业银行等机构加入双边报价的行列。2000年4月,在总结双边报价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承认了双边报价商的市场地位。但此时的双边报价还仅仅是交易意思表示,本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双边报价商与交易对手实际成交时仍要进行谈判协商。

2.确立规范期(2001—2004年)

2001年,人民银行就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出台了一系列措施。3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参见附录),对双边报价商的资格认定、业务规范及政策支持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双边报价必须是实价,即报出的价格必须是最后的实际成交价。7月正式批准9家商业银行[18]成为首批双边报价商,并指定20个券种报价,标志着做市商制度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此后,人民银行又相继发布细则规定,对报价价差、报价商融券业务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业务的法律框架。

3.发展完善期(2004年至今)

此阶段主要是扩大做市商范围,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并加速发展。2004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将以前沿用的“双边报价商”统一改称为“做市商”,并增加了做市商的数量和种类,将做市商的数量进一步扩大为15家[19],范围由单一的商业银行扩展到证券公司。此后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做市商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做市商的做市积极性增加,并进一步起到了活跃市场、提高流动性的作用,做市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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