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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与清算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解散是指因法律规定的事由而终止合作社法人资格的程序。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在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要制定清偿合作社成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债务,编制分配剩余财产方案。清算方案应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三、解散与清算

解散是指因法律规定的事由而终止合作社法人资格的程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解散的原因有四种情形: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②成员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例7-1】东乡县木瓜专业合作社因XX事宜,导致合作社生产、经营产生了困难。2008年3月21日,合作社在小璜镇深圳村村部召开临时成员大会,通过全体成员讨论,决议解散。会议由理事长朱梦主持,会议决定由李禾根担任解散清算组组长,理事王火金担任副组长,负责合作社解散清算事宜。会后将决议向全体成员公告。内容如图7-1:

清算是指合作社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结束合作社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清理结算程序。清算的形式有:(1)清算按是否自愿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2)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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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 东乡县木瓜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

合作社终止后的目的和状况分为合并清算、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清算程序包括:(1)成立清算机构,制定清算方案;(2)编制清算开始前的会计报表;(3)进行财产清查,编制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向成员大会提交清查财务报告进行表决;(5)依据成员大会决议开展回收债权、清偿债务工作;(6)分配剩余财产或分割债务;(7)清算结束,注销登记。解散清算的有关法律规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依法宣布解散的,合作社应当在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小组(除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外)。

1.清算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理事会、理事、经理即应停止执行职务,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合作社业务和财产的职权,清算组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理未了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算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2.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要制定清偿合作社成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债务,编制分配剩余财产方案。清算方案应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如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组应停止清算工作,依法申请破产。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3.实施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实施的程序是: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债务;按财产分配的规定向成员分配剩余财产。

4.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财产处置原则: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合作社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依法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合作社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合作社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小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合作社破产的,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交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国家投入合作社的资产清偿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明确提出债权内容、数额、时间、地点、有无担保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债权人申报期内,清算组不能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基于合作社的特殊性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实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解散和清算作出了与其他法律不同的规定。主要表现在:①在清算时,如果清算组已经就清算事项通知其所有成员和债权人的,则免除其公告义务;②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给成员,而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处置;③合作社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该规定说明农民成员与本组织交易而形成的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而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

由于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过程将会对原来遵循的会计核算前提、会计原则发生改变,需要对合作社的财产进行重新估价、对旧账进行调整、甚至撤销形成新的会计分录、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为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利,对这些新形成的会计资料应经过合作社的成员大会讨论、表决后做出合并日的会计分录、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再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才算完成整个过程,才能对外公布或向农业有关部门报送。合作社任何成员都有对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过程、资产的作价、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等方面提出自己看法的权利,甚至提出否定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无视、压制和打击。最后,由成员大会作出修改决议,并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对上述存在分歧的成员如果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保留其个人意见,但仍需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决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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