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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解散和清算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被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清算组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应当及时了解未完了的业务,收回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安全。③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普通债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解散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是指合作社因发生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通常,解散事由是合作社召开设立大会时在其制定的合作社中章程规定好的。如果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则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合作社。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作为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有权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对合作社的解散问题作出决议。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合作社,不受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约束,可以在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前,根据成员的意愿决议解散合作社。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当合作社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合作社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合作社分立时,如果原合作社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合作社分立后不再存在时,则原合作社应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指依法剥夺被处罚合作社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合作社经营资格。被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当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解散。

从以上解散事由来看,合作社的解散包括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形式。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清算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清算,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宣布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合并、分立解散外,其他解散都应进行清算。

(1)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的法定机构。清算的法定机构是清算组又称清算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旦进入清算程序,理事、理事长、经理即应退任,由清算组行使管理本社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合作社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人民法院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脱。

(2)清算组的职权和义务。清算组作为一个法定机构,享有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①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②清算组的义务。清算组的义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通知、公告债权人,登记审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二是制订清算方案。

(3)清算中的财产处置。清算组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应当及时了解未完了的业务,收回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安全。在此基础上,按照清算方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进行处置。清算组处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①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②清偿所欠税款。③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普通债务。④分配剩余财产。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的归属。为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使成员通过合作社获得更多收入,让成员充分分享合作社的利益,国家财政设置了一些专门的扶持项目,这些扶持对于资金缺乏、规模弱小,尚处于初始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显著的作用。某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接受过国家财政的补贴,关于这部分财产在清算过程中的处置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专门的规定,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不是补助合作社中的某个成员,因此其形成的财产,不能在清算时分配给成员。如此规定,可以提高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使用效率,防止某些人套取财政补助,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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