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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保险的沿革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旧中国,民族保险业虽然有所发展,却始终未能摆脱外国保险公司支配的局面。中国古代互助保险的萌芽开始于货物运输。中国的海上保险是伴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入侵而逐渐兴起的。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家保险机构。在批准“中国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的同时,还授权其独家办理对外分保业务。整顿后的中国保险市场,外商垄断地位不复存在,国营保险公司很快控制了中国的保险市场。

第二节 中国海上保险的沿革

中国古代不可能具备建立像西方国家那样的现代保险制度的条件。直至清朝后期帝国主义入侵,才把西方的保险制度带进中国。从鸦片战争爆发,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始,外国保险势力进入中国并一直在中国的保险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在旧中国,民族保险业虽然有所发展,却始终未能摆脱外国保险公司支配的局面。新中国成立以后,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被彻底打破,但也曾经历过整顿、发展、倒退的曲折过程。直到1978年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才使中国的保险事业出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一、中国古代互助保险的萌芽

中国古代互助保险的萌芽开始于货物运输。由于中国古代长期处于封建统治,商品经济很不发达,货物运输的风险却相当大,而且比较集中。因此,中国民间的互助保险的萌芽主要就出现在货物运输方面。例如,在唐朝时期,行驶于长江三峡之间的货船,因滩险多礁,风险极大,为避免因遇险而倾家荡产,几艘或十几艘船相约,如一船出险,则由平安到达目的地的船共同负责补偿。在明清时期,中国出现了一种称为“镖局”的武装押运组织,只要货主向镖局支付一定的费用,倘若货物在途中遗失或被劫,镖局要赔偿损失。这种做法实际上带有保险性质,货主所支付的费用实际上是运费加上保险费。在清朝时期,四川盛产井盐,通过水路外运,途中事故频繁,为补偿盐商损失,保障盐运正常进行,官府从官盐税收中提取钱款组成基金,发生损失后,进行补偿。因此,唐朝的三峡船民的互济互助,明清时期的镖局和盐运补偿,是中国古代互助保险的萌芽。

二、旧中国的海上保险业

尽管中国曾出现过萌芽性的货物运输保险,但直到19世纪上半叶,中国还没有现代形式的保险业。中国的海上保险是伴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入侵而逐渐兴起的。但无论是外商保险公司或者是中国民族保险公司,都以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最初险种。

18世纪末,英国人在印度种植罂粟,并大量向中国贩运和走私鸦片,广州成为西欧各国商品输入的口岸。为了给鸦片运输途中的风险提供保障,外商开始在华经营海上保险。1805年,英国商人在广州开设了“广州保险会社”,主要经营与英国贸易有关的运输保险业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家保险机构。1835年,英国商人在香港又开设了“保安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当时广州中外贸易机构的海外贸易保险业务。

在19世纪40年代以前,外商保险公司在华的业务主要通过洋行代理,主要经营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以及部分火险业务。中国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后,随着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这四处通商口岸的相继开放,外国在华势力以上海为中心急剧扩张,导致当地贸易的增加,使得沿海货运保险变得非常必要。在这种情形下,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始在中国大规模地建立外商保险公司。

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随着中国更多通商口岸的开放,除了英国之外,其他西方国家也接踵而来,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成为他们大量倾销商品,掠夺工业资源以及输出资本的场所。此时,以英国商号为主的外国保险公司不但在数量上有了增加,保险业务以及保险费收入也迅速扩大和增加。到20世纪以前,以英国为主的保险资本基本垄断了中国的保险市场。

19世纪中叶,为了反抗外国保险商对中国经济的掠夺,建立中国自己的民族保险事业,当时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要求清朝政府保护和发展民族工商业,以此同外国资本抗衡。中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上海怡和公司保险行于1865年5月25日成立,承保运输货物保险,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义和公司保险行创办初始,开创保险业的先例,在保险单上一面采用汉字,一面采用英文,维护了民族尊严,便利了华商投保。

清朝时期,北洋大臣洋务派官僚李鸿章决定由官督民办的轮船招商局于1875年筹组“保险招商行”,它是华人自办的第一家规模较大的承保船舶和运输货物的保险公司,受到民族工商业的欢迎和支持。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因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忙于战争,一度放松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中国的民族工商业和金融保险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935年开业的华商保险公司有45家。但是,由于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的政府不可能对民族保险事业加以支持和保护,以致中国的保险市场仍被外商保险公司所控制。他们不仅垄断了保险规章、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定,而且还控制着华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华商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业务大部分都分保给外商保险公司,自留业务量为数极少,同时,分保的费率和条款也均须由外商制定。更有甚者,当时的中国政府于1929年12月30日颁布的《保险法》以及1937年公布的经修订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施行法》均由于外商的反对而未能施行。20世纪30年代,官僚资本开始进入中国保险市场,1931年和1935年,中国银行、中央信托局先后开办保险公司和保险部。随后,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也相继成立。这些官僚资本的保险机构的出现,虽然在收回权益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外商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在外商企业和官僚资本的双重压迫下,中国民族保险业日趋萎缩。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海上保险业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上海曾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中心,自然就成为清理整顿的重点。上海解放不久,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就专设了一个保险组,接管了21家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同时立即对私营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经重新登记,批准复业的私营华商保险公司有63家,外商保险公司42家,经审查淘汰了许多投机性的保险公司。在批准“中国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的同时,还授权其独家办理对外分保业务。对外商保险公司在法律上不加取缔,但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切断其业务来源,使其不仅丧失垄断地位,而且逐渐从中国保险市场上消失。此外,对民族资本的一般私营保险公司还促使其走联营道路。至1951年,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全部合并成立了“新丰”、“太平”两家公司,后又进一步合并成“太平保险公司”,专营海外业务。整顿后的中国保险市场,外商垄断地位不复存在,国营保险公司很快控制了中国的保险市场。

1949年10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PICC)正式成立,作为当时唯一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其总部设在北京,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国建立了大批分支机构,随着对私营保险公司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保险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均有大量增加,开办的险种也越来越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旧的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修改了保险单,开始制定并使用了中国自己的保险条款。

为了适应恢复国民经济,保障对外贸易运输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开办了火灾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业务。沿海口岸城市的保险分公司还开办了“运输货物兵险”、“船员兵险”和“船体兵险”等海上保险业务。在1950年到1951年期间先后又开办了木船保险和海洋渔船保险。

为了打破西方国家和国民党对新中国实施的封锁和禁运,中国先后与波兰、捷克等国联合建立船队,承运中国的进出口物资。为了配合国家对外贸易的开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贸部门建立预约保险关系,在一定数额之内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预约责任。从1949年到1952年短短3年期间,中国保险机构就开办了兵险、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淡水险、潮湿险、盗窃险、渗漏险、碰损险、短少险、破损险等。在船舶保险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过与波兰国家保险公司洽商,确定自1953年1月1日起,双方各半承保中波合资的中波海运公司的全部船舶险业务。船队中挂中国旗的船舶在中国办理投保。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最初中国没有自己的保险条款,一般采用伦敦协会条款。从1956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制定了自己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72年又制定了自己的船舶保险条款。

1958年,中国全面推行人民公社化,加上学习前苏联国营企业不参加保险的做法,在大跃进、人民公社的大背景下,一些人错误地认为“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自身有能力进行灾后补偿,即使发生巨大灾害,国家也能通过财政调整解决,保险的作用已经消失。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从1959年起全面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受“极左思潮”影响,又取消了对外分保业务,“极左思潮”使中国的保险事业受到重创,以致在刚刚开始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又出现了大倒退,并且给新中国保险史上的国内保险业务留下了整整20年的空白。

四、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保险业

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在1979年2月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作出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自1980年起,各省的国内保险业务陆续全面恢复。从此,中国的保险业开始跨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首先,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保险公司,结束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保险业务的历史。1987年,交通银行开设保险部,1991年改组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成为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后第二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1988年以后,又相继批准成立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以及华泰、新华、泰康、天安、大众等一批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险公司。接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分业经营的要求,改组成独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三家全国性保险公司。2001年8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上海祥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中介机构开始真正形成一个完备的中介体系,填补了中国专业保险代理市场的空白。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许多外国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1980年美国保险集团( AIG)率先在北京设立联络处。随后,日、英等许多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也陆续在北京、上海设立联络处,1992年,美国保险公司所属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获准在上海开业。此后,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直接经营或与中方企业各资经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越来越多。迄今为止,在中国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其次,保险种类不断增加。自1980年国内保险恢复以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传统险种得较快发展。在涉外保险方面除重新恢复国际分保业务外,为了配合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适应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的发展和方便外商投资的需要,中国各保险公司陆续开办了许多新险种的保险业务。例如:来料加工综合险、安装工程险、建筑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投资保险以及出口业务中的卖方利益险等。

第三,保险法律与监管制度不断完善。保险事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为了使保险业务的经营更加规范化,中国政府加强了有关保险的法制建设和监管力度。在1983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公司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 1992年7月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并对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合同作出了专章规定; 1995年6月中国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又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为中国保险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6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又陆续制定并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 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在1999年、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以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充分表明中国政府不断加大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有利于保险经营规范化,也有利于保险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标志着中国保险法律和监管制度的日益完善。

第四,保险业面临国际竞争。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保险事业虽然得到了空前迅速的发展,但同发达国家相比,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还有相当差距。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扩大,中国保险事业必将获得更加迅速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也更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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