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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的历史沿革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沿革法理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古老学科。明清之际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学术繁荣的时期。但是,这股中国化的资产阶级法理学思潮,遇到了封建正统法理学思想的拼命反抗。因此,法理学领域中的新旧之争,始终绵延不断。“五四”运动以后,中国兴起了马克思主义运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开始广泛传播开来,从而开辟了中华法理学历史发展的新纪元。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沿革

法理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古老学科。它的产生,不是什么“智者”、“贤人”按照公平原则创造出来的,也不是先于法律而存在,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复杂化,随着立法活动的增多,适应国家政治统治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中国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华民族逐步从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随着夏、商、西周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发展,我国早期文明社会的法理学思想也就产生和发展起来。夏殷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受命于天”、“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到了西周时期,统治阶级除了继承夏殷神权法思想以外,更突出地强调“明德慎罚”、“德主刑辅”、“以刑弼教”,鼓吹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礼治”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大变革时期,也是我国古代法学百家争鸣、学术兴盛的欣欣向荣时期。在这一时期的法理学领域中,影响较大的应推儒、墨、道、法四家。以孔丘、孟轲等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力主“礼治”,宣扬“仁政”,鼓吹“德重刑轻”思想;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学派,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提出“尚同”、“尚贤”的思想;以老聃、庄周为代表的道家学派,则提出“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宣扬“无为而治”、“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的治国方略;而以子产、管仲、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学派,提出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法治”理论,强调“以法为本”,宣扬法、术、势“三位一体”说。随着全国统一趋势的逐渐形成,荀况对先秦各家法学思想进行了批判总结。尽管他基本上是儒家,但他敏锐地把握了儒法合流的历史趋势,倡导“治之经,礼与刑”,提出“隆礼”与“重法”并行的法律思想,从而成为先秦法理学思想的集大成者,并为秦汉以后封建正统法理学思想的形成和封建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实现了封建主义的政治统一和文化统一,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帝国。秦汉之际,是封建统治集团对封建统治思想及其理论重心进行选择的过程,是封建正统法理学思想逐步形成的过程。到了汉武帝执政时,董仲舒集秦汉之际儒学思潮之大成,以儒家为中心,结合法家中的某些思想,杂以阴阳五行说,提出了一个以“天人感应”法律观为特征、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新儒学体系。这样,封建统治阶级终于找到了自己统治思想的理论重心,封建正统法理学思想至此形成。以后,随着历史的演进,封建正统法理学思想的表现形式曾发生一些变化,诸如隋唐以前引经断狱、引经注律的律学之风,隋唐时期的注释法思想,宋明时期的理学思潮等等。明清之际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学术繁荣的时期。在这一时期,随着资本主义因素在封建制母体内部萌芽发展以及城市市民阶级的兴起,在法理学领域出现了早期的启蒙思潮。以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为代表,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取消封建之法,建立“公天下之法”,“求天理于人欲之中”等具有民主主义性质的法理学思想。但由于封建正统法学意识形态根深蒂固的桎梏作用,加之不久而来的中国近代社会的“变形”,这一早期启蒙思潮走上了坎坷的道路。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性质的变化必然带来法律思想的变化。西方资产阶级法理学思想传入中国,为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所接受,并且使之与中国传统的法理学思想精华结合起来,成为变革社会的理论武器之一。但是,这股中国化的资产阶级法理学思潮,遇到了封建正统法理学思想的拼命反抗。因此,法理学领域中的新旧之争,始终绵延不断。“五四”运动以后,中国兴起了马克思主义运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开始广泛传播开来,从而开辟了中华法理学历史发展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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