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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沿革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脉络不仅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密切相关,而且与中国保险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颁布高度相关,这正体现了中国再保险业发展的特征。因此,从这三家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可以窥见以法定分保为主导的中国再保险市场一斑。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成立,实现了向现代商业再保险公司的历史性转变。

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脉络不仅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密切相关,而且与中国保险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颁布高度相关,这正体现了中国再保险业发展的特征。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时期(1979~1992年)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这是中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后第一个对再保险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法规。根据《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将其经营的全部业务的3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另外,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除保险管理机关特别批准外,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加总准备金(或公积金)总额的10%,超过这个限额的部分,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除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特别指定的保险企业外,任何保险企业不得向国外保险公司或者经营保险的人分出或者接受再保险业务。

1985年《条例》发布之时,中国保险市场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因此真正意义的再保险业务其实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分出或者分入再保险业务,又因为当时国内保险业务即人民币保险业务很难向国外再保险市场分出,所以,国内保险业务基本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留,只有国际保险业务即外币保险业务才向国际再保险市场分保。

1987年底,交通银行成立保险部(后于1991年正式设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办保险业务;1988年5月,平安保险公司(后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正式挂牌营业。相继设立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8年开始在再保险部下设国内再保险处,专门办理国内法定再保险业务。从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到1992年期间,中国保险业务的法定再保险以及国际保险业务向国外再保险市场分出都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经营的,直到1992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才批准中国太平洋、中国平安等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国际再保险业务。表6-6反映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8~1992年再保险分出、分入业务的情况。

表6-6 1988~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8~1992年年报。

从表6-6可以发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每年分入保费和分出保费的金额都较小,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从分入保费的角度来看,当时只有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两家保险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出全部业务的30%,而这两家保险公司才刚刚起步,保费规模很小,因而分出保费的金额自然较小,如平安保险公司1988~1991年的保险费收入分别为600万元、2 029万元、5 962万元和14 845万元。由于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法定分出的保费较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接受的分入业务就比较小。二是从分出保费的角度来看,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有国际保险业务才能向国外分保,而当时国际保险业务的规模不是很大,如1986~199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涉外保险费收入分别为27 487万美元、32 233万美元、39 550万美元、40 957万美元、42 318万美元和46 321万美元。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出保费金额也不是很大。

(二)法定分保主导时期(1993~2002年)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颁布,这是中国第一部保险法律,也是再保险业务经营的法律依据。《保险法》第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一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根据1995年《保险法》,非寿险业务的法定分保比例由30%下降至20%。法定分保比例下降的原因是因为国内保险市场与保险业务恢复之初相比已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保险公司的数量逐步增加,承保风险的技术和资金实力大为增强,保险人才资源得到改善,国家对保险公司经营能力和偿付能力的担忧有所减弱,尤其是计划经济的地位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法定分保比例的下降意味着再保险市场化和商业化的程度逐步提高。

1993~2002年,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很快,财产保险公司从4家增至24家,财产保险费收入从267.4亿元增至778.3亿元,但市场集中度较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占据了90%以上的市场份额。因此,从这三家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可以窥见以法定分保为主导的中国再保险市场一斑。

为了实施专业化经营,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并设立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三家专业子公司,完成了分业经营,实现了再保险公司的独立经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三个专业子公司进行分业经营,可以说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为了从长计议,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原三家专业子公司分别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新成立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国家财政出资,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金1亿美元,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再保险公司既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专营法定分保业务,也作为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外产寿险的所有领域。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成立,实现了向现代商业再保险公司的历史性转变。

表6-7反映了1996~2002年中国三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原保险费收入、分入保费收入和分出保费支出的情况。

表6-7 1996~2002年三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原保险费与再保险费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各年数据整理得到。

从表6-7可以看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原保险费收入和分出保费支出占有绝对的市场份额,到2002年仍可达到市场份额的50%以上。而在这段时期内,三家保险公司的分入保费收入都相当少,分出保费以法定20%分保为主导,商业分保的比例较小。

(三)分保逐步商业化时期(2003~2009年)

为了兑现中国加入WTO的承诺,2003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取消了对20%法定分保的规定,并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入世承诺表的进程,从2003年开始每年降低5%的法定分保要求,并从2006年起全部取消法定分保。法定分保的取消是中国再保险业走向市场化的标志,使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策略更注重风险转移的成本与效用的匹配,在再保险市场上也看到了供给与需求的变化。

2003年12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完成了股份制改造,重组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控股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公司,开启了中国再保险业产寿险分体改制、集团化经营的崭新一页。2007年4月11日中央汇金公司注资40亿美元,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金从39亿元增加到361.49亿元,实现了从国有独资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变。通过注资,中国再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亚洲最大、全球第五的再保险公司,跨入了专业化、集团化和国际化的全新时期。

表6-8反映了中国三大财产保险公司2003~2009年原保险费收入、分入保费收入和分出保费支出的情况。图6-1、图6-2、图6-3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各年原保险费和分出保费的比较。

表6-8 2003~2009年我国三大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费与再保险费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各年的数据整理得到。

图6-1 1996~2009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费与分出保费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各年的数据整理得到。

图6-2 1998~2009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费与分出保费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各年的数据整理得到。

图6-3 1997~2009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费与分出保费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各年的数据整理得到。

从表6-8和图6-1、图6-2、图6-3中可以看到,法定分保逐步取消以后,中国三大财产保险公司的分出保费比例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2002年、2003年和2009年的分出保费比例分别为24.81%、19.14%和13.7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2002年、2003年和2009年的分出保费比例分别为32.83%、25.66%和20.8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2002年、2003年和2009年的分出保费比例分别为30.41%、33.12%和12.54%。

另外,在这一时期三大财产保险公司的分入业务比例非常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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