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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小贷款的产生与发展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微小贷款以其服务的目的可分为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两大流派。实践证明,制度主义更符合微小贷款商业化的要求,成为国际微小贷款的主流发展趋势。微小贷款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不能依靠政府补贴、慈善性捐款等资金来源来维持,商业化经营是微小贷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国际微小贷款组织普遍注重贷款可得率,而非利率高低的问题。

第一节 微小贷款的产生与发展

微小贷款,以国际流行观点来说,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的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并且这类为特定目标客户提供特殊金融产品服务的项目或机构需追求自身财务的自立和持续性。这构成它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一般政府或捐助机构长期补贴的发展项目和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差异。

一、国外微小贷款的产生与发展概况

国际上主要的微小贷款项目[1]集中在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过程中地域、国情、人文环境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国开展的微小贷款种类多样,产生了各具特点的运作模式。在众多的国际微小贷款项目中,以孟加拉乡村银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的农村信贷部、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和拉丁美洲的村银行这四种微小贷款运作模式最为著名。其中,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模式为面向群组的团体贷款模式,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模式和拉丁美洲村银行模式为面向个人的微小贷款模式。

(一)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

孟加拉乡村银行由尤努斯教授在1976年亲自创建的,是世界上影响较大的金融扶贫模式。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向贫困人口贷款,但不直接与单个贫困农户发生联系,而是与项目实施最基层的小组和中心发生联系。其主要特点有:(1)层级组织结构(借款小组—乡村中心—支行—分行—总行)。一般5人自愿组成一个小组,5~6个小组组成一个中心,借款小组和乡村中心是GB运行的基础。GB总行下,各地设分行。一个分行下有10~15个支行,每个支行管理120~150个乡村中心,支行在财务上自负盈亏。(2)小组贷款制度。小组成员之间具有连带担保责任,贷款发放一般按“2—2—1”顺序,先贷给两个组员,观察两周后再贷给另外两名组员,最后贷给小组组长。贷款期限为一年,分期等额还款,对借款上限进行控制。(3)小组会议和中心会议制。通过乡村中心会议保持业务过程的透明度,乡村中心定期召开会议,进行集中放款和还贷,集体进行培训,以便于成员之间互相监督。

(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模式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是世界上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最大国有商业性金融机构,依靠遍布全国的村级信贷部和服务站降低成本,主要业务集中在小企业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上。其主要特点有:(1)有效的治理结构。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模式以村信贷部为基本经营单位,每个村信贷部平均覆盖16~18个村,平均服务4500个储蓄者和700个借款者。村信贷部具有贷款决定权,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下设服务站负责吸收储蓄和回收贷款。(2)内部激励机制。村银行推行利润分享计划,每年经营利润的10%在下年初分配给职员。约为月薪的2.5倍。(3)商业化管理方案。村信贷部接近客户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通过管理体系的简化缩短贷款流程,降低贷款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并采用市场化利率定价方式。

(三)玻利维亚阳光银行模式

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前身是一个以捐款为资金来源的非营利组织,1992年被批准为专门从事微小贷款的私人商业银行,但其作为非政府组织的职能依然存在。玻利维亚阳光银行模式也实行团体贷款制度,其与孟加拉乡村银行存在的差异在于只注重银行业务的开展,不提供其他社会性服务。其主要特点有:(1)团体贷款制度。贷款小组由3~7人组成,小组成员交叉担保彼此的贷款。贷款发放时所有会员可同时获得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年均贷款利率47.5%~50.5%。(2)灵活的偿还形式。借款者可按周偿还,也可按月归还,贷款期限也非常灵活。(3)部分担保方式。要求借款者参加储蓄,并从贷款中扣留,以作为一种平衡补充,对贷款进行部分担保。

(四)拉丁美洲村银行模式

拉丁美洲村银行是以村为基础的半正规会员制机构,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拉丁美洲国际社区自助基金会的基础上创建。拉丁美洲村银行模式由社区管理的信贷和储蓄组织提供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宗旨是减少贫困,便利社区会员得到贷款。其主要特点有:(1)会员小组制度。标准的村银行为30~50个成员(5~7人的连带小组)组成,会员拥有村银行所有权。(2)自主决定存贷利率。会员自主决定存贷利率,与商业银行相比,存贷利率都较高。(3)贷款与储蓄挂钩。贷款与储蓄相关且储蓄没有利息,成员从银行的再贷款和投资盈利中分红,红利则按照成员对银行的储蓄贡献比例分配。

(五)国家级微小贷款批发基金模式

为了集中管理国内外捐助机构和政府的扶贫资金,并推动微小贷款机构的持续发展,孟加拉国政府于1990年设立了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PKSF)。其主要特点是:一是资金由国内外赠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组成。二是仅对符合其标准的合作机构提供能力建设和免于担保的微小贷款批发业务。三是进行现场调查、审计和提交会计报表,对合作机构实行监督,并帮助其制定长期发展规划。

综上,国际微小贷款发展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征。

1.制度主义成为国际微小贷款的主流

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微小贷款以其服务的目的可分为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两大流派。福利主义微小贷款组织以社会发展为首要目标,旨在帮助穷人解决基本生存问题;而制度主义微小贷款组织则更强调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尤其是财务可持续性,在此基础上扩大业务覆盖率,为广大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信贷服务,不强调提供社会服务的职能。

实践证明,制度主义更符合微小贷款商业化的要求,成为国际微小贷款的主流发展趋势。福利主义微小贷款试图通过培训、教育等方式从根本上提高贫困人群改善生活水平的能力,这种理念应当提倡,但是对于从事微小贷款业务的机构而言,应当在实现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量力而为,或者通过提供适当的培训来降低信贷风险、提高业务质量,而单纯的社会福利职能更多地应当由政府机构承担。

2.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在于机构运营的商业化和利率的市场化

从国际微小贷款发展经验来看,无论是福利主义还是制度主义,都主张扶贫不能一味地依靠政府发放补贴,扶贫机构也不能充当一个“送钱”的行政机关,这样的机构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反而使贫困人群丧失一个持久、稳定的融资渠道。微小贷款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不能依靠政府补贴、慈善性捐款等资金来源来维持,商业化经营是微小贷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微小贷款商业化运作要求微小贷款利率的选择需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实现机构自身财务独立和可持续性为目标,考虑到微小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因而能覆盖微小贷款运营成本的利率通常高于正规金融机构主导的商业贷款利率。当前,国际微小贷款组织普遍注重贷款可得率,而非利率高低的问题。一些国家在利率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甚至完全放开利率管制,由机构根据市场决定利率,如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等。

3.微小贷款的还款率比传统商业贷款还款率更高

有数据显示,国际上微小贷款的偿付率超过了98%,在部分转型国家更是高达99.8%,贷款逾期率(一期以上未还款)为1%~3%,贷款不良率小于0.3%,这些指标足以说明微小贷款的优越性。究其原因,一是微型企业(包括个体经营户)缺乏可靠的融资来源,如果银行愿意雪中送炭,它们将非常珍惜,而不会冒险失去银行融资的途径;二是微型企业很少拥有显赫的社会背景、政治权力,对它们的贷款很少受到非市场因素的干扰;三是微型企业在其业务规划中更倾向于谨慎,尽可能避免超出实际需要的贷款,以确保有充足的还款能力,不至于损害其难得的资金来源。

二、微小贷款在中国的发展

一般来讲,微小贷款可以由商业银行专属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也可以由专门的微小贷款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因其具有帮助贫困农民和资金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作为一种重要而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的发展。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了试点并在近几年推广,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内常见的微小贷款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群组方式发放的信用村镇贷款;二是以个人贷款方式发放的微小贷款,其中信用村镇方式开展得较早也较为广泛。不可否认,信用村镇模式的实践非常成功,在浙江省的大多数地区,信用村镇模式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有效缓解了农户贷款难问题,为农村经济大发展不断“造血”。

但是,信用村镇模式能否长期持续发展是一个有待考虑的问题。一方面,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群体逐渐成长为农村中家庭的当家人,他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模式与原先已大不相同,更注重个人的自主性和私密性,加上基于“熟人社会”的人际信任结构面临严峻挑战,信用村镇模式所强调的村长乡邻约束作用对他们是否仍然具有高度的有效性以及他们是否愿意以群组贷款的方式获得贷款值得商榷。另一方面,城镇化进程中微小贷款的资金更多是用于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性需求,对贷款项目的评估或许需要一种更为有效的方法。信用村镇模式针对的是传统的农业贷款需求,在对传统农业有较为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可以有效评定农户信用等级、控制贷款风险,但若贷款项目发生变化,转变为个体经营活动或者小微企业生产活动时,对贷款项目本身或客户个人能力的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这,恰恰是微小贷款模式的技术核心。重视对客户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分析,以现金流为第一还款来源,微小贷款模式能对客户个人进行全面而有效的评估,充分准确地判断贷款风险。在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并存的情况下,信用村镇模式和微小贷款模式并存可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多样化资金需求,而随着县域经济的转型和城镇化建设的深入,微小贷款模式应逐渐占据更大的比例,发挥更大的作用。

而就银行自身来说,信用村镇模式也需进行优化和提升。从根本上说,信用村镇模式是由金融机构“让利”实现的,而“让利”其实是一种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行为,尤其是在利率市场化的趋势下,银行吸收存款利率高,降低贷款利率更难以实现。遍布县域的农行社等小微金融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以可持续发展为第一要务,虽然从社会责任角度而言,应适度“让利”于农民、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等弱势群体,但较低利率的贷款额度(深度)、所能有效覆盖的广度及所能承受的风险(风度)间的均衡问题值得研究,较优惠利率的贷款显然不宜贷给较富裕且求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阶层。信用村镇模式倘若能在原有基础上提升技术水平,如尝试与微小贷款IPC技术以及纪律约束的融合,其未来的发展前景将更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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