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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金融国内研究综述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于国外来说,国内对微型金融的研究起步较晚。二是由专业微型金融机构开展的微型金融服务。专业微型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专门致力于微型金融业务,不会受到其他业务或是整体决策导向的干扰。二是金融子公司模式,即设立独立于银行母体、专门经营微型金融业务的法律实体。印度微型金融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要加强贷款管理机制的创新、要拓宽微型金融资金来源渠道、应放松利率管制以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

第三节 微型金融国内研究综述

相对于国外来说,国内对微型金融的研究起步较晚。国内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微型金融运作模式的探讨、国外微型金融发展经验的借鉴分析、国内微型金融发展策略思考等领域。

一、关于微型金融运作模式的研究

李新、杨苗苗(2009)认为,从融资机制看,微型金融的主要运作模式可分为三种:以小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小组联合提供信用担保,小组成员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以个人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及个人和小组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上述模式的代表分别是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的Unit Desa项目和非洲贝宁的储蓄与贷款合作社。

赵冬青、王康康(2009)、李新、杨苗苗(2009)等从运作主体角度归纳出了微型金融的四类运作模式:一是由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微型金融服务,此类模式单纯出于正义和慈善的目的,不受任何政治和利益因素的干扰,具有较高的运作效率。二是由专业微型金融机构开展的微型金融服务。专业微型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专门致力于微型金融业务,不会受到其他业务或是整体决策导向的干扰。三是由非正规机构或个人开展的微型金融服务,其代表是民间高利贷者和循环储贷会。这种模式有济困、互助、储蓄的正面作用,但缺乏规范的组织机制,容易导致洗钱社会问题。四是由商业银行(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微型金融服务,正规金融机构通过小额信贷项目参与微型金融,需要克服高交易成本和缺乏小额信贷专门人才的劣势,但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和网点方面具有优势。

微型金融毕竟不同于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具有自己相对独特的运作模式,因此商业银行要进入这一市场,就不能生搬硬套原有的业务模式,而需要新的模式。刘冬、王志峰(2010)以及李振江、张海峰(2008)等总结了商业银行进入微型金融领域可以选择的几种模式:一是内部业务单元模式,即商业银行在内部成立一个专门的微型金融业务部门,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业务经营单元。内部业务单元模式要取得成功,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微型金融业务单元拥有足够的自主权。二是金融子公司模式,即设立独立于银行母体、专门经营微型金融业务的法律实体。子公司拥有自己的员工队伍、管理框架和公司治理,从而获得开展微型金融业务所需的独立性和灵活性。三是服务公司模式,即成立专门为银行提供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服务的非金融公司。与金融子公司相比,服务公司在设立和运作上更加容易,成本也更加低廉。四是战略联盟模式。即银行与经营良好的微贷机构签订合同,由微贷机构通过专业技术协助银行作出信贷决策。这是商业银行进入微贷市场最简捷的方式。而对于模式的具体选择,则取决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面临的外部环境。赵冬青(2009)将商业银行进入农村微型金融市场的模式划分为直接进入模式和间接进入模式两类。其中直接进入模式系指商业银行利用已经建立的农村分支行网络或新设农村分支机构开展商业化微型金融业务;间接进入模式为通过单设机构或并购已有农村金融机构来开展微型金融业务。刘雅祺等(2008)、顾建强(2009)等则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微型金融业务应遵循比较利益原则,实行差异化经营策略,可因地制宜采取直接提供微型金融服务、提供资金批发服务以及参股改造小额信贷组织等模式。

文维虎(2009)对我国现有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银行独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村组互助基金等五种农村微型金融服务模式的特点与利弊作出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人口稠密、发展潜力大的县域组建村镇银行,在资金严重流失的县域,由抽离资金最大的前两家银行组建全资贷款子公司,在经济发达的县域和中等城市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农村资金互助社模式的探索、扶持发展村级扶贫合作社模式等建议。

二、关于微型金融国际经验的研究

微型金融在国外已得到迅速发展。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必然有利于我国微型金融的深化发展。

杨苗苗等(2009)、赵敏(2007)、顾宇娟(2008)、谢欣(2011)等对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经验进行了剖析,认为孟加拉乡村银行可谓是传统银行的颠覆者,其针对农民社区的特点,在组织结构、信贷政策、还款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金融创新。格莱珉银行模式已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得到复制和推广,其成功则主要得益于:小组联保贷款机制、以需求为导向的产品设计、市场化的利率机制、灵活的还款机制、鼓励储蓄和参股、中心会议制度和层级组织结构等。

郑乔(2010)、崔德强等(2008)、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课题组(2007)等总结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国有商业性金融机构之一的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在开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上的运作模式,解剖了其小额信贷产品的主要特征,得出了其成功的若干经验:一是以基层为核心,充分利用本土化资源;二是灵活的还款机制;三是商业化的贷款利率;四是对基层营业网点充分放权;五是以需求为导向的储蓄动员项目;六是有效的激励与监督等。

赵冬青等(2008)、贾立等(2011)等对印度微型金融的运作模式、特点以及所引致的社会效益进行了分析。在印度,SHG(Self Help Group)以及SHG与银行的关系是其微型金融颇具特色的地方。通常SHG与商业银行的联结有三种方式:一是商业银行自己组建SHG并直接提供融资服务;二是NGO和其他机构组建SHG,银行直接提供贷款;三是NGO组建自助组,商业银行为SHG提供间接融资。SHG银行联结项目的开展推动了印度农村穷困人口获得银行部门的金融服务,引致了农村地区差异减小及妇女地位的显著提升。印度微型金融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要加强贷款管理机制的创新、要拓宽微型金融资金来源渠道、应放松利率管制以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

谢欣(2008)对玻利维亚最大的微型金融机构———阳光银行的小额信贷的运作机制进行了研究,认为在强效的金融改革与有力的监管制度保证下,动态激励下的小组贷款机制、商业化运作模式和现代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其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并且从以低利率为导向的格莱珉银行模式、以高利率为导向的玻利维亚阳光银行模式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模式均取得了成功的现实中,其还得出了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启示,即利率并不是农村金融问题的关键所在,对渴求信贷支持的农民和城市工商业者而言,信贷可得性比利率更为重要,我国小额信贷首要的任务也应该是从扩大信贷的可得性入手。赵冬青、王康康(2010)则重点对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实现商业化运作的经验作出了解析,认为微型金融的覆盖范围并不一定会随着商业化的实施而受到很大影响,阳光银行商业化转制的经验显示,微型金融机构成功商业化的条件在于利率的市场化、恰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对微型金融服务的足够需求以及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等。

三、关于我国微型金融发展潜力的研究

学界一个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作为一种在传统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发展起来的创新金融方式的微型金融,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焦瑾璞(2009)从收入差别、金融结构、融资机制、科学发展观等角度论证了中国微型金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我国目前还存在大量的弱势群体、弱势地区、众多的微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同时中国的金融结构呈“倒金字塔”状,缺乏为基层服务的金融“毛细血管”,融资机制不.,资金达不到实体经济和微小型企业、中小企业,这就要求大量的微型金融来提供服务。刘雅祺等(2008)同样指出,在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中,更多的微型企业将诞生,这将加大对微型贷款的需求,同时城市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回乡创业浪潮中也均蕴含着巨大的微型贷款需求。

陈明(2009)、丁武民等(2010)着重考察了我国农村的微型金融发展空间问题,认为微型金融适应了我国现有农村特点和经济社会情况。我国农村社会形成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商品经济为微型金融发展提供了原始性动力,新形势下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成为微型金融发展的直接动力,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则成为农村微型金融发展的外部动力,这些都为微型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诸多契机。我国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渗透率和覆盖面远不能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主要依靠现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可能解决有效服务“三农”发展的金融需求问题。因此,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提高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成为解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有效途径。

陈鸿祥(2010)、黄娇梅(2008)等基于微型金融组织所具备的制度优势阐明了微型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可能。他们指出,相对传统金融,微型金融具有门槛低、手续简便、可以克服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交易成本过高的优势;相对民间借贷,具有规范化、低利率的优势。微型金融组织具有的优越的制度特征,是对现存金融体系的一种融资矫正与补偿机制,为被传统金融服务所排斥的农村地区创造了理想的借贷条件。由此,微型金融的特点决定了它是符合农村特点的金融,能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对农民摆脱贫困、增加就业与收入具有重大意义,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经之路。

四、关于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策略的研究

在我国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发展微型金融组织十分必要。为促进我国微型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应采取的对策主要包括:

其一,放宽利率浮动。传统观念认为,利率高了低收入阶层承担不了,而实际上实行低利率政策,不能解决运作成本高和风险高等问题,容易使借款人把财政贴息资金当成救济资金,淡化还款意识。引入市场机制,让利率水平由市场来决定,将使得微型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定价成为可能,贷款利息能够弥补预期成本和风险,从而实现财务的可持续性;同时这也有利于引导农村资金回流,促进资金这一稀缺资源在城乡得到合理配置(陈鸿祥,2010;黄娇梅,2008)。

其二,丰富我国微型金融的组织体系。一是要鼓励金融机构参股微型金融组织,这是实现大型商业金融间接参与微型金融服务的有效方式。二是要选择条件成熟的担保公司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条件成熟的担保公司具备了人员素质、审核效率和企业信息三大优势,有利于转型成立的小贷公司的发展。三是推进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其成员申请联合信用贷款提供担保。四是探索通过零售代理人提供微型金融服务。借助邮局、杂货店、加油站等网络,利用其掌握客户信息的优势,通过他们代理银行提供的微型金融服务,解决部分乡镇金融网点不足的问题(王丽等,2010;李波,2009;郑寿明等,2010)。

其三,积极发展多元化的微型金融服务和产品。在微型金融所涵盖的各种业务中,我国仅小额信贷得到了一定发展,微型保险也只处在试点阶段。随着小额信贷发展的日益成熟,可考虑将微型保险、金融租赁、基金等业务引入我国微型金融市场,支持保险与小额信贷的有效结合,促进微型金融服务的全面发展(李新、杨苗苗,2009)。在小额信贷领域,应该以中低收入人群的需求为导向,提供周期更长、还款方式更灵活的小额贷款,并提供一些消费类信贷产品(王丽等,2010)。

其四,完善微型金融的法律保障与监管制度。微型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的对微型金融进行规制和保护的法律,因此要完善法律支持,通过制定出台枟微型金融组织法枠,明确各类微型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微型金融组织的设立、运作方式、经营范围、风险承担和法律责任等(李长健等,2011;郑寿明等,2010)。同时,要对微型金融实施有效监管而不是生硬的审慎监管。对于不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及一些NGO组织,可以采取一种非审慎性监管,或者有限监管的形式。鼓励监管的创新和多样化,对微型金融,可以考虑中央和省级政府双层监管。分层次监管将有利于监管竞争和金融创新(焦瑾璞,2009)。

其五,要完善支持微型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应通过税收减免、贴息等财政政策来支持和引导多种机构参与微型金融的运作,促进微型金融供给总量的增长和供给品种的多样化。一是筹集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微型金融的风险补偿机制,对微型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形成的风险损失进行适当补偿。二是建立有效的小额贷款扶贫成效考核机制,依据政府扶贫政策既定目标,通过利益激励机制对小额信贷机构或承贷农户予以补贴或奖励。三是实施差别性税收优惠政策,有针对地扶持微型金融机构。四是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信用担保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在内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分散涉农信贷系统性风险。五是由政府以财政资金作为原始资金,通过微型金融组织进行放贷,既实现财政资金的长期可持续运转,又发挥支持微型金融的作用(李新,2010;郑寿明等,2010;陈鸿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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