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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金融国外研究综述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少研究认为,微型金融在帮助贫困和中低收入人口增加收入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低收入群体往往无法满足一般金融机构对抵押担保的要求,针对这种特点,在微型金融服务中,通过采用小组贷款、动态激励、分期还款计划等技术以解决放贷者与借款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问题。

第二节 微型金融国外研究综述

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新型工具,20世纪80年代以后,微型金融开始在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兴起,相应地引起了学者、国际机构以及政府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

一、关于微型金融作用的研究

微型金融是在传统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发展起来的一种创新金融方式,其宗旨就是要通过向低收入人群和微型企业提供小额度的贷款、储蓄、保险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和产品,来帮助后者摆脱贫困。不少研究认为,微型金融在帮助贫困和中低收入人口增加收入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Claudio(1984)指出,微型金融不仅可以改善资源配置,还可以改善收入分配。这主要是由于生产者之间收入的差异是由生产机会差异和初始禀赋差异引起的,得到信贷作为可变投入的来源,使初始禀赋多样化,若将信贷投资于物质和人力资本,将改善生产机会,可以减少收入差异。Von Pischke(2002)也认为,以现金流为基础是微型金融的创新之一,这提供了改善收入分配的可能性。在以资产为基础的借贷中,贷款额度与担保的价值相关,此种关系强化了已经存在的财富和收入分配的关系。而在现金流借贷中,贷款额度以贷款周期中预期经营可得到的现金为基础,该种方法能使那些没有什么实物资产,但有良好的经营观念者得到信贷,从而改变收入和财富的分配。Banerjee等(2009)就发现,在微型金融组织进入的社区中,出现了更多的新企业的开张,更大数量的耐用品的购置,并带来社区中既有企业盈利水平的提高。

Remenyi和Quinones(2000)、M orduch和Haley(2002)等认为微型金融还有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的作用。Remenyi和Quinones(2000)通过调查发现,得到信贷的家庭收入比没有得到信贷的家庭收入明显提高。例如,在印度尼西亚,12.9%的贷款户年平均收入增加,来自非贷款户的数据只有3%增加。M ahjabeen(2008)将微型金融机构作为一种金融中介变量引入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利用孟加拉1999—2000年间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得到,与不引入微型金融机构的影响相比,引入微型金融机构后所有类型的家庭收入都有所增加。Morduch和Haley(2002)还指出,大量的研究证实小额信贷具有改善福利和降低脆弱性的作用。Lit‐tlefield等(2003)认为,小额信贷能使贫困者保护、多元化和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这是他们摆脱贫困和饥饿的基本途径。借小额信贷捕捉商机、为孩子付学费或者是填补现金流的缺口是向打破贫困循环迈出的第一步。

但也有学者提出,应谨慎看待这些潜在的良好影响。其理由在于,微型金融机构本身也是风险厌恶的,其所要求的接近市场出清的利率对最贫穷的人而言是很难接受的,即使勉强借贷也会因过高的利息负担而陷入困境。同时,在小组贷款模式中,赤贫的人也会由于风险过大而被其他成员排除在外。因此,Hulme和Mosley(1996)认为微型金融机构并未对赤贫的人产生良好的影响。Weiss和Montgomery(2005)也认为,很难防止穷人的金融资源不被富人挤占,即使微型金融机构将其服务对象定位于赤贫的穷人,但由于量化和评定上的困难而在实践中难以切实执行。Coleman(2006)对泰国农户的调查显示,普通农民因缺乏了解或缺少投资机会而很少获得金融服务,而最富有的会员则成为微型金融机构的受益者。

二、关于微型金融风险控制机制的研究

低收入群体往往无法满足一般金融机构对抵押担保的要求,针对这种特点,在微型金融服务中,通过采用小组贷款、动态激励、分期还款计划等技术以解决放贷者与借款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问题。

一般认为,小组贷款的优势在于可以发挥“同伴筛选”(peer screen‐ing)机制、“同伴监督”(peer monitoring)机制等功能。在借款合同签订前,相互之间比较了解且风险水平相近的借款人会自动组成小组,并把风险较高的潜在借款人排除在小组之外,即每个人会选择可信度高和能保证偿还的人作为自己的同伴。由此,贷款机构实际上把风险识别责任转嫁给潜在客户群体。这种信用发现功能,有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M aitreesh,1999)。Varian(1990)论证了小组贷款的筛选费用很低,因为银行只需调查一个成员的类别,而其他成员将与他类似。由于小组成员通常为社区内相互熟悉的人群,对于其他成员可能发生的违约倾向,小组成员可利用同伴压力促使其还款。Banerjee等(1994)、Stiglitz(1990)等论证了同伴监督使成员将贷款用于回报率更高的项目中,提高了偿贷率。而小组中成员的相互担保,实质上产生了“抵押”的功能,使银行的可能损失大为减小(Bastelaer,1999)。

与此同时,部分学者也指出了小组贷款的潜在缺陷。

Laffont和N'Guessan(2000)在一个简单的静态模型中证明,如果借款人彼此了解,小组贷款就实施了有效的贷款。然而,若允许共谋,同伴之间转移财富,小组贷款将不是有效的。Guttman(2008)在将小组贷款拓展到多期后发现,存在着风险型借款人通过私下贿赂的形式与安全型借款人实现共谋,出现逆向分类效应,使贷款小组异质化的可能。再者,小组贷款中的同伴压力会带来较大的成本,导致对风险的高度敏感、互信的破坏等后果(Montgomery,1996)。

动态激励是微型金融组织又一常用的规避信贷风险的技术。动态激励的特征是,用较小的贷款额度进行尝试,来发现借款者的真实信用水平。如果借款人在后续的还款过程中表现良好,就可能得到反复的信贷服务,且贷款数额会随着借款人证明自己有良好还款能力后不断提高(Ghosh和Ray,1999)。Tedeschi(2006)认为,小额贷款组织通过再贷款的形式,向个人提供动态激励,内生化了违约惩罚,有助于降低借款人项目收益实现后的策略性违约。Chow dhury(2005)证明,缺乏序贯融资(sequential financing)或贷款人监督,小组贷款计划可能监督不力,借款人会投资于不理想的项目。

分期还款在小额贷款中也经常被采用。在分期还款机制下,借款人还款的频率比较高,可以是每周或每两周就要还款一次,保证产生的收入及时储蓄和还款。通过分期还款,将大额还款切割成穷人可以接受的小块,可以避免大额还款给穷人带来的心理负担。并且,这种分期还款机制还具有早期预警功能,可以提早发现具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贷款,也能够及时监控贷款者的收入和还款情况,阻止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行为(Jain和M ansuri,2003;Yunus,1994)。

三、关于微型金融可持续性的研究

微型金融的可持续性是指提供微型金融服务的机构不需要政府、国际机构和慈善组织提供优惠条件而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情况。可持续性与服务更多的穷人是微型金融的两个最基本的原则(Christen等,1994)。Vinelli(2002)指出,对可持续性问题的关注使得微型金融机构注重成本控制,并可扩大机构的资金来源,这使得机构能够继续向微型金融服务的需求方提供服务。而且,如果借款人认为微型金融机构不会持续经营下去,将会增大借款人违约的概率。Christen和M cDonald(1998)也认为商业化融资来源可以帮助微型金融机构消除其高昂的固定成本,有助于其扩大规模,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扶贫的社会功能。提高贷款利率并不会降低穷人的贷款需求,因而可持续发展是实现社会扶贫的一种途径(Rhyne,1998;Conning,1999)。与接受捐赠和政府补贴的微型金融机构相比,商业化微型金融机构可以摆脱因政府干预而效率低下且补贴贷款不能真正渗透到穷人手中的状况。因此,只要重视制度和机制的设计,社会扶贫与可持续发展的双赢目标是可实现的(M orduch,2000)。

也有学者认为微型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和扶贫两目标难以同时实现。一些研究表明,为了自身商业上的持续性,微型金融机构明显出现了服务的使命漂移(m ission drift)现象,即仅为农村高收入阶层服务,而将贫困人群排除在外(Montgomery和Weiss,2006;Coleman,2006)。Johnson 和Rogaly(1997)也认为,利率较高的商业化信贷增加了穷人的负债和脆弱性,因而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弊要大于利。

而为了实现微型金融的可持续性,Hartarska(2005)认为,建立与微型金融机构经营特性相适应的公司治理机制是保障其社会扶贫功能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制。根据他的研究,M FIs董事会的独立性越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比例越高,M FIs的社会扶贫功能越强,可持续性也越强。Woller(2002)提出,识别穷人的需求并向其提供有价值的产品,这是微型金融实现长期财务可持续与深度覆盖率的最佳途径,市场导向是微型金融机构经营业绩的重要决定因素。Grootaert(2002)认为,为确保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M FIs的客户群体应该包含但不限于赤贫的人,要将非现场信贷员控制在最低程度,应更多地利用客户储蓄作为一种廉价的资金来源,并实施市场化的利率。在Meyer(2002)看来,要重视客户的金融服务偏好,通过改进微型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来留住客户,促进实现财务可持续目标。此外,还有学者强调了改进微型信贷的定价机制对于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如Aghion和Morduch,1998;Pollinger等,2007)。

四、关于微型金融利率问题的研究

微型金融机构的收益主要来自利息收入。利率定价问题,是微型金融发展中的焦点问题之一。许多学者认为,实行商业化的贷款利率,无论对于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以及实现其扶贫的最终目标,都是十分重要的。Adams(1984)总结了贴息贷款扶贫的方式的弊端:首先,低息的贷款往往不是被穷人所取得,容易产生寻租现象,使一部分贴息贷款的利益被非穷人获得;其次,低息贷款容易使穷人认为这是政府的一种资助或福利,故无须按时偿还,导致这种贷款的到期还款率很低;再次,贴息贷款政策扭曲农村金融资源配置,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不利于贫困的持续缓解和农村正常金融秩序的建立。此外,因贴息贷款不可能长期存在,贴息贷款政策也就不可能成为解决穷人资金短缺的可持续的方式。Fernando(2006)指出了小额信贷的利率高于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是由于小额信贷业务本身的诸多特点决定的,将二者简单相比是不合适的。他利用亚太地区一些开展小额信贷较多的国家的事例说明了强行人为压低利率是不可取的,利率管制措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反而会起到负面作用。

针对如何确定小额信贷的利率,M orduch(1997)提出,小额信贷在不考虑资金成本的情况下,盈亏平衡的条件是:(1+r)(1-a)L=L+C,其中r是贷款利率,a是贷款拖欠率,L是当年贷款的平均规模,C是除资金成本以外的所有成本。进而可以得出小额信贷在不考虑资金成本时的盈亏平衡利率:r=(c+a)/(1-a),式中c=C/L,表示当年每元贷款的总成本。Rosenberg(2002)认为,微型金融机构贷款的有效年利率水平(the annualized effective interest rate(R))应是管理费用(AE)、贷款损失(LL)、资金成本(CF)、资本化率(K)以及投资收益(II)等5个变量的函数,并给出了以下具体的定价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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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利率计算形式均考虑到了微型金融机构财务上的可持续性,是一种市场化导向的利率定价方式。

那么,小额信贷的借款人能承担较高的贷款利率吗?小额信贷的绝对额很小,尽管利率水平较高,利息的绝对量却不大。一项关于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的研究表明,虽然小额信贷平均月利率高达6%,但利息负担仅占微型企业总经营成本的0.4%~3.4%,从而其能够支付较高的贷款利率(Castello等,1991)。微型金融机构收取较高的利率,但对贷款的需求仍然超过微型金融机构的供给能力。在许多情况下,借款人还款后又再次借款,这反映出客户的盈利能力超过对贷款所要支付的利息。对渴求信贷支持的低收入人群而言,信贷可得性比利率更为重要(Rosenberg,2002)。

虽然成功的微型金融机构的最重要条件之一就是有着远高于一般银行的利率,但也要防止其利用垄断的地位牟取暴利。降低小额贷款利率,有助于拓宽贫困家庭获得贷款的广度与深度。那么怎样才能把小额贷款的利率降低一些呢?通过改善市场竞争、促进创新及提高效率来减少成本,打造一个更具竞争性的微型金融产业,这才是以可持续的方式降低小额贷款利率的关键所在(Fernando,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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