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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研究综述与评估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内研究综述与评估在国内,对农民合作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边缘到中心的过程,当前的“三农问题”更是使得农民合作成为研究热点。

二、国内研究综述与评估

在国内,对农民合作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边缘到中心的过程,当前的“三农问题”更是使得农民合作成为研究热点。但是,相关研究卷帙浩繁,真正从根本上探讨农民合作的逻辑和机理的并不多,不少更是直接将合作问题等同于合作组织来研究。但国内学者的研究对增进我们理解中国农民合作问题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已有关于农民合作的文献可以明显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关于农民合作的真假问题之争,这部分以经验观察和实例研究为主;第二个部分的文献是学者从不同角度去解释农民合作或不合作现象,这部分以经济学、社会学理论为核心。

(一)农民合作的真假问题之争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然保护管理部门选择将合作管理或共管作为解决保护区和周边农民冲突的一种战略途径进行探索和试验,实践证明社区共管成功的维系根本在于农民本身的集体行动(李小云,左停等,2006)。可惜的是,农民合作并非是一个“非此即彼”的简单问题。我们面临着巨大的困惑:一方面,大量文献提出相当丰富的案例展示拥有充分自主权农民的合作行为,这些文献本身就是关于世界各地的资源使用者克服其在山区公用地、沿海渔业、牧区和森林资源上的集体行动困境的;另一方面,甚至是大量农民合作失败的案例也包含在这些文献中,特别是那些试图证明农民“善分”的田野调查。这就是著名的农民合作的真假问题之争。

早在20世纪20至40年代,国内学者首次运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农民合作时,关于农民合作能力的争论就开始产生了。梁漱溟(1990)认为,中国农民缺乏集体生活的形式和习惯,中国农村是一个分散的、缺乏组织的社会。而同时费孝通(1998)发现中国农民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都存在着广泛的合作,具体涉及物品、劳力和资金等,一个重要体现是农村存在大量农民自发组织,用以解决包括灌溉、争端调解及宗教活动等公共事务。2000年,曹锦清在《黄河边的中国》发出“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论断,重新燃起了学者对农民合作难命题真假的争论,曹锦清认为缘于小农经济传统的中国农民缺乏共同体意识,不可能在共同事务上形成自主合作,乡村的熟人社会和相应的人治传统更不可能保证农民形成与社会化大分工相容的契约型合作组织。此后,罗兴佐(2006)的“荆门农民治水”更是被当作农民无法合作的经典案例。吴思(2002)更是将“不善合”视为中国农民的“国民性”论断。然而,最早对农民合作进行研究的王铭铭(1997)却对农民合作保持乐观;党国英(2005;2007)则通过众多案例说明中国农民并不缺乏合作的素质和能力。

(二)农民合作问题的理论解释

贺雪峰(2004)认为单纯争论农民善分善合是不确切的,因为现实中农民合作与不合作是同时存在的。而吴理财(2004)提醒我们必须进一步弄清农民形成看似不理性的行为逻辑及其社会、制度性根源,可谓切中要害。胡敏华(2007)指出研究农民合作应立足于两个基本理论前提:一是要给定农民或农户的理性假设,即假设农民是否存在理性的问题;二是要给定农民的行为目的及行为方式。同舒尔茨(1964)、速水佑次郎(1996)、和马若孟(1999)等一样,秦晖(1996)、石磊(2001)和罗必良(2002)等通过一系列实地研究表明,农民是理性的,他们在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于是,出现了很多采用国外经典经济学理论来解释中国农民的合作或不合作的现象,如林毅夫(1996),尤玉平和罗必良(1998),顾海英和朱国玮(2005),赵晓峰与袁松等(2007),李道和和郭锦镛(2008)等。关于经验研究也很多,孙亚范(2003)通过对江苏省的实际调查和综合分析,揭示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农民合作的内在机理、行为规律和制约因素;吴光芸(2006,2007)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考查了农村公共品提供的农民合作,他认为农民的长期相互交往形成的信任、互惠、网络、宽容、同情,都有利于促进合作;胡敏华(2007)认为,农民的合作取决于合作制度选择的制约因素,如农民自身素质、外部法律保障、政策影响、信息获取等等。宋志远(2008)在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做的博弈实验发现,当地农民注重公平规范并严重依赖于家庭间合作,从而揭示了为什么家庭承包模式的天然林保护在当地取得成功的原因,同时也证明了利用社会合作规范实现社区对公共自然资源保护参与的可行性。

本文无意过多评价所谓的农民合作命题的真假,借用博弈论大师宾默尔(1994)的一句话:“那些确实理解什么才是真正符合其最大利益的人,没有理由像个傻子一样行动。”我们坚定地认为农民绝不是简单的“理性的傻子(8)”,同时我们也承认国内很多学者对此理解已是非常深刻了。但是,国内对农民合作的研究有两个明显的缺点:一方面,研究缺乏抽象模型,很少有文献深刻研究过农民合作的基础,从而导致不同学者的研究都是特定场景的特殊结论,研究之间难以比较,学者之间因此无法展开有效率的讨论;另一方面,解释中国农民合作,大部分学者所采用的国外理论都是比较古老的,忽视了对理论演进的跟踪和前沿研究的把握。

【注释】

(1)两农夫在收获谷物问题上因缺乏相互的信任,以致损失了收成。在大卫·休谟看来,人天性自私或者说只有有限的慷慨,不易被诱导为陌生人的利益作出任何行动,要获得某种交互利益,除非先作出有利于他人的行动,然后依靠对方的感恩才可能得到报答,但存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这种保障显然太薄弱了。休谟写到:“如果我独自一个人把严厉的约束加于自己,而其他人们却在那里纵所欲为,那么我就会由于正直而成为呆子了。”见大卫·休谟(1739)或1980中译版。

(2)在霍布斯看来,单纯的天性使人彼此离异、易于互相侵犯而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在那里,不仅是非与正义的观念都不存在,自我保全的需要使暴力与欺诈成为两种主要的美德。这样,自利的个体就处于两难境地之中:既有着进行和平合作的愿望,同时又面临着使用武力和欺诈的诱惑。具体见托马斯·霍布斯(1951)或1985年中译版。

(3)在T阶段重复囚徒博弈当中,如果每个囚徒都有P>0的概率选择“针锋相对”或“冷酷战略”战略,只要T足够大,那么存在一个T0<T,使得下列战略组合构成一个精炼贝叶斯均衡:所有理性参与者在t≤T阶段选择合作,在t>T0选择不合作;非合作阶段的数量T-T只与p有关而与T无关。

(4)道格拉斯·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成就[M].刘瑞华译.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8.

(5)“社会”这个词语来自于拉丁语中的“伙伴”一词,它表示“朋友或同志”,这表明“社会”最初来源于友谊现象,暗示某种个人关系、合作、团结、相互尊重和共同利益感。

(6)科尔曼(1999)对此的理解或许更加朴实和简洁易懂:“像其他形式的资本一样,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使某些减少它就无法实现的目的的完成成为可能……在一个务农的社群中……在那里农夫彼此之间相互帮着打干草,农具也借来借去,因为社会资本的存在使得农夫可以使用更少的物质资本(体现为工具和设备)来完成自己的工作。”

(7)对人类行为的多元性与合作的论述可见Fehr&Fischbache(2002)的重要论文,在那篇重要论文中,两位作者全面论述了个体的互惠、不平等厌恶、利他等偏好等对理解市场运作、人类合作等现象的重要性。

(8)Amartya Sen(阿马蒂亚·森)谴责追求自身私利而不考虑周围人福利的那些人的理性,称他们为“理性的傻子”。见肯·宾默尔(1994),p27或A.Sen.On Ethics and Economics.Basil Blackwell, Oxford,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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