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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承保国内保险业务时,不得签发外币保险单,废除保险费折扣,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比例。10月20日,位于北京西交民巷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这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开创了中国保险业的新纪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业以后,强调保险必须与防灾相结合,并改革旧的保险单。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使保费收入迅速增长。由于过分强调国家法定保险的作用,部分地区和一些群众对保险产生了逆反心理。

三、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

(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建

中国现代保险业的诞生,经历了一个艰苦的创业过程。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保险市场的管理与整顿

1949年5月,上海解放。上海市军管会所属的金融处保险组立即接管了21家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并对私营保险业实行重新登记,缴存保证金,经批准后方准复业。截至1949年7月5日,按数缴纳保证金的保险机构104家,其中华商63家,外资41家。有近半数的保险企业被淘汰。为制止保险业的投机倒把和破坏金融市场,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宣布:保险公司除经营保险业务外,不得兼营买卖外汇、证券和其他商业活动。在承保国内保险业务时,不得签发外币保险单,废除保险费折扣,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比例。为解决国内保险企业的业务分保问题,1949年7月20日由47家华商保险公司成立了“民联分保交换处”,割断了华商与外商的保险业务分保关系。外商保险公司招揽不到保险业务,纷纷申请停止营业,到1952年底,外资保险企业全部撤离上海。

2.人民保险事业的创立与发展

1949年8月,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上提出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9月25日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保险会议,讨论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有关事宜,并确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基本任务是“保障生产,促进物资交流,保护国家财产,并提高劳动人民福利”。10月20日,位于北京西交民巷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这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开创了中国保险业的新纪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业以后,强调保险必须与防灾相结合,并改革旧的保险单。初期经营的业务主要是火险和运输险,公司有计划地降低费率,并积极开拓新的业务,如团体与个人的寿险业务、汽车保险、旅客意外险、邮包险、金钞险、船舶险、渔业险等。同时,在东北、华北地区试办了养殖业保险,在华东、西北地区试办了种植业保险。1949年12月起,政务院连续颁布了一系列强制保险的决定和条例,如《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船舶强制保险条例》等。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使保费收入迅速增长。至1958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有机构4600多个,从业人员5万多人。累计收入保费16亿元,支付赔款3.8亿元,上缴国库5亿元,积累保险资金4亿元,拨付防灾费用2300万元,结余资金都存入银行作为信贷资金。

现代保险事业创立的初期,保险发展也出现过曲折。由于过分强调国家法定保险的作用,部分地区和一些群众对保险产生了逆反心理。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贯彻自愿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停办了部分强制保险,并在巩固的基础上试办新的险种,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总结和改进。这一时期,保险业务的发展,对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中国现代保险业在坎坷中徘徊

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会议上,有人错误地认为,人民公社化以后,实行“一大二公”,吃、穿、生、老、病、死、灾害事故都由国家包下来了,保险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因此,决定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一律停办。从1959年5月起,对外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牌子,对内则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一个处的建制。但是,这一决定在事实上很难贯彻执行,上海、哈尔滨的国内保险业务就停不下来,广州、天津等抵押类保险业务停办后又申请恢复。这说明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是违反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现代保险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是无法取代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保险业再次受到冲击。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保险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保险公司被认为是“剥削公司”,应当彻底砸掉。仅存的上海、哈尔滨等市的国内保险业务被迫停办,还有人提出要停办国外业务,在当时国务院总理制止下,国外保险业务才得以保存下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留下7个人进行清理工作。

国内保险业务在全国中断20年的结果是大量的专业人员和宝贵资料散失,拉大了与国外保险同行的差距,给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中国现代保险业发展的新阶段

1.中国现代保险业的恢复与初步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提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纪要指出:开展保险业务,为国家积累资金,为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经济补偿。今后对引进的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的财产等,都要办理保险。凡需赔偿外汇的保险业务,其保险费,改收外币。保险公司所得利润,不再上缴财政,留作国家发展保险事业的基金。为了使社团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及时得到补偿,而又不影响财政支出,要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事业。

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和要求,197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恢复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同年10月,部分省市恢复办理以企业为主要对象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汽车保险等业务。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后,过去企业发生意外损失统一由财政解决的做法作了相应改变。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其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可自愿参加保险。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也可根据需要,自愿参加保险。全民所有制单位参加保险的财产一旦发生保险责任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财政不再核销或拨款。参加保险的单位,其保险费支出应分别不同情况,列入有关成本费用,保险费一般根据保险财产的账面价值,参照保险公司规定的各种不同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到1980年5月,国内业务除上海、天津两市全面展开外,四川、贵州、云南、广东、广西、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等15个省和自治区也陆续进行试点。自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国内和涉外保险业务都有了迅速发展。为了配合四化建设和经济改革、对外开放政策,陆续开办了许多新险种,如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海洋石油开发险、中外合资企业财产和人身保险、履约险、政治风险保险、产品责任险、卫星发射保险、核电站保险等,新的险种有百余种。从1980年至198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国内保险业务逐步恢复并快速发展,并在组织结构上不断完善。1983年7月,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1984年又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作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实行独家垄断经营。1980年到1985年的累计保险费收入85亿元,其中赔款支出33亿元,税收18.8亿元,积累各种准备金28亿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共有2300个,职工人数42000人。在这一时期,涉外保险费收入11.7亿美元。除去赔款等支出外,积余4.6亿美元。出口货物在我国保险的约50%,进口物约90%。我国已与12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分保和代理关系。

2.中国现代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市场主体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不断增加,保险市场体系初步确立。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只要具备相关条件,经过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便可设立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198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1988年3月和1991年4月,平安、太平洋等股份制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从此,打破了国内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格局。1992年我国在上海市进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试点,同年9月,经批准,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设立分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天安保险、大众保险、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一大批中外资公司相继成立,国内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数量较快增加。2001年又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也从无到有,得到较快发展。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61家。按资本来源分,中资保险公司24家,外资保险公司37家;按业务性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24家,人身险保险公司32家,再保险公司5家。此外,还有6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全国共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05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507家,保险经纪公司115家,保险公估公司83家。保险从业人员达到150万人左右。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体、政策性保险公司为补充、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保险业务快速增长,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全面恢复,我国保险业得到快速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深度和密度不断提高。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仅4.6亿元,到2002年已发展到3053亿元,增长600多倍,年均增长34.4%,增幅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水平,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1980年保险深度为0.1%,保险密度0.47元,到2002年分别提高到2.98%和237.64元。从业务结构看,人身险高速增长。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首先从财产险开始,人身保险从1982年恢复开办,当年保费收入仅为159万元,随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身保险一直保持高速增长,1997年保费收入首次超过同期财产险保费收入,人身保险业务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稳步上升,到2002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74.5%。2003年我国保险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全年共实现保费收入3880.4亿元,同比增长27.1%。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869.4l亿元,增长11.7l%;寿险保费收入2669.5亿元,增长28.7%;健康及意外险保费收入341.5亿元,增长69.7%。保险密度287.44元,比上年增加49.8元;保险深度3.33%,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功能。特别是在许多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空难等重大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赔付,在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和善后处理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保险业的总资产规模保持较快增长。截至2003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9122.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628.77亿元,同比增长40.48%。引起保险公司总资产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带动了保险公司总资产的较快增加;二是保险公司总资本增加,2003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上市成功,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进一步补充资本金,推动了保险公司总资产的增长。截止到2003年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8738.5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204.08亿元,增长51.39%。其中,银行存款为4549.67亿元,占52.06%;国债为1406.9亿元,占16.1%;金融债券为828.72亿元,占9.48%;三产投资为15.86亿元,占0.18%;其他投资为1937.39亿元,占22.18%。2003年保险资金收益率为2.68%。

保险法制建设逐步加强,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随着国内保险业恢复和发展,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198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与保险有关的法律规定。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险业法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2001年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保险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制定了与保险法相配套的一系列规章和管理办法,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保险监管体制逐步完善。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国一直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大一统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最初在金融管理司设立保险信用合作处,1995年7月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设立保险司,具体负责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在推进保险业发展、规范保险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内保险业的发展和国外保险机构的进入,保险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日益突出,而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执行货币政策,无法将其主要精力放在保险业监管上,保险监管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不利于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特别是1997年7月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认真汲取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及时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作出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确立了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重要方针。会后,中央又专门下发了文件,提出了要切实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并在适当时机成立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1998年11月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并在除西藏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相继设立了31个派出机构。这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督管理体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参见表2.2。

表2.2   1980~2003年我国保险业按保费收入、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的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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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各年度《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

但是,从横向看,我国保险业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低水平和起步阶段。

主体数量仍旧偏少。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6l家,尽管比以前有较大增加,但保险公司的数量仍然偏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目前美国有5000多家保险公司,英国有800多家保险公司,新加坡有150多家保险公司。

资产总量和保费收入规模较小。截至2003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9122.84亿元,大致相当于发达国家一家较大保险公司的规模,我国经济总量已进入世界大国的行列,排名进入前6位,而保费收入还没有进入世界前十名。保险业总资产约占全国金融总资产的3%,远远落后于银行业和证券业,与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相差较远。

保险功能及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影响较低。首先,2003年我国保险密度3.33%,比世界平均水平低近5个百分点,保险密度35美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7%左右。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制度安排,在社会经济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业的社会影响非常大,一旦发生灾害事故,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保险,通过保险理赔来获得经济补偿,在我国则主要依赖于财政支持、优惠政策和社会救助,保险只起补充作用。目前在欧洲,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为20%,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仅为1%。其次,保险产品供给单一,不能满足社会成员的有效需求。当前我国保险产品尽管数量不少,但真正贴近人民群众生活、适应社会多样化需求的产品不多,人们需要的产品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公司还无法及时提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责任等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对保险产品多样化的需求。2003年全国保费收入占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比例3.74%,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据有关调查资料,在我国10万亿元居民储蓄存款中,以养老、教育、预防疾病和意外事故为储蓄动机的超过40%,而在发达国家这部分的需求都是通过保险途径来实现的。最后,保险承保面较窄,部分领域的保险市场缺失。以财产险为例,目前家财险投保率仅为5%左右,即使发展较为完善的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率也不到30%。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投保率很低。农村保险市场发展也十分滞后,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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