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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险业的结构调整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团体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健康保险是典型的保障类产品,是当前居民最需要购买的险种之一,市场发展潜力很大。健康险种开发应密切结合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对健康保险产品的现实需要。

一、实施保险业的结构调整

(一)调整保险产品结构

1.加快人身险产品结构调整

第一,突出保障功能,促进保障类产品的发展。经过近10年来的较快发展,目前,在我国人身险市场,储蓄类、投资类产品已占主导地位,但保障类产品发展明显不足。保险的宗旨是保障,保障功能是保险产品的职能,在当前我国人均收入还较低、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仍以保障为主要目的的条件下,突出产品的保障功能是人身险发展应当坚持的正确方向。在人身险产品中,以保障功能为主的产品主要包括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与储蓄类、投资类产品不同的是,保障类产品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死亡率(疾病率)风险,投资风险和利率风险微乎其微,因此,保障类产品不仅符合市场需求,而且还属于效益型险种。近年来,许多保险公司已将注意力从产生规模的储蓄类产品转移到产生利润的保障类产品,一些新进入市场的公司甚至将保障类产品作为主打产品,这些现象意味着在我国人身险市场保障类产品将重新获得其应有的地位。为促进保障类人身险产品的发展,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大产品的创新和推广力度,如针对目前人身险市场综合类、组合类险种多、灵活性差、无法满足消费者个性化保险需求的情况,可开发一些保险责任较为单一、保险金额较大的险种;针对消费者在保障需求上表现出的较大差异,可分门别类地设计出一些新的险种等,以此来提升对市场的覆盖面和渗透率。

第二,在拓展个险市场的同时加快团险的发展。团体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我国的人身保险业是从团体保险起步的,团体险保费收入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比重在1996年时曾高达88.8%。然而,近10年来,与个体保险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团险业务的发展却十分缓慢,保费收入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一路下滑,到2002年已降到20.5%。团体保险最显著的特点是用对团体的风险选择来取代对个人的风险选择,保险计划灵活,经营成本低廉,服务管理专业,因此,在人身险业务中具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确立,生老病死等方面由国家统包的企业员工福利政策被彻底打破,商业寿险公司的团险业务面临为企业员工提供生命、健康、意外、失能等一系列风险管理和服务的巨大商机。2003年,我国保险业对团险发展进行了重新定位和思考,提出了发展员工福利计划的新思路,另外,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从2004年底开始,外资保险公司将可以经营团险业务,这些举措都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团险业务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提升团险经营的专业化水平,提升团险业务的比重,应以客户的现实需求为指针,加快完善我国现有的团险产品体系。首先,应针对基本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市场空间,开发和经营符合政策要求和企业需要的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社会保障补充类保险产品;其次,应结合企业对职工福利计划的实际需求,开发和经营各种雇员福利类产品及其附加服务;再次,应通过金融超市式的经营方式和提供个性化的健康咨询服务等,开发和经营个性化的团险产品。

第三,加快发展养老金类产品。多数寿险产品都具有养老保障功能,在国家建立有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制度之前,保险业已经经办了大量没有税收优惠的团体养老金业务。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这给保险业发展养老保险产品带来了难得的政策机遇。虽然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运营采用单一的信托方式,从而使保险业在企业年金领域的市场机会局限在组建专业性养老金保险公司申请作受托人以及申请作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两个方面,但因保险公司在经营养老金方面存在诸多优势,在我国正在构建的多层次(即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仍可通过开发一系列的养老金产品,在属于自己的层面或领域满足人们对养老保障的巨大需求。因此,保险业应充分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历史机遇,以城镇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人口、中高收入人群和农村人口为主要服务对象,加快发展养老金类保险产品,努力使商业养老成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也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支持。

第四,积极开发健康保险险种。健康保险是典型的保障类产品,是当前居民最需要购买的险种之一,市场发展潜力很大。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2年在全国50个城市的保险需求调查,居民对健康保险的预期需求高达70%以上,在人身险各类业务中居第一位。特别是,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健康保险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健康保障的潜在需求日益显化,不仅对疾病医疗服务的需求大大增加,而且也开始追求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医疗指导等更高层面、更多样化的健康服务。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健康产品的品种虽有所增加,但仍主要集中在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保险上,市场需求极大的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和专项医疗保险等险种仍处于起步或待开发状态,险种结构仍显单一,且地区之间没有实现差异化,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健康险种开发应密切结合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对健康保险产品的现实需要。例如,对于低收入、无保障的人群可开发低价格、宽范围、低保障的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职工人群,可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可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限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可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

2.加快产险产品结构创新及潜在保源的转化

第一,加快传统业务险种的创新。任何产品都有一定的生命周期。随着消费需求和消费环境的变化,我国财产保险的三大传统业务——机动车辆险、企财险、货运险的产品大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老化”。因此,在现有部分险种需求相对饱和的情况下,必须加快传统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培育财产险新的业务增长点。产品创新包括两个层面:一是通过增加产品种类来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实现产险市场和产品在规模或总量上的“扩容”;二是通过增加同类险种的层次性来满足消费者转移责任和风险的不同需求与欲望,提高产险市场发展的质量和稳定性。具体方式有三种:(1)原创型创新,即独立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具有较好效益的新产品;(2)改造型创新,即在借鉴国外险种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针对我国市场和法律的适应性创新;(3)补充型创新,即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扩展实质内容,增加新的功能,以更充分地挖掘潜在保源。在产品创新过程中,要注意保险消费需求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自然和经济环境差异很大,这使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对产品种类及其保障功能有着不同的需求偏好,即使在同一地区,城市和农村的消费者在保险需求上也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在推出大众化、标准化产品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不同地区及城乡间保险需求的差异性,通过产品创新,开发出更多针对性、适应性强的保险产品,以满足人们多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要。

第二,大力推进非传统业务的发展。非传统业务是指三大传统业务之外的险种,包括责任保险、旅游保险、农业保险、家财险、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及其责任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及其他业务。对于我国产险业来说,加快非传统业务的发展,努力使其在全部产险业务中占据更大份额,将会迎来一个持续快速发展的新时代。其中,在责任保险方面,应重点开发和推广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责任险种,包括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以及律师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美容师责任险、法官责任险、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险等职业责任险;在旅游保险方面,应重点开发出国旅游保险,潜水、漂流、攀岩、峡谷探险、雪山滑行、高空缆车等探险意外保险,自驾车旅游中围绕吃、住、行、游、健康、医疗、意外、财产、责任、紧急救援、特别服务等一条龙服务的保险。在农业保险方面,除加快相应险种的发展外,目前最重要的是探索进行政策性经营的模式和方法,从制度安排上为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提供条件。在家财险方面,目前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种类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长效还本保险,随着保险观念和理财需求的改变,一些新的兼具保障与投资功能的家财险受到人们的青睐,因此,可积极探索发展投资型家财险种,提高家财险的渗透力和覆盖面。在保证保险方面,对于汽车消费信贷保证险和房屋按揭保证险,鉴于目前法律环境和风险管控体系还不完善,保险公司应谨慎承保和有条件地进行市场拓展,当然,如果贷款人有足够的财产抵押且易变现,或者是为低风险的高端客户服务,则可大胆承保,并不断创新制约机制。

第三,提高各险种潜在保源的转化率。为切实提高各险种潜在保源的转化率,除增加产品种类之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创新产品组合形式;二是提升服务水准;三是改善营销渠道;四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五是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由于后四种措施前文都已述及,所以在此不再赘述,下面主要谈一下第一种措施,即创新产品的组合形式。目前,国外产险产品形式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如由“列明风险责任”转向“一切险”,由单一险种保障转向“一揽子”保险保障,由大一统转向专为某类(个)客户设计的个性化保单等。提高我国潜在保源的转化率,需借鉴国外的经验,在产品组合形式上进行创新,以降低消费者的综合交易成本,满足对特定保障目的的需求。

第四,对某些险种实施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以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法规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实施强制保险通常是为了满足政府某些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或有关公共安全方面的需要。其特点在于:凡在强制保险条例范围内的保险标的,都必须向指定的保险人投保。保险责任是自动产生的,保险金额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确定,保险期限是连续的,不得中断。被保险人若延迟缴纳保险费,必须缴纳滞纳金。根据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状况和水平,为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我国应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等手段对一些商业活动实行强制保险,具体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发生灾害事故概率高、对公众或他人生命财产损害大的商业活动;二是尽管发生灾害事故的概率不是很高,但一旦发生灾害,当事者将无力承担其损失的商业活动。目前,在西方国家,强制保险已非常普遍,从而给相关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随着经济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我国已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等实行了强制保险。考虑到保险的职能与强制保险的原则,今后尚需考虑进一步实施强制性保险的险种主要有以下四种:(1)建筑和安装工程险。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般施工周期较长,事故发生率高,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财产和生命损失。我国近10多年来建筑与安装市场扩张很快,建筑工地在城市中随处可见,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迫切需要通过实施相关强制险种来规避风险。(2)产品责任险。对于使用人口多、危险程度高、产品质量要求严的产品如水泥、药品等,实行强制保险能促进产品安全性能的提高,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3)公众责任险。公共设施及施工场所直接影响到第三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其应实行强制责任保险。(4)职业责任险。某些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美容师、建筑设计师等,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人身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通常难以承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对这些职业应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实施强制保险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形式制定、实施强制保险,授权保险公司为执行机构,规定一定范围内的民事主体或保险标的必须投保;二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发布行政法规或命令,规定一定范围内的民事主体或保险标的必须投保保险,否则禁止其从事相关商业活动,以此来强制被保险人;三是经中央或地方政府行政部门批准,由商业机构之间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制定相关规定,要求一定范围内的民事(商事)主体或保险标的必须投保保险,否则将不与之进行相关的商业交易,从而对被保险人形成一定的约束。

(二)拓展中西部地区和农村保险市场

在经过20多年的快速增长以后,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已明显降低,如何推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保险业区域发展结构的状况。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区域结构不尽合理,不仅影响了保险业自身的发展,也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应通过优化保险业的空间布局,合理开发各地区的保险市场,以此加快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步伐。

1.确定合理的保险市场空间开发模式

保险经济地域系统由点、线、网络三个基本层面所组成。“点”是保险经济活动在地理空间上集聚而形成的点状分布形态,具体表现为一个个大小不等的城镇或居民点。“线”是保险经济活动在地理空间上所呈现出的线状分布形态。各类规模不等的城镇或居民点特别是大中型城市之间,往往由交通线(如铁路、公路、水路等)、通信线(由各种通信设施组成)等线状设施贯通或连接,从而形成地域结构上明显的轴线分布形态。“网络”是由区域内密密麻麻的“点”和“线”相互连接而形成的。网络的意义在于它表明保险经济活动已不再仅限于一些孤立的“点”和“线”,而开始向区域内所有存在居民经济活动的地方扩展。保险经济地域系统是由“点”、“线”、“网络”三个层面组成的完整框架。优区位开发理论认为,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条件千差万别,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市场资源的开发应有选择地确定最优区位作为产业布局的重点。优区位地区包括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城镇集中的地区、交通便利和位置优越的地区、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人口众多的地区等。根据这一理论,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在空间上一般需遵循从“点”到“线”再到“网络”的顺序,依次采取“增长极开发模式”、“点轴开发模式”和“网络开发模式”逐步展开。当前,我国的保费收入仍主要集中于大中城市,各大全国性保险公司的业务空间布局总体上呈“点-轴”状分布。其中,在东部地区的多数省区,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已呈现出“网络化”发展态势,但在中西部的许多省区,其保费收入仍高度集中于极少数大城市,保险经济活动呈典型的散点状分布特征。为进一步促进各区域保险业的发展,近期应采取措施强化这些发展态势。具体说来,在东部地区,伴随着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城市群的兴起,要按照网络开发模式,积极向广大的面状地域空间拓展业务,特别是要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域地区,大力开展保险营销和推介工作,挖掘县域地区的需求潜力;在中部地区,由于经济相对落后,近期保险市场开发的重点应按照点轴开发模式,将市场开拓的重点集中在数量众多的中小城市,对县域地区应积极介入,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应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的试点和探索工作;对西部地区,在其中相对发达的省份如四川、陕西等,也应采取点轴开发模式,但对其中仍较落后的省份则需坚持“增长极开发模式”,在近期将开发的重点仍集中在包括省会城市在内的大中城市。

2.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开发相应的产品

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风险类型与结构不同,社会文化环境不同,决定了保险产品的供给结构也应有所不同。一般说来,保险创新活动大都首先发生在保险业相对发达的地区,然后再向欠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扩散。根据这一规律,东部地区应当成为当前我国保险创新的主要策源地,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东部地区要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推出新的险种和新的经营方式,在保险业创新发展方面先行一步。例如,要结合外资企业云集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一些特色产品和服务,增强中资保险公司对外资企业的吸引力;要针对外贸活动较为活跃的特征,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要结合居民收入水平较高的特点,在发展保障型产品的同时,积极开发各种投资型险种,推进保险产品的多元化。对广大中西部地区,除积极推广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产品外,还要根据其地域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例如,随着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建设的大规模展开,要积极提供财产、工程、运输保险和特殊风险保险,并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服务,切实做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的保险配套服务;中西部地区具有极为丰富的旅游资源,正在吸引国内外大量游客前去旅游观光,因此,应适时开办游客意外伤害保险、酒店宾馆公众责任保险、登山游览安全责任保险等旅游保险,为中西部地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保险服务;中西部地区是我国传统农业区,拥有许多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和林业生产基地,为支持农业发展特别是粮食、经济作物、林业等生产基地建设和畜牧业的发展,应配合国家有关政策,大力发展农作物保险、养殖业保险、林木(火灾)保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随着经济的快速成长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可积极发展寿险、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等人身保险险种,特别是西部地区,人身保险发展非常落后,需大力推进人身保险的发展,并在开发各类险种的过程中,注意在保险条款上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保险产品更容易为当地消费者所接受。

3.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保险资源的空间配置存在市场失灵,因此,实现区域间保险业的协调发展,不能只靠市场机制和企业的自发作用,而必须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促进中西部地区保险业务的快速扩张。为此,应考虑采取以下政策措施:(1)在保险机构批设上适当向中西部倾斜,增加中西部地区的保险经营主体。具体包括:适当降低审批保险机构的严格程度;加快审批中西部地区保险公司的速度;对在中西部地区新设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等。在增加保险公司的同时,要大力发展各类保险中介机构,推进保险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的联合,完善中西部地区的保险市场体系,全面推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2)对中西部地区实施一些不同于东部地区的政策支持。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对在中西部地区经营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等优惠;给予一定的开发地方性条款的制定权;适当允许在保险费率方面的制定权;鼓励保险公司适当降低费率并给予一定的补贴等。由于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西部地区高,而保险业发展的一些指标反却落后于西部地区,因此,近期可重点支持中部地区保险业特别是财产保险的发展。(3)推进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动。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中西部地区的地域特点,商业保险无疑应成为风险保障的主要形式。但因商业保险对一些风险较大、效益欠佳而对经济发展又十分重要的项目如农业保险缺少经营动力,如果完全靠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这些保险业务,保险的市场供给就不可能满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大力发展商业保险的同时,应适当建立一些政策性保险公司,加快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发展,使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共同服务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三)完善和创新保险营销渠道

1.加快专业中介机构的发展

专业中介机构的生命力在于专业化优势,因此,加快专业中介机构发展,关键是要尽快培育或建立起其专业化优势。为此,中介机构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要给自己的业务范围一个明确的定位。专业中介与个人代理和兼业代理不同,其定位应当是高起点、高质量、宽范围,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营销服务,因此,专业中介机构的业务不在于“量”而在于“质”。(2)要大力引进人才。人才是制约当前中介机构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加快专业中介机构的发展,必须首先加快人才的引进和培养。(3)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分工与协作。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承担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而将承保业务交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从而提高了保险经营的效率。在我国,由于目前保险公司一般都已建立起庞大的保险营销员队伍,认为自己有能力直接向客户销售保单,因此对保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感兴趣,也不配合。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是合作共生的关系,保险公司应改变传统的营销观念,切实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深度合作,在为中介机构腾出发展空间的同时,也通过营销中介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提升自己的经营水平和在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

2.深化个人代理营销制度改革

个人代理符合我国当前保险市场的实际,实践也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渠道,因此,还将在长时期内存在,但为了个人营销渠道的健康发展,必须深化对个人代理制度的改革。(1)应明确界定保险营销员的身份。对保险营销员的身份定位,目前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对一些具有丰富经验、行为规范的资深营销员,保险公司可将其转化为公司内部员工,对绝大多数的普通营销员,则应将他们转变为完全意义上的个人代理人,与公司形成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其中的一部分,也可鼓励其独立出去投资设立、入股或转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继续执业。(2)要改革佣金制度。第一年佣金支付的比例多寡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代理人的营销行为。由于寿险保单销售有着明显的“亲缘关系”特点(即一般销售给亲朋好友、同学、同乡等相识的人),国外保险代理人人事管理的政策大多是“高、中层稳定,底层流动”,以在保持营销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保证新单业务的稳定增长,为此,一般都要对第一年支付的比例进行恰当的设计。我国佣金支付第一年的比例明显偏高,可调减首续期佣金的比例差距,在确定的年限内进行适当分配,以此促进代理人长期服务意识的提高。(3)要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并实行分层管理制度。随着保险产品的日益丰富、客户需求的多样化及对保险服务要求的提高,仅有简单的保险推销技巧是远远不够的,缺乏对保险产品的深刻认知,不可能赢得广大客户的信任。保险代理人需要具备保险、金融、投资理财、法律、营销等多方面的知识,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切实提高代理人的保险营销知识素养。同时,在管理上要建立分层次管理体系,对不同知识层次的代理人给予不同的授权,支付不同的代理酬金,级别越高,授权可以展业的业务范围就越大,佣金提成比例就越高,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等复杂险种,则还应要求通过有关资格考试方能展业。

3.推进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深度合作

银行在保险代理方面具有网点、信誉、成本、服务和客户资源等诸多方面的优势,因此,近10多年来在西方国家一直是重要的保险营销渠道之一。我国近年来银行代理业务快速发展的事实,也说明银行保险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促进银行保险的加快发展,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积极推进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创新。目前,各家公司的银行代理产品基本相似,大多为期限较短的趸缴型分红产品,这些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较为相似,缺乏保险独有的保障功能。寿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客户需求的研究,细分市场,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实现产品的转型,同时可以考虑开发与银行产品互补或捆绑的产品组合。二是加强对寿险公司银行代理业务的监管。短期趸缴分红型产品虽然能在短期内迅速增加寿险公司的资产规模,但由于寿险公司的负债经营特点,这种产品的过度增长会使保险公司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大幅上升,影响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寿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同时,要通过对预定费用率、预定利率的监管,限制银行代理产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防止寿险公司之间盲目的费率比拼,抑制寿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三是加强对银行保险产品销售环节的管理。监管部门应推动建立权威、规范的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平台,同时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监管,对银行销售人员必须具有代理人资格也要作出明确规定,切实防范误导现象的发生。

4.促进兼业代理业务的规范发展

由于兼业代理机构具有贴近客户的独特优势,因此,行业代理、单位代理等保险兼业代理还会在我国保险市场上长期存在,并作为一个重要渠道发挥作用。为促进我国保险兼业代理的规范发展,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调整兼业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政策,将兼业代理机构集中在主业突出、窗口服务功能强、稳定性好、管理规范且具有固定场所的行业,并进一步完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退出机制;(2)对现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保留那些管理规范、业务稳定的窗口,择优转型一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清除严重违规机构;(3)加大对保险公司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严禁与无资格的机构建立兼业代理关系,严禁利用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违规活动;(4)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控,加大对代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明确界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产品的范围,对于技术要求高、需要专业知识的产品应禁止通过兼业代理机构进行销售。

(四)促进市场结构向垄断竞争型转变

1.降低保险公司的市场进入壁垒

市场进入壁垒的种类主要有规模经济壁垒、绝对成本壁垒(1)、产品差别壁垒、进入遏制和进入封锁、政策法律壁垒等。从我国保险市场的现实情况看,降低保险公司的进入壁垒,最主要的是降低政策法律等制度性壁垒。这是因为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政策法律制度造成的壁垒在各种形成进入壁垒的因素中是最明显,也是最主要的。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垄断的经营模式,严格限制其他企业进入保险市场。1992年以后,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外资保险公司开始大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但在降低外资进入壁垒的同时,中资机构进入的大门却长期紧闭着,以致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超过了中资保险公司。2004年6月15日,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对设立中资保险公司的门槛有很大降低,如注册资金“门槛”不再区分全国性公司和区域性公司,并将原来的5亿元(全国性公司)、2亿元(区域性公司)统一为2亿元人民币;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 000万元降低到了2 000万元等。我国对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实行审批制,并坚持审慎的原则。所以,今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把握好节奏或分寸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中资保险公司的进入门槛,增加各类中资保险公司的数量,这不仅可降低我国保险市场的集中度,还可扩充、壮大中资保险公司的实力,促进我国优质经济资源向保险业的流动,提高保险业的整体规模和质量。

2.适度增加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程的加速,更多的国外大公司进入我国,使国内保险市场上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急剧增加,直接促进了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的降低。不仅如此,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增加外资保险公司数量,还可以通过促进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间接促进市场集中度的降低。这是因为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后,与中资公司同台较量,争夺市场份额,由于竞争的“鲶鱼效应”,中资公司不得不励精图治,奋力拼搏,努力提高自己的经营绩效。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公司学习先进技术的意识、态度和速度是不一样的,这将导致不同中资保险公司之间市场份额的不断调整,进而影响各家公司的市场地位。其中,由于较晚成立的保险公司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积极性一般会更高,因而其市场份额上升的幅度可能会更大,这将有利于促进市场集中度的降低。例如,在美国友邦公司引入个人营销制后,各大中资保险公司纷纷采用并推广,直接推动了个人营销业务保费的上升,但由于不同公司采用和推广的速度、程度是不一样的,因而其个人营销业务保费上升的速度也是不一样的,在保险业全部个人寿险业务中,中国人寿所占份额上升到了20%,而规模远次之的平安保险却上升到了35%。此外,在开放保险市场过程中,一些外资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公司股份或建立战略联盟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由于选择合作伙伴的不同,也会给不同中资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一定影响,并进一步影响到市场的集中度。有鉴于此,可通过适度增加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的方法,降低我国保险市场的集中度。

3.提高保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差别化程度

一般认为,产品和服务的差别化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集中度,这是因为通过产品和服务的差别化,企业所销售的产品被其他竞争者替代的可能性降低了,结果自然破坏了完全竞争的局面,使市场结构向垄断竞争的趋势发展,最终甚至可能导致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然而,本书认为,这种情况也许会在一些行业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大量存在,但在保险市场上却不大可能出现。这是因为,在保险经营中垄断性的专有技术并不多,产品或服务创新容易模仿,因此,很难有哪一家公司会在某项产品或服务方面长期保持领先优势。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保险创新,这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即使某家公司在某一产品或服务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垄断,另一家公司却可以在另一产品或服务方面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因此,不可能有某一家公司在所有的产品或服务上都形成自己的垄断,其他公司终究可以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获得自己的市场份额。在保险市场上大力推进产品和服务的差别化,最直接的结果将是提高保险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质量,并有助于形成“百舸争流”的局面,从而降低保险市场的集中度。另外,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与国有大公司相比,规模较小的公司大都具有机制灵活、制度合理、管理高效等优势,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推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差别化,特别是促进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其差别化程度,将有助于促进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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