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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法的作用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或“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而保险业法则属于保险公法,并不属于民商法范畴,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和促进方面。保险业法通过对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程序以及经营规则等作出强制性规定来实现对整个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二、保险业法的作用

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或“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不同,保险合同法属于保险私法范畴,是民法调整方法和原则在保险领域的运用和延伸,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保险业法则属于保险公法,并不属于民商法范畴,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和促进方面。

1.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保险业是保险企业的总称,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包括那些实行自由经济的国家,无不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保险业法中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保险企业的监管和保险企业经营规则的监管,也就是对保险业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管。保险业法通过对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程序以及经营规则等作出强制性规定来实现对整个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险业经营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弥补保险业自我管理的不足,避免某些保险人的投机行为和违反保险经营原则行为的发生,从而推动保险业的顺利发展,提高保险业的社会效益。

2.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业法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在于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这一目的的实现有赖于两大目标的达成,即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和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维持。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需要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这就要对保险市场设置准入制度,即只允许具备法定条件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并且对保险公司实行有效的监管。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一方面要发挥法的指引和教育作用,使保险市场主体自觉遵守保险法律规范,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要发挥法的强制作用,通过规定各种制裁方式打击扰乱保险市场的行为,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保障保险市场秩序。而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直接管理和对影响保险人偿付能力的因素(如保险费率、保险资金的运用等)进行管理来完成的。

【注释】

[1]详细内容参见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2]详细内容参见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3]袁宗蔚:《保险学》,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23页。

[4]陈云中:《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2页。

[5]袁宗蔚:《保险学》,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63页。

[6]陈云中:《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62页。

[7]袁宗蔚:《保险学》,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61~162页。

[8]参见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

[9]参见我国《保险法》第17条。

[10]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11]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56~257页。

[12]桂裕:《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88页。

[13]袁宗蔚:《保险学》,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63~164页。

[14]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58页。

[15]详见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53页。

[16]袁宗蔚:《保险学》,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33页。

[17]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82~83页。

[18]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84页。

[19]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45页。

[20]陈云中:《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89页。

[21]陈云中:《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09页。

[22]陈云中:《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09~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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