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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4 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对劳动法进行宏观把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了解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它所具有的功能和对于社会进步可能或实际发挥的作用。可见劳动法是与千家万户,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部门。劳动法正是劳动者享有上述各项权利与利益的重要保障。换一个角度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又被称为

1.4 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

对劳动法进行宏观把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了解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它所具有的功能和对于社会进步可能或实际发挥的作用。概而言之,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发挥着不可或缺、也无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它对于人们的生活和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1.4.1 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的地位,即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12]。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劳动法因其调整对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而成为一个与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相并列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承担着自己独特的使命和任务。这种使命和任务是任何其他法律部门所无法完成的,劳动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发展过程便说明了这一点。劳动法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工业化和以机器为主体的工厂制度而于19世纪初诞生的。起初,劳动关系同时由民法和工厂法调整。一方面,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被列入民法的债篇之中。1804年,拿破仑亲自主持制定的资本主义世界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诞生。它将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的租赁”,意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第1710条),使之与物的租赁并列,适用租赁的一般规定。此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纷纷效仿,均把雇佣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1802年英国颁布了旨在维护劳工权益的工厂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劳动法。此后,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颁布了工厂法。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与一般民事关系相区别的特殊性,它不仅有当事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属性,还有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性,因此,在进一步的发展中,原来规定于民法中的“劳动力租赁”的内容逐渐分化出来,与工厂法的内容相融合,形成了一个兼有“当事人平等协商”和“国家干预”双重特点,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部门——劳动法。[13]

1.4.2 劳动法的作用

如前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关系,即劳动关系。由此调整对象可以看出,劳动法在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建立和完善新型劳动制度

劳动法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就是劳动制度,劳动制度或体制是整个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这里所说的新型劳动制度是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制度而言的,指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制度。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把各方面劳动关系纳入市场运行的轨道,实现劳动力开发、配置和使用的市场化,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决策与措施都体现于这一阶段我国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之中。它们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这些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反映了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各个方面的内容。比如,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确定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制度,以及工效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等,确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地位,突出了劳动关系双方的自主性、竞争性,体现了价值规律,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可见,劳动法的形成和发展对于建立、维护和巩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制度,进而促进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2.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首要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的劳动者面广量大,不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从业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精神,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其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也将逐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可见劳动法是与千家万户,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部门。就劳动者个人而言,劳动法对于他(或她)的一生至关重要。每一位劳动者,从其参加劳动始直至死亡,劳动法的保护将伴随其漫长人生。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劳动法》第3条把它具体化为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些权利直接联系着劳动者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关乎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劳动法正是劳动者享有上述各项权利与利益的重要保障。

3.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说,这种关系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这两种生产要素相结合过程中形成的或与这一结合有密切联系的关系。显然,这些关系处理得如何,将直接影响和制约生产力的发展,影响和制约我国的经济建设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劳动法把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其中,而劳动者是所有生产要素中独具能动性的因素,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尊重和对劳动关系弱势一方的特别关照,同时也是为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热情,最终为国家建设服务。此外,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力市场而实现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以及工效挂钩的工资关系等都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

4.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最重要的是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最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换一个角度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又被称为弱者保护法,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之权益的法律,它是社会的稳定器或安全网。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激烈的市场竞争激励人们进取与拼搏,因而竞争带来了效率与效益。然而,无情的竞争时常伴随着企业的兴衰、人生的沉浮,所以市场经济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每年数百万高校毕业生能否顺利就业?下岗失业的工人如何实现再就业?关、停、并、转企业中的老弱病残职工的出路何在?他们的退休金、医疗费等由谁来负责支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场经济又是一种强者经济,激烈的市场竞争带来的往往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同时不断有一批又一批竞争者陷入失败的境地,被抛向社会。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弱者涌向社会,将给社会带来不安和动荡,也给市场参与者带来不安全感和不稳定感。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不仅要有激烈的竞争机制,还必须有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这也正是劳动法等弱者保护法存在的价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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