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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团的成立与交涉的过程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美德法四国政府乃向中国政府提出抗议,并指斥中国政府不遵守三月九日之诺言。乃四国银行团代表复提出一开支军费解散军队之办法,主张由外人监督。自南北两方和议成立后,四国银行团复与中国政府进行借款交涉,四国政府均愿日俄二国参加。袁世凯政府方面亦赞成日俄二国加入银行团,以免日俄二国阻挠中国借款之进行。

第一节 银行团的成立与交涉的过程

(一)善后借款的由来

袁世凯领导下之北京政府,实为清朝灭亡后遗留下来之政府,也就是封建势力之残余与军阀买办的结合体。从外债史方面说,善后借款实即清政府遗留下来之币制实业借款改头换面,所以在帝国主义者看来,是继续的交涉,就袁世凯的政府看来,也是继续前清的成案。在武昌起义之前,清政府曾于一九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与英美德法四国银行团,签订币制实业借款合同,借款额为英金一千万镑,但此项借款,虽已签订,尚未发行债票,只付少数垫款。在南北未统一之前,南北两方虽因财政困难,接洽借款,但上述之四国银行团以各国政府严守中立之故,迄未进行交涉,当时列强名为严守中立,实则各为本身之利益起见,对华有一整个之借款计划,亦即整个之侵略计划。自南北两方和议成立溥仪宣布退位以后,帝国主义列强以代理人袁世凯之地位渐形巩固,乃与北京政府交涉借款,由四国银行团一面磋商借款之条件,一面先行垫款若干以应其代理人袁世凯之急需。

(二)善后借款的磋商时期

中国政府代表唐绍仪于谈判之初,即请四国银行团,先垫款七百万两,以应南京政府之用,再垫付三百万两,以供北京政府之用,并于随后四、五、六三个月中,每月垫付银六百四十万两,由南北双方平均分用,到一九一二年七月即正式签订合同,交付借款全数。但经过一次交涉后,四国银行团只允拨款二百万两交给南京政府,另拨一百一十万两,交给北京政府,并提出条件四款,其条件中说:此后中国政府需用之垫款,四国银行团有尽先供给之权利,倘中国自他处借款之条件,不能优于四国银行团所提之条件,则中国之善后借款,亦应由四国银行团先供给。袁世凯于同日承认上述之条件(1)。这种条件就是说,只准向四国银行团借,只准接受四国银行团所要求之苛刻条件,不准与别方交涉,完全由四国银行团垄断之意。当时北京政府希望善后借款于七月中即可成立,其总数为英金六千万镑,而以每年收入之四千七百万两盐税,作为抵押。英国依据当时之报告,谓盐税之每年收入,只有一千三百万两,一时不易增加,交涉遂暂搁置。适当此时,唐绍仪另向比国财团接洽借款成功(见前)。英美德法四国政府乃向中国政府提出抗议,并指斥中国政府不遵守三月九日之诺言。北京政府为列强所威胁,当即答复取消比国借款以了事。当时四国驻京公使接得袁世凯卑躬屈节之答复后,认为满意,乃于四月二十九日训令四国银行团复与中国政府续议借款问题。乃四国银行团代表复提出一开支军费解散军队之办法,主张由外人监督。以各方面反对之故,谈判又停顿。财长熊希龄就职后,提出一监视用途,开支各省军饷,解散军队之具体办法,四国银行团根据熊希龄之建议,议定详细办法七款,略经修改,即获得中国政府承认。详细办法既已议定,四国银行团乃于五月十七日正式通知中国财长,已备就银三百万两,分上海、北京两处交付,但中国政府此后不得准许地方政府,在未向四国银行团交涉之前,先向他处举借外债(2)。这是比从前又进了一步的苛刻条件,不仅说要限制中央,还要限制地方。总之四国银行团为垄断中国借款起见,处处加以限制,主要是限制中国不得向他处举借外债,以完成其垄断之目的。但又无法制止其他财团不借款给中国,因此北京政府方面亦利用它们这种弱点,在要求垫款时,即说财政如何困难,如不先垫,自当另借。所以后来到不得已时,又垫过一次三百万两,这就是继续不断屡次垫款之根本原因,形成一年中一面磋商一面垫付之办法。据美国国务院《外交关系》一书上所记载,前后共垫借一百八十万镑(与贾士毅所载相同,不过一系英金,一系银两,可参照上述)。

(三)银行团的变化

当一九一〇年美国首先与清政府交涉币制实业借款时,本有独自垄断借款与开发东北实业之意图,但以列强之反对,知独占之不能成功,所以与英法德三国合作,于一九一〇年十一月十日,成立对于中国借款之谅解,此即四国银行团之肇端。一九一一年清政府之湖广借款及币制实业借款,均由四国银行团出面,与清政府签订合同,但沙俄是时方注意于北满外蒙与新疆,日本亦恐日本对华之行动自由,将被限制,故均未参加。其后沙俄曾主张俄法比日四国,另组银行团,以与美英德三国对抗,但法国力劝沙俄不要对抗,以加入为便。在一九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清政府与四国银行团签订币制实业借款合同时,依据该合同之条文:“其目的在改革中国之币制及振兴东三省之工业。其担保品为东三省每年之烟草及烧酒税一百万两,生产税七十万两,消费税八十万两,及全国新增之盐税附加税二百五十万两。并规定,苟上述之税收不足以偿付借款之本利时,则中国政府应先以东三省之税收弥补,必需时,始得以他项税收弥补。在借款未还清之前,上述之各项税收不得移作他用。本利届期如不能偿还时,则上述之税收应交由税务司经管,以保卫债权人之利益。倘中国异日为继续或完成本借款所兴之事业,欲再举借外债时,则签订本合同之四国银行团,有优先应募权。如中国与四国银行团协议不成时,中国始得向其他财团商借。”(3)此项合同签订之后,日俄二国因英美德法四国之势力,将依据此合同而伸入东三省,或将危害日俄二国在东三省之利益,乃表示反对,对合同第十六款之规定,日俄二国反对尤力。中国革命军兴之后,英美德法四国因同意采取一致行动,不愿违背中立之原则,故中国与四国银行团之借款交涉,迄无结果。币制实业借款亦因中国内部不安宁之故,未能发行债票,日俄二国与英美德法四国之交涉亦暂告停顿。以上是四国银行团初成立时之经过。而借款停顿之基本原因,是由于帝国主义本身内部之矛盾。

自南北两方和议成立后,四国银行团复与中国政府进行借款交涉,四国政府均愿日俄二国参加。逮四国银行团获得四国政府之同意,应允袁世凯之要求,先行垫借银一百一十万两,并同意邀请日俄二国银行参加,四国政府乃于三月十一日正式邀请日俄二国政府以同等资格参加对华借款,并请二国政府指定代表银行与四国银行磋商详细办法。按此次之邀请,系由法国提议,英为日本之同盟国,法为沙俄之同盟国,德国起初虽不愿日俄二国参加,嗣因政治上之理由,维持列强在华之一致的侵略行动。美国亦以政治上之理由,四国不如六国,此时它认为还是一致行动进行侵略为上。袁世凯政府方面亦赞成日俄二国加入银行团,以免日俄二国阻挠中国借款之进行。沙俄当于三月十四日答复,四月六日正式允诺。日本于三月十八日答复,同时允诺。日俄二国之应允参加,均附有条件。沙俄于正式参加之前,曾与法国成立谅解,以保卫沙俄在华之利益。北京日俄二国驻使自五月六日开始参加四国北京驻使会议,协商对华借款问题。五月十五日各国银行团在伦敦议定一借款办法,电致各国银行团驻北京代表。嗣因日俄二国坚持日俄二国的财团应有自由选择对外放款之代表机关,不必定由六国银行团经办。日本主张大借款之款额,不得用于东三省与蒙古境内,并认为六国银行团之借款,应限于中国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中国一般公司之借款,纵由中央政府或由地方政府担保,亦不应列入六国银行团借款范围之内,故伦敦六国银行团之会议,乃不得不又暂告停顿。考究此次停顿之原因,一由于沙俄惟恐此次借款,妨碍沙俄侵略北满外蒙及中国西北部之特殊权利与利益,二由于日本惟恐此次借款,妨碍日本侵略南满及内蒙之特殊权利与利益。英美德法四国银行亦自了解此点,因此又达成谅解,并于六月十八日,由六国银行团代表在巴黎修正五月十五日议决之办法,签订合作契约。六国银行团自此始正式成立,此由四国银行团变成六国银行团之经过。

当时奥意比等国均曾请求加入,沙俄曾代比国要求加入,以备英国若不与日俄法三国合作时,俄法等国在银行团中仍可获得多数。但英国与德国反对比国参加,德曾赞成奥国加入,但又以英法反对,均未成功,故事实上仍限于六国。

在银行团成立之初,美国活动甚力,但美政府之意图,首在独揽,后来见垄断不成,又拉拢英法德等国,以帮助袁世凯不至陷于破产。初未料到改变成六国银行团后,日俄二国竟利用银行团之组织,以达其政治上之目的,矛盾日形尖锐,致交涉终年,不能予袁世凯以方便,反使中国无法向他处举借,此种情形如长此继续,则中国或将被迫而承认野心国家之条件,势必与美国之利益相冲突。自一九一三年二月美国财团因政治与经济之不安状况,即已严重考虑,如借款合同不能早日签字,则美国财团或将退出。驻华美使于二月二十一日电告美政府谓:“六国银行团此时之目的,已非合作以援助中国(即已非合作以侵略中国),其目的为合作以达到其政治上自私之目的。”“新总统威尔逊就职后,向报界发表声明,申述美政府之意见。自此项声明发表后,美国财团乃根据美政府之意旨,于十九日分电其他五国财团,及美国财团驻北京代表,并转致中国政府,告以美国财团已决定退出善后借款交涉。”由此可以说明美国之发动,是企图独占,而美国之退出,是独占不成。以上所述,系由六国银行团变成五国银行团之经过。

(四)借款条件的苛刻与洋员问题

依据银行团在巴黎之决议,中国对于善后借款,须遵守下列之条件:“(一)指定垫款之用途;(二)担保之税收应由海关或类似之机关管理之;(三)借款之用途应由六国银行团监视;(四)垫款应认为大借款中之一部,六国银行团对于大借款有优先应募权;(五)明定大借款之一般原则,其原则在大体上,应如上述;(六)在大借款未发行以前,中国政府不得向他处商借外债;(七)上述一切,应为‘必需’。中国政府且应承认六国银行团为中国政府之财政代理人,以五年为期。”(4)六国银行团既已议定对华借款之条件,乃于六月二十四日以监视并管理中国借款用途之计划,通告中国财长,并谓中国盐税亦应由外人管理。中国财长于接到银行团之通告后,立即表示拒绝。中国政府于七月一日向各国建议,减少善后大借款之总额至一千万镑,请求各国放宽借款之条件,英法等国仍拒不允诺。六国北京驻使于七月九日联合晋谒中国内阁总理及财长,转达本国政府之意旨,谓除依照银行团提出之条件外,各国政府不能赞助各国国民借款中国政府。此时中国人民反对借款之条件甚力,中国政府实无法承认。财长熊希龄于接见六国公使时,且曾言清政府违背人民之意志,签订湖广铁路借款合同,致有辛亥革命,现政府如违背人民之意志,承认银行团所提之条件,则现政府将与清政府遭遇同一之命运。中国与银行团借款之交涉,至是乃不得不陷于停顿。

至十一月四日,各国政府电令银行团驻京代表与各国公使会商新借款“必须而能实行”之条件。因此十一月六日中国政府与银行团借款之交涉复赓续开议,至一九一三年二月借款合同大致议定,银行团已拟签字,而各国政府复因雇用洋员问题发生异议,致合同不能签定。根据“中国政府与银行团之交涉,中国政府应雇洋员三人。中国政府初拟雇一丹麦人为盐务稽核总所之总办,一德人为外债室之稽核,一意人为审计处之顾问。但俄使坚决反对,认为庚子赔款以盐税为担保,俄国所得独多,是以中国政府至少应雇用一俄籍人员。法国主张中国政府应雇用洋员六人,参加借款之国家,每国应有一人,其权力应能监视中国之公用事业农业海军等。二月四日六国北京驻使议定,管理外债之人选应为德籍,盐务总稽核应为英籍,审计二人一应为法籍,一应为俄籍。嗣后因德政府意欲使德人担任总稽核一职,英德交涉之结果,乃决定添一盐务副稽核,以德人充之,余如二月四日六使之决议。六国驻北京公使于三月三日以此意通知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因此与原议不符,是以拒绝接受”。由此可见洋员问题就是监督中国财政的人选问题,监督人选问题就是各国势力均沾问题,熔政治侵略与经济侵略于一炉,是显然的(5)

(五)袁世凯之发动内战与善后借款合同的迅速签订

以人民之坚决反对,与银行团内部矛盾之尖锐(指美国退出),假使此时不是袁世凯居心制造内乱,与迫切的需要外资去镇压革命的原故,这时候确是冲破五国银行团罗网的一个机会,乃京内方面以赔洋各款,积欠累累,无可应付,他方借款又成画饼,英使开单索债,俄使催索尤急,做成圈套以相逼。京外方面,各省都督多电索饷款。这些情形,均使袁世凯有所借口,因袁世凯于宋教仁被刺案发生后,与国民党冲突日甚,只望善后借款早日成立,总可以捞到一笔钱,借以压抑民党。因此秘密与五国银行团交涉,五国银行团只要袁世凯接受其苛刻之条件,焉有不欢迎之理,故二年多来屡议屡辍不能成立的善后借款合同,忽于数日之间,悉依照五国银行团所提条件,即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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