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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权威机构和国际报告规范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依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我国的会计准则由政府制定,是会计法规的组成部分。在美国,营利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是由会计师民间职业团体制定的。

第三节 财务报告权威机构和国际报告规范

一、财务报告的权威监管机构

(一)我国会计立法和政策制定机构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规规定,有权参与会计及其报告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机关,主要有:(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制定《会计法》;(2)国务院及其委员会,如制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等;(3)财政部,如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4)国家税务总局,如制定《税收会计制度》等。

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依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依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此外,我国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它们分别制定并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规定,分别对上市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监管。

我国的会计准则由政府制定,是会计法规的组成部分。根据2003年5月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CASC)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CASC下设会计理论、企业会计和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3个专业委员会;CASC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中介机构和企业界等方面的代表。世界上,通过政府或政府部门立法来制定会计准则的还有日、法等国家,如日本大藏省下设的“企业会计审议会”、法国财政经济部下设的“全法会计委员会”都是这些国家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政府部门。

(二)世界会计职业团体和民间学术团体

1.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美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权威机构有3个:一是FASB,它负责制定除政府机构以外所有营利和非营利组织的准则;二是联邦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Federal Accounting Standard Advisory Board,FASAB),FASAB只负责制定联邦政府会计的准则;三是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overnment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GASB),GASB只负责制定州和地方政府准则。

(1)营利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在美国,营利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是由会计师民间职业团体制定的。在FASB成立前,美国早期会计标准制定是受到会计职业界的控制。1887年,美国公共会计师协会(AAPA)成立,1917年改为AIA至1953年改为AICPA。1936~1959年期间,AIA下属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以确认GAAP方式共发布51辑会计研究公报(Accounting Research Bulletin,ARB)。1959年,CAP被AICPA下属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取代,APB共发布31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APB Opinions)。1973年美国FASB成立并取代APB,FASB负责制定和发布会计准则公告(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FAS,or SFAS)。对于早先发布的会计规范标准,FASB除非公告修改否则将一直“继承”沿用。而AICPA负责制定和发布审计准则公告(Statement of Auditing Standard,SAS)。目前,FASB已成为美国历史上继CAP、APB后第三个制定会计准则的权威机构,至2006年9月已发布155项FAS。

FASB是制定FAS三方组织中负责具体运作的一方,另外两方分别是财务会计基金会(Financial Accounting Foundation,FAF)和财务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Standards Advisory Council,FASAC)。FAF由16位受托人组成,其中13人由以下发起组织中选出:美国会计学会(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AAA)、AICPA、财务分析师联合会(Financial Analysts Federation,FAF)、财务经理协会(Financial Executives Institute,FEI)、全美会计师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ccountants,NAA)、证券业联合会(Securities In-dustry Association,SIA)和各级政府会计组织。此外,还有3人,其中1人来自一般企业的上市公司,1人来自商业银行的上市公司,1人为AICPA资深官员。FAF不过问FASB制定会计准则的具体技术事务,只负责认定FASB专职委员的名单、构造FASB的结构与程序,以及提供活动经费。这样,FASB增强了其会计准则制定的独立性。

FASB由7位专职委员组成,每通过一项准则必须由7位委员中5人赞成才行。FASB除发布FAS外,还发布技术公告。技术公告详细阐述基本准则,或解决现行准则没有解决的新问题,在新准则发布前它起着临时准则作用。FASB中的紧急事务委员会(Emerging Issues Task Force,EITF)创建于1984年,其主要目的是设法解决必须通过制定新准则来解决的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此外它还受命甄别现行准则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EITF中有13个拥有投票权的成员,其中非官方代表有9名,他们分别来自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报表编制者协会(如FEI),商业圆桌会议组织和NAA。根据AICPA的SAS 69(1992)要求,FASB发布的技术公告需要与EITF取得“一致意见”,达成一致意见的最终决议才具有美国式的GAAP效力,SEC亦认同这种达成“一致意见”的会计处理方法。

(2)联邦政府会计准则。1975年,美国财政部编制并公布了第一份联邦政府财务报告,当时政府财务报告以预算为基础,由财政部聘请民间机构对报表源头数据和收集程序进行独立“审核”,并未经过独立审计。1990年,美国通过《首席财务执行官法案(The CFO Act of 1990)》,它要求各类政府机关应设置首席财务官(Chief Finance Officer,CFO),并根据美国GAAP编制年度整体财务报告。1990年,根据该法案要求,财政部、预算管理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OMB)和会计(审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GAO)三家发起单位共同组成FASAB。GAO代表立法机构,它是国会的一部分,其80%工作是进行会计信息相关研究并解答国会提出的各种问题;20%工作是负责财务审计;行政机构的财政部和OMB分别派员出任该机构成员,三家单位均对拟订的联邦政府会计准则具有否决权。1994年,AICPA认可FASAB制定联邦政府会计准则的地位。根据FASAB要求,1996年起主要政府机构已开始采用应计制编制政府财务报表;1997年起,联邦政府已根据应计制报告其合并报表。

(3)州和地方政府会计准则。1934年,美国全国市政会计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on Municipal Accounting,NCMA)成立,1951年,NCMA出版《市政会计与审计》一书,1968年重印时该书取名为《政府会计、审计与财务报告》。1974年,AICPA发布审计指南《州和地方政府单位审计》;同年,全国政府会计理事会(National Council on Governmental Accounting,NCGA)取代了NCMA。1974~1984年,NCGA共发布7份准则公告、11份解释和1份概念公告。其中,7份准则公告的内容,涉及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原则、州和地方政府补助、津贴、分成收入会计、政府报告主体的定义、养老金会计和财务报告、政府报告主体组成单位的财务报告等。NCGA的第1号准则《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的原则》(1979年发布),它重述了《政府会计、审计与财务报告》一书中确认的原则。1984年,GASB取代NCGA,成为美国制定州和地方政府会计准则的权威机构。

GASB只对州和地方政府会计准则负责,其目的在于指导政府机构编制财务报表,准确反映其真实财务状况。它无权介入政府预算工作,也不参与政府会计和财务管理。GASB参照FASAB做法,其成员由FAF任命共有7人,其中专职主席1人,兼职6人,还有12名全职专业人士协助委员会的工作。GASB费用由FAF依靠企业、会计职业组织、债务信用评估机构、各级政府等捐助解决。当前,州和地方政府会计准则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GASB每年修订重版一次的《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汇编》(Codification of Governmental 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以及FASB制定的8个相关会计准则中,目前GASB已发布47份准则公告。

(4)美国SEC。美国SEC成立于1934年,其宗旨是规范证券交易。作为一种公众受托机构,SEC具有保证投资者获得充分信息的责任,因而它拥有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报告格式方面的立法权。当SEC认为其标准与FAS有冲突,它便会以其会计标准替代FAS。目前SEC一直认可FASB发布的155项FAS,但它同时又是有所保留的。美国的这种制约机制,有利于其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

(5)政府管理改革法案和萨奥法案。1994年,美国《政府管理改革法案》(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Reform Act of 1994,GMRA)奠定了政府会计和审计的基石。根据该法案,财政部每年应会同OMB负责编制联邦政府合并会计报表,GAO负责审计并形成GAO审计报告,同时应将合并报表和审计报告报送总统和国会。从1997年起,美国联邦政府财务报告已开始执行审计制度。2002年美国通过《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Reform and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2002),简称《萨班斯-奥克斯莱法》(Sarbanes-Oxley Act)或《萨奥法案》。根据该法案,美国成立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督理事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简称PCAOB),PCAOB负责对财会行业进行严格监管,重点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众公司(Corporation),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全部审计业务。

2.英国会计团体和SSAP、FRS。目前,英国会计准则主要由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s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SSAP)和财务报告准则(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FRS)组成。在英国,会计团体主要有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Ireland,ICAI)、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S)、注册会计师协会(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ACCA)、管理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Cost and Management Accountants,CIMA)和特许公共财务与会计师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Public Finance and Accountancy,CIPFA)等。1976年2月,上述6个会计团体通过当年成立的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Consultation Committee of Account-ancy Bodies,CCAB)相互联系起来。

早期英国由ICAEW发布会计原则建议书,ICAEW在1970年建立了会计准则筹划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Steering Committee,ASSC),1976年ASSC更名为会计准则理事会(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ASC)。ASC发布的会计准则称为《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它从1976年成立到1990年被ASB取代为止的15年间,共发布25项SSAP,其中部分SSAP仍在被执行。SSAP是建议性的,而非强制要求,其权威性较弱。

1987年,成立德林委员会(Dearing Committee),对英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设置以及制定程序等进行了检讨。1988年11月,德林委员会发布《会计准则的制定》(The Making of Ac-counting Standards)报告,建议构建新会计准则制定结构,并希望增加其权威性。1989年英国《公司法》采纳《德林报告》建议,并反映欧盟第7号指令。根据该公司法,成立负责制定总体政策的财务报告委员会(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FRC),它是一个独立实体,其成员来自会计职业界、各行业和金融机构。1990年,在FRC授意下成立了带有官方色彩、半独立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ASB),并取代了ASC。ASB隶属于FRC,它下设紧急问题工作组(Urgent Issues Task Force,UITF)。ASB可自行颁布和实施会计准则,不再经过上述六大会计团体的批准,它制订的会计准则称《财务报告准则》(FRS)。

长期以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IASC)的秘书长一直由英国人担任,IASC及其后来改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第一任主席也都是英国人,IASC和IASB的总部一直设立在英国伦敦,因此英国十分支持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73年在英国伦敦成立。IASC由104个国家的143个成员组成,其目标是促进国际会计的协调和统一,IASC的工作由其理事会承担,我国派出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理事会会议。到2001年1月,IASC已发布41项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IAS),以及其常设解释委员会(The Standing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SIC)正式发布了30项解释公告(SIC Interpreta-tions)。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2001年3月IASC正式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IASB着手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但IASC以前发布的所有准则和公告将继续使用,除非它们被修改或撤销。IASB制定的IFRS和FASB制定的美国GAAP的国际趋同性正在加强,这将导致IASB和FASB对它们原先发布的准则进行大量修订。IASB在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中指出,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反映权益所有变动或除与业主资本交易或分配给业主产生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报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政策和解释性附注。考虑及时性和成本以及避免重复以前报告的信息,报告实体可在其中期财务报表中提供比年度财务报表少的信息。当前,IASB已发布了5项IFRS:(1)IFRS 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IFRS 2《基于股份的支付》;(3)IFRS 3《企业合并》;(4)IFRS 4《保险合同》;(5)IFRS 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相对于原IASC来说,IASB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将有以下一些改进:一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突出“原则”的地位,更重视以“原则”为基础,鼓励专业判断。二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取消原对于相似交易和事项允许采用首选的“基准处理法”和首选方法以外的“备选处理法”同时并存的做法,主张采用单一的处理方法,减少或消除备选处理法,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三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适用范围将有所扩大,拟适用于所有营利实体的通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营利实体包括商业、工业、金融以及类似活动的实体,不论其是公司还是其他形式(当前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还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四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目前还没有应用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打算,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公共部门委员会”强烈支持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基础,制定一整套内在一致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

4.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ing Com-mittee,IFAC),在瑞士日内瓦注册,总部设在美国纽约。IFAC前身是一个国际性的协调机构,称为协调委员会。在1972年第10届世界会计师大会上,与会者倡议成立IASC和IFAC。在1977年德国慕尼黑第11届世界会计师大会上,IFAC宣告成立。从1983年起,作为IFAC成员的所有会计职业团体均成为IASC的成员。会计师个人不能加入IFAC,必须以国家或地区的身份参加。对每个国家或地区来说,没有名额限制,只要是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会计组织都可以申请加入。目前,IFAC在全球119个国家有163个会员协会,这些协会累计有250万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7年5月8日正式加入IFAC,并同时成为IASC(现为IASB)的成员。中国香港会计师工会和中国台湾会计师工会联合会均是IASB的成员。

IFAC下设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7个专业委员会和若干个特别工作组。IFAC在美国的正式会员包括:(1)管理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Management Accounting,IMA);(2)AICPA;(3)州会计委员会全国联合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tate Boards of Account-ancy,NASBA);(4)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nformation Systems Audit &Control Associ-ation,ISACA);(5)内部审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IIA)。IFAC承诺做出各种努力去适应IAS。其中,有的国家(如马来西亚)几乎完全采纳IAS,且将其作为国家会计准则,而其他一些国家则将IAS作为其制定各自准则的基础。此外,IFAC还一直致力于审计、道德和教育方面准则的国际协调,其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nternational Auditing Prac-tices Committee,IAPC)正在制定一系列关于审计的国际准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ISA),以发展和协调全球的审计工作。

5.欧洲联盟(EU)。1957年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EEC),以后随着其经济一体化政治一体化发展,改称欧共体(European Community,EC),1993年11月改组为欧洲联盟(EU)。在EU内部,通过发布会计指令协调会计,这些指令要求EU成员国必须将协调工作纳入各国法规中。EU指令成为其成员国法律,须经过复杂而漫长过程,其最初由EU前身EC发布指令草案,当指令草案被广泛接受,得到欧洲议会赞成之后,该指令草案再被送交各成员国并得到批准。至今,涉及财务报告的最重要指令有以下几项:一是1978年发布的第4号指令,涉及财务报告的格式、披露要求、计价规则等内容,它是EU范围内最广泛、最综合的会计规则;二是1983年6月发布的第7号指令,指导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三是1984年4月发布的第8号指令,是涉及对执行法定审计的CPA人员的资格管理;四是1995年采取新会计策略,EU分析了国际会计准则IAS与EU会计指令的一致程度。如果IAS核心准则能与EU会计指令相互融合,这将许可在欧洲以外国际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只要编制一套财务报告,而不需要两套甚至更多的财务报告。

欧盟(EU)是世界上最早表示支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2001年2月,当时EC就拟订法案,建议所有已在EC国家上市的7 000家左右的公司最迟不超过2005年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并建议在2007年前将此项要求扩展到所有拟在欧洲上市的公司。2003年3月欧洲议会通过该法案、形成法律,要求各成员国依法执行。欧洲议会决定,自2005年起在EU上市的公司将一律采用IFRS。

二、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与趋同

国际上,各国的会计模式有很多但最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法律适用模式,该模式也称德法模式或欧洲模式,它在欧洲大部分国家和日本影响很大;二是公平交易模式,该模式也称美英模式,国际影响很大。2001年IASB成立前,世界约有50个制定会计准则的国家,但具有世界主导作用的准则只有两种:一是IASC制定的IAS,二是FASB制定的FAS。IAS建立在会计基本原则上,对具体操作不作详细规定,注重经济实质反映,财务报告可比性较强;而FAS建立在详尽会计规则基础上,注重技术细节,强调财务报告必须符合准则要求。FASB指责IAS过分注重广泛性原则,不顾及技术规范细节;但FAS缺乏总体原则,洋洋洒洒4 500多页,能全面掌握这些规则的人十分少,一般公司更不能对此有全面了解。正因为如此,当前美国SEC已把建立新财务报告制度作为其工作的首要任务,以避免重蹈大公司欺诈、造假丑闻的覆辙。

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一直在进行之中。1966年,加拿大、英国和美国成立会计国际研究小组着手研究三国会计实务异同。该研究小组于1966~1967年发表了20份研究报告,标志着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开始。1973年IASC成立,可以说是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发展的一个里程碑。IASC制定的IAS允许多种会计方法的选择,体现了会计政策的调和和包容。为此,IAS也曾被戏称为发达国家会计实务的“大拼盘”。1995年,IASC与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达成协议,承诺对已发布的IAS进行修订和补缺,以便形成一套“核心”准则。作为交换条件,IOSCO表示愿意在全球所有证券交易所使用IAS,其前提是IAS必须符合IOSCO质量要求。2001年IASB成立,它致力于制定IFRS,开始限制会计方法的选择,旨在用相同方法处理世界各地发生的相同交易和事项,其新宗旨是为建立一套高质量、可理解、可实施的全球通用会计准则,以实现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这样,IFRS已发展成标准化准则,而不再是协调性准则了,协调正在向标准化趋同的方向过渡。

在IASC发起国中,占主导地位是英美模式国家,德法模式国家则是少数。1973年,英国积极倡导成立IASC,其潜在动机是想抵消德法等国会计实务在欧洲的影响。英国于1971年加入欧共体(EU的前身),欧共体内欧洲大陆德法会计模式占绝对主导地位。英国“寡不敌众”,积极打起“国际牌”,想方设法削弱德国影响,扩大自身影响,致使欧盟第4号指令曾三易其稿。IASC可以说是英国在EU会计协调中的一个秘密武器。美国是IASC发起国之一,但对美国来说IAS不是为其制定的,它在IASC中起的是公益性质的形象作用。长期以来,IAS主要受英国会计准则影响,因此美国对IASC并不采取积极的政策。但是,美国对IASC的影响不言而喻,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英美模式对德法模式的相对优势。

20世纪90年代,跨国公司的发展和资本市场国际化,国际主要证券市场如伦敦证券交易所开始采用IAS;跨国公司希望在美国上市,但根据美国SEC要求必须按FAS编制财务报告,这使得不少跨国公司望而却步。1993年,德国奔驰汽车公司成为纽约证交所上市的第一家德国公司,当时按德国标准奔驰公司财务报告有6.15亿马克利润;而按美国标准、在纽约证交所上市,奔驰公司财务报告被改写为18.4亿马克的巨额亏损。这一期间,德国向美国SEC提出会计标准“相互承认”的方式,即在美国上市的德国公司不按FAS标准重新编制财务报告;同样,在德国上市的美国公司也可不按德国准则重新编制财务报告。对此建议,美国SEC却不屑一顾。从1999年起,欧盟11国开始统一使用欧元。EU经济实力变得十分强大,其国民生产总值占全球31%,超过美国的27%。欧洲30多家证交所也开始处于改革与重组期,2000年3月20日巴黎、阿姆斯特丹和布鲁塞尔证交所宣布合并,命名为“欧洲第二”(Euro Next),它是目前仅次于伦敦证交所的欧洲第二大证券交易所。据联合国统计,欧洲企业兼并规模已连续两年超过美国,1999年为3.573亿美元,美国为2.519亿美元;2000年为5.865亿美元,美国则为3.244亿美元。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工商、金融界不会坐视市场变化和商机流失,纽约证交所公开指责SEC,认为它再不改变政策将会使美国证券市场丧失竞争力。于是,SEC对国际会计协调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另一方面,IASC改组为IASB后,新的IASC基金会的提名委员会和受托人委员会的主席都是美国人,美国在IASB及其有关机构中具有“主发言人”地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按美国人意愿制定和修改,于是美国开始积极支持世界两大准则体系的趋同事业。

事实上,世界两大准则可以说是处于一种相互模仿、补充和竞争的状态。从2005年1月1日起,欧洲7 000多家上市公司逐渐采用IFRS,以此替代欧洲各地长期独立使用的25种国家会计标准。IFRS对公司财务报告多项内容做了大量修订,如专利、软件、客户名录、商标等无形资产要按市场行情进行量化核算,因此许多公司账面收支状况会发生根本逆转。IFRS对经营状况不佳的上市公司将造成负面影响,至少在账面上它们的负债净额会比以前多。如困境中的意大利汽车巨头菲亚特公司,在IFRS标准下其债务翻一番,增至190亿美元。目前,已有91个国家或地区同意采用IFRS,这将带来以下好处:首先如果美国SEC同意以IFRS代替FASB标准,外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将更为便利;其次简化跨国公司会计工作,它们无须按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再编制多份报表;再次投资者可按同一口径比较上述91个国家(地区)的公司业绩。当前,美国也在着手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推行,FASB认为制定美国公认会计标准(US GAAP)应更多地以会计原理为准,而不是会计规则,规则没有原理来得科学和灵活。这说明FASB以其注重实证研究的准则制定方式,也开始向IASB注重会计原理的方式发生变化。美国SEC计划在未来几年中将国际会计标准引入美国,并使IAS标准同FASB制订的US GAAP进行融合。

2002年10月,FASB和IASB正式签署协议、发布谅解备忘录并承诺两大准则的趋同,这表明双方将对各自原先的准则进行大量修订以减少两者间差异。2006年,美国SEC与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ommittee of European Securities Regulators,CESR)共同发布了一份涵盖《国际公认会计原则》与IFRS实施的工作计划,要求国际化运营的公司要采用IFRS,同时又要参照美国《国际公认会计原则》。该计划内容主要有三:(1)双方共同实施IFRS与美国《国际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实现现代化以及对风险管理实务开展相应的讨论。(2)双方希望会计准则不断得到完善,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同时希望能加强IFRS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最大限度地避免IFRS与美国《国际公认会计原则》在应用中出现的冲突。(3)欧美双方专家同时强调,可能会随时添加新条例和修正草案,因为市场在逐渐走向成熟,客观上要求监管条例也逐渐成熟。

随着美国与欧洲融入全球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步伐的加快,全世界的监管者们也在匆忙加以协调。我国支持与IFRS的协调,因此在制定中国会计准则过程中,财政部将充分考虑相关IFRS的要求和内容。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法律制度还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而IFRS主要是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基础制定的,因此IFRS在中国应用将不可避免地在法律等方面存在一定障碍。如在公司法律制度、企业业绩评价、会计信息使用者、市场发育、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外汇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障碍。但只要与国家法规不存在冲突,且在国内现今情况下可有效、有序地操作的,我国就将参照IFRS制定和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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