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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天水市麦积区苹果收购经营行业税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天水市麦积区是全国花牛苹果优势生产基地和优质苹果果品培育基地。但长期以来苹果收购企业在收购环节具体操作方式与国家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上的偏差,一直成为本地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个较大难点。目前,麦积区共有种植面积大约20万亩,注册收购苹果收购销售的企业有7户。苹果收购和存贮过程会有一定的损失或损耗,但行业没有具体规定损耗率。

浅析天水市麦积区苹果收购经营行业税

王 宇

天水市麦积区是全国花牛苹果优势生产基地和优质苹果果品培育基地。花牛苹果从“水果状元”到“中华名果”,品牌效应催生出巨大的商机,果品主要销往上海、北京、深圳、山东、辽宁、新疆、青海、湖北、四川、河南等国内及中东各国、俄罗斯、东南亚、欧盟等国外市场,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优势产业。但长期以来苹果收购企业在收购环节具体操作方式与国家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上的偏差,一直成为本地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个较大难点。征管部门经过大量实地调查与了解当地苹果收购企业的购销流程及其行业对税收政策的把握程度,且结合该行业近年内的纳税税收申报信息及纳税评估信息反馈,对本辖区内苹果收购企业的经营状况与税收征管力度有了一个较为明了的掌握。

一、苹果收购经营行业的基本情况

目前,麦积区共有种植面积大约20万亩,注册收购苹果收购销售的企业有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真正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合作社有1户,而“公司+农户”的合作社及走乡串户的流动收购贩不在少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从政策等方面加以扶持和解决,从而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二、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53d02b0100jr94.html)《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的设计与思考》,转自江苏国税局,靳科:新浪博客《当前苹果收购经营行业税收管理现状分析》

(一)自产政策上界定难

现行政策规定,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属增值税农产品免税范围的产品才允许免税。如在核查农业生产者自产的产品时,应根据种植面积、农作物的种植时间、天气及销售价格等各方面来综合判断。但在日常征管中,税务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对此作出正确判断,特别是市场销售价格波动大,就是同一农户其不同的销售对象其销售价格也相差很大,管理人员只能大概估计其销售额。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有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才允许使用收购凭证抵扣税款,但在实际政策执行中,因收购凭证是企业自己开给自己抵扣,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向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建立一整套防伪开票、认证系统。另外,其收购对象广泛、来源分散、索取发票意识差。由于麦积区花牛苹果收购已形成一个大市场,收购货源从花牛镇本地至周边平凉、陇南地区都有,且也有一些走乡串户的流动商贩给收购公司销售果品,从而使收购发票手工交叉稽核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实行。同时,税务人员也很难一家一户找到这些人来验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是否全部为农业生产者自产税收管理人员难于界定。

(二)收购凭证管理规范难

一是开具不规范。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没有购销双方的约束机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对一些不属于收购凭证开具范围的购进货物非法填开收购凭证抵扣;有的故意虚增收购价格或数量,有些企业从外地收购苹果,但在会计核算中没有运费等相关费用,扩大抵扣金额;有的无货物交易虚开收购凭证,人为调节当期应纳税款等。由于苹果收购有很强的季节性,有的企业借口业务收购量大、人手不足,往往采用按日汇总填开的形式,不按规定将收购发票逐个开具给收购对象,而是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二是资金往来不正常。目前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付款方式以大金额现金交易为主,以转账交易为辅。从常理上讲,真正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业产品应该是随收购随结算,绝大部分是小额现金结算。但从目前来看大金额结算比较普遍,并且固定户较多,有的结算挂往来账。究其原因,主要是纳税人从个体商贩手中收购农产品或者是无货物交易虚开收购凭证,偷逃国家税款。三是收购凭证开具的真实性难以界定,税务机关调查、证实比较困难。主要是农业生产者分布零星分散,税务机关在企业申报抵扣前无法逐一核实。由于现行发票领购实行的交旧领新和验旧换新制度,用票单位往往是将所领发票全部开完之后才来交领,致使票量多、数额大、审核难,税务部门只好凭申报数额给予抵扣,因而对收购凭证的监管相对滞后。

(三)增值业务实现税金难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时,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依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取得的普通发票依价款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政策规定造成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一般纳税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生产经营增值不缴税,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问题突出,特别是在专门从事购销业务的商贸企业中,还会出现税金倒挂现象。我区7户收购苹果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度销售收入20205738.83元,实现增值税18952.43元。其中有2户出口企业,2010年出口创汇25万美元,享受出口退税6.2万元。这主要是由于企业销售时按不含税价计提销项,进项却按含税价计提,如果企业销售货物的毛利率低于13%,进项就会大于销项,形成留抵税款。抵扣率和适用税率均为13%,客观上,造成计提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税基口径的差异。有一户收购企业所有苹果全部自行收购,按规定进行增值税进销项核算,由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缴纳增值税,心理上不踏实,担心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引起税务部门疑问,人为调整进销项税额,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由此可见,政策造成纳税人缴不到增值税,但却给纳税人的经营带来了心理负担,甚至产生了误区。违反了增值税对增值部分征税的设定原则,造成了增值不缴税的“怪圈”。

(四)合理损耗确认难

苹果收购和存贮过程会有一定的损失或损耗,但行业没有具体规定损耗率。按税法规定,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企业生产中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很难确定。由于很多苹果收购企业存在留抵税款,所以他们愿意作进项税转出达到减少企业利润,从而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在我们进行纳税评估中曾遇到某企业年销售收入240多万元,账面却反映损耗了价值近万元苹果的奇怪现象。

(五)税务检查取证难

调查取证是税务稽查中最关键的环节,证据确凿与否直接影响和决定税务违法案件处理。苹果在收购时要分等级以公斤或斤来确定收购价格,而收购入库后通常都是在纸箱中进行封存。稽查在取证时很难用专业方法将库存的实物与收购凭证所列的等级一一对应查处,对虚开收购发票的取证,在查找不到最直接、最原始的登记账册、凭证等依据时,按现行税务案件证据收集、确认的要求和标准,想通过事后查核和收集过硬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若用通过社会调查、询问证人等所作的笔录来判断和推测,又不能作为查处定案的依据。所以,取证难一直是困扰税务稽查调查、定案的难题之一。

(六)农户代开发票审核难

每年的苹果收购旺季总会有一批外地收购商来我区直接上门收购一些农户自产的苹果。其中有一部分经营户没有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这部分经营户通常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抵扣进项税款会要求农户在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农户代开发票时尽管都能按税务机关规定提供所需资料,但在审核农户每户的产量时没有参照数据,对开具发票的金额的真实性的审核有很大的难度。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难

在对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方面,目前存在着管理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现象。因专业合作社财务核算不健全,且大多从事农产品收购、销售,涉及的收购数量大,农户多,税务人员很难对其应税行为加以界定,管理难度和成本大,放松了对其管理。因税务部门对其纳税辅导和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票使用率极低。同时,因税收管理不到位,造成了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同行业企业间的税收负担不公,不利于税收管理。

三、加强苹果收购经营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针对苹果经营季节性强、流动性大、操作简便和隐蔽,稍有疏忽就失去控管的特点,应实行以“源头控管为主,产、购双方结合控制”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源头控管,严格资格认定审批。针对发生苹果收购经营行业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收购发票资格全面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建立农产品收购发票清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收购发票管理混乱,不能正确反映真实收购情况的企业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金。由税收管理员定期实际调查,严格控制其领购、使用和缴销环节,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杜绝管理上的“真空”。

(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对本辖区内苹果收购经营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全面进行调查。产果区的税务机关,要摸清本辖区内经营苹果的固定和流动站点的地址、人员、数量、销售渠道、本地或外地企业以及在工商注册和在工商注册登记户数等基本情况,对在本辖区进行苹果收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统一纳入税收管理。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凡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固定站点,统一办理税务(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发给《税务登记证》。凡外地来本辖区临时经营苹果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要求其提供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出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报验登记。凡经工商部门批准,进行临时性流动经营苹果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对本地的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苹果的,一律督促其办理和携带“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税务登记证》附本及相关票据、资料,以便经营地税务机关查验。

(三)对不经常发生收购业务和收购发票使用量不大的,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收购发票。如收购单位发生收购业务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由收购单位携带被收购人的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资料、入库验收单等资料申请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对经常发生收购业务、收购发票使用量大的,经资格审定后可领回收购发票自行开具,但对相关资料必须单独装订成册并完整保存备查。

(四)对农副产品的收购发票进行限量、限额供应。根据收购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年的收购计划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参考其历年的销售收入及生产销售能力,合理确定其购进农副产品的产销数量,实行按月限量供应,有效控制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数量,从源头上防范违规抵扣行为的发生。其次,农副产品发票的开具时间与申报抵扣的时间相一致。当月开具的农副产品发票在当期计算抵扣,对开具和抵扣时间不一致的,待核查完毕后决定其是否抵扣。

(五)鉴于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设计的过于简单,提供的有效信息相对不足,难以满足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稽查的需要。改革旧有收购发票版式,设计合乎税收征、管、查需求的新式收购发票。在收购发票联次设计上,参考增值税专用发票,设置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付款联、记账联;在收购发票项目设计上,可以考虑在原有设计项目的基础上,增设农业生产者详细住址、身份证明及字号、联系电话、领款签名、金融机构付款签章等栏目。明确收购发票的填写要求,除联系电话外,不得有空白或涂改的栏目,如不符合收购发票的填写要求,则不予抵扣。

(六)规范对收购发票的管理职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收购发票管理。税务部门要将收购发票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从基础工作抓起,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提高用票单位按规定用票的意识。同时,从税务机关本身来说,还要对用票单位的管理制度化、经常化、目标化,加强监督考核,要求税务管理人员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随时掌握税源变化,并对出现管理漏洞造成税收流失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同时,要严把纳税申报审核关,提高报表审核质量。在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核企业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企业的存货收购数量和入库数量、收购单价和收购金额严格进行核对,如产生疑问,则必须由企业做出合理说明。必要时,管理人员可以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了解企业的收购数量和实际入库数量,对其收购数量和入库数量之间产生的损耗等差异。同时,对于收购单价和收购金额,也要根据当地当期收购市场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经营规模做出适当的研判,或者抽查走访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以确定其收购单价和收购金额的真实性。必须严格审核向农业生产者的付款形式,要及时核对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核查现金支出明细账;收购单位属工业生产企业的,必须附仓库保管人员签字的农产品入库单,并定期查核仓库保管账,确认各项单、证在真实、合法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杜绝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或无货交易开票的行为,彻底堵塞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偷逃国家税收。

(七)落实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当前,除积极落实好国家对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外,国税部门还要深入开展专题税收调研,对影响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政策深入探讨分析,并就有关影响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税收政策逐级上报,以便得到落实。如增值税方面,对合作社自产自销农业产品和初加工农业产品应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组织收购的农副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售产品实行同率抵扣;对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合作社,建议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在所得税方面,有些税收政策不利于专业合作社发展,如农民来源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分红收益个人所得税缴纳;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社会捐赠或政府资助是否给予免税没有明确规定;社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方面未明确等。

(八)加大行业评估和重点稽查,强化打击力度。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一直是我们税收管理上的难点和重点。因此,切实加强对该行业的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已显的刻不容缓。加强对该行业的专项检查,强化稽查打击力度。凡是评估出的重点问题,都要一视同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决不姑息手软。

总之,在今后的税收中,我们应当从以上几个方面着手,努力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用发展的眼光不断优化税收政策,加强与果农、企业的沟通;积极吸取外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先进经验,将服务理念深入贯彻到税收过程中去。在增加苹果收购行业税收收入的同时,推动麦积苹果收购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单位:天水市麦积区国税局

写作时间: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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