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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注册越南商标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TRIPS》等协议规范下,东盟10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保护、运用和管理上有较大的共性。东盟借鉴欧盟体系构建的“统一的知识产权注册和保护法律体系”终将出台。2004年8月,该厂“999”电池商标在老挝境内被恶意抢注,并申请了老挝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在密切关注市场的同时,及时采取在当地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三是合作协议要包含品牌等知识产权条款。

(一)东盟各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保护、运用和管理上的特点

关于东盟各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保护、运用和管理上的特点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认识。一是按照两大法系来分,在东盟10国中既有原属于大陆法系的殖民地越南等,又有英美法系的殖民地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即在东盟10国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的历史渊源。二是按照建设的历史时间来分,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文莱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而越南、缅甸、柬埔寨、老挝是近20年才开始建立符合自己国情的知识产权制度。三是按照是否加入WTO来分,现在东盟10国均属于WTO成员,已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TRIPS》等协议规范下,东盟10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保护、运用和管理上有较大的共性。

东盟没有统一的商标保护制度。从目前东盟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商标保护制度立法时间、制度运行情况来看,东盟各国商标保护的总体水平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国家是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第二个层次的国家是越南和文莱。第三层次的国家是老挝、柬埔寨和缅甸。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商标确认制度:注册优先制和使用优先制。在东盟各国中执行注册优先制的国家有越南和老挝;执行使用优先制的国家有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柬埔寨、泰国、缅甸、印尼和文莱。缅甸注册商标只需要宣誓,只要在当地一个律师面前宣誓就可以了。宣誓之后需要把宣誓书注册到规定部门。缅甸的商标保护期是3年,每3年都要重新确认注册,因此要特别注意。

东盟国家中只有新加坡、泰国、印尼、菲律宾4国建有商标检索系统,且商标本身既有文字又有图形(或只有图形),再加上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多以外文标识等,这些情况都给商标检索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东盟各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被美国政府列为2003、2004年度的“301条款”重点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事实上,东盟司法界已将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注册和保护法律体系”提上议事日程,并在2007年东盟知识产权协会的年会上,基本达成了向“严谨且强调执行力”的欧盟体系学习的共识。随着市场日趋成熟,东盟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东盟国家将在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建设方面向新加坡看齐。东盟借鉴欧盟体系构建的“统一的知识产权注册和保护法律体系”终将出台。可以预见,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所有进入东盟市场的企业,都将直面严格的知识产权考验——如果在知识产权方面准备不足,一方面,可能因涉及侵权案件,遭到当地执法机构的严厉惩处;另一方面,还可能因被竞争对手侵权,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现在,东盟国家的一些企业,抢注我国企业商标的事件不断发生。例如,云南某电池厂在2004年前,老挝一直是该电池厂最大出口国。2004年8月,该厂“999”电池商标在老挝境内被恶意抢注,并申请了老挝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商标被抢注后,老挝政府下文,禁止该厂“999”电池在老挝销售,因为商标没有保护好,该厂失去了老挝这个已占领长达20年的市场。再如,我国企业某品牌建材于2002年通过中间商进入越南市场,2004年起,该品牌在越南市场获得广泛接纳,并发展了许多客户,其中包括现在的越南东亚塑料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越南东亚塑料集团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处成功抢注该建材商标,并大量投入生产和销售。2012年,越南东亚塑料集团以我国企业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要求当地经济公安将我国该企业产品驱离越南市场,并干扰我国企业当地代理商。2009年11月26日,最佳联合公司注册“JAC”(“JAC”“瑞风”和江淮乘用车的五角形图形标志)商标获得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最佳联合公司注册的“JAC”商标属于商品类别《尼斯协定》中的第十二类“汽车、汽车附件及各种车辆配件”,可以用于从事汽车及相关产品的贸易、生产等多项业务。这就意味着,如果不能与最佳联合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江淮汽车将无法用自己原来使用的商标进入新加坡市场销售,甚至在新加坡参加展览、过境时使用自己的“JAC”“瑞风”和江淮乘用车的五角形图标,都属于侵害商标所有权人即最佳联合公司的权益。这家公司还在2010年1月和2月分别申请注册了“跃进”和“九龙座椅”商标,而这些商标都是我国国内汽车产品和零部件品牌。目前已发生的抢注商标案例主要有三类:一是申请者欲借用该商标的影响力为自己的商业活动服务,二是申请者以向原商标拥有者索取转让费为目的,三是竞争对手为限制原商标拥有者进入新的市场而抢先注册。其中,第三类的杀伤力最大,转让商标拥有权的谈判也最难。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提醒在东盟各国的中资机构及个人在与东盟各国进行贸易或投资合作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提高品牌保护意识,充分认识品牌在当地市场的价值,建立长远发展目标。在密切关注市场的同时,及时采取在当地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二是对冒牌产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申诉。三是合作协议要包含品牌等知识产权条款。当商标权受到侵犯时,可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指导收集有利于申诉的相关材料。

(二)东盟国家加入相关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情况

东盟国家加入相关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情况参见表1-4。

表1-4 东盟各国加入国际知识产权协定情况表

阅读材料1-1 自贸区相关理论及原产地规则

一、自贸区相关理论

(一)轮轴—辐条结构的理论

如果一国与多个国家签订双边FTA,形成轮轴—辐条结构,则轮轴国因为与多个辐条国之间有FTA,其产品可以自由进入所有的辐条国,而辐条国之间因为没有相应的FTA,受原产地规则的限制,它们之间的产品不能相互自由进入。所以在这种结构中,轮轴国处于有利地位。一旦两个轮轴国之间签订了自贸区协议,并逐渐与更多的轮轴国签订了自贸区协定,就可以使自贸区网络逐渐覆盖到全球。通过投资来改变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就可以将本国的产品打上他国制造而去享受更多的零关税优惠,扩大出口。

(二)自贸区的静态和动态效应

自贸区建立后,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和贸易创造效应,对投资同样可以带来转移效应和创造效应。这里强调的是,不仅要知道其带来的正效应,也要知道其会带来负效应。例如,中国与巴基斯坦建立自贸区,可以给双边带来正的贸易转移效应;韩国与美国签订自贸区协定,可以给中国带来负的贸易转移效应。

二、自贸区原产地证

自贸区原产地证是享受其零关税的“护照”。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完全获得产品指产品的全部成分均来自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主要指农产品。非完全获得产品是指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来自自贸区内部,另一部分则来自自贸区外部。可以重点利用的是非完全获得产品认定的相关规定。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规定,凡是在该范围内,只要累计达到增值40%以上的,均可以表明由中国和东盟的国家生产。例如,通过产能合作,将中国某些产业转移到东盟国家,就可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打上“东盟国家制造”标签。这样,再出口到这些国家,就可以避开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同时,还可以享受东盟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贸区的零关税。例如,印度没有与我国签订自贸区协定,但是东盟国家有。用东盟国家制造的产品,就可以以零关税待遇出口到印度。该原产地规则还有一条规定是需要直接运输,但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经过该区成员国的均算直接运输。TPP的原产地规则更严格。具体情况由每个自贸区这方面的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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