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普通注册商标怎样申请驰名商标

普通注册商标怎样申请驰名商标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商标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TRIPS协议第16条也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保护范围的扩大上。

第五节 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它具体包括四种:(1)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标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第一种行为构成假冒商标行为。如果这种行为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这是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的侵权行为。这种销售侵权行为中,如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我国《商标法》第51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这类行为与使用侵权行为或销售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这类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是2001年《商标法》修正案新增加的一种侵权行为。这类行为又称为“反向假冒”。这种行为使得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无法正常使用,商标丧失了识别商品来源、信誉保证和广告宣传等作用,因而无疑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权利。这类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具以下特点:(1)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2)更换行为应发生在商品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

5.把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的。该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而且还可能淡化商标的识别作用,使该注册商标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

6.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这种行为与第一种行为构成共同侵犯商标权行为。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侵犯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发生商标权侵权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上方法如果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侵权人进行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的工具;(3)罚款。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刑事责任

侵犯商标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三、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具有较强的品质担保和信誉标示的作用。

最早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是《巴黎公约》。此公约第6条之2要求,各成员国对于驰名商标给予特别的保护,而不论该商标注册与否。TRIPS协议第16条也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与《巴黎公约》的保护相比,它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一是除保护的驰名商品商标外,还保护驰名的服务商标;二是保护范围从《巴黎公约》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我国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只对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后,应该以《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一并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1.认定机构。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

2.认定标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有:(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认定方式。有两种认定方式:一是被动认定。它是指在发生侵权纠纷或权利冲突时,应申请人的请求,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某个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作出认定。二是主动认定。它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依其职权而不是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认定。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保护范围的扩大上。(1)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标上的近似使用,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即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不限于商品或服务上,扩大到用于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域名等其他商业标志。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具体表现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保护和商标使用中的保护方面:(1)不予注册或撤销注册;(2)禁止使用;(3)禁止作为商号登记或使用,禁止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

【注释】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第261页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修订版,第235~236页。

[3]阿博莱特克里格(德国):《商标法律的理论和历史》工商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