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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护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商标申请注册的异议制度相衔接,各国商标法均规定了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制度。申请人要在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说明争议理由,同时附送有关材料和证据及评审费用。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节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和意义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之间因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权的争执。换言之,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对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提出的争议。

在实践中,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权人或者在先申请人可以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如果他们未在异议期提出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也未审查出来,商标局就会核准注册该商标。为了保护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商标申请注册的异议制度相衔接,各国商标法均规定了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制度。我国《商标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二、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只能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我国《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因此,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人只能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这不同于上述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人(包括任何单位或个人)和已注册的不应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包括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2.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商标法》规定,申请争议裁定的日期应当在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超出法定的时间提出的争议将不被受理。

3.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相同或相似。这是提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关键条件。如果在先注册的商标和在后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可能,就不会发生注册商标的争议。

4.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需要指出的是,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时,上述条件应当全部满足,商标评审委员会才会接受。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三、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要在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说明争议理由,同时附送有关材料和证据及评审费用。

2.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2)注册商标争议人申请裁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3)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在该商标核准注册前已提出过异议,并经商标局裁定,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4)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交纳了评审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如上述内容经审查不合格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退补通知,限期要求注册商标争议人补齐有关文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齐的,将不予受理。

3.被争议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交给被争议人,并限期作出书面答辩。逾期不答辩或拒绝答辩的,不影响评审工作。

4.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实质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在充分考虑争议双方事实与理由的基础上,确定双方的注册商标是否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争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护被争议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5.对裁定不服的起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以公告。

四、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上述规定的内容:

1.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按照《商标法》第41条,有以下三种商标会被撤销:出现争议的注册商标、不当注册商标、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应注册的注册商标。这三种注册商标由商标局撤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撤销后,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是法律对上述三种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效力所作出的一般规定。根据权利无效的原则,“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决定或裁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原来商标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或恢复原状。

2.特殊情况下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不具有追溯力。这是《商标法实施条例》从当事人财产的稳定、社会交易的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威信以及法律的尊严等方面考虑而作出的规定。

3.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转让合同中,如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的使用费和转让费可以酌情退还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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