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其法定事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五种情形都是涉及证据问题的,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便于调查核实证据。这五种情形具体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程序,它本身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审判程序,对一个具体案件的再审,应视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
1.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仍是第一审裁判,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
2.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3.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无论原来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审结的,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依其适用的审理程序确定。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之日起计算。再审案件的宣判可以由再审法院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或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代为宣判。
三、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法院按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再审案件不能采用独任制,而应当组成合议庭。第二,原合议庭成员不能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原审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生效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四、再审案件的裁判
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维持原判决和裁定,以维护法制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改变原判决、裁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依法作出新判决或者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原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正确,二审判决或者裁定错误,应当裁定撤销二审判决或者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如果原一、二审判决或者裁定均有错误,应当作出新的判决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并纠正原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
按照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级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原则上只能再审一次。
3.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第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情况处理:
(1)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
(2)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3)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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