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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审核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第四节 商标注册的审核

一、形式审查

商标申请的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格式上的审查,对申请文件是否填写完整、证件或图样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的重要意义在于确定商标申请的申请日。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取的是“申请在先原则”,申请日的确定是商标权获得的重要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按照规定,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此外,申请人若需要主张优先权,还应当注意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出优先权的申请,否则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对申请案中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进行审查,包括对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与相对条件的审查。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是指申请案中的商标是否满足可视性、显著性及非功能性的要求。商标注册的相对条件是指申请案中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是否与已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经过实质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初步审定与公告异议

(一)初步审定

申请案中的商标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商标局就会在《商标公告》上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由社会公众和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此时,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当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二)公告异议

按照规定,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刊登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其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四、核准注册

对于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如果公告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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