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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政策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探索,央行给予了明确的支持和最大限度的容忍。总理的这次表态,预示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受到国家最高层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被寄予了巨大的期望。2013年8月12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这对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起到了政策推动作用。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2013年,以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互联网理财以及金融互联网化等细分的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均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离不开来自国家层面的支持与扶持。近一年多时间来,国家层面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与支持措施主要有:

2013年3月13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新闻中心货币政策与金融改革”记者会时,谈及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正在开创新型的金融模式,表示支持以科技促进金融业发展。这是央行首次表示了对互联网企业对金融行业渗透的支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探索,央行给予了明确的支持和最大限度的容忍。

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研究部署促进信息消费,拉动国内有效需求,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并提出要实现“十二五”后3年信息消费规模年均增长20%以上。在此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也被视作促进信息消费的一个重要支点。总理的这次表态,预示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受到国家最高层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被寄予了巨大的期望。

2013年8月12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这对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起到了政策推动作用。

2013年8月13日,在2013中国互联网大会——互联网金融2013峰会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表示,互联网金融不仅取得了强劲的发展,而且对传统的金融行业起到了巨大的推进和推动作用。刘士余还提出,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应该鼓励和包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在这一次会议上,互联网金融被正式写人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文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

2013年12月3日,由央行领导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在京发起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包括银行、证券、第三方支付及P2P等75家机构共同参与并审议通过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明确了协会促进行业研究、交流、服务、自律等主要职责。该组织也被称为1/4官方背景,是央行间接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举措之一。

而其中最令行业兴奋与欣喜的是,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1.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2.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3.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4.互联网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5.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6.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导意见》指出。

1.互联网行业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2.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3.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

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4.消费者权益保护

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5.网络与信息安全

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6.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

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7.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定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8.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

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指导意见》的出台可以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反过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人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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