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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颁布政策支持广电产业化进程

时间:2022-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家颁布政策支持广电产业化进程与西方国家的广播电视业普遍走产业化发展道路不同,我国的广播电视业从诞生到1980年前后一直走纯事业的发展道路。在这方面,广电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规定,在放开产业政策的同时,发挥政府的督导作用。

一、国家颁布政策支持广电产业化进程

与西方国家的广播电视业普遍走产业化发展道路不同,我国的广播电视业从诞生到1980年前后一直走纯事业的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开始向产业型过渡;80年代中后期,有关领导、专家开始提出广播电视的经济属性和产业功能。进入90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化才真正开始起步,尝试搭建各种产业经营的框架。

广电业是一个对政策非常敏感的行业,影响和制约广电行业发展的首要因素往往是政策、法规、机制和体制等。从政策背景来看,近年来国家出台的若干相关政策,如“广开财路、多种经营”、制片人制、制播分离制等等,都是对广电产业化的大力支持。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进一步放开广电产业政策。

政策瓶颈历来是束缚广电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2004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强调要树立“广播影视是以提供内容产品和服务为主的综合性产业”的新型产业观,首次对我国广播影视行业的产业发展基本思路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明确指出广播影视产品要从单一的宣传性、喉舌性转变为兼具娱乐性、商业性,综合开发广播影视产品的各种潜能。《意见》还出台了相关政策,一是允许广播电视把经营性资产、资源和业务从目前的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面向市场进行企业转制和重组,经批准可以成立公司,进行企业化经营;二是扩大投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除新闻宣传之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三是重组或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在确保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吸收国内社会资本。无论是对于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还是对于系统外的各类单位而言,《意见》都是国家广电总局历年来发布的思想最开放、办法最具体的文件之一。

《意见》的出台只是政策调整的一部分。业界人士认为,2004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委七届一次会议上徐光春局长、张海涛副局长关于“广电系统改革与发展面临的主要形势和任务”和“全力推进广播影视向现代媒体转变”的重要讲话,以及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在答英国《金融时报》记者问时全面阐述的“建立广播影视对外开放新格局”标志着广电产业化已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中国广播电视从传统媒体向现代传媒、从封闭走向开放的步伐大大加快。

其次,配合产业政策,监管规定快步跟进。

由于广电产业的特殊属性,在鼓励提高广电产业意识的同时,政府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在这方面,广电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规定,在放开产业政策的同时,发挥政府的督导作用。2004年是“产业发展年”,期间正式实行国家广电总局在2003年颁布的第17号令《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广电总局第一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这一年,还颁布了第34号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和第40号令《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都对相关领域的监管做出详细规定,以避免和纠正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实现广电产业快速协调发展。

再次,调整原有对外政策,出台对外新政策。

伴随我国广电政策的放开,广电总局在外资准入问题上的态度也由原来较为中性的“同意合作”,转变为“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制作”,并随之实施和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吸引、鼓励国外资金参与广电产业发展,其中包括2004年广电总局颁布的第41号令《中外合作制作电视管理规定》和第42号令《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后者对十年前的广电部第10号令(《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将除境外影视剧以外的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类电视节目也纳入了管理范围,并对境外影视剧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实行分类管理。与此同时出台的还有第44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允许外资可以通过合资、合作成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公司,自此,外资传媒在华成立合营公司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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