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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体系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4 政策支持体系劳动就业和经济增长都是人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关系密切。针对当前灵活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不稳定、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薄弱环节,《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4.4 政策支持体系

劳动就业经济增长都是人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关系密切。一般来说,经济增长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扩大就业的前提条件。但经济增长并不一定转化为就业机会的扩大和增加。为了实现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我国实行积极就业政策,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规定了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统筹政策、灵活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等。

4.4.1 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形式,提高供给总量的增长速度,使供给结构有效适应需求结构要求的政策措施。尤其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机制。《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4.4.2 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

我国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公共财政投入的重要方向。《就业促进法》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各级政府对就业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起政府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

我国实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就业政策中最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下列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以及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且扩展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更大的作用。

4.4.3 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我国中小企业吸纳大量社会劳动力,为解决就业和减少失业做出较大贡献。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关键。所以,使金融支持常规化、普惠化,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更多吸纳就业,有利于发挥劳动者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4.4.4 促进就业的统筹政策

促进就业的统筹政策包括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和群体统筹等。

促进就业的城乡统筹政策是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就近转移就业和向城市转移就业。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是缩小直至消除劳动者城乡就业差别,实现平等就业的基础性内容,对于改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促进就业的区域统筹是指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实现区域统筹就业是促进我国不同区域就业均衡增长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在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方面应担负的责任,有利于实现区域和民族的就业均衡。

促进就业的群体统筹是指国家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等三类人群的就业工作。

4.4.5 灵活就业和再就业政策

灵活就业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缓解就业压力发挥重要作用。针对当前灵活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不稳定、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薄弱环节,《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国家为失业人员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建立失业保险和提供再就业服务等。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其有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促进双重功能。《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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