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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工业保护理论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英国出口的廉价商品严重威胁着美国与德国民族工业的生存,美、德客观上要求实行保护贸易。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启发于汉密尔顿,但远较汉密尔顿的思想深刻和系统,故后人称李斯特为贸易保护理论的真正鼻祖。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是在批判古典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李斯特不赞成这种主张,他认为,经济落后国家参加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目的是发展本国生产力。

第二节 幼稚工业保护理论

一、幼稚工业保护理论提出的历史背景

近代保护贸易理论的代表性成果——幼稚工业保护理论(infant-industry argument),出现于18世纪末的美国与德国,它的产生同美国和德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密切相关。1760年英国首先开始工业革命,并于1846年开始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美国和德国在19世纪初才逐渐完成国家独立或国家统一任务,并进入工业革命时期,它们的生产力发展较英国落后。由于英国出口的廉价商品严重威胁着美国与德国民族工业的生存,美、德客观上要求实行保护贸易。美国的汉密尔顿和德国的李斯特正是适应这一客观要求,提出了代表当时资本主义发展较迟的美国、德国的工业资产阶级利益的保护贸易理论。

李斯特早年在德国提倡自由贸易,自1825年到美国以后,受汉密尔顿保护贸易思想的影响,并亲眼目睹美国实施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效,转而提倡贸易保护。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启发于汉密尔顿,但远较汉密尔顿的思想深刻和系统,故后人称李斯特为贸易保护理论的真正鼻祖。李斯特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841)中,以批判英国自由贸易理论(即比较优势理论)为契机,全面论述了幼稚工业保护理论的思想。该著作对德国的国民思想和政策走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被翻译成英、法等国的文字而在西方广泛流行。

二、幼稚工业保护理论的理论基础与依据

(一)幼稚工业保护理论的理论基础:生产力理论

生产力理论是李斯特幼稚工业保护理论的理论基础。李斯特从德国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出发,关心提高生产力,特别是关心德国的工业生产力的提高。在他看来,财富本身固然重要,但发展生产力更为重要。他指出,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知道要重要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已有的和已经增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失的财富获得补偿。个人如此,拿整个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在李斯特看来,国家得到来自自由贸易的财富尽管是重要的,但是它有耗尽的时候,故财富的生产力更加重要。因此,与其实行自由贸易而获得财富,还不如通过保护本国工业,以获得财富的生产力。他还将生产力与财富的关系比喻为果树与果实的关系。生产力犹如结果实的果树,而财富则是果树结出的果实。从国外进口廉价的商品,短期内看来是合算一些,但这样做的结果是本国工业得不到发展,以致长期处于落后和依附的地位。如果采取关税保护,开始时本国产品成本要高些,但在本国工业发展起来以后,生产力会提高,生产商品价格就会下降,甚至有可能降到低于外国产品价格的水平。在他看来,生产力是创造财富的源泉,财富是生产力的结果。他认为一个国家开展对外贸易,也应着眼于提高生产力,而不能着眼于财富存量的多少。

(二)幼稚工业保护理论的理论依据:经济发展阶段论

经济发展阶段论是李斯特幼稚工业保护论的理论依据。李斯特根据他的生产力理论,反对不加区别的自由贸易,主张一定条件下的保护政策。他认为,古典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没有考虑到各个国家的性质以及它们各自的特有利益和情况,所宣扬的是忽视民族特点的世界主义经济学,把将来世界各国经济高度发展之后才有可能实现的经济模式作为现实问题的出发点,因而是错误的。为此,他提出了经济发展阶段论的观点,并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经过如下五个发展阶段: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农工商时期。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采取的对外贸易政策也应该不同。处于农业阶段的国家应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以利于农产品的自由出口,并自由进口外国的工业品,以促进农业的发展,并培育工业基础。当一个国家进入农工商时期以后,由于国内工业品已经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国外产品的竞争威胁已不存在,故同样应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以享受自由贸易的最大利益,刺激国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只有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尚处于农工业时期时才需要保护,因为本国农业已取得较大成就且已有工业发展,但并没有发展到能够跟外国工业相竞争的地步,故应该实施保护贸易政策,避免国内的产业遭到外国产业的冲击。

李斯特提出这些主张时,认为葡萄牙和西班牙尚处于农业时期,德国和美国处于农工业时期,法国紧靠农工商时期的边缘而尚未进入农工商时期,只有英国实际达到了农工商时期。因此,根据其经济发展阶段论,李斯特主张当时的德国应该实行保护贸易的政策,以促进德国的工业化,对抗英国工业产品的竞争。

三、幼稚工业保护理论的基本观点

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是在批判古典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他的保护贸易理论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对古典自由贸易理论的批判;二是提出了保护贸易政策。

(一)反对古典自由贸易理论的自由放任,主张国家干预经济

李斯特认为古典自由贸易理论不利于德国生产力的发展。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认为:每个国家不一定要生产各种商品,而应该集中力量生产那些有利程度较大或不利程度较小的商品,然后通过对外贸易进行交换;在他国生产费用较低的商品,不需要在本国生产,而应该从国外进口。李斯特不赞成这种主张,他认为,经济落后国家参加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目的是发展本国生产力。只有如此,对外贸易才会有利于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他批评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只看重财富本身的增长而忽视了一国财富生产能力的增长。事实上财富生产能力的增长比财富本身的增长重要得多。就德国而言,从国外进口廉价商品,表面看似乎合算,但长此下去,德国的民族工业就不可能得到扶持和发展,只会长期处于落后和依附外国的困境,生产力水平就无法提高,但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德国的工业就会得到充分的发展,生产力水平就会提高,商品的价格就会降低,甚至低于国外进口商品的价格。这样长期受益就可以补偿短期损失而且有余。

李斯特批评古典自由贸易理论忽视了各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李嘉图等人认为,在贸易自由的环境下,各国按比较成本可以形成和谐的国际分工。李斯特认为,这是一种世界语言主义经济学,它抹杀了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和历史特点,错误地以将来才能实现的世界联盟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前已述及,李斯特提出各国经济的发展必须经历五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应实行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他认为,当时的德国和美国必须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而英国却可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李斯特反对古典自由贸易理论的自由放任,主张国家干预经济。古典自由贸易理论认为,市场机制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调节着整个社会的经济,政府不应当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应遵循自由放任政策。李斯特认为,一国经济的增长,生产力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力量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他以英国为例,进一步证明其理论的正确性。他指出,英国工商业已经相当发达,固然可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但英国工商业能够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还是当初政府的扶植政策所致,德国正处于类似英国发展初期的状况,所以应实行国家干预下的保护贸易政策。

(二)提出保护贸易政策的目的和对象

所谓幼稚工业(infant industry),是指处于成长阶段尚未成熟但具有潜在优势的产业。关于幼稚工业的判断标准,主要有穆勒标准、巴斯塔布尔标准和坎普标准。

穆勒提出了三标准论:第一,正当的保护只限于从外国引进产业的学习掌握过程,过了这个期限就应取消保护;第二,保护只应限于那些在保护期限结束后没有保护也能生存的产业;第三,最初为比较劣势的产业,经过一段时间保护后,有可能变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根据穆勒标准,当某产业规模较小、其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时,如果任其自由竞争,该产业必然会亏损。如果政府给予一段时间的保护,使该产业能够发展壮大,以充分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最终该产业能够完全面对自由竞争,并且获得利润,那么该产业就可以作为幼稚产业加以扶植。实行保护关税制度,并不是对所有的工业部门都进行保护,而是主要保护幼稚产业,即目前尚很弱小但有发展前途的产业。一旦生产力发展水平赶上国际水平时,就无须再保护下去。对于那些没有强大竞争者的产业也无须保护,保护一定期限(如30年)后仍不能自立的也不能再保护下去。对于穆勒标准,后来的一位经济学家巴斯塔布尔认为,判断一种产业是否属于幼稚产业,不仅要看将来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还要在将保护成本与该产业未来所能获得的预期利润的贴现值加以比较之后才能确定。如果未来预期利润的贴现值小于目前的保护成本,那么对该产业进行保护是得不偿失的,因此该产业就不能作为幼稚产业加以保护;如果未来预期利润的贴现值大于保护成本,那么对该产业加以保护才是值得的。上述条件就是所谓的巴斯塔布尔标准。坎普标准是在综合上述两人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坎普认为:如果某产业能够产生外部经济效应,那么该产业的发展就会对其他某些产业或社会带来额外的好处;在此情形下,即使该产业不符合巴斯塔布尔标准,即保护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大于该产业预期利润的贴现值,但只要其在保护之后,能够产生显著的外部经济效应,则仍有保护的必要。由此可以看出,坎普标准将外部经济效应与幼稚产业保护联系在一起,比巴斯塔布尔标准更进了一步。

在以上基础上,李斯特提出了保护贸易政策的目的和对象。他提出保护贸易政策的目的应是保护本国幼稚产业的发展,增加国内生产,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经过比较,李斯特认为,工业尤其是使用动力和大规模机器的制造工业的生产力远远大于农业,所以,特别强调发展工业生产力,等工业发展以后,农业自然而然就会跟着发展。由此他提出了保护对象的几个条件。一是幼稚工业才需保护。他不主张保护所有的工业,而主张只选择那些刚刚起步且经历了相当保护时期后,确有自立前途的幼稚工业才给予保护。二是保护有一定的条件和时间。在被保护的工业得到发展后,生产出来的产品价格低于进口的同类产品的价格并能与外国产品竞争时,就不再需要保护,或者被保护的工业在适当时期内还不能发展起来时,也不再予以保护,任其灭亡。这里所说的“适当时期”,李斯特主张以30年为限。三是工业虽然幼稚,但尚无强有力的国外竞争者时,不需要保护。四是农业不需要保护,只有那些刚从农业阶段跃进的国家,由于距工业成熟期尚远,才适宜保护。

(三)主张实行以关税为核心手段的保护制度

李斯特认为,保护本国的工业发展,有许多的手段可以选择,其中关税制度是最为重要的政策选择。在与先进工业国家进行完全自由竞争的制度下,一个工业落后的国家,即使有资格发展工业,如果没有保护关税,就不能使自己的工业获得充分发展。具体的关税手段如下。

第一,采用递增关税的方法。因为突然征收高额关税,就会割断原来存在的各种国内外商业关系,对国内生产和消费造成强大的冲击,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所以只能随工业的发展和产品自给程度的提高逐步提高关税。

第二,采用差别税率的方法。对不同性质的幼稚工业实行不同的税率。李斯特提出,在利用关税政策发展本国工业时,应当对不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关税税率。例如,对下面几种情况就应采取不同的关税税率。①对机器制造业的产品输入,应当采取免税或减税的政策。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讲,机器制造业是工业的工业,对外国机器输入征收高额关税,实际上就是限制国内工业的发展。因此,在机器产品的贸易中不能完全实行自由化,政府应采取鼓励的政策,尽可能扭转其被动地位。②对于生产高贵奢侈品的工业,政府应采取最低程度的保护。因为这类产品生产需要技术上的极高造诣与熟练技巧,另外这类产品的产值占全国总产值的比重不会太大。③国家应当重点保护制造一般生活消费品的工业。如果一个国家,原来在关税方面没有充分保护,现在感到有进一步发展工业的必要,就应当首先努力发展生产一般消费品的那些工业,因此,对这类产品的进口要采取高额关税措施。

四、幼稚工业保护理论的意义及局限性

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及政策不仅对德国当时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使德国在很短时间内赶上了英、法等发展较早的资本主义国家,而且为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指出了一条比较切合实际的国际贸易发展道路。在李斯特保护贸易理论及政策的影响下,1879年俾斯麦改革关税制度,对钢铁、纺织品、化学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1898年又一次修正关税法,使德国成为欧洲的高度保护贸易国家之一。这些保护手段使德国用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劳动,用现代的生产代替了传统的生产。

李斯特主张保护的对象是将来有前途的幼稚产业,对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利益也予以承认,认为保护贸易是过渡手段,自由贸易是最终目的。这种观点对于今天一些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然而,李斯特保护贸易理论的一些观点明显存在缺陷,如对生产力这个概念理解不深,对影响生产力发展的各因素分析也较混乱,所提出的“以经济部门为依据划分经济发展阶段的基础”等观点是不够科学和严谨的。

此外,幼稚工业保护贸易理论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如下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对保护对象的选择未作深入分析。李斯特主张保护本国受到外国竞争威胁的有前途的幼稚工业,那么,许多国家在选择保护对象时,由于技术上判断错误或出于某种政治或其他利益的考虑,选错了保护对象,保护了一些永远长不大的幼稚工业,就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可见,正确选择保护对象是实行该政策获得成功的关键,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并未对此作深入的分析和明确的回答。

二是对保护手段的选择违背了特效法则。李斯特主张采取关税的手段来达到保护本国工业的目的,但是,最佳的策略选择应该遵循特效法则,即应选择对实现目标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例如,为减少社会的犯罪现象,通过控制人口增长有一定的效果,但这显然不符合特效法则,而通过加强法律建设和打击犯罪显然会有效得多。同理,既然贸易保护理论及政策的目的是发展生产力,增加国内生产,而不是减少国内消耗,根据特效法则,最佳的策略应是鼓励国内生产,而不是限制进口,即应该采取生产补贴的手段而不是关税的手段来保护国内幼稚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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