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企业之间借贷的有效情形

企业之间借贷的有效情形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企业间借贷行为即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有效。李某某、毋某某向佳德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无效情形,亦合法有效。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企业间借贷行为即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有效。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通常是指为解决资金临时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而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如果以经常存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性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纠纷时,通常都对借贷行为是否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识别和确认,然后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来认定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3日,佳德公司与广厦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1.佳德公司向广厦公司出借8000万元;2.借款期限:自佳德公司资金划至广厦公司账户之日起两年(共二十四个月);3.借款利息及费用:月利息及费用合计为千分之二十一(21‰),其中利息15‰,年度手续费7.2%;4.结息方式:借款当日佳德公司从借款额中扣除首年利息及手续费,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后一年利息及手续费;5.担保方式:由广厦公司的股东李某某、毋某某以个人名义向佳德公司出具承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6.广厦公司应确保按本协议约定的还本付息方式按时支付,如不能按时支付则按违约实际天数向佳德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按每天千分之二计算。同日,李某某、毋某某共同向佳德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承诺书》,承诺用其个人在广厦公司的所有股权和全部个人资产在无任何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为佳德公司的全部借款本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及《担保承诺书》出具的当日,佳德公司通过银行账号向广厦公司转款5984万元。同日,广厦公司向佳德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据,载明金额为8000万元,并加盖了广厦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借款到期后,广厦公司未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手续费。

佳德公司向某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广厦公司向佳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支付利息及手续费2016万元;2.判令广厦公司按上述欠款数额的日千分之二向佳德公司支付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广厦公司承担佳德公司为收回借款而直接支出的费用,其中担保费39万元、律师代理费68.38万元;4.判令李某某、毋某某对广厦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一审判决

一审某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佳德公司与广厦公司虽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签订《借款协议》,但广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提供资金的一方佳德公司系以资金融通为常业,双方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这一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应当认定《借款协议》无效。借款到期后,广厦公司未按《借款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及手续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某、毋某某向佳德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无效情形,亦合法有效。担保人李某某、毋某某未按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款协议》虽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万元,但在履行中,出借人佳德公司提前扣除第一年的利息及手续费2016万元,实际向广厦公司出借本金为5984万元,应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案借款的本金,广厦公司、李某某、毋某某对此答辩理由成立。《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内月利息及费用合计为千分之二十一(21‰),即年利率为25.2%,广厦公司应当按此约定支付,但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借款协议》约定广厦公司如不能按时支付则向佳德公司支付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广厦公司、李某某、毋某某答辩称,佳德公司无权要求广厦公司支付未付的借款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佳德公司请求判令广厦公司承担佳德公司为收回借款而直接支出的费用,其中因诉前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39万元、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8.38万元,因《借款协议》和《担保承诺书》对此并未约定,故不予支持。

某省高院判决如下:一、广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佳德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984万元,并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及手续费自2011年4月13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13日止,按约定的年利率25.2%计算,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李某某、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佳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广厦公司和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广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判决广厦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手续费、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改判驳回佳德公司要求广厦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手续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毋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佳德公司要求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二上诉人共同的上诉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广厦公司与佳德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错误。根据《合同法》 《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本案毋某某向佳德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亦无效。一审判决毋某某对《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按照一审判决,当事人违约后,要支付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八倍的利息,明显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广厦公司与佳德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其效力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该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乃针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一审法院关于双方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原审认定《借款协议》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基于此,广厦公司、毋某某关于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利息及手续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审判决明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存在广厦公司、毋某某上诉所称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八倍的利息的情形。

综上,某省高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件对《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前企业之间借贷效力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当前,当事人主张企业之间借贷无效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

这个判例首先解决了上述批复所适用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判决书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乃针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反过来也就是说,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拆借资金行为,并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应作有效认定和处理。据此,我们认为,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临时性拆借资金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如无其他违法情形,不能作无效处理;企业之间如果经常性发生借贷行为,且不用于生产经营的,就很有可能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甚至有非法集资之嫌疑,对此,应当根据借贷的目的、用途和后果再确定其效力。

这个判例同时指出,企业之间借贷“效力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对此作出解释:“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贷款通则》属于行政规章,在《合同法》实施后,不能再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所以,借款企业及其担保人仍以《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主张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编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