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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贷及裁判案例解析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之间借贷是非金融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企业之间借贷包括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或者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但《贷款通则》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现已被认为是一种落后的禁锢。据此规定,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之间生产、经营需要发生借贷为有效。

企业之间借贷是非金融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企业之间借贷包括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或者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企业之间的借贷案由规定为“企业借贷纠纷”,但企业之间借贷从广义上看仍为民间借贷,并具有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和以联营、投资等形式进行的资金借贷。

《合同法》有民间借贷合同规定,但没有规定企业之间借贷。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款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这条规定要求民间借贷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自然人(公民),排弃了法人企业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法人企业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借贷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其法律效力都被否定,在作无效处理的同时收缴利息,甚至受到行政处罚。主要理由是,企业之间借贷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货币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企业资金脱离银行监控而进行“体外循环”,造成资金市场失控和金融秩序混乱,个别企业甚至以营利为目的,以借贷名义非法从事集资和存贷活动。但《贷款通则》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现已被认为是一种落后的禁锢。

当前,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在正常情况下如果都作无效处理已经不符合客观现实。我国中小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资金需求强烈,但由于缺乏担保财产很难得到银行贷款,资金渴求与现有供给体制形成矛盾并日益突出,因此,中小企业不得不向自然人或其他企业融资。

为了解决企业之间借贷问题,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之间生产、经营需要发生借贷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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