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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对知识产权反垄断控制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它适用于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反而还在第45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不适用该法。近年来,台湾有关涉及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性知识产权方面的垄断行为日益增多,国际性技术交易及技术许可(授权)之纠纷案件亦随之增加。[2]王先林:《日本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及其借鉴意义》,《中国民商法网》。

五、我国台湾对知识产权反垄断控制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它适用于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反而还在第45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不适用该法。但是,这并不表明有关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一定不受公平交易法的规制,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对“正当”二字的理解。行使有关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当然不受公平交易法的规制,但如果有关行为超出了“正当”的范围或者知识产权本身的界限,那么就不存在“不适用”公平交易法的问题了。这就是所谓的对“公平交易法”第45条规定的反面理解。台湾“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在执法中就是根据情况对“公平交易法”第45条进行正反两方面解释的。

近年来,台湾有关涉及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性知识产权方面的垄断行为日益增多,国际性技术交易及技术许可(授权)之纠纷案件亦随之增加。为处理技术授权案件,使公平交易法相关规范更具体化,使执法标准更为明确,有利于经营者遵循并利于相关案件的处理,避免授权协议争议,激发授权意愿,促进技术之转移及扩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参考该会以往相关案例的经验以及台湾目前产业发展的现况,并参酌美国、日本及欧盟有关技术授权的相关规定,于2001年1月18日制定了《审理技术授权协议案件处理原则》,作为日后各方处理有关技术授权协议案件的参考基准。

《审理技术授权协议案件处理原则》所称技术授权协议系指涉及专利授权、专门技术授权,或专利与专门技术混合授权等授权协议类型。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第三点指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审理技术授权协议案件,并不因授权人拥有专利或专门技术即推定其在特定市场具有市场力量。

“审理技术授权协议案件处理原则”,阐明了审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授权协议案件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审查分析步骤及审酌事项,并将技术授权协议内容常见之行为类型区分为三类:(1)不违反“公平交易法”的行为;(2)违反“公平交易法”的行为;(3)有违反“公平交易法”可能的行为,并以例示的方式加以规范。同时,为避免不周延,还说明对非例示之行为应以“公平交易法”的相关规定,依具体个案予以判断处理。

【注释】

[1]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法制日报》,2000年12月17日。

[2]王先林:《日本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及其借鉴意义》,《中国民商法网》。本部分涉及的其他内容,也多参照王先林的同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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