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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知识产权反垄断实施经验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欧盟的知识产权反垄断实施经验为平衡协调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冲突,欧共体有关机构一直在进行着尝试。近些年来,欧共体竞争法已明显地表现出其规制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能力。关于欧共体委员会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条款的整体豁免规定,它也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

三、欧盟知识产权反垄断实施经验

为平衡协调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冲突,欧共体有关机构一直在进行着尝试。在长期的实践中,欧共体竞争法发展确立了关于运用知识产权的三大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中“存在权”与“使用权”相区别的原则;权利耗尽原则;同源原则。对于第一个原则,欧洲法院在判例中指出,《欧共体条约》第36条所保护的只是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存在”,而对所有权的“使用”,则应受到条约有关禁止性规范的约束。

近些年来,欧共体竞争法已明显地表现出其规制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能力。在1995年的迈吉尔(Magill)案中,欧洲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有权通过实施强制性的著作权许可来处理滥用拒绝许可的行为。在近期的其他案例中,法院裁定《欧共体条约》中的竞争规则可以被用作防止知识产权人取得拥有相似技术的竞争对手公司、运用掠夺性的折扣和价格策略以及商品捆绑的基础。另外,欧盟委员会已发展出一系列整体(整批)豁免,包括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条款加以详细规定的技术转让新规章。

关于欧共体委员会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条款的整体豁免规定,它也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早在1984年6月23日欧共体委员会就颁布了关于对若干类型的专利使用许可协议适用第85条第3款的2349/84号规章,自1985年1月1日起生效。后来又在1988年11月30日颁布了关于对若干类型的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协议适用条约第85条第3款的556/89号规章,自1989年4月1日起生效;在1988年11月30日颁布了关于对若干类型的特许专营协议适用条约第85条第3款的4087/88号规章,自1989年2月1日起生效。

欧共体委员会在20世纪80年代就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和技术秘密协议集体适用条约第81条第3款的两个条例。1996年又发布了《技术转让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与1996年第240号条例相比,2004年第772号条例更加注重经济分析,对技术转让中的限制竞争持更为灵活和宽松的态度,即协议当事人被赋予更大的合同自由。在实体法方面,第772号条例将技术转让中的限制竞争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竞争明显具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限制,它们被称为核心限制;另一类是排他性限制。核心限制是指某些情况下的价格、数量、地域以及研发能力的限制。但在当事人不存在竞争的情况下,最高价格限制可以得到豁免。数量限制和地域限制也有很多被豁免的情况。排他性限制主要指独占性回授、不质疑义务和不竞争义务,它们的合法性或违法性需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具体分析。

《技术转让条例》部分地替代了已于1995年12月31日期满失效的专利许可协议豁免的2349/84号规章,并且同时废止了尚未期满失效的技术秘密许可的556/89号规章,将涉及专利、技术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技术许可协议统一予以规范。将技术转让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区分为三类:(1)一般不被视为限制竞争的条款,又称白色清单;(2)可以得到豁免的限制竞争的条款,又称灰色清单;(3)被禁止的限制竞争条款,又称黑色清单。这种分类简明扼要,明确告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转让协议中,哪些限制竞争的条款是合法的,从而可以享受豁免待遇;哪些限制竞争的条款是不合法的,从而被予以禁止,为欧共体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处理技术转让限制竞争问题提供了法律的稳定性,可以提高新技术转让协议当事人对其法律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有利于推动技术转让并维护公平竞争,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力。这反映了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条件下,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生效之后,欧盟在平衡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冲突方面的新动向。

《技术转让条例》的正文部分共13条,其中,第1条为基本豁免条款,规定集体豁免适用的条件和基本范围,凡符合规定条件并在豁免范围内的技术许可协议,不受《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1)项的禁止;第2条为“白色清单”条款,列举了一般不影响竞争、不妨碍获得豁免的许可合同条件;第3条为“黑色清单”条款,规定凡包含了本条列举的限制性条款的许可合同,皆不予豁免,而且不适用合同无效的规则,以防当事人规避法律;第4条为“灰色清单”和通知异议程序条款,规定既不在基本豁免和白色清单之内,又不在黑色清单之内的限制性许可合同条件,尤其是本条列举的合同条款,其当事人可将许可合同事项通知欧共体委员会,如后者在四个月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已获得豁免。

除了以上专门针对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的集体豁免规定外,欧共体也有关于其他方面知识产权如商标权和著作权转让的规范,尤其是欧洲两级法院在涉及这方面的判例法。例如,根据前面提到的“同源原则”,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位于不同成员国的经营者合法地持有商标专有权,而且这些商标均来自同一渊源,任何一个经营者都不得利用其商标专有权阻止另一个经营者的商品进入本国市场。

欧共体委员会2004年发布的《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第772/2004号条例》,主要规定了技术转让协议中的限制竞争可以依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得到豁免的条件。该条例于2004年5月1日生效。随着这个条例的发布,欧共体委员会还发布了《欧共体条约第81条适用于技术转让协议的指南》,以使企业界和法律界更好地掌握欧共体竞争法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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