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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概述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概述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分配正义。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一直是国外反垄断法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的重要课题。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正式奠定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制度基础。显而易见,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私人实施目前遇到了难题。

一、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概述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分配正义。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不论是公共实施还是私人实施都离不开公共资源(如财政、司法等)的支持。如果仅规定公共实施,无疑剥夺了私人对公共资源本应享有的权利。其次,有利于实现利益的分配正义。公共实施主要是通过行政罚款、行政禁令、刑法惩罚等方式制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但无法直接赔偿受害人,对受害人而言是一种损失;而私人实施却可以使受害人得到直接的经济赔偿,这更符合“有损害就有救济”的法理精神。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保护具有一致性。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概念,与私人利益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冲突性,两种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几千年来争论不止的问题。在特定情况下,私人利益部分可以转化为公共利益;同样,公共利益也会以一定形式表现为私人利益。当两者冲突的时候,公共利益总是以限制部分人的私人利益而得以实现,过于追求私人利益则会损害公共利益。可见,两者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在变化的。反垄断法保护的既是与绝大多数私人利益相一致的,也与个别的私人利益相对立的公共利益,其一致性体现在公共利益的实现就是私人利益的实现,私人利益的实现同样也是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不仅是维护私人利益的方式,同时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一直是国外反垄断法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的重要课题。最近三十年以来,美、日等国学者在不断反思、检讨本土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得失,对本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完善及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起了较大的推动、促进作用。欧洲学者对该制度的关注虽然较晚,但其社会效果显著。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和2008年先后颁布了违反欧共体竞争规则的损害赔偿《绿皮书》和《白皮书》,要求其成员国通过国内的法律制度导入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

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正式奠定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制度基础。自2008年8月1日该法生效之日起,就不断有中小企业、消费者对政府机关、中国移动通信、中国网通、百度、盛大网络、中石化等机构涉嫌垄断的行为提起诉讼,但被许多媒体称为我国反垄断第一案的北京四大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案,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起诉;而周泽诉中国移动通信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涉嫌垄断案以被告给予原告1000元“奖励”这种方式和解结案;其他案件却在提交法院之后有如泥牛入海,“未有任何结果”。显而易见,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私人实施目前遇到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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