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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控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日本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控制日本《禁止垄断法》在协调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方面,一开始就制定了专门的条款。这就明确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纳入了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尽管这种垄断权利的正当行使也必然限制了该领域的一定范围的竞争。这种限制应视为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代价。1968年5月24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了《国际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指导方针》。

四、日本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控制

日本《禁止垄断法》在协调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方面,一开始就制定了专门的条款。该法第23条规定:“本法规定,不适用于被认为是行使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或商标法规定的权利的行为。”这就明确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纳入了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尽管这种垄断权利的正当行使也必然限制了该领域的一定范围的竞争。这种限制应视为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代价。但是,如果对该条进行反面的或者扩充的理解,那么通常得出的结论则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超出了正当的范围,滥用了权利,不正当地限制了市场竞争,就仍然要受到禁止垄断法的约束。[2]在有关知识产权被许可实施的场合,在判断这种合同条款的违法性的时候,应该适用禁止垄断法的规定。这不仅是日本经济法学界通行的看法,而且也是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正式解释中的观点。

1968年5月24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了《国际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指导方针》。这一指导方针是根据《禁止垄断法》第6条的规定颁布的。该条规定,事业者不得签订其内容含有不正当交易限制和不公正交易方法事项的国际协定或国际合同。而且,按照当时该条第2款的规定,事业者在签订国际协定或国际合同时,必须按照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则的规定,从该协定或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附上该协定或合同的抄件,呈报公正交易委员会。上述指导方针适用于涉及日本的专利、实用新型和技术秘密的国际许可证协议,主要是技术引进合同。

1989年2月15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管制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指导方针》,同年4月6日实施。该指导方针提出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分析许可协议时的适用标准。在某些方面,它明显借鉴了美国法和欧盟法。它在将限制条款分为白色条款、灰色条款和黑色条款三类方面,明显类似于欧盟的整批豁免或整体豁免制度。而另一方面,它在对特定类型限制的必要性与它对竞争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之间进行权衡方面,又表现出与美国的合理分析原则的类似。

1999年7月30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又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以下简称《新指导方针》),1989年2月15日颁布的《关于管制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指导方针》被废止。《新指导方针》根据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日本国内和国际的新情况,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日本国内放松政府管制的新情况,对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禁止垄断法的问题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指导意见,为解决知识经济条件下日本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新指导方针》第一部分说明了在专利和技术秘密转让活动中适用《禁止垄断法》的基本问题;第二部分对有关专利许可协议的《禁止垄断法》第23条进行了解释,阐述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于专利许可协议与《禁止垄断法》第23条关系的观点;第三部分以具体的事例阐明了公正交易委员会从不合理贸易限制和私人垄断的角度对有关专利或技术秘密许可协议的观点;第四部分非常具体细致地阐述了公正交易委员会从不公正交易方法的角度对有关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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