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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互补性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是由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而知识产权垄断是否构成,则取决于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规定。但是,只要这种对竞争的限制尚未超出反垄断法容忍的范围,便不构成知识产权垄断,只有当知识产权对竞争的限制超过必要限度,触犯反垄断法时,合法的知识产权才会因反垄断法所反对的不当或违法行使行为以及导致严重市场弊害的特定状态而形成非法的知识产权垄断。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共同价值还体现在消费者福利的提高上。

一、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互补性

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与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垄断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是对知识产权不同层面问题的描述: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用以描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的专有属性,而知识产权垄断则用以描述知识产权行使或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危害市场竞争的行为或状态。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是由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而知识产权垄断是否构成,则取决于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规定。事实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专有权或垄断权,其本身具有限制竞争的特点。但是,只要这种对竞争的限制尚未超出反垄断法容忍的范围,便不构成知识产权垄断,只有当知识产权对竞争的限制超过必要限度,触犯反垄断法时,合法的知识产权才会因反垄断法所反对的不当或违法行使行为以及导致严重市场弊害的特定状态而形成非法的知识产权垄断。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它们都应有助于对竞争的促进、推动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消费者福利。知识产权本身虽然是一种垄断,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常常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对这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会赋予的独占程度,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地释放竞争潜能。而每个经营者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也必将通过由此激化的竞争,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共同价值还体现在消费者福利的提高上。知识产权无论是通过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在总体上增加消费者福利,还是通过对具体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止和制裁来使消费者免遭交易中的损害,都可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反垄断法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个时期,也不论是更加突出公平还是更加突出效率,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增进消费福利方面则是完全一致的。

美国一名法官曾在一份判决中指出:“专利权和反托拉斯法的目标乍看起来似乎是完全不同的。然而,两者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因为两者的目标都在于鼓励创新、勤勉和竞争。”知识产权法通过为新的有用的商品、更有效的方法和原创的作品确立一定时期的垄断权和专有权,为创新及其传播和商业化提供刺激和鼓励。而在没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模仿者不支付补偿就可以利用创新者和投资者的努力成果,快速地模仿减少创新的商业价值,并侵蚀对投资的动力,严重挫伤了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新热情,最终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反托拉斯法通过禁止可能损害有关服务消费者的现有的或新的方式的竞争行为,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

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虽然都具有推动竞争和鼓励创新的功能,但是它们推动竞争和鼓励创新的方式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来推动竞争,因为限制竞争会损害现实和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法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通过某种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励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的创新活动。这就是说,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一样,因为它具有限制竞争的可能,从而不可避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即既要肯定权利人因其在发明创造中付出了劳动,他们有权通过其发明创造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又要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为了维护竞争,反垄断法不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的垄断地位而严重地妨碍、限制或者扭曲市场竞争。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注意到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专利技术转让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它与某个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一定程度的垄断权相联系。从专利权人的角度看,他应当设置这样那样的限制,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这些限制可能是违法的。人们对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限制竞争所持的敌对态度,最明显表现在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20世纪60年代对9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条款一揽子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美国法院对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限制竞争也长期持敌对态度。如第二巡回法院1981年的一个判决指出:“反托拉斯法禁止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专利法却授予发明人一定时期的垄断权,由此使其专利成果不能得到竞争性的开发和使用。因此,专利权和反托拉斯法必然发生冲突。”

当然,我们在分析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时,更应该关注的不是它们之间的相互冲突,而是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这是因为它们二者都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效率和增大社会福利的目的。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垄断和推动竞争来提高经营者的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的福利,因为只有在市场竞争压力下,经营者才会降低价格,改善质量和进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法则是通过对创新和发明的激励机制来提高经营者的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的福利。例如,专利权可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激发人们生产知识商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商品质量,激发同类商品之间的价格竞争和质量竞争。事实上,经营者的创新和发明既是市场竞争的表现,也是市场竞争的过程。因为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为经营者的创新活动提供最大的激励机制,可以使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产生真正的社会价值,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没有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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