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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日本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日本禁止垄断法在协调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方面,一开始就设有专门的条款,该法第23条规定:“本法规定,不适用于被认为是行使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或商标法规定的权利的行为。”这种限制应视为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代价。

二、日本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

日本禁止垄断法在协调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方面,一开始就设有专门的条款,该法第23条规定:“本法规定,不适用于被认为是行使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或商标法规定的权利的行为。”这就明确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纳入了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尽管这种垄断权利的正当行使也必然限制了该领域的一定范围的竞争。这种限制应视为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代价。但是,如果对该条进行反面的或者扩充的理解,那么通常得出的结论则是,如果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超出了正当的范围,滥用了权利,不正当地限制了市场竞争,就仍然要受到禁止垄断法的约束。在有关知识产权被许可实施的场合,在判断这种合同条款的违法性的时候,应该适用禁止垄断法的规定。这不仅是日本经济法学界通行的看法,而且也是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正式解释中的观点。(30)

1968年5月24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了《国际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指导方针》。这一指导方针是根据禁止垄断法第6条的规定颁布的。该条规定,事业者不得签订其内容含有不正当交易限制和不公正交易方法事项的国际协定或国际合同。而且,按照当时该条第2款的规定,事业者在签订国际协定或国际合同时,必须按照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则的规定,从该协定或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附上该协定或合同的抄件,呈报公正交易委员会。上述指导方针适用于涉及日本的专利、实用新型和技术秘密的国际许可证协议,主要是技术引进合同。1989年2月15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管制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指导方针》,同年4月6日实施。该指导方针提出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分析许可协议时的适用标准。在某些方面,它明显借鉴了美国法和欧盟法。它在将限制条款分为白色条款、灰色条款和黑色条款三类方面,明显类似于欧盟的整批豁免或整体豁免制度。而另一方面,它在对特定类型限制的必要性与它对竞争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之间进行权衡方面,又表现出与美国的合理分析原则的类似。(31)

1999年7月30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又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以下简称新指导方针),1989年2月15日颁布的《关于管制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指导方针》被废止。新指导方针根据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日本国内和国际的新情况,尤其是前述的经济全球化和日本国内放松政府管制的新情况,对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禁止垄断法的问题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指导意见。(32)

新指导方针第一部分说明了在专利和技术秘密转让活动中适用禁止垄断法的基本问题;第二部分对有关专利许可协议的禁止垄断法第23条进行了解释,阐述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于专利许可协议与禁止垄断法第23条关系的观点;第三部分以具体的事例阐明了公正交易委员会从不合理贸易限制和私人垄断的角度对有关专利或技术秘密许可协议的观点;第四部分非常具体细致地阐述了公正交易委员会从不公正交易方法的角度对有关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的观点。(33)

本章小结

统观几个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不难发现,主要的立法实践有如下共同之处:(1)都是以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为背景,例如:美国《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欧盟发达的竞争法规则。(2)各国基本都采取单独立法模式来处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既要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性行为,也不能简单直接适用反垄断法,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某一许可条款是否要得到限制。(3)市场分析(市场类别和市场份额)是一个基本考量标准。鉴于市场分析的复杂性,执法上更加需要细化。这就决定了上述立法一方面确立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要求在执法上更加注重个案分析。(4)都对限制性行为予以类型化。如,当事人之间关系(横向或纵向)的分类、市场的不同分类、对限制性行为的具体列举等。这些类型化模式有助于更加明确地规制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中的限制性行为,增强了当事人在此方面的预见能力,有利于当事人守法维权和有关机构进行执法。所有这些共性,都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

【注释】

(1)1957年欧共体条约,Section3(a)

(2)王宏.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制——从欧洲法院的视角解析《欧共体条约》第82条.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2).

(3)Inge Govaere,the Use and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EC Law,Sweet and Maxwell,1996,at 71/103.

(4)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445.

(5)郑友德,胡章怡.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为中心.法学评论,2006(6).

(6)Council Regulation N°19/65/EEC of 2 March 1965,amended by the Council Regulation(EC)N°1215/1999 of 10 June 1999,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2004R0772:EN:HTML.[2007-03-18].

(7)王晓晔.欧盟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环球法律评论,2001(夏).

(8)郑友德,胡章怡.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为中心.法学评论,2006(6).

(9)郑友德,胡章怡.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为中心.法学评论,2006(6).

(10)COMMISSION REGULATION(EC)No 772/2004 of 27 April 2004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81(3)of the Treaty to Categorie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2004R0772:EN:HTML,[2007-03-18].

(11)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81 of the EC Treaty to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2004/C 101/02)(以下简称欧盟指南),http://ec.europa.eu/comm/competition/antitrust/legislation/entente3:EN.HTML,[2007-03-18].

(12)关于两者之间的比较,可以详见郑友德,胡章怡.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为中心.法学评论,2006(6).

(13)Case 6/72 European ballage&Continental Can v.Commission[1973]ECR215.

(14)王先林.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18.

(15)Case 53/87,CICCRA v.Renault(1988)ECR 6039,(1990)4 CMLR 265

(16)王先林.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18-219.

(17)Case 238/87,Volvo v Veng[1988]ECR 6211。

(18)王宏.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自由竞争——由欧洲法院的IMS案为探讨基点.调处·仲裁·诉讼,16(93).

(19)Radio Telefis Eireann(RTE)/Independent Television Publications Ltd(ITP)诉欧盟委员会案,联合案件第C-241/91 P和C-242/91 P号,(1995) ECR I-0743

(20)关于这三个标准具体如何适用于该案的问题,可详见王宏.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自由竞争——由欧洲法院的IMS案为探讨基点.调处·仲裁·诉讼,16(93).

(21)林秀芹.TRIPS体制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04.

(22)王先林.若干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武汉大学学报,2003(2).

(23)张伟君.滥用专利权与滥用专利制度之辨析——从日本“专利滥用”的理论与实践谈起.知识产权,2006(6).关于日本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制度的介绍,国内中文资料较少,因此,本书的相关介绍较多地借鉴了张伟君教授的该篇文章。

(24)梁熙艳.权利之限:侵权审理法院能否直接裁决专利权的有效性——析日本最高裁判所的“Kilby第275号专利上告审判决”及影响.知识产权,2005(4).

(25)张伟君.滥用专利权与滥用专利制度之辨析——从日本“专利滥用”的理论与实践谈起.知识产权,2006(6).

(26)该案具体案情可见梁熙艳.权利之限:侵权审理法院能否直接裁决专利权的有效性——析日本最高裁判所的“Kilby第275号专利上告审判决”及影响.知识产权,2005(4).

(27)张伟君教授在其文章中还谈到了这究竟是专利权的滥用还是专利制度的滥用:对于一些本不应该获得专利的技术(即问题专利),“滥用”问题专利与其说是滥用“权利”(abuse of patent right),还不如说是专利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导致了该制度的误用或滥用(abuse of patent system)。

(28)张伟君.滥用专利权与滥用专利制度之辨析——从日本“专利滥用”的理论与实践谈起.知识产权,2006(6).

(29)张伟君.滥用专利权与滥用专利制度之辨析——从日本“专利滥用”的理论与实践谈起.知识产权,2006(6).

(30)王先林.若干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31)王先林.若干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32)同上。

(33)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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